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
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注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标准的3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元/宗.
2,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详见下表:
注:1:单项资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的评估值;
2:整体资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资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财清〔1994〕1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9.28【实施日期】199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最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1.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计价格第971号)
2.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4.房地产中介咨询、代理、经纪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收费标准
XX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0]253号)
计件收费标准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的X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 -10%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办法[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1)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2)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标准累计金额(万元)
100万以下部分5‰ 0.5
100-1000万部分 2.5‰ 2.75
1000-2000万部分 1.5‰ 4.25
2000-5000万部分0.8‰ 6.65
5000-8000万部分0.4‰ 7.85
8000-10000万部分0.2‰ 8.25
10000以上部分0.1‰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标准累计金额(万元) 100万以下部分4‰ 0.4
100-200万部分3‰ 0.7
200-1000万部分2‰ 2.3 1000-2000万部分 1.5‰ 3.8 2000-5000万部分0.8‰ 6.2 5000-10000万部分0.4‰ 8.2 10000以上部分0.1‰。
(国家土地评估收费)《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
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土地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有土地价格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各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价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12•【文号】计价格[1994]2017号•【施行日期】199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23•【文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5月23日)山西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超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范围,属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已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不包括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
由于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也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显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我局制订的有关规章。
二、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 年12 月12 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 号)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 元的按300 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收费标准1.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计价格第971 号)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累计金额(万元) 1 100 以下(含100) 5 0.5 2 101 以上至 1000 2.5 2.75 3 1001 以上至 2000 1.5 4.25 4 2001 以上至 5000 0.8 6.65 5 5001 以上至 8000 0.4 7.85 6 8001 以上至 10000 0.2 8.25 7 10000 以上 0.12.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22 号)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累计金额(万元) 1 ,,,以下(含,,,) , 0.4 2 ,,,,,,,部份 , 0.7 3 ,,,,,,,,部份 , 2.3 4 ,,,,,,,,,部分 ,(, 3.8 5 ,,,,,,,,,部份 ,(, 6.2 6 ,,,,,,,,,,部份 ,(, 8.2 7 ,,,,,以上部份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档次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1 ,以下(含,) ,,,2 ,,,,(含,,) ,,,,3 ,,,,,(含,,) ,,,,,4 ,,以上 ,,,,,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22]199 号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差额计费率‰(中)1 100 以下(含 100,起价 2000) 9-15 122 100 以上,1000(含 1000) 3.75-6.25 53 1000 以上,5000(含 5000) 1.2-2 1.64 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 0.75-1.25 15 10000 以上,100000(含 100000) 0.15-0.25 0.26 100000 以上 0.1-0.2 0.15(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 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 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 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 元/人•小时。
土地价格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4]2017号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1994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评估收费标准
0.4
1.2
7.85
8001-10000
0.2
0.4
8.25
>10000
0.1
三、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
土地总价(万元)
累进计费率(‰)
收费金额(元)
累计金额(万元)
≤100
4
0.4
0.4
101-200
1000-5000(含5000)
1.2
9.15(12.81)
5000-10000(含10000)
0.75
12.9(18.06)
10000-100000(含100000)
0.12
23.7(33.18)
100000以上
0.10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房地产总价(万元)
累进计费率(‰)
收费金额(万元)
累计金额(万元)
≤100
5
0.5
0.5
101-1000
2.5
2.25
2.75
1001-2000
1.5
1.5
4.25
2001-5000
0.8
2.4
6.65
3
0.3
0.7
201-1000
2
1.6
2.3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一、项目前期费用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用7.地价评估费用8.工程设计费及施工图审查费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10.工程保险费(一)项目前期费用1、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等的编制费及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测算标准可参考及中的有关计价标准。
◆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费◆项目前期的各种工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方案费用→2001年国家计委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月,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工程勘察、测绘、定桩费用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了,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应根据该文件规定核算工程勘察费用。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依据《关于申请房产测绘全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平图控制测量及测绘成果利用费的函》(津房计[2003]308号)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
该通知中规定了项目前期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费用标准,可以作为核算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用的依据。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用《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方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
⼟地⼀级开发成本构成⼟地⼀级开发项⽬成本构成⼀、项⽬前期费⽤1.⽴项报告、可研报告、⼟地⼀级开发实施⽅案等的编制费及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案费⽤3.⼯程勘察、测绘、定桩费⽤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费⽤6.地震影响评价分析费⽤7.地价评估费⽤8.⼯程设计费及施⼯图审查费9.招标代理费、招标服务费10.⼯程保险费(⼀)项⽬前期费⽤1、⽴项报告、可研报告、⼟地⼀级开发实施⽅案等的编制费及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测算标准可参考及中的有关计价标准。
◆⽴项报告、可研报告的编制费◆⼟地⼀级开发实施⽅案的编制费◆项⽬前期的各种⼯程咨询费2、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内的管线综合等规划⽅案费⽤→2001年国家计委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04年6⽉,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调查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参考依据。
3、⼯程勘察、测绘、定桩费⽤2002年1⽉7⽇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2002]10号⽂发布了,从2002年3⽉1⽇起执⾏。
应根据该⽂件规定核算⼯程勘察费⽤。
建筑⽤地拨地定桩:依据《关于申请房产测绘全野外数据采集及成图、平图控制测量及测绘成果利⽤费的函》(津房计[2003]308号)4、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2002年10⽉28⽇全国⼈⼤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应当进⾏环境影响评价。
随后,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
该通知中规定了项⽬前期进⾏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技术评估的费⽤标准,可以作为核算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费⽤的依据。
土地评价收费标准
评估收费标准1,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土地价钱评估收费的通知(1994 年12 月 12 日,计价钱 [1994]2017 号)1.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土地价钱总数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万元 ) 特区收费额(万元 )4 (+30%)100 以下0.4 以下0.52 以下101--200 3201--1000 21001--20002001--50005001--1000010000 以上大于大于1.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城镇面积 (平方公里 ) 收费标准 (万元 ) 特区收费标准 (万元 )5 以下4-85-20 8-1220-50 12-2050 以上20-40 26-52注 1: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 ,按宗地标准的50%收取 ;但最低不小于300 元/宗.注 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钱评估 ,按宗地标准的 30%收取 , 但最低不小于 300 元/宗.2,财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局对于公布《财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 [1992]625号)第三条:财产评估收费采纳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即按财产金额大小区分收费品位,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数。
详见下表:品位计费额度比率收费额特区收费额(万元)(0/00)(万元)(万元)1 ≤100 62 101-10003 1001-50004 5001-100005 ≥10000 ≥≥注: 1:单项财产评估时,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财产的评估值;2:整体财产评估时,对于账内财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财产及欠债的账面值;对于账外财产,计费额度指的是委估财产及欠债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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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
六、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七、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八、各级物价、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土地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计算方法】一、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按“附表一: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二、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确定。
附表一: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注:1、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的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