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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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浅析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

浅析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

浅析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众所周知,只要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在结尾处都会有一句:“如某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究竟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呢?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要点,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法律依据《民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依据200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即新《民诉》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

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

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

”由此可知,适用《民诉》第二百五十三条,不以当事人申请为要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职权主动适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

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如何评析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如何评析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

如何评析迟延履⾏利息的执⾏导读:迟延履⾏利息的执⾏是什么概念?有什么存在的问题呢?本篇⽂章为您介绍迟延履⾏利息的执⾏。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百三⼗⼆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在执⾏实践中,由于执⾏到位率不⾼,往往不涉及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以下统称“迟延履⾏利息”)的执⾏,所以,有些执⾏法官对此条法律规定没有很好地去分析、理解,导致在执⾏少数被执⾏⼈有能⼒⽀付全额执⾏款的案件时,对迟延履⾏利息的计算存在意见不⼀,既侵害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在本⽂中,笔者拟从当前迟延履⾏利息执⾏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迟延履⾏利息性质、计算⽅法等进⾏粗浅分析和探讨。

⼀、当前迟延履⾏利息执⾏存在的问题当前的执⾏实践中,迟延履⾏利息执⾏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主要引⽤给付⾦钱义务民事判决执⾏中存在的问题进⾏表述)有:1、权利⼈迟延履⾏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利息该不该执⾏不统⼀。

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应⽀付债权⼈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计算⽅法,如“限被告于判决⽣效后⼗⽇内⽀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对迟延履⾏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时,对迟延履⾏利息不提出申请。

案件进⼊执⾏程序后,有些执⾏⼈员在被执⾏⼈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完毕结案。

⾄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没有按法律⽂书所确定的期限履⾏,在法律⽂书所确定的期限⾄被执⾏⼈⽀付执⾏款期间,被执⾏⼈需不需要⽀付迟延履⾏利息?对此,执⾏⼈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被执⾏⼈仍需要⽀付迟延履⾏利息。

其理由是迟延履⾏利息性质本⾝是对债务⼈没有按法律⽂书规定期限履⾏⾏为的⼀种惩罚,债务⼈藐视法律逾期履⾏应受到惩罚;另⼀种观点认为,被执⾏⼈不需⽀付迟延履⾏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在商业交易中,债务方偶尔会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方通常有权要求债务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合同中会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利率、计算基础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通常是按照利息计算基数和利率来确定的。

利息计算基数一般是指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而利率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一般是按年计算的利率。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迟延履行的时间段。

债务方迟延履行的时间段是指从债务履行期限到实际履行之间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是按天、按月或者按年来计算。

其次,确定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一般来说,利率是按年计算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利率。

最后,进行利息计算。

利息计算的公式一般是,利息=债务本金×利率×时间。

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时间段和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来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方和债务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浅析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浅析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2011年第1期(总第8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12011(Sum No.88)浅析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于振库1,韩彧博2(1.中共绥化市北林区委政法委,黑龙江绥化152000;2.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因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理解不同,在具体执行法律上更是参差不齐,使迟延履行利息这一法律规定得不到正确的实行,有悖于法律在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

通过实例分析,厘清迟延履行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迟延履行;利息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1)01-0119-04收稿日期:2010-11-11作者简介:于振库(1967-),男,黑龙江绥化人,涉法涉诉办公室主任,中级经济师;韩彧博(1984-),女,黑龙江兰西人,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条包含两个法律名词,一是迟延履行利息,二是迟延履行金。

它们一个是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一个是履行其他义务,两者不可混用。

基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主要探讨迟延履行利息问题。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包括三要素:基数(本金)、利率标准、期间。

在实务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无论是基数(本金)确定、利率标准确定还是计算期间确定,各地法院、各执行员的做法都参差不一,因此有必要对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加以解析。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与适用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在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何让被告在迟延履行期间履行给付原告债务利息?如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有益探讨。

标签:经济纠纷;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障权益近年来,随着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经济纠纷类案件尤其是金钱给付类案件明显增多。

面对大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判决时往往会在主文处增加关于民诉法二百五十三条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以督促被告尽快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在被告未依法履行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二百五十三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理解不尽相同。

笔者拟从办理的几个执行案件中,理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判决确定的利息标准、当事人约定利息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不同及其适用条件。

一、案例研判案例一: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一年后还清本息。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本息。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案例中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因此如果张某迟延履行,除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应按照张某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王某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一年后还清。

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偿还。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简析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293、294、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今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一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加以执行的重要内容。

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未都执行了该规定,或者说大部分都没有认真执行该规定。

笔者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出发,结合实践,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而且存在着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程序不完善、数额无幅度限制等缺陷。

(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性质第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一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旨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293、294、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今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不但要求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主动适用,而且要求在民事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迟延履行利息的条款,不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适用条件。

第三,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从本质上,是为保证权利人因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并通过惩罚性补偿来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制度。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

