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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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之欧阳文创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之欧阳文创编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摘要:1.背景介绍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订与生效3.公约的内容与重要性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法的影响与贡献5.公约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应用6.我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态度与立场7.结论正文:1.背景介绍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名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项于1986年在维也纳签订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对国际法中条约的缔结、执行、解释及争端解决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全面规定,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和平与合作,规范各国间的条约行为。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订与生效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于1986年5月23日在维也纳签订,于1980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23,已有150多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3.公约的内容与重要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分为八章,85条。

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遵守与执行、条约的解释与修改、条约的终止与暂停执行、争端的解决等。

该公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国际法中条约的法律地位、缔约国义务以及争端解决提供了全面、详细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秩序,促进国际间的和平与合作。

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法的影响与贡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不仅对传统国际法中的条约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提炼,还根据现代国际关系的需要,对国际法中的一些空白进行了填补。

例如,公约对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条约问题进行了规定,使国际法更加适应了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新发展。

5.公约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应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实践中,许多国际争端都是通过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决的。

例如,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就多次引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法规定。

6.我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态度与立场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和支持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给予了高度评价。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缔约方:多边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缔约时间:05/23/1969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效力状态:有效Validity Status:Valid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编导言Part I:Introduction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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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缔约⽅:多边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缔约时间:05/23/1969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效⼒状态:有效Validity Status:Valid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具,其重要性⽇益增加,鉴悉⾃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民同兹决⼼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民平等权利及⾃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不⼲涉各国内政,禁⽌使⽤威胁或武⼒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类之⼈权及基本⾃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编导⾔Part I:Introduction第⼀条本公约之范围本公约适⽤于国家间之条约。

1969维也纳公约53条

1969维也纳公约53条

1969维也纳公约53条公约起草的背景和目的1969年4月23日至5月14日,维也纳会议中,为了规范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和解释问题,成员国们通过了《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的共同目的是提供有关国际条约的行为准则,以确保国家之间的协定能够得到清晰的解释和适当的执行,并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约中的第53条,详细说明其内容、解释和适用范围。

第53条:引证有关法律的国际司法判例第53条规定了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国际争议时,可以引证有关法律的国际司法判例。

该条款的出现,旨在帮助国际法领域的判例法发展,并确保司法决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国际司法判例被认为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和习惯法的形成。

不仅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可以引证国际司法判例,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也可以通过明确约定来采纳这一实践。

这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和法律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要求引证的国际司法判例必须与争议的解决相关,并且是有权司法机构的决定。

司法机构在引用判例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原则。

同时,《公约》还规定,国际司法判例的引用不得为前后矛盾的决定提供根据。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判例法的逐渐发展不会导致混乱和不一致。

总结通过《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53条,国际社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确立了引证国际司法判例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并促进国际判例法的发展。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在引证国际司法判例时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际法的公正与平等,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通过不断遵守和发展国际法,国际社会才能更好地解决争议,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6.03.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维也纳正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文件,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白话文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简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其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制定、签署和执行的程序和规则。

该公约于1969年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被广泛视为国际条约制定过程的标准参考。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约的定义和要素该公约明确了条约的定义和要素,即合意、具有国际性和以书面形式表述的协议。

它要求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并由有权机关代表国家签署。

2. 条约的制定和表达意愿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详细规定了国家之间如何制定和表达意愿。

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条约之前充分了解条约的对象和目的,并以明确、具体和一致的方式表达其意愿。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订立条约的合法手续和程序,包括代表权和文件的执行。

3. 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对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它认为条约应根据其普通语言意义、背景目的和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并优先考虑保持条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 条约的效力和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效力和遵守要求。

它要求国家履行其根据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并保证条约的有效执行。

该公约还规定了条约效力停止和暂时中止的条件和程序。

5. 条约的修正和终止公约规定了条约的修正和终止方式。

它认为修正必须经过协商和协调,并由原有签署国重新表达意愿。

至于终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违约、达到特定条件等。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和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社会的意义和影响广泛而深远。

