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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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公司岗位劳动定员配置方案

水电公司岗位劳动定员配置方案

********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劳动定员配置方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1 范围为规范******水电开发中心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考虑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和管理需求,并结合各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规定了***水电开服务中心劳动定员,劳动定额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方案适用于**水电开发服务中心所属各职能机构和生产部门对劳动定员,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

本方案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业务相容的岗位合并,一人多岗,不独立设立工程施工以及应急抢修岗位,抄表与收费不得兼岗。

2 引用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电力电缆运行检修规程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变电运行、检修规程电器测量仪表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电力断路器检修规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管理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调度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调度信息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劳部发1994[488]号《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3 生产岗位人员配置3.1输、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工作范围:35KV、10KV、6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线路的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故障巡视,一般事故处理,杆塔、金具、瓷瓶、导线、间隔棒和避雷线的检查,导线连接器的测试,红外线测温,导线弛度、交叉和跨越距离的检测,拉线调整,防腐涂漆及喷号,护线宣传,砍树、剪枝、防洪、清理巡线道等工作,设备管理,检修计划拟订及施工验收,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等。

3.2 变电运行与维护3.2.1 值班变电站运行与维护工作范围:变电站及集控站设备的监控、巡视、表计记录、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变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信息数据、技术管理等。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的通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劳动⼒,实⾏按定员定额组织⽣产,不断提⾼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泛、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现颁发试⾏,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司,以便适时修改。

附:中华⼈民共和国能源部⽔⼒发电⼚编制定员标准(试⾏)(⼀九九0年三⽉)⽬录总则各类⼈员定员标准⼀、⽣产⼈员(⼀)电⽓、机械运⾏(⼆)电⽓、机械检修1.机械检修2.电⽓检修(三)⽔⼯⼈员1.⽔⼯机电运⾏、维护2.⽔⼯、⽔库观测3.⽔⼯维护4.⽔务⼈员5.其他⼈员(四)通讯1.载波值班及维护2.微波值班及维护3.电话交换机值班及维护4.通讯线路检修及维护(五)修配⼈员(六)车辆运输及仓库1.车辆运输2.库管⼯⼆、管理⼈员三、党群⼈员四、服务⼈员(⼀)警卫⼈员(⼆)消防⼈员(三)职⼯业余教育⼈员(四)其他服务⼈员(五)社会性服务⼈员附则总则1.为加强企业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劳动⼒,按定员定额组织⽣产,不断提⾼劳动⽣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在正常的⽣产条件下,依据部颁运⾏、检修、安全规程,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的原则,按全国平均先进的综合⽤⼯⽔平制定的。

3.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

是⽔电⼚核定定员、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

对于新建⽔电⼚应按本标准配备⼈员;对于已投产的⽔电⼚已经达到本标准的先进企业,应进⼀步巩固提⾼;对于尚未达到本标准的⽔电⼚,应努⼒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平。

4.各单位应严格依据本标准,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步加强劳动管理,充分挖掘劳动潜⼒,坚决把富余⼈员从现岗位撤下来,通过⼴开新的⽣产门路,⼤⼒兴办集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组织⽣产培训等多种渠道加以安置,不断提⾼劳动⽣产率和经济效益。

(绩效考核)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实施细则

(绩效考核)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实施细则5考核办法5.1申报5.1.1申请达标的企业,必须具备必备条件、考核内容自查合格,否则不得申报。

5.1.2《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表》(见附录F)应按部规定的统一程序编制软盘。

5.2考核与复查5.2.1达标企业的考核与复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主管局组织。

考核与复核结果经网局审核后,由网局、直属省局分别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核备。

必要时,部将组织重点抽查。

5.2.2考核工作要严格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考核人员要严守考核纪律,努力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

5.3审批5.3.1申报部达标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命名。

5.3.2有关物质奖励;由各网、省局(公司)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制定。

5.3.3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在申报过程中取消申报资格;已批准的由批准部门撤销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4达标企业实行动态考核,不搞终身制。

凡发现未能保持《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标准》的企业,取消称号。

附录A: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的计算不变价格=79元/(MW·h)式中职工平均人数——年职工平均人数扣除在第三产业开工资的年平均人数;定员人数——按原能源部能源人〔1990〕374号文《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核定。

