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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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颁布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

该规程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高等学校的学术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置:每所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学术决策机构。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1.3 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2.1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重要事项。

2.2 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学校的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

2.3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学术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3.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事务并作出决策。

3.2 决议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3 文件备案: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应当及时归档备案,以便日后查阅和审查。

四、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和考核4.1 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标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考核。

4.2 评估程序: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3 结果公布:学术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以便学校和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

五、学术委员会的改革和发展5.1 制度完善:学术委员会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提高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5.2 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学术骨干和专家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学术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科学性,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包括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委员的选拔和任期、会议的召开和决策、学术评审和奖励、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最后,总结文章的主要观点。

正文内容: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其设置应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学科特点。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提出学术评审和奖励的建议。

2. 委员的选拔和任期2.1 委员的选拔:委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推荐、学术评审等方式选拔具有一定学术声誉和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

2.2 委员的任期: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委员的退出应符合规程的规定,避免出现长期占职的情况。

3.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3.1 会议的召开: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委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3.2 决策的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通过讨论、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结果应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学术评审和奖励4.1 学术评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评审活动,对学术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学术项目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正、客观,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

4.2 学术奖励:学术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对优秀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学术创新和研究成果的转化。

5.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5.2 评估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身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果、学术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以提高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加快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全面推进学分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好学力行,求是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工程科学与技术、科学研究与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为了进一步落实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本科教学为基础的地位,特设立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是校行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任期:1.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2.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3.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下设课程建设委员会和教材建设委员会;4.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5.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1.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2.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3.审议、指导中国矿业大学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4.审议中国矿业大学四级及以上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并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评议;5.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6.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7.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快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步伐,规范和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领导和管理,特设立中国矿业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矿业大学课程建设委员会是中国矿业大学教学委员会下设的专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全校课程建设工作。

第三条课程建设委员会人员组成及任期:1.课程建设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课程建设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内容和要点。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介绍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成立委员会的依据、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等。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详细阐述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学术评审、学术研究指导、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1.3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介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包括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工作安排等。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管理2.1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详细阐述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包括遴选委员、聘任委员和解聘委员等方面的内容。

2.2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管理:介绍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制度,包括任期、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3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和参预学术评审等方面的内容。

三、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3.1 学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详细介绍学术评审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申请评审、评审流程和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3.2 学术研究指导的方式和要求:介绍学术研究指导的方式和要求,包括指导计划、研究经费和成果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3.3 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的监督和评估:阐述学术评审和学术研究指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术交流与合作4.1 学术交流的组织和安排:详细介绍学术交流的组织和安排,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等方面的内容。

4.2 学术交流的合作与交流:介绍学术交流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包括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学术交流项目的申请和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4.3 学术交流的成果评价和推广:阐述学术交流的成果评价和推广机制,包括成果评估、学术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等方面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标题: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旨在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全文内容,以便泛博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了解和遵守。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1.1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骨干和相关专家组成。

1.2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学术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3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机制2.1 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术问题并作出决策。

2.2 工作分工: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学术研究和评估工作。

2.3 决策程序: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机制3.1 监督对象: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符合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

3.2 监督方式: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发展和成果。

3.3 监督效果: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应当能够有效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开展,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声誉。

四、学术委员会的改革与发展4.1 制度创新:学术委员会应当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新需求。

4.2 人材培养:学术委员会应当注重人材培养,培养一批具有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学术骨干。

4.3 国际合作:学术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学术委员会的评估与奖励5.1 评估标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术成果、学术交流和学术服务等方面。

5.2 奖励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赋予奖励。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规章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方式,以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全文内容。

一、学术委员会的设立1.1 学术委员会的定义和作用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重要组织机构,负责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学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2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学术委员会由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评价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才等。

1.3 学术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的章程和规定进行运作,制定学术研究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组织学术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推动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二、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和评审2.1 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程序学术研究项目的申报需要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包括项目的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等。

申报者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学术委员会的评审和批准。

2.2 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标准学术研究项目的评审标准包括学术价值、创新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等方面。

评审专家需要对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和预期成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学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学术委员会需要对已批准的学术研究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的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学术委员会还需要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研究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保证项目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三、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的组织3.1 学术交流的形式和内容学术交流可以采取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研讨会和学术论坛等形式进行。

学术交流的内容包括学术研究成果的介绍、学术观点的交流和学术问题的讨论等。

3.2 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学术会议的组织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议程,确定会议的主题和演讲嘉宾。

中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学术委员会章程

XXX中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组织,是学校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实施简政放权、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直接体现。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改革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现状,保障学校决策的学术含量;发扬学术民主,凝聚教师智慧,发展办学内涵,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学校;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6名,其中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3名。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充分体现教育研究、教学研究、管理研究的实际需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学术的先进性。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师德规范者,或不遵守委员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由主任提议,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免去其职务。