以下是其主要意义和影响:1. 规范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条约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它明确了条约的要素和要求,为国家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程序,并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2. 统一条约解释和解释方法公约规范了条约的解释和解释方法,避免了因不同国家对条约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争议和冲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作者:————————————————————————————————日期:2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文维也纳条约是一项伟大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篇文章将对维也纳条约及其法规进行分析和介绍。

维也纳条约是一项于1969年签订的公约,全称为《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公约》。

这项公约共有85条,总共分为九个章节:对条约的定义、条约的缔约、效力和终止、修订和修改、接受、保留、褒扬通知、对全权代表等的规定。

这项公约旨在为条约的缔约、效力和终止以及修订和修改提供指导和规范。

维也纳条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规定了条约的基本概念、法律效力以及缔约国的义务。

它为国际法的发展设立了新的里程碑,为条约的有效性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公约第二章节详细规定了条约的缔约、效力和终止。

第7条规定了条约的缔约效力,明确规定缔约国可以通过签署或通过其他方式表示开始履行条约。

此外,第18条详细规定了条约的效力时间,只有在条约生效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当条约包含更多的缔约国时,其效力时间可能会被延迟,例如,每个缔约国在自己的法定程序文献上记录同意之日,再加上效力生效所需的必要文书,所需时间可能更长。

总的来说,维也纳条约明确规定了条约的缔约、效力和终止,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同时还规定了条约对缔约国的义务和其他方面的具体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

除此之外,该公约还规定了修订和修改条约的程序、保留的规定和全权代表的问题。

第45条明确规定,修订和修改的条约必须采取合适的程序,同时还应获得被修改条约的所有缔约国的同意。

此外,公约规定缔约国有权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法规作出保留声明。

然而,保留必须符合公约各项规定,不得影响条约的主旨和宗旨。

维也纳条约对于国际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因为国际法的发展、规定以及实践经验好多是通过缔约来实现的。

而缔约必须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以及必须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法的权威性、普遍性和完整性。

而维也纳条约的规定把国际法的缔约规矩和实践做出了很好的调整,揭示了国际法的格局和法律特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为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为解释

尊敬的读者:本文将围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展开讨论,通过对其内容、历史、意义和影响等方面的解释,以期为读者对该条约公约有一个更加清晰和全面的了解。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于1969年签署,1970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与生效、条约的解释、条约的执行、条约的结束与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历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于条约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在此之前,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对条约签署、生效和执行等方面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大多只是习惯法,并缺乏法律约束力。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填补了国际条约法的空白,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指导。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作为一份国际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意义不仅在于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关于条约签署和执行的具体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标志着国际法向着规范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发展,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有序和可预期,为国际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出台和生效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该公约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条约签署和生效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于条约的尊重和执行。

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和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为国际社会解决因条约解释和执行而产生的争端提供了依据和程序,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稳定。

再次,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结束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为国际社会结束和修改条约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灵活性。

该公约的出台和生效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典范和样本,促进了国际法的规范化和法律化,为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结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一份重要的国际法公约,不仅为国际社会的条约签署和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规定,更在于它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摘要: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署和生效情况
4.我国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法的贡献
正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称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于1986 年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条约法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针对国际条约的制定、签署、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促进各国间的和平合作,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有17 个部分,共计115 条,涵盖了条约法的各个方面。

其中,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保留和解释、条约的修改和终止等内容。

此外,公约还对条约争端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采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自通过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50 个国家签署并参加了该公约。

我国于1997 年9 月3 日交存加入书,并于同年10 月3 日正式生效。

在加入公约时,我国对公约的第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1970 年4 月27 日的签署非法、无效。

作为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条约的制定和
执行提供了重要依据,对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之欧阳学创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之欧阳学创编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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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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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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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约各当事国,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文简体

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文简体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档,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摘要:1.背景介绍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订与生效3.公约的主要内容4.公约对国际法的影响和意义5.中国的参与情况正文:1.背景介绍1986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名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一项关于国际条约法的重要国际公约。

在20 世纪中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 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

