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储备粮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储备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
2. 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坚持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坚持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 财务管理部门是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工作计划。
(2)负责企业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工作。
(3)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为领导提供财务分析、建议。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核算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 严格执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核、登记、保管制度。
3. 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4. 做好企业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
五、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
3.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4.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真实、准确。
六、成本控制1. 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控制目标。
2. 加强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找出成本节约潜力。
3. 严格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成本费用。
4.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七、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
2.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分析、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
3.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舞弊行为。
八、监督检查1.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财建〔2000〕939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财建〔2000〕939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
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有粮站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1. 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有粮站的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策略和规划,审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审批固定资产处置方案等。
2.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接收、登记、清查、盘点、折旧、维修、报废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购置管理1. 资产购置程序所有资产购置需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采购需提交采购计划,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评审等步骤。
2. 资产登记备案购置的资产需在勤务所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盘点清查1.年度盘点每年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点结果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告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2.定期清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着手解决。
第五章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2.日常维护各部门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使用。
第六章报废处理1.报废流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报废,报废的资产要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2.报废程序报废的资产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填写报废申请、提交报废申请、报废审批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1.监督机制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2.内部审计国有粮站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要与国家审计部门进行合作,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要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制度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解雇等。
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仓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仓储业务的单位,包括国有粮食储备库、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
第三条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节约高效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粮食仓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三)负责粮食仓储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四)负责粮食仓储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五)负责粮食仓储财务审计和监督;(六)负责处理粮食仓储财务纠纷。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粮食仓储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七条粮食仓储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企业自筹;(三)银行贷款;(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八条粮食仓储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保证粮食储备安全,防止资金流失;(三)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违规使用。
第九条粮食仓储资金结算应当实行银行转账,严禁现金交易。
第四章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第十条粮食仓储成本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粮食仓储成本包括:(一)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成本;(二)粮食仓储运营成本;(三)粮食仓储维修成本;(四)其他与粮食仓储相关的成本。
第十二条粮食仓储财务管理应当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三条粮食仓储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粮食仓储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粮食仓储财务报告包括:(一)年度财务报告;(二)月度财务报告;(三)专项财务报告。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
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
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5、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6、(一)资产购置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
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4•【文号】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一、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粮食国有资产的特殊性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粮食国有资产包括粮食库存、粮食加工设施等,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家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和粮食安全。
2. 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粮食行业,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粮食生产和储存成本,增加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效益。
3.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引导和规范粮食市场行为,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遏制粮食垄断和恶意竞争现象,维护粮食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4. 推动粮食产业的发展通过出租粮食国有资产,可以促进粮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粮食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粮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构建1. 立法和政策支持国家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 市场化运作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依托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资产出租,引入竞争机制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确保实现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 合理价格制定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的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粮食库存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政府和社会租赁粮食国有资产的成本合理可控,同时也要照顾到租赁企业的经济利益。
4. 双向选择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双向选择的机制,租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租赁合作对象和方式,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和长期性。
5.监管和评估机制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粮食国有资产出租过程的监督,定期对租赁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粮食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粮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与监管措施1. 租赁合同的签订粮食国有资产出租需要租赁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相关条款,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合规。
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储备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储备粮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等。
第三条储备粮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行为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核算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及时传递,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储备粮企业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计划,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二)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五)负责企业税务申报和缴纳。
(六)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和建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储备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资金预算编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资金筹集: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资金支付:严格执行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资金结算: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五)资金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资金浪费和违规使用。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八条储备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成本核算: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
