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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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住房保障支出(住建厅(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住房保障支出(住建厅(局))

项目是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由专人负责,人员分工是否合 理,能否为工作开展提供坚持 有力的组织保障。
承办项目单位是否能够提供技
支撑条件保障 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支撑条件
保障。
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业
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性
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 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①是否已制定或具
及时公开。
开工和基本建 评价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
成情况公开 是否及时公开。
管理制度保障 评价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准入与退出机 评价项目准入与退出机制是否
制度建设 制
完善。
配租配售审核 评价多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联
机制
合审核机制建立情况。
评价机制健
全,报告报送 评价机制是否健全、报告是否
及时性、 完 完整、报送是否及时。
开工目标完成 评价实际开工量是否达到年度

责任目标。
基本建成目标 评价实际建成量是否达到年度
目标管理 完成率
责任目标。
补贴发放目标 完成率
评价实际发放补贴户数是否达 到年初财政部驻闽专员办审核 认定的年度发放计划目标。
工程质量及安 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全生产
安全性是否得到保障。
1501
工程质量
庭违规违纪分配住房的情况。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参考指标2(共性指标)
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项目开展及时 性
项目实际开展时间与计划开展 时间的差距,用以反映和考核 项目开展的及时性。
时效情况
项目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
项目完成及时 时间的差距,用以反映和考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保障性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住房问题和保障群众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二、政策措施1. 完善保障性安居政策继续完善保障性安居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覆盖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居住权益。

2. 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监管机制,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推进土地资源整合推进土地资源整合,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扩大住房供给。

通过土地整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确保住房用地的供给和有效利用。

4. 加强规划管理加强住房保障规划管理,将住房保障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城乡规划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住房保障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保障住房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5. 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居民住房保障服务网络,推动住房保障服务的一体化发展。

加强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提高住房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三、项目分类1. 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扩大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增加保障房源供给。

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和舒适度。

2. 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水平和效率管理,以确保危房改造项目顺利落实。

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标准和建设质量,确保农村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

3. 特殊群体住房保障加强对特殊群体住房保障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特殊群体住房保障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及指标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报表及指标解释

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2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

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0%
(%)
建成区绿地率(%) ≥35%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12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 ≥90%
盖率(%)
林荫路推广率(%) ≥70%
AQI ≤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8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低于本地区平
城市空气质量(%)
均水平 1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 角等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显著
并得到有效实施。残疾人生活水平达 系
到基本标准。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
无障碍设施建设
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及通讯、信息交流
等软环境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制定完善的外来人口市民化政策并得
外来人口市民化政策 到有效实施。外来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体系完善。建立完善的农业转移
-4-
D、公共 安全
C5 公众参与 C6 历史文化 与城市特色
(%)
城市人口密度(人/ ≥10000
平方公里)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绿色建筑占城市新建建筑比重≥50%
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 例≥20%
绿色建材使用和装配 式建筑建设
绿色建材使用比例≥30% 出台了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 配套措施,并明确目标,装配式建筑 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综合否 近 2 年内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建设等事故,造成重大 定项 负面影响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
-7-
第三部分 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已被命名为“国家节水型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 二、重要参考条件:已被命名为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境保 护模范城市”。
-8-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相关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关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任务量、以前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模板】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模板】

附件3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格式)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概况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情况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 前期准备
2. 组织实施
3. 分析评价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市县安排及合法合规性的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包括对规划计划编制、政策法规公开及评价报告报送及时性、完整性的分析)
(三)项目效益情况分析(包括对开工目标完成率、租赁补贴发放目标完成率、分配率、已保家庭户数占应保家庭户数比率及工程质量情况的分析)
(四)居民满意度情况分析(包括对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的分析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的分析)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一、政策背景中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的出台,是由于城市化快速发展导致住房问题日益严重,城市住房供给滞后于需求,房价过高,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出了“住房需求有保有供,住房政策有量有效,住房功能有保有限,住房条件有适有安”的总体思路。

201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水平等目标。

随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政策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政府积极制定各种调控措施,限制房地产投机,遏制房价上涨,保障市民的购房需求。

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产业泡沫。

2. 住房补贴政策。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提供房屋质量保证等方式,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和住房保障服务。