附录B: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的计算等效可用系数的统计计算,按电力工业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布《发电设备可靠性统计评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式如下: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及调整系数P值列于表2。

注:1.D1水轮机转轮标称直径。

2.Hp水轮机设计水头。

3.水轮机过流部件受泥沙磨损严重的水电厂是指:刘家峡、八盘峡、盐锅峡、青铜峡、葛洲坝、龚嘴、映秀湾、渔子溪(一、二级)、天桥、大寨、以礼河(三、四级)、南桠河三级、绿水河水电厂(站)。

4.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水轮机,调整系数P值可以连乘。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1.1条本章适用于国家经营管理的水电厂和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管理的小水电厂及其输变电工程。

第1.1.2条发电厂的非生产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8%。

第1.1.3条为了加强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可按四班制配备人员。

第1.1.4条凡成立水电公司(地方电力公司、小水电公司、小水电总站等)的,其大修、安装、调试、物资供应等可由公司统一管理,此类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其所属电厂及供电所即不另设或减少编制。

第3.1.5条五等电厂的编制定员按本章第五节执行。

第二节编制定员的分等第1.2.1条分等标准,如表3.2.1。

水电厂分等标准表表3.2.1第1.2.2条使用条件一、对单一电厂,根据机组台数和装机容量这两个参数,具备其一即可确定等别。

二、在确定电厂等别时,应以装机容量为主要参数,当机组台数超过按容量的分等时,只能比按容量确定的等别再提高一等。

第三节机构设置第1.3.1条水电厂的机构设置应根据精简统一,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发电的原则,一般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管理。

第1.3.2条职能机构一般规定为,一、二等厂设一室六科,三等厂设六科,四等厂只设四科。

管理简单的电厂,也可不设职能机构,只配必要的专业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

第1.3.3条分场机构应根据设备容量和水工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及机组台数的多少确定。

一、实行运行统一、检修集中的大分场制。

二、根据水工管理工作量和修配任务的大小,酌情设立水工分场和修配分场。

三、根据电力工业的发展方向(综合自动化、单元制、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单元制集中控制,运行集中到厂,检修集中到公司的管理体制。

四、对检修工作量饱满,检修分场人员过多的一、二等电厂,可经上级批准,酌情另设试验分场,或分为电器检修和机械检修两个分场。

五、厂房建筑面积很大的电厂,可设置修缮分场或班组。

第四节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第1.4.1条生产人员一、运行人员根据电厂规模大小和各岗位专责的实际需要进行配备,一个值的人数配备标准,如表1.4.1-1。

水利岗位设置标准

水利岗位设置标准

水利系统农村电网岗位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目次1 总则2 引用标准3 岗位设置4 岗位定员附录A 单位负责行政管理资产管理技术管理类岗位定员附录B 调度类岗位定员附录C 运行类岗位定员附录D 配电与营销类岗位定员附录E 检修类岗位定员条文说明11 总则1.0.1为了使水利水电农村电网供电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电力发展要求,促进企业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合理化,提高经济效益、劳动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行业农村供电企业,水利水电行业其它单位相关工作内容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遵照国家《劳动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人员科学优化组合,精干、高效率工作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1.0.4 本定员标准按全国水电行业较先进水平制定,是通用示范性管理标准,条件特殊单位和工作范围中有本标准未列出的特殊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定员。

对西部欠发展地区管理和用人与先进企业差异大的,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1.0.5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辅助类岗位设置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该两类岗位定员按本标准执行。

1.0.6 本标准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其它要求。

其中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如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水电事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遵守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廉洁奉公。

1.0.7本标准可供电网管理企业优化人员组合、制定定员方案,衡量用人水平、新建工程人员配置和培训的依据。

22 引用标准2.0.1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水电部 1980年)2.0.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3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4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SD292-88)2.0.5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2.0.6电力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2.0.7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8号令 1996年)2.0.8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DL/T573)2.0.9电力断路器检修规程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DL409-9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气运行与检修、线路运行与检修、变电运行与检修、营业用电部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样本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样本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试行) 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 中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实行集约化经营,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 , 现印发给你们, 做为企业标准试行, 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 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 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 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 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 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 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 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 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 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 要在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 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 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 要进一步巩固提高, 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 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 适当增加资金投入,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 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 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浅析新编新型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浅析新编新型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

