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法院与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其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既注意到保持自己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又意识到自己有责任与联合国的其他机关,特别是大会和安理会合作以促进联合国的工作。
②国际法院的前身是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与常设国际法院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国际法院不仅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和《常设国际法院规则》制定了《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还同时继承了常设国际法院部分仍然有效的管辖权;③同时,对于常设国际法院的相关裁判,国际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是经常性地加以引用的,目的在于增强自身裁决推理的说服力和有效性,也是为了维护两个法院相关法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946年4月3日,国际联盟举行最后一次大会,宣布解散常设国际法院。
同日,国际法院宣告正式成立。
两个法院这种时间上的先后相继也表明了二者的紧密联系。
但是,与常设国际法院是一独立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是,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六大机关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
(一)国际法院的法官①《联合国宪章》第92条规定,“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
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
”②史久镛:《国际法院的咨询职能》,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③《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项规定,“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国际法院的法官一共为15人。
在这15人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①当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者,在资格方面有很高的要求。
首先,须品格高尚,具有本国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学家;其次,须确保当选的15名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主要法系”。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浅析【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田内,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角度,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有所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充分利用具有多种优势的特别分庭;而咨询管辖则为国际组织提供了预防与解决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作用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4-131-01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
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
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只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出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
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方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B. 国际组织C. 自然人D. 法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A. 大会B. 安理会C. 国际法院D. 世界银行答案:D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 不干涉内政原则D. 国际合作原则答案:B4. 下列哪项国际法规则属于强行法?A. 国际人权法B. 国际海洋法C. 国际刑法D. 国际贸易法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中美贸易协定C.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D. 国际奥委会章程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6.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案:正确7. 国际法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答案:错误8. 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9.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10. 国际法上的习惯法规则无需书面文件即可成立。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2)和平共处原则:国家之间应和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3)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4)国际合作原则: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遵守国际法。
12. 简述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
答案: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负责调查和解决国际争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制定国际法规则:安理会可就国际法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
(3)监督国际法执行:安理会监督国际法规则的执行,确保各国遵守国际法。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研究作者:邓柯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长久以来,管辖权问题一直困扰着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
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且部分接受管辖权的国家又同时提出了过多的保留。
这不但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而且因为相互性原则的适用对国家自身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权制度遭受的限制,严重削弱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尽管各国接受强制管辖的意愿处在低谷期,但另一种为国际法院的诉讼职能提供管辖权基础的延迟同意管辖权在近年来得到了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延迟同意管辖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性质与现状国际法院的基本职能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其中,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基于国际法对国家间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判,作出具有拘束力裁决的权限。
在国际关系中,作为国际争端当事方的除了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具有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但《国际法院规约》34条第1项规定,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当事方被严格地局限为国家主体。
也即国家以外的任何国际组织、团体和个人,即便它们中某些被公认为国际法主体,也不具备成为国际法院诉讼案件中当事方的资格。
与国内法律体系相比较,国际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国际公法体系中,有一个“致命伤”,那就是国际司法机构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院对于某一国际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完全基于当事国的同意。
《国际法院规约》36条对于“当事国的同意”原则有很好的体现,通过对此条规定的解读,可以概括出国家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三种方式。
(一)特别协定这种协定通常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为了将一项特定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而订立的一种特别协定。
截至至1989年50多项诉讼案件中,以特别协定提出起诉的有十多项。
(二)协定管辖《国际法院规约》36条第1项规定:法院之管辖权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项。
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
国际法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一、简述国际法院是世界上最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对国际法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7年7月31日,全世界共有192个国家成为了《国际法院规约》的成员国,其中65个国家在国际法院秘书处提交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所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约有300个双边和多边条约规定将由条约引起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冷战结束后,特别是最近十年间,国际法院在国际法治完善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愈加凸显,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共作出了不少于92个判决和40个临时措施命令,而其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判决(30个)和二分之一(18个)的命令发生在最近十年中.以上的数据充分地表明,国际法院在整个国际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权威的代表性。
在国际法院重要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的同时,也长期伴随着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议。
伴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律规范日益完备,常设性的国际裁判机关具有了明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法律,一旦进入裁判程行,其法律后果即裁判结果是可以预见的,作为裁判前提的管辖权,自然成为争端当事国争论的焦点之一,而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代表,国际法院首当其冲。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和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因为当今国际社会秩序是在国家主权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存在超越主权性权力的授权,所以国际法院并非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其诉讼管辖权的基础在于各个主权国家对自身主权的限制和让渡,即主权国家作出将自身所涉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承诺受其裁判约束的表示,而此种表示的具体形式在所不论。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国际法院缺乏国内法院所拥有的排它性的绝对的权威,所以,国际法院必须在现有的国际秩序体系内形成一套既能保障国际法功能和秩序、又能有效解决国争端,同时又不逾越国家主权边界的管辖权体系。
2021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1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20__20 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填空 1 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
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2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3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 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__0 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 多)公里。
6 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 ——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8 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10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 ——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 大陆架的宽度为(20__)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 )海里。
