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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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优惠政

策〕

*篇一: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在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免受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等费用。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证》的自主创业

或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工,按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5、鼓励资源枯竭型企业二次创业。大力扶持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再创业,对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提供项目推荐、金融支持;向转产企业员工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对吸纳“4050”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转型企业,

可以通过社保补贴形式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成功转型。

6、鼓励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创业。凡公益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援助协议转而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7、针对上述相关人员的政策扶持内容包括: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

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小额借款人范围,将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退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以及实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借款人对象。提高个人贷款额度,纳入贷款对象的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最高10万元),在街道、社区企业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同时扩大微利项目范围。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取得成效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经费

补助。对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可以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发展。

(4)加大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力度。建立税收优惠政

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持《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创办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证》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大中专毕业生除外)。

(5)放宽工商管理登记。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

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农民工要提供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按规定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

对外地和本地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和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二:2016年在上海创业的优惠补贴政策

2016年在上海创业的优惠补贴政策

在上海创业都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

上海职能委办创业优惠政策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并规定,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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