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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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人资[2000]499号
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各有关单
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从而使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尽快达到新标准的用人水平。
四、要把贯彻新标准当做深化改革的大事来抓。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
实施新标准列入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要根据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
附件:1、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2、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章)
二O O O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电力劳动标准通知
总则
一、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制定一个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体现电力企业改革成果、反映水力发电企业先进合理用人水平的科学的劳动定员标准。
二、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遵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分工的原则,使标准不仅起到合理组织生产、挖掘潜力、提高劳动效率的作用,而且也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水力发电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创一流”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国水力发电企业的用人水平尽早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本标准是示范性管理标准,是核定水力发电企业定员和水力发电企业组织生产、劳动力配置的依据,也是水力发电企业“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
五、本标准中各专业(工种)确定的定员人数以水力发电企业现行的正常生产条件和先进合理的用人水平为主要依据。
六、凡本标准定员范围内中没有列出的工作项目,其定员可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七、对于单机容量为 10MW以下火力发电机组,其定员可参照本标准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八、各水力发电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改造进行结构调整,以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对于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本标准定员水平的
水力发电企业,应保持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用人水平尚未达到的水力发电企业,特别是差距较大的水力发电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的定员水平。
九、本标准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作为企业标准试行,修订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新体制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并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规定了各项目的定员标准。考虑到大部分水力发电厂实现新体制还需要有一段过程,故将新体制下生产、经营管理必要环节以外的有关项目拟定出一参考标准(附录A),以便在过渡期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的劳动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水力发电厂运行规程
水力发电厂检修规程
3、名词、术语释义
3.1远方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和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通过自动装置由上级调度机构(包括网、省调等)的值班人员来完成的监控方式。厂内只保留少数值守人员来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
3.2集中监控
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或部分辅助设备实现了计算机程序集中监控,计算机的操作由值班人员在集控室内进行的监控方式。
3.3常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