13 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 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 24)海里.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IJ)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
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作用: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成员: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法官: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论述题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 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 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 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 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 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 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 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 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 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 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 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 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 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 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 "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 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 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 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 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 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 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 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28、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35、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和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以及相关国内立法;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一相同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二区别1.概念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2.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适用对象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6通过的方式;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7 通过的区域;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二、案例分析题十一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 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四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一、概况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用于解决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的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1)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其中不得有两人具有同一国籍,任期9年。
(2)法官的选举,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当选。
注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
(3)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过该案件。
(4)专案法官,即临时选派的法官。
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在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主体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对以下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有管辖权:①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争端;②非联合国会员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非联合国会员,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了一份声明,表示接受管辖并执行判决的国家。
注意:除了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
主观条件——国际法院对以下事项具有管辖权:①自愿管辖,双方达成协议交于国际法院解决;②协定管辖,在条约中事先约定发生争议交于国际法院;③任择强制管辖,对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与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性质的争端,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需另订特别协定。
注意: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须以争端当事国的相互同意为前提条件。
(2)咨询管辖权有权咨询的主体是联合国机关或专门机构,具体来说,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通过大会的授权,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原创实用版)目录1.国际法院的概述2.国际法院的职权a.诉讼管辖权i.自愿管辖ii.协定管辖iii.任意强制管辖b.咨询管辖权正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
1.自愿管辖: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这意味着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前或争端过程中,可以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审理。
2.协定管辖: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要求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前或争端过程中,通过签订特别协议的方式,明确将特定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审理。
3.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这类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制裁及其范围。
一国对上述条款是否接受,由国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
但是,一经承认接受这种管辖,就具有强制性。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与法院强制管辖权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而只具有咨询的性质,只是在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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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
• “(一)大会及安理会得请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 题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 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 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中,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 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 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一类是 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 构,它们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 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 制。
国际法院的程序依其所承担的职责 可分为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 诉讼程序(contentious procedure)。国际法院的正常 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起诉。 • 2.书面程序(the written proceedings)。 • 3.一旦所有书状都已提出,案件即进入口述程序(the oral proceedings),可以开庭审理了。 • 除上述一般性的程序问题外,还有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 程序问题,这些问题虽只在个别案件中涉及,但仍对诉 讼的进程有影响。这些特别程序不是主程序,仅在个别 案件中被利用并处于从属地位,它也被合理地称为“附 带程序”。主要包括:第三方的参加(intervene)、判 词的解释(construe)和复核(revision)等。
• a.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 b. any ques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c. the existence of any fact which, if established, would constitute a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 d. the nature or extent of the reparation to be made for the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 只有国家才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Nhomakorabea个人、 国际组织和其他实体都不是国际法院诉讼 案件的合格主体. • Only states may be parties in cases before the Court.
Article 36
• 1.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comprises all cases which the parties refer to it and all matters specially provided for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or in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in force. • 2.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Statute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that they recognize as compulsory ipso facto and without special agreement, in relation to any other state accepting the same obligatio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n all legal disputes concerning:
诉讼管辖
• 1自愿管辖: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一 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 案件享有管辖权。2.协定管辖:根据《国际法院 规约》第36条第一项的规定,国际法院对现行 条约或协定所特别规定应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 管辖权。3.强制任择管辖:《国际法院规约》 第36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关条约的解释、任何 国际法问题、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 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方面的争 端,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 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