最高院:执行案件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及理解适用作者:刘贵祥,王宝道[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第29-33页来源: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本解释,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初开始,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

之后,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

最后,《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解释》的基本原则及概念辨析(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前的准备过程中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分析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只有一条,司法解释也只有六条。

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执行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理解、适用不一样,有悖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很有必要对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性质、作用、数额确定、救济方式等做深入地探讨。

一、含义、性质、作用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看,迟延履行利息是专指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

目的在于以这种责任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凸显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司法终极性特点,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客观上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以补偿。

而从民诉法解释279条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24条看,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只要申请执行人不明确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又与申请执行人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性责任方式,其惩罚性、强制性是首位的,威慑作用是明显的,补偿性是第二位的。

当前,有的学者认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又基于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分原则主张,是否主张该权利应由申请执行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执行。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5月18日起施行。

《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责任制度。

对迟延履行的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起到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和降低执行难度的作用。

给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效避免胜诉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的损失,也使败诉当事人难以通过迟延履行而获利。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时所产生的利息。

在实际运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债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步骤:步骤1:了解债务合同条款首先,根据债务合同的具体条款来了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债务合同可能会明确规定延期后的利率、延期周期和利息计算基础等重要细节。

确保对这些条款有充分的理解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重要前提。

步骤2:确定迟延履行的期限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前,需要明确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期限的确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是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送通知之日起,或是从债务到期日的一个特定时间开始计算。

步骤3:计算未支付本金在迟延期限内,需要确定未支付的本金金额。

该金额等于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的本金加上延期期间应产生的利息。

步骤4:确定迟延履行的利率根据债务合同的条款,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率。

该利率可能是一个固定的利率,也有可能是一个可浮动的利率,或者是根据一些基准利率调整得出的。

确保使用正确的利率在计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步骤5: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根据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限、未支付本金和迟延履行的利率,使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支付本金×迟延履行的利率×(迟延履行的天数/365)在这个公式中,迟延履行的天数可以根据迟延期限和迟延履行开始日期计算得出。

步骤6:确认计算结果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和具体的数值,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结果。

确保检查计算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误差,并且结果与债务合同的条款一致。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计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拟稿2013年)(非正式文件,仅供学术参考,切勿引用,司法解释后于2014年出台)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可由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适用本规定。

二、【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利息的计算,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及时间计算。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其他利息不再计算。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本金与利息之和。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的起止时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分别予以计算。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履行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或者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拍卖、变卖裁定生效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六、【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率的档次,按照迟延履行经历的时间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档次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贷款利率变动的,分段计算。

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法律规定、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迟延履行利息,又称逾期利息,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的一种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旨在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的损失,同时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1.按日计算《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2.按月计算对于按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计算方法。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3.按年计算对于按年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同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计算方法。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五、迟延履行利息的支付期限1.债务人应主动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债务人应当主动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债权人请求支付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债务人有权在履行债务前抵销相应的债务。

迟延履行利息法律规定(3篇)

迟延履行利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人可能会出现逾期履行债务的情况。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

本文将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法律规定、计算方法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利息。

迟延履行利息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迟延履行利息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约定的逾期利息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1)按日计算: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按月计算: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3)按年计算: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3. 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范围(1)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迟延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迟延利息,又称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依法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一种额外利息。

在我国,迟延利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迟延利息的定义、法律规定、计算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迟延利息的定义迟延利息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或金融机构依法要求借款人支付的一种额外利息。

迟延利息通常包括逾期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两部分。

三、迟延利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明确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银行对逾期贷款应计收利息,逾期贷款利率按逾期天数加收,逾期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 各类贷款合同在各类贷款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迟延利息的计算方式、计收标准、支付期限等事项。

如《个人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合同》等。

四、迟延利息的计算方式1. 逾期本金利息逾期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逾期本金×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其中,逾期利率通常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

由于不同商业银行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不同,清偿顺序不同。

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远。

一、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

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二、担保法解释对处分抵押物清偿顺序确立的原则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按此规定应先还利息后清偿本金。

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先还原则,这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所确定并还原则发生冲突。

三、解决冲突的办法我们说当二种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效力上,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

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而特别法是指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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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立并还原则的理解
2010-7-26 11:5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经常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

由于不同商业银行规定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不同,致使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执行人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不同,清偿顺序不
同。

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远。

一、清偿债务的本息顺序确立的原则。

自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为各地法院统一了计算标准、清偿顺序。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给出了计算方法。

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并还原则,减轻了
债务人的负担,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二、担保法解释对处分抵押物清偿顺序确立的原则
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按此规定应先还利息后清偿本金。

此司法解释确定的是先还原则,这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所确定并还原则发生冲突。

三、解决冲突的办法
我们说当二种法律或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效力上,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

一般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而特别法是指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担保法是特别法。

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担保有关的判决内容时,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按照《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先还原则进行,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标的,而不能适用并还原
则。

为了解决二个司法解释冲突问题,建议2009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最后应增加一句“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实现了司法解释对立法规范的拾遗补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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