经过多年的努力,1969 年5 月23 日,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订与生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于1969 年5 月23 日签订于维也纳,于1980 年1 月2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确定国际条约的缔结、解释、执行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原则,为各国间和平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3.公约的主要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85 条,分为8 编。

主要内容包括:- 第1 编:导言,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对公约所用的名词下了定义;- 第2 编:条约的缔结和,规定了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签字、批准、接受、赞同和加入等;- 第3 编:条约的生效和解释,规定了条约的生效条件,以及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 第4 编:条约的执行,规定了各方的履行义务,包括善意履行、条约的修改和解释等;- 第5 编: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执行,规定了条约的终止条件,以及暂停执行和恢复执行的程序;- 第6 编:条约的审查和解释,规定了审查条约内容和解释条约的方法;- 第7 编:条约的效力,规定了条约对締约国及其国民的效力,以及非締约国的态度;- 第8 编:最后条款,规定了公约的签署、批准、生效等程序,以及公约的保管、登记和通知等事项。

4.公约对国际法的影响和意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为关于国际条约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签订,使国际条约法更加系统化和完善,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
1997.05.09
施行日期
1997.05.09
文号
主题类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效力等级
工作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
二、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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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者: Karl Zemanek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历史背景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

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

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

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

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

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

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

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后者的一个突出例子是“保留”。

《公约》遵循国际法院关于“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的咨询意见(《1951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第15页),禁止作出有悖相关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第十九条第三款)。

但条款并没有说明那些违反禁令的保留的地位,这就产生了对这些保留的反对所具效力作出相互矛盾的解释。

关于“保留”的定义(第二条,第一款丁项)似乎暗指保留必须表明其所涉及的条款(“……摒除或更改……某些规定……之法律效果”,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这就产生的一个问题,即人们对是否允许所谓的“全面保留”(例如一些保留把条约义务符合本国法律或某些宗教法作为执行这些义务的条件)产生怀疑,而对此没有结论性答复。

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对条约的保留”的标题下研究这两个有争议的问题。

逐渐发展的另一结果是第三十一条中对条约解释的规定。

除了其他的解释方式, 这一条把条约的目标和宗旨及背景也规定为解释方法。

这些是目的解释条款,防止对条约案文作出狭义的字面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在关于1989年7月31日仲裁的判决中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可能在许多方面可以被视为现有国际习惯法的编篡……”(《1991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第69-70页,第48段)。

然而,不清楚法院是否认为该习惯法是在《维也纳公约》之前就已存在、并已被编纂入公约,还是它是由《公约》产生的,是目前“现有”的。

《公约》第五编是关于条约的失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这是《公约》的一个关键部分,相关的习惯规则是从各国的独立做法或相互无关的仲裁或司法宣判中演变而来的。

是国际法委员会把这些不连贯的材料组成一个系统的结构。

条约的失效或终止的理由或是来自一般的法律原则(错误、欺诈),或是依据国际法的具体情况,例如对一国代表的贿赂(第五十条)、或对一国代表的胁迫(第五十一条)、或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胁迫(第五十二条)。

法律的具有最深远意义的发展是在第五十三和第六十四条的积极国际法中引进了强行法概念。

这在条约法以外的领域已变得重要,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

提出失效或终止的理由的程序在《公约》以外的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因为习惯法中这一部分最缺乏准确性。

在这方面,国际法院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中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即使没有编纂习惯法,至少也普遍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并载有以善意行事的义务为基础的某些程序性原则”(《1997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66页,第109段)。

《公约》第六十六条对第五编条文之适用之争端的司法解决、仲裁及和解之程序作出了规定。

该条(甲) 项确立了国际法院在涉及强行法的争端时的强制管辖权,但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者不在此限。

这一独特的要点并非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而是在会议中产生的。

确立这一点是为了把对这类争端的管辖权集中于单一机构,以免相互竞争的管辖部门造成强行法的分裂。

载有管辖权条款等的“一揽子方案”(A/CONF.39/L.47/Rev.1)在全体会议上以61票对20票、26票弃权获得通过。

一揽子方案的通过全靠出席会议并担任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尼日利亚代表团团长塔斯利姆·埃利亚斯(后任国际法院法官和院长)的很高的威望,塔斯利姆·埃利亚斯是推动一揽子方案的精神力量。