(二)成本控制:加强成本控制,降低成本消耗。
(三)成本分析:定期对成本进行分析,找出成本节约和控制的潜力。
粮食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财务管理,规范粮食资金使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粮食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与粮食财务管理相关的单位。
第三条粮食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粮食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粮食财务管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粮食收支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粮食财务管理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粮食财务状况。
(四)及时性原则:粮食财务管理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粮食资金使用情况。
(五)安全性原则:粮食财务管理应当确保粮食资金安全。
第二章粮食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粮食财务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粮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条粮食财务收支应当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预算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第六条粮食财务收支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粮食财务收支预算,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粮食财务收支。
(三)定期进行粮食财务收支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定期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粮食财务收支应当实行分账核算,确保粮食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粮食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八条粮食资产和负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原则:粮食资产和负债的权属应当明确。
(二)安全性原则:粮食资产和负债应当确保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粮食资产和负债应当追求最大效益。
第九条粮食资产和负债的取得、使用、处置和回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粮食资产和负债的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粮食资产和负债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粮食资产和负债的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章粮食财务报告和审计第十二条粮食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粮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粮食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粮食财务报表。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案例二:某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优化配置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资产风险
详细描述
某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产配置,防范资产风险。企业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制度 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确保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存在大量闲置和浪费现象 ,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资产流失严重
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 ,导致国有粮食企业资产 流失。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制度不健全
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 管机制,导致管理混乱和 漏洞。
人员素质不高
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信息化程度低
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管 理效率低下和信息不透明 。
监管不力等,导致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流失严重。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不足
02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营不善等原因,部分国有粮食企业资产
质量不高,保值增值能力较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
03
目前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盲
区,容易滋生腐败和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资产风险防范机制, 及时发现和化解资产风险,确 保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安全。
促进企业发展
通过合理的资产管理,支持国 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
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的 相关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规范。
加强监督检查
如何加强粮企改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丰 年最 低库 存 和歉年 最 高库存 量 的规定 。加 强 对粮
( 作者 工作 单位 为 四川省 达州市 粮食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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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以致将粮 食 购销 体制 改革 和粮 企改 制的 后续 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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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改革 与企 业 改制 注定 要付 出 的成本 , 光资 产用 卖
于粮 企改 制无 可非议 。 二是 部分 下 岗职工 把粮 企改 制与农 村 土地 联产 承包 相提 并论 。错 误 地认 为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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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识上存 在 的误 区 。 是 部分 企业 负责 人 一 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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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粮 企改 制后 的 国资 与先 于改革 的供 销 、 商业 等集
体 性 质 企 业 , 资 产全 部 出售 变 现 资 金 , 于安 置 将 用 下 岗职工 的资 产处 理方 式相 提并 论 。错误 地认 为 : 改制 后 的粮 企 国资。 国家和 各级 政 府 推行 粮 食体 是
策 粮食 职工 现在 下 岗 了 . 续 无偿使 用 或 占有粮 继
监管 难 以深入 。往往是 企业 上报 多少 掌握 多少 。 知 道 多少监 管 多少 ,国资损 失流失 状况 不可 低估 , 其
现状 令人 堪忧 。
市 场 自身建 设 . 不断 改善 和 强化 服务 功 能 . 次 要 采 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
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
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
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
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庞大,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经济繁荣。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一、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资产收益率,保障国有资本增值。
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以国家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要追求资产的高效运作和增值。
在实施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需遵循以下管理原则:规范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创新驱动和风险控制。
这些原则旨在保证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降低风险。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与审计为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规范使用,开展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资产评估是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资产状况,为资产配置提供依据。
其次,审计是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结果可以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三、国有企业资产收益分配国有企业的盈利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合理的资产收益分配可以激励国有企业提高效益,增加资产收益率。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在实现利润后,应优先划付利润的10%以上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
剩余的利润可以作为分配的基数,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分配,包括用于企业发展、员工奖励、企业再投资等。
四、国有企业资产运营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是实现资产增值的重要手段。
为提高资产收益率,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资产运营,包括直接投资、投资管理委托、资源整合、市场托管等。
然而,在资产运营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中必须加强风险控制,避免资产损失。
国有粮食企业管理制度大全
国有粮食企业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三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力,建立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科学规划生产经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第五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生产。
第六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
第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九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制定销售计划,拓展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预算和费用控制。
第十二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优化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纳税合规。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招聘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
第十八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粮食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粮食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行为,合理利用企业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企业所有资产的出租管理行为。
第三条出租资产是指粮食企业拥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出租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利用、风险控制、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粮食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下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
第七条粮食企业在资产出租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出租行为合规合法。