同时,加大对特殊群体(如农民工、老人、残疾人等)的住房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

3. 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

政府鼓励开发商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住房。

同时,通过规划调整、用地供应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4. 住房租赁政策。

政府鼓励开发商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出租住房,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供给总量。

同时,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5.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政策。

政府加大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完善住房保障基金、住房保障机制等,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三、政策实施效果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效遏制了房价上涨,保障了市民的购房需求。

同时,住房补贴政策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购房和住房保障服务,改善了他们的住房条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附件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校验关系S:“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校验关系T:“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U:“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2)住房贷款”(12A82/22A82)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2)住房贷款”(12A82/22A82)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校验关系Z:“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财综[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探究

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探究

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探究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相应政策和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居住在相对安全、舒适和卫生的住房内。

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各级政府通常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投入相关的项目和工程。

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绩效如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问题,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新建和改造保障性住房:政府通过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新建和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2. 补贴和补助:政府会通过专项资金发放补贴和补助金,帮助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或购房首付款等费用。

3. 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项目:包括相关设施建设、政策宣传和培训等。

目前关于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包括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

其次是资金使用的公平性问题,包括资金的流向是否公平、是否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家庭等方面。

需要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监管。

1. 资金使用效率:包括使用透明度、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率。

2. 社会效益:评价项目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的直接和间接效益,包括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3. 持续性:保障性住房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包括项目的长期效益、项目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可持续性等。

4. 公平性:资金的使用是否公平、是否真正惠及到需要帮助的家庭等。

5. 管理效能:相关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和效能。

以上指标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提高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需要以下几点改进:1. 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使用效率、社会效益、持续性、公平性和管理效能等方面的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保障性住房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供给端
建设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专项投入
商业银行专项贷款
企业债券
土地出让收益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面积
住宅土地价格
保障住房政策支持
政策完整性及系统性
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力度
商品租赁住房供给
现有市场租赁住房存量
商品房租金价格
现有保障性住房情况
现有保障性住房存量
商品房供给
商品房价格
商品房开发商利润率
需求端
个体住房需求
常住人口
家庭年龄构成复杂程度
家庭规模
收入水平
婚姻状况
流动人口
高等学院毕业生数量
非户籍人口数量
发展状况
就业人口
经济规模
入驻企业数量
经济增长
公共服务保障
保障性住房教育配套保障
保障性住房医疗配套保障
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鄂建办[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

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

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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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水平( 2)分;4、拉动岳阳与洛王
距离(1分)5、是否按时完工(1分)
项目实施是否产生 1、情系民生 温馨满洞庭 (2分), 2
社会综合效益
、破解难题,呼应百姓期待(2分),
3、创新模式,谱写温馨细节(4分)
项目绩效 效益
环境 效益
可持续发 展
服务对象满 意度
8
项目实施是否对环 1、提升了岳阳的生活品味(1分)2、
境产生积极或消极 促进了洛王的城镇化建设(6分)
8 影响
3、改善周边生活环境(1分)
项目实施是否对人 1、健全体系,建立长效机制(4分);
8
、自然、环境带来 2、对照绩效目标评价可持续影响(4
可持续影响 项目预期服



分 对照)绩效目标评价服务对象满意(8分)
8 对项目实施的满意 程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金蝶做账软件财税实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工程 数量
项目产出
工程
质量 工程 时效
产出 成本
项目绩效

经济 效益 社会
分值
5 4 3 3
8
标准解释
评分标准
项目产出数量是否 ①是否按期完成廉租房、公租房各400套
达到绩效目标
( 2 ) 分 ; ② 廉 租 房 每 套 面 积 40 平 方 米
项目产出成本是否 项目支出控制在预算之内(3)分;超预
按绩效目标控制 算10%(2)分;超预算20%(1)分;超
预算25%(0)分
项目实施是否直接 1、推动洛王多产业的发展(2分);2、
或间接产生经济效 增 加 新 的 就 业 岗 位 和 就 业 人 数 ( 2

分);3、有效改善了岳阳低收入群体的
(2)分;公租房每套50平方米(1)分
规划布局和户型设 。 ①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1)分;②
计良好,落实工程 是否实行终身责任制(1)分;③建立健
责任,强化质量监 全质量监督体系(1)分;④是否有监督

机制(1)分。
项目产出时效是否 ①2013年度按计划完成(3)分;②整体
达到绩效目标
2015年完成(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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