这个一揽子方案还包括一项声明,请联合国大会考虑根据《维也纳公约》第八十一条邀请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各专门机构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成为《公约》缔约方,以尽可能确保最广泛的参与。

这一声明的目的是满足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当时争取使国际会议和多边条约接纳(当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愿望。

这些国家在维也纳会议期间不顾西方支持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反对,自始至终都在推行这一目标,但未能奏效。

虽然试图在《公约》中插入一个普遍参与的公式未获成功,而且社会主义国家也因为反对一揽子方案的另外部分(即:管辖权条款)而对其投了反对票,但上述声明使它们有可能弃权而不是投票反对整个公约的通过,从而确保了令人信服的多数票(许多弃权国家也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其中包括1986年4月29日加入的俄罗斯联邦)。

然而,不出所料,一些国家,主要是(前)社会主义国家,对第六十六条或至少是其(甲)项提出保留,但一些保留国又撤回了保留。

其他国家反对这种保留并作出反应,排除了在它们与保留国之间的关系中适用《公约》中与管辖条款(即:第五编中与程序规定有关的规定)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各项条款。

因此,在一起有关案件中确定适用条款和管辖权可能会相当复杂。

而且还应指出,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一起涉及到一项条约被指与国际法某项强制性规范有冲突的案件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该文书对后来发展的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自1980年1月27日起生效,现(截至2008年12月15日)有108个缔约方。

国际法院在若干案件中提及该《公约》,而未考虑诉讼方是否为《公约》缔约方。

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中,法院指出:“[法院]只须注意到,法院曾数次认定《公约》订立的一些规则可被视为是对现有习惯法的编纂”(《1997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38页第46段)。

法院的意见和《公约》缔约方数目较多的情况都说明,这一文书阐述了目前涉及条约的普通国际法。

还可证实这一点的事实是,《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已按协商一致意见纳入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之中。

参考资料A. 判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对<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1951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第15页。

国际法院,判决:“1989年7月31日仲裁裁决”(几内亚比绍诉塞内加尔),《1991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第53页。

国际法院,判决:“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1997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第7页。

B. 文件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工作报告,1949年4月12日(A/CN.4/12和Corr.1至3,转载于《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49年,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国际法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1966年5月4日至7月19日(A/CN.4/191,转载于《国际法委员会年鉴》,1966年,第一卷,第一部分,第二章)。

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条约法国际全权代表会议)。

加纳、象牙海岸、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摩洛哥、尼日利亚、苏丹、突尼斯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宣言草案、拟议的新条款和决议草案(A/CONF.39/L.47/Rev.1,转载于《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正式记录,维也纳,1968年3月26日至5月24日和1969年4月9日至5月22日,会议文件,第一届和第二届会议》,第272页)。

C. 学术论著A.Aust,Modern Treaty Law and Prac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0.E.Castrén,“La Convention de Vienne sur le droit des traités”,in:R.Marcicet al.(eds.),Internationale Festschrift für Alfred Verdross zum 80.Geburtstag,München/Salzburg,Wilhelm Fink Verlag,1971,pp.71-83.T.O.Elias,The Modern Law of Treaties,New York,Oceana-Sijthoff,1974.A.McNair,Law of Treaties,2nd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61.P.Reuter,La Convention de Vienne du 23 mai 1969 sur le droit des traités,Paris,Armand Collin,1970.P.Reuter,Introduction au droit des traités,Paris,Armand Collin,1972;réédition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85.S.Rosenne,The Law of treaties,Leyden,Sijthoff,1970.I.Sinclair,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2nd ed.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84.E.Vierdag,“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Law of Treaties”,in:V.Lowe & M Fitzmaurice(eds.),Fifty Yea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96,pp.145-196.M.E.Villiger,Commentary on the 1969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Netherland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9.R.G.Wetzel & D.Rauschning,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Travaux Preparatoires,Frankfurt am Main,Alfred Metzner Verlag,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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