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粤交基[2011]167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0日以粤交基〔2011〕1671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单位: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路行业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项目履行了审批或备案手续,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19项,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8〕136号”,有效期至2021年11月;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2项,备案文号为“国统办函〔2018〕471号”,有效期至2023年10月。
另有8项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详见附件)。
所有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度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
请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做好相关统计调查项目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严把数据质量关,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2018年年度和2019年定期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项目表序号统计调查项目批准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一、2018年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1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2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3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5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6水运生产快速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7交通运输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8交通运输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9水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0交通运输扶贫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1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2国内航运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3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4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5道路运输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6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7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8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19长江航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国统制〔2018〕136号2021-1120海事统计调查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8〕471号2023-1021交通救捞统计调查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8〕471号2023-10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22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国统制〔2017〕110号2019-0923邮轮运营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国统制〔2017〕110号2019-0924交通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5交通审计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6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27航道管理与养护年报统计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6〕462号2019-102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6〕462号2019-1029交通专用通信网统计报表制度备案国统办函〔2017〕385号2020-0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交办安监〔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19—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红线问题(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虛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交办安监〔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有关要求,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部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示范引领、稳步推进,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建立健全创建机制和评价体系,引导全行业扎实推进品质工程建设,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时间和范围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为期三年。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或拟开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可参加示范创建工作,不局限于工程的建设规模或等级。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计划(一)启动创建阶段(2017年)。
工作重点:确定省级示范创建项目,明确示范创建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体系研究,探索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机制。
1.制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安排部署示范创建工作,坚持统筹谋划和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并重,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
2.确定省级示范创建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选择积极践行品质工程理念、具有地方或工程特点、可借鉴意义的1—3个公路水运工程在建或拟开工项目作为省级示范创建项目。
鼓励从项目设计开始将品质工程作为建设目标,鼓励有特色的中小型项目实施示范创建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粤交〔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途径,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附表修改后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 ???2012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
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结果的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日附件:
1.2021年江西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2021年江西省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
则的通知(粤交[2021]20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
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2-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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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
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
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
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
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支付时间调整引言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
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
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
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粤交〔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8号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为加强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六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七章监理及其他从业单位安全责任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建设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我省审核批准的高速铁路和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与广东省联合审核批准并由我省主导建设的铁路等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
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 公路工程从业
粤交基〔2018〕43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4〕245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基〔2015〕8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1—(粤交基函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018〕190号),厅组织对2017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
现将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的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规范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无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上一年度(2016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但在递交资审文件(资格后审的为投标文件)时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6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6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为规范信用等级的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
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附表修改后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2012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价程序(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2018年度公路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附件:
广东省2018年度公路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第1 页共8 页
第2 页共8 页
第7 页共8 页
说明:
(1)上述信用等级信息仅作为公示用。
上述从业企业2018年度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发布的2018年度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2)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未单独设立钢箱梁制造或钢结构专业类别,经研究,2018年度暂不进行钢箱梁制造企业信用评价。
我省将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再视情况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工作。
第8 页共8 页。
2010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基函〔2010〕2790号2011年01月04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粤交基〔2010〕175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起组织开展2010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一)2010年度广东省在建高速公路(包括2010年建成通车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土建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具体项目名单附后(附件1)。
(二)2010年度不在上述(一)项目中,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甲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二、评价程序(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于1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自评工作,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的自评材料打印盖章后送所从业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复评。
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社会信誉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送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
(二)建设单位(业主)将复评后的材料于2月28日前报项目上级管理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或省公路局、省航道局、各项目业主直接管理单位],由其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三)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各项目业主直接管理单位于3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基建管理处。
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及时将拟定的信用等级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其他(一)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相关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本次评价范围的从业企业参加评价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附表修改后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2012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3月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来,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管工作经验,陆续组织创建“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成效明显。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为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一)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
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二)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考核评价程序(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后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人才市场建设,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意见修改稿)》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动态记录身份信息、从业资格、教育培训、从业经历、诚信记录等信息,形成用工和信用实名管理的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资额5000万及以上)施工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不包括爆破作业人员、特种设备装拆人员、材料(不含土石方)运输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上登记,并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制定实名制信息内容和数据标准,建立和维护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
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其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对其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并服从施工单位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章实名制管理系统第九条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过程信息等。
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电话等。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二)试验工作程序;(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附件6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南平村道升级改造工程、温泉镇新南村村道升级改造、温泉镇石坑村村道升级改造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办法1.总则1.1为规范本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2.评标组织及职责2.1 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构成: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交通专家库(公路)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1.1清标工作组(本项目不适用)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开始前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2)根据招标文件,协助评委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3)协助评委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偏差;(4)协助评委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报价修正。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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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19〕168号)有关要求,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厅组织对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
现将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0年4月15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18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8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
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
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北江航道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
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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