浅析新编新型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论文关键词] 新编劳动定员标准[论文摘要] 劳动定员是企业用人数量和质量的一种标准,合理的定员“标准”可以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该文对现行水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探讨解决进一步完善“标准”的措施和办法,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劳动定员是企业在用人方面的一种标准。

它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规定的各类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和数量界线,是企业组织生产、配置人力资源的依据。

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可以降低发电企业不安全因素发生的概率,有利于改善企业劳动组织,有利于减轻上岗人员劳动强度,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笔者所在集团公司为了改进现有人力资源现状,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效率,制定了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符合该集团实际的《劳动定员标准》。

新编“标准”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颁发的《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国内水电厂的改革成果,结合近几年来发电设备技术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的采用、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善、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等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新“标准”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1 “标准”的定员范围“标准”的定员范围,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借鉴了国际上水力发电厂的管理模式和我国先进水力发电厂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在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按水力发电厂生产经营的必要环节来确定的。

定员的范围包括生产、管理(含党群)工作两大项。

其中生产定员范围包括:机组运行、机组维修、水工(含水工机电运行维护、水工观测、水务)、其他(含通信、仓库、其他必备的生产人员)四项。

对于原标准中的机械设备检修、电气设备检修、修配项目、车辆、水工建筑物、生产建筑物和生产辅助建筑物的维护检修以及后勤等可从社会获得服务的项目,按“社企分离”的原则均做了剔除,与原标准的定员范围相比,突破了传统的水力发电厂的管理范围,这是对水力发电厂劳动组织管理新的认识,也是对水力发电厂管理范围新的界定。

水电站定员标准

水电站定员标准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Rural hydroelectric power plant manpower& budget standard主持机构: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二月.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及《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3期)要求,按照水利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农村水电及供电)的组成部分。

共5章10节46条。

主要内容有:——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的电站等级划分;——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函调形式调查全国300多个电站,实地调研测算8省37个县(市)68个电站。

本标准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农村水电技术及装备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一般电站经过体制改革和设备改造,可以达到标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四川、河南、广西、山西、吉林等省、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程回洲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水生刘京和黄明周炳章陈昆仑王元肖徐永彬龚彦.目次1 总则 (1)2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 (2)3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3)一般规定 (3)岗位设置 (3)4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5)4.1一般规定 (5)4.2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 (5)4.3综合事务部岗位定员人数 (5)4.4生产部岗位定员人数 (6)5 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8)5.1 一般规定 (8)5.2 单位负责 (8)5.3 综合事务部 (9)5.4 生产部 (12).1 总则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水电发展要求,促进农村水电站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岗位设置合理化、规范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32页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32页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2000]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初探发电企业劳动定员新标准

初探发电企业劳动定员新标准

初探发电企业劳动定员新标准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1摘要人力资源工作对公司发展的支撑和保障方面,需要持续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为各类业务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保障;二是要通过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和人员结构,促进劳动效率的稳步提升。

为合理确定发电企业用工规模、全面提升公司生产经营效率。

今年,集团公司以实施新标准定员为契机,对下属发电厂按‘三定’组织生产,在实施过程中运用了设备定额定员等多种技术,结合自身生产性质,分析各类员工的工作对象与特点,制定了水力发电厂各专业的定员新标准。

通过实施定员标准对盘活企业人力资源存量,提高人员配置效率,解决结构性缺员矛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发电企业劳动定员一、确定标准定员范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照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新标准,借鉴了我国先进水力发电厂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在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按发电厂生产经营的必要环节来确定。

定员的范围包括生产、管理工作两大项。

其中生产定员范围包括:机组运行、机组维修、水工、其他(必备的生产人员)四项。

对于原标准中的机械设备检修、电气设备检修、修配项目、车辆、水工建筑物、生产建筑物和生产辅助建筑物的维护检修以及后勤等可从社会获得服务的项目,按“社企分开”的原则进行分离,这是对水力发电厂管理范围新的界定。

