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3年县公立医院医药改革文件
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2013/7/1 16:55:00 来源:中国报道唐山新闻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价管[2013]56号各设区市、辛集、定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的134所(含去年11所试点医院)县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要求,总结去年11所试点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做法,现就2013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2013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总量控制”是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6:3:1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
“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2、医药价格联动。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3、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冀医保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20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检验、抢救等1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4〕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抢救15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4年4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1]1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
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河北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指南
40
40
40
120400010
静脉穿刺置管术
次
20
20
20
PIU导管
1205
5.清创缝合
依据伤口损 伤程度、长 度、深度、
修补难易程 度分大、 中、小
120500001
大清创缝合
次
120
110
100
创面50cm2
以上,伤口
达15cm以
上,深度达
肌组织
120500002
中清创缝合
次
80
75
70
刨面30〜
雾化吸人
次
3
3
3
包括超声、 高压泵、氧 化雾化及蒸 气雾化吸人
药物
*超声加
1元,高压 泵、氧气雾 化加2元
1209
9.胃肠减压
120900001
胃肠减压
日
2
2
2
含留置胃管
抽胃液及间
断减压
*一次性胃
肠减压器另
收
1210
0.洗胃
121000001
洗胃
次
30
30
30
含插胃管及
冲洗
药物和一次
性胃管
使用洗胃机
50
40
12
(二)一般检查治疗
1201
1•护理费
药物、特殊 消耗材料及 特殊仪器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4
4
4
含24小时室 内有专业护 土监护,监 护医生、护 士严密观察 病情、监护 生命体征、 随时记录病 情、做好重 症监护记录 及各种管道 与一般性生 活护理
*按小时计
价
120100002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28日)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从2010年4月30日起,59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在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前,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2010年4月30日前已采购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省统一采购限价公XXX实施后,要在省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其中包含配送费用,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中现行采购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必须降至公布的采购限价;现行采购价格低于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采购限价之内,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统一采购价格,要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改革中,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的销售价格、进价、实行零差率后的新价格张榜公布,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
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冀价管字[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管字〔2008〕4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包括: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厅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二、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单台(件)审批制度。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弥补合理成本、不盈利的原则,认真做好成本分摊测算工作,严禁列支各种不合理成本项目。
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应冲抵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申报大型医用设备服务价格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核定服务价格的申请;(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大型医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购入时期和使用年限等资料;(4)大型医用设备(包括必需的附属设备)购货原始发票、使用试剂、辅助材料、卫生材料的耗用量和购货原始发票;(5)成本核算资料;(6)其他有关资料。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冀医保字〔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2〕29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自2014年下放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后,各市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措施,持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调整滞后、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 号)等有关规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要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0.15•【文号】计价费[1996]2138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15日计价费[1996]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财政厅(局):医疗服务收费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事业作为单纯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靠财政拨款维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只靠财政拨款难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逐步成为医疗机构补偿的重要来源。
近年来,各地对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的适当调整,对改善医疗机构条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
一是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偏低。
在通货膨胀冲击下,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没有及时调整。
二是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诱发了一些医疗机构不顾客观需要,多方筹资(包括个人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为患者做过多甚至是不必要的检查。
三是药品销售膨胀。
一些医疗机构过多地依赖药品销售加成来增加收入,造成药品销售大幅度上涨。
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成为医疗机构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加重了社会各方面的负担。
四是乱收费行为突出。
有的医疗机构巧立名目收费,有的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抑制药品销售的过快增长,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1.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2.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略)3.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略)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运用新的医疗技术、医疗方法,提高医疗技术的科技含量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对社会开放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中已经包括,但我省目前尚未开展和制定指导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项目规范》中尚未列入,医疗机构为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经临床应用有确切疗效,确需增加并需要向患者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冀财税【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28号省委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省政府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河北省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3月31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本地区尚无条件实施的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其他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
明确为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要同时明确相应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制定规范后的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冀价政调〔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由县(市)改革为市辖区的,继续按原有价格管理权限执行。
5、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本定价目录中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
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篇一: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机制和医药价格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讲正气、讲诚信、讲规范的医院价格管理环境,根据我院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药价格管理。
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XX)【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标准。
各科室、部门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二、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1.医院成立由院长负总责,物价与医保、财务、医务、护理、药剂、医用耗材科、门诊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
该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医疗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2.物价科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业务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医疗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核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科室计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及收费标准的申报等工作。
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按有关药品调价通知单调整药品价格。
医用耗材科具体负责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及时准确地将新购进的医用耗材的物价代码、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送达物价科,以备及时准确地增加相应项目。
3.凡有收费项目和科室(病区)的科主任或护士长对科室的收费负总责,并应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室(病区)的计费、退费和复核工作,积极配合物价员做好本科室收费项目的核实和监督工作。
三、不断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有效改进和优化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卫生防疫、监督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卫生防疫、监督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01
•【字号】冀价行费[2006]38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卫生防疫、
监督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38号)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3)14号《关于我省新增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增68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冀价行费(2003)1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由省卫生厅重新申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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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3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通知:
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1 / 2
察床位费。
(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2.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卫生部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
(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
中央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
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
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
(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
一、二、三级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
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三级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6)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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