第二章出租资产的管理第八条出租资产的确定,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出租资产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价值、市场需求、出租期限等因素。
第十条出租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出租资产的档案管理,确保资产出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出租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跟踪监控机制,定期对出租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出租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出租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出租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出租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出租资产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出租资产的申请应当由用户单位提出,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出租。
第十五条出租资产的审批应当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状况、用户单位的资质、出租合同的法律效力等因素。
第十六条出租资产的审批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租资产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出租资产的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对申请和审批的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出租资产的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出租资产的合同签订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签订。
第十九条出租资产的合同应当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使用期限、出租费用、维修保养责任、风险控制等因素。
第二十条出租资产的合同应当根据出租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谈谈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都有了显著改善。同时 ,随着粮食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粮食企业国有资产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
02
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框架
目前,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 问题,缺乏一个统一、有效的管理框架来规范和指导国有资 产的管理。
维护农民利益
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保护农民利益 、稳定粮价、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 有积极作用。
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沿革
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形成和发展与国家对粮食行业的政策变迁密切相关。在计划 经济时期,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得到了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和完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改革不断深化。
加强产权保护
加强产权保护,防止国有 资产被侵占、挪用和破坏 。
推进产权流转
积极推进国有资产产权流 转,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
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和管理,防止内部腐败和 舞弊行为。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及时发现和处理国有资 产流失的风险因素,保障 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对国 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和专 项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04
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案例
案例一:某粮食企业的资产管理改革
总结词
该粮食企业通过改革资产管理方式,实现了 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
详细描述
该粮食企业采用了先进的资产管理系统,对 各类资产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了资产信息 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避免了资产闲置和 浪费现象的发生。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
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
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一)资产购置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
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0•【文号】国粮财联[1996]188号•【施行日期】1996.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20日国粮财联〔1996〕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发挥粮食企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粮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全国粮油商品正常流通,保障军需民食,稳定粮油市场,发挥国有粮食部门主渠道作用的物质基础。
凡是国有粮食企业,其国有性质不能随意改变,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变动,必须有利于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粮食企业因联营、合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发生产权变动时,首先要征得投资方同意,并按照产权管理关系及企业类型履行审批程序。
属于地方管理的大型粮食企业,产权变动时,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小型粮食企业的产权变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变动时,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同意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是承担国家粮油储备任务的骨干企业,其产权变动时,除按正常的产权关系及企业类型审批外,要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凡未按规定自行划转企业产权的要予以纠正。
三、为了防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流失,国有粮食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的决定,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管理行为,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粮食企业稳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总则一、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二、国有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构,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收入管理一、国有粮食企业应严格依法规范收款工作,加强收款管理及监督,确保资金的迅速到账。
二、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收取财政补贴和补助资金,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一、国有粮食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支付活动,控制支出预算,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财务违规支出行为,如超支、套取、挪用等。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资金支出的审核和审批,实行购买、委托、领取等支出行为必须经过合法审批,确保支付行为合规合理。
第五章投资管理一、国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进行资金投资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合理、可行、风险可控。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和跟踪,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收益。
第六章融资管理一、国有粮食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二、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融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核,防范风险,确保融资行为合规合法。
三、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融资行为的监控,防范融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章风险管理一、国有粮食企业应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的类型、程度和分布,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国有粮食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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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市粮食局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坚持“国有资产保全”的原则。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通过强化企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创新运行机制、挖掘内部潜力、拓展业务范围等措施,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资产的管理
1、建立健全资产台账。
各单位要对企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核实,按照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损溢处理情况,做到数量详实,帐卡、帐实相符。
2、实行资产管理专人负责制。
对现有资产要按类别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加强对房屋和机械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
3、完善粮食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专、四落实”管理办法,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4、建立资产管理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局报送一次房屋及仓库设施、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资产情况的报表,按闲置、自用、出租及安全状况等情况认真进行统计,以便市局及时掌握企业各种资产的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一)资产购置
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
一次性购置单件商品价值1万元以上或基建维修开支3万元以上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市局提交项目申请和预算报告,经市局研究批复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
申请报告应包括购置或维修理由、预算金额,资金筹措渠道等。
(二)资产出租(租赁)
资产出租实行申报制度。
各单位对闲置资产拟出租(含仓库、门市房、院内晒场、空闲土地等)的,要事先将租赁意向及合同草本向市局进行申报,待市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简明扼要完整且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合同必须有出租方、承租方和监督方签字、盖章。
2、租赁期限一年一租,一次性收足租金。
对确需进行投资改造长期租赁的,要视具体情况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租期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足租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明确“在租赁期内,受国家粮食政策调整、产权制度改革或城镇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使租赁行为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资产处置
严禁无偿向他人出借或擅自处置企业资产,对闲置资产确需盘活出售或是置换的,要严格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局纪检、审计、法制等科室对资产处置全程进行跟踪监督。
四、资产的监管责任
1、企业法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市局纪检、审计科室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督检查科室,负有对企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的责职。
为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管,市局每年要组织专人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