同时为水力发电厂规范管理和深入开展减人增效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科学定员管理体制近年来,随着发电行业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企业信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发电企业在生产技术、设备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整体上有了显著提高。

根据集团公司压缩管理层级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生产单元的体制模式是按机组运行、机组维修、水工和其他四大部分来体现的。

其中:机组运行为原标准中的电气、机械运行,采用了以监控为主要模式的表现形式;机组维修只包括了机械和电气的维修工作;水工部分只包括水工机电运行维护、水工观测;其他必需配备的生产人员只列出了库房保管员、行车操作员和特种车辆驾驶员三项。

水电站岗位设置标准

水电站岗位设置标准

水电站岗位设置标准岗位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进展局水利部建设与治理总站1 总则1.0.1为建立完善的农村水电站劳动组织体系,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运行,特制定本标准,用以规范治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1.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100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站。

其他部门和经济组织治理的农村水电站以及水利部门治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编制原则。

1.0.4农村水电站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治理、技术治理、资产治理、运行、检修等类别。

省、地、县水电治理机构宜设置上述前四类岗位。

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辅助类岗位设置未做具体规定,该类岗位定员的总人数按本标准执行。

1.0.5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0.6本标准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养、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其它要求等。

其中政治素养的差不多要求如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水利事业,敬业爱岗,开拓创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各负责岗位职责的差不多要求是: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关怀群众生活。

1.0.7本标准可供农村水电站以后优化人员组合、制定定员方案、新建电站人员配置的依据。

2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2.1 一样规定2.1.1 农村水电站应设置的岗位见表2.1.1。

2.1.2治理多处水电站的地(市)、县级单位、“一厂多站”以及与其他水利工程统一治理的电站,其单位负责、行政治理、技术治理、资产治理等类岗位应统一设置;运行、检修等类岗位按需要设置。

2.2 单位负责类2.2.1单位总负责岗位1、要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2)全面负责治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电站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

水力发电厂定员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文献国电人资[2023]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告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公司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公司实现“两个主线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公司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公司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规定: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取了国内外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行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公司、赶超国际同类公司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行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行新标准的工作目的。

对于此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23年年终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成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成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成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公司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的须采用的重要措施。

各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公司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发明条件,适当增长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规定相适应;要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成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重要运营岗位的值班人员达成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Rural hydroelectric power plant manpower& budget standard主持机构: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二月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及《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3期)要求,按照水利部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编制的。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农村水电及供电)的组成部分。

共5章10节46条。

主要内容有:——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的电站等级划分;——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函调形式调查全国300多个电站,实地调研测算8省37个县(市)68个电站。

本标准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2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农村水电技术及装备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一般电站经过体制改革和设备改造,可以达到标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南、四川、河南、广西、山西、吉林等省、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本标准主编:程回洲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水生刘京和黄明周炳章陈昆仑王元肖徐永彬龚彦3目次1 总则 (1)2 农村水电站等级划分 (2)3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 (3)3.1一般规定……………………………………………… (3)3.2岗位设置……………………………………………… (3)4 农村水电站岗位定员 (5)4.1一般规4定……………………………………………… (5)4.2单位负责岗位定员人数……………………………………………… (5)4.3综合事务部岗位定员人数……………………………………………… (5)4.4生产部岗位定员人数……………………………………………… (6)5 农村水电站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8)5.1 一般规定 (8)5.2 单位负责 (8)5.3 综合事务5部 (9)5.4 生产部 (12)1 总则1.0.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水电发展要求,促进农村水电站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岗位设置合理化、规范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

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

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电力工业部1996年8月23日电力行业一流水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为了提高水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水力发电厂”工作,制定本考核标准。

1. “一流水力发电厂”应该是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达到一流标准的水力发电厂。

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考核标准。

1.1 必须具备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各项必备条件。

1.2 必须具备全国电力系统双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1.3 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达到部颁《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参见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484号文)。

1.4 大坝评价及水能利用应达到以下标准:1.4.1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评定为正常坝,并按部规定实行安全注册。

1.4.2 水能利用提高率应达到:多年调节水库大于或等于2.0%;其他调节性能水库大于或等于5%。

水能力用提高率的计算方法见《水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附录C。

1.5 设备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1.5.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大于或等于105%。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见表1,计算方法和调整系数见《细则》附录B。