第五条学术委员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担当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学校的发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 .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第六条学术委员产生办法:L符合条件者由学科组推荐产生,每组推荐一名。

2.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德育的中层领导至少有一人直接进入。

3,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有:L组织、参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增强用科研破解工作难点的能力,对教师的专业发展进行评估。

2.组织校内、校际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教育教学科研领域先进经验、优秀成果、鲜明特色的推广。

3.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工作的管理条例,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建立民主、科学、开放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实行例会制、专题会议制。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召开学期例会与专题会议两种形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所形成的决议,一般通过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利机构,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

在学术事务上具有审议权,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校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院学术委员会三级机构工作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成员45位左右,原则上办理退休后的人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

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属重点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校内外著名学者和兼职教授参与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部设置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理工、社会科学、人文学等5个学科组。

各学科组成员构成以所包含的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为主。

根据需要和代表性,可增加若干名学术造诣高的校内外专家学者。

学科组组长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学科组秘书由学部秘书兼任。

学科组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部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院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科组组长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是国务院部委规章的一部份,它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力和运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规程的实施对于保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1.1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每所高等学校都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并明确其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研究人员等组成,其中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2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高等学校的学术研究进行评估和监督,提供学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学术研究项目、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材评价等事项,并向高等学校提出建议和意见。

1.3 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内部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高等学校提供学术研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审查和评估。

同时,学术委员会还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学术委员会的运作2.1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会议制度,明确会议的召开频率和议程安排。

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2.2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学术委员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学术委员会还应加强与高等学校的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2.3 学术委员会的评估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应对高等学校的学术研究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评估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价、学术人材的选拔和培养、学术研究项目的审批等。

3. 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3.1 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独立于高等学校的其他部门和机构,确保其决策和评估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宗旨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尊重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以民主集中的方式开展工作,非行政部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师发展部的校领导兼任,另一名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的正高级或特级教师担任,秘书长由教师发展部主任兼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由不同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教师组成,尽量涵盖大多数学科。

其中,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名师为特聘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教育理念先进,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影响;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热情和引领教科研工作能力;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中国矿业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及常务委员候选人提名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及常务委员候选人提名办法

附件教授委员会换届(组建)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4年修订)》(中矿委〔2014〕57号,以下简称《章程》)、《中国矿业大学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指导意见》(中矿大〔20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一)按照《章程》要求,新成立的学院(学部),应组建学院教授委员会(学部教授委员会);已有教授委员会的学院(科研平台),应组织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换届。

(二)各单位应考虑学科专业情况、教师队伍规模等,合理设置教授委员会委员席位总数,一般为9~15的单数(学部可设13~17席);并考虑按学科专业分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分配席位。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原则上最多连任2届;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在国内外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2、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3、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并愿意承担教授委员会工作;4、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院士一般不超过80岁。

(六)教授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兼职),负责本单位教授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归档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一)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本届教授委员会主任组成。

负责:1、研究确定新一届教授委员会席位数及分配原则;2、讨论制定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名、选举办法。

建议以上事项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

(二)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委员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教授委员会委员。

(三)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新一届教授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术委员会章程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35人左右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审议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秘书处理应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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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我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是基层学术单位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订。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维护我校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机构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席位以全校学术人员的3%左右为基准设臵(取最接近的奇数),根据各基层学术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学科分布按比例分配席位,每个基层学术单位至少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年龄在45岁以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常务委员11-1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长应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学位委员会和学术评价委员会内设自然科学组和社会科学组。

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设委员7~1 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每位委员可在1个专门委员会兼任委员。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一)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二)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三)审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四)讨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五)评审科研、教学、人才等基金项目,科研、教学、师资等奖励表彰人选;(六)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上述事项经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七)指导和监督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九)指导、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十)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一)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职责;(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向全委会做工作报告;(四)负责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的议题;(五)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六)根据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批准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七)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决定;(八)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委员条件及产生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在国内外本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二)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院士任学术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组成委员:(一)分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校领导;(二)基层学术单位的教授委员会主席;(三)征得本人同意任职的院士、国家教学名师。

第十七条按照委员条件和分配的名额,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最多连任两届,每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上届委员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委员人选在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务会议提名,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校务会议按10%差额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在得票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者中,得票多者当选。

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当选者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条除院士、国家教学名师外,在任校领导不兼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处级党政干部担任委员比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 0%,且不兼任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如有三分之一的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可撤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三)每年累计三次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六)调离我校。

第二十三条根据以上有关条款规定,缺额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替补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名,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五章委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一)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二)监督学校与学术事务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二)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三)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五)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六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八条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秘书处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条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

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必须邀请学生代表(或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列席。

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议决结果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三十五条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

未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一周内如有异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七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恧,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四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常务委员审阅签字,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如在届中解散停止工作,必须由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规则履行本单位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对应的学术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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