1.5.2 机组大修后一次启动并网成功,主设备健康水平达到一类,半年内不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低谷消缺除外)。

表1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1.5.4 全厂设备无泄漏。

1.6 环境保护应达到以下标准:1.6.1 各项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6.2 不发生污染事故。

1.6.3 厂房内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7 人员效率应达到以下标准:1.7.1 参照《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W的新建电厂,按0.15人/MW进行考核。

装机容量小于1000MW的按0.2人/MW进行考核,且全厂人数不得超过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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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文件国电人资[2000]499号关于颁发《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的通知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我国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备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适应电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行集约化经营,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大幅度提高供电和水力发电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订了《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做为企业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把握新标准的要点和实质。

新标准吸收了国内外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集约化经营的管理思想。

新标准既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新标准的颁发和实施将对开展减人增效、创一流企业、赶超国际同类企业的用人水平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两个新标准的学习,组织好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把握新标准的实质与精髓,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

对于今后新增设备及用户的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新建的水力发电厂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并严格按照新标准配备人员;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在2002年年底前实现老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并达到或接近新标准的用人水平;实行了新的管理体制且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新标准用人水平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上同类型先进企业的用人水平。

三、实现工作目标须采取的主要措施。

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要进一步精干主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要对现行的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标准对管理体制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与新标准对生产技术水平和设备健康水平的要求相适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技能水平,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达到一专多能和一岗多责以及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达到全能值班水平的职工队伍。

从而使所有供电企业和水力发电厂尽快达到新标准的用人水平。

四、要把贯彻新标准当做深化改革的大事来抓。

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实施新标准列入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要根据实施新标准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

附件:1、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试行)2、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章)二O O O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电力劳动标准通知总则一、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制定一个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体现电力企业改革成果、反映水力发电企业先进合理用人水平的科学的劳动定员标准。

二、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遵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章,按照精干、高效、科学分工的原则,使标准不仅起到合理组织生产、挖掘潜力、提高劳动效率的作用,而且也起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水力发电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创一流”工作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我国水力发电企业的用人水平尽早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本标准是示范性管理标准,是核定水力发电企业定员和水力发电企业组织生产、劳动力配置的依据,也是水力发电企业“创一流”人员效率指标考核的依据。

五、本标准中各专业(工种)确定的定员人数以水力发电企业现行的正常生产条件和先进合理的用人水平为主要依据。

六、凡本标准定员范围内中没有列出的工作项目,其定员可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七、对于单机容量为 10MW以下火力发电机组,其定员可参照本标准由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八、各水力发电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改组、改造进行结构调整,以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对于用人水平已经达到或高于本标准定员水平的水力发电企业,应保持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对于用人水平尚未达到的水力发电企业,特别是差距较大的水力发电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的定员水平。

九、本标准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作为企业标准试行,修订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

水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明确了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新体制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并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规定了各项目的定员标准。

考虑到大部分水力发电厂实现新体制还需要有一段过程,故将新体制下生产、经营管理必要环节以外的有关项目拟定出一参考标准(附录A),以便在过渡期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的劳动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力发电厂运行规程水力发电厂检修规程3、名词、术语释义3.1远方监控水力发电机组开停、调相等工况转换操作和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以及运行监视等工作,通过自动装置由上级调度机构(包括网、省调等)的值班人员来完成的监控方式。

厂内只保留少数值守人员来负责现场看守和特殊处理以及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

3.2集中监控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或部分辅助设备实现了计算机程序集中监控,计算机的操作由值班人员在集控室内进行的监控方式。

3.3常规监控水力发电机组主、辅设备均由值班员通过仪表和控制开关进行监控的方式。

3.4定员标准插值法计算公式定员下限十(定员上限-定员下限)×(相关因素实际值-相关因素下限)、(相关因素上限-相关因素下限)3.5多泥沙年平均含沙量大于2.5kg/m2。

3.6闸门挡水面积闸门(含溢流坝、泄洪道、泄水孔、排沙孔、进水口、尾水等设施的工作门、检修门、备用门)的正向承受水压力之面的面积。

4、定员标准4.1生产4.1.1机组运行4.1.1.1远方监控工作范围: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值守、巡检操作、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每厂12人。

同一厂房内设有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4.1.1.2集中监控工作范围: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每集控室15人。

同一厂房内设有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

4.1.1.3常规监控工作范围:水轮机、发电机主辅设备(包括厂房内消防、通风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表计记录、事故处理等。

定员标准:见表1。

表1常规监控机组运行定员标准4.1.1.4 补充规定A)实行远方监控及集中监控的且只为一个集控室的一厂多站的水电厂,每多一站按每站5人增加定员。

B)实行常规监控的水电厂,一个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计算基础定员。

C)只为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多出1台机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

D)厂房距生活基地40Km以上的按对应的定员标准乘以1.2系数。

E)备员10%。

4.1.2 机组维修机械维修工作范围:水轮机和发电机(不包括电气部分)及其附属设备、油水风系统及辅助设备、厂房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技术监督管理;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检修管理。

电气维修工作范围:发电机(电气部分)及附属设备、变配电设备及其它电力设备、工业电视的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计算机监控系统点检调试;仪器仪表、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的检修;高压试验;化验;技术监督管理;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检修管理。

定员标准:见表2。

表2机组维修定员标准补充规定:A)一厂多站的按单机容量最大的电站计算基础定员,其余电站按相应电站定员标准乘以0.7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定员。

B)同一厂房内机组容量不同的按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基础定员,其余的机组按相应容量计算增加的定员。

C)只为1台机组的按2台机组计算定员;多出1台机组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

D)进口机组(1990年以后进口)的按定员标准乘以0.8的系数。

E)多泥沙河流、地下式厂房和设计水头在100m以上的水电厂以及机组为轴流转浆式(含斜流转浆式)的水电厂,其机械维修按对应的定员标准分别乘以1.1的系数。

F)抽水蓄能机组按定员标准乘以1.2的系数。

4.1.3 水工4.1.3.1水工机电运行维护工作范围:水工机电设备的监控、巡检操作、日常维护;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及配合进水口的清污工作,检修计划、预算、质量检查和验收等的检修管理。

定员标准:每1000m2门挡水面积定员1人;每10台启闭机定员1人;对于闸门不由主控室监控的水电厂,实行集中控制的按每监控点1人增加定员,就地分散控制的按每监控点2人增加定员。

4.1.3.2水工观测工作范围:水工建筑物内外部观测,坝区三角网和水准网的观测;水库测量,上下游河床观测,泥沙测验,水力学特性观测,地震观测管理及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

定员标准:见表3。

表3 水工观测定员标准注:表中没有给出观测点数数值的定员按插值法计算。

补充规定:A)测点数的计算:内部观测每2支仪器算1点,水准网每100米线路算1点,三角网每个算为1点,三角点每个算10点,扬压力每孔算1点,漏水观测每个测点算1点。

B)多泥沙河流的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C)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4.1.3.3水务工作范围:水库调度、水文预报、水情测报自动化系统的巡检和维护、防汛报汛值班、气象观测、环保监测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定员标准:见表4。

表4 水务定员标准补充规定:A)无泄洪闸门的水电厂和抽水蓄能水电厂不计算此项定员。

B)一厂多站的按库容最大的电站确定定员,其余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4.1.4其他4.1.4.1通信工作范围: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的运行、维修,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

定员标准:每100个通信设备折算系数定员1.3人。

设备折算系数见表5。

表5 通信设备折算系数补充规定:A)一厂多站的每多一站按每站1人增加定员。

B)定员不足2人的按2人确定。

4.1.4.2仓库工作范围:入库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保养、发放等。

定员标准:见表6。

表6 仓库定员标准补充规定:A)单机容量不同的机组按单机容量大的机组确定定员。

B)4台机组以上的每多2台机组增加定员1人;多出1台机组的按多2台机组计算定员,定员最多不超过7人。

4.1.4.3车辆工作范围:生产急需用车和管理用车的车辆调度、驾驶、安全管理等。

定员标准:见表7。

表7 车辆定员标准补充规定:A)单机容量不同的机组按单机容量大的两台机组确定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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