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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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含有涉外因素①主体涉外②客体涉外③法律事实涉外(2)广义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3产生法律冲突原因:①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1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4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②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的各种规范③同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判例在中国司法地位: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法的位阶应低于成文法,出现判例与成文法冲突时,当然应先适用成文法。

无论如何,判例即使是最恒定的判例,也不能摆脱立法机关的意志,立法机关的意志可以认可判例或者纠正判例。

但是如果成文法是恶法,应放弃成文法,判例正好可以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

判例作为法源并不意味着建立判例法。

建立判例法必须采用遵循先例原则。

因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重要原则和特征。

6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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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

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

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19.在1932年至1934年间首先提出先决问题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

20.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是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后才开始深入研究的。

21.公共秩序保留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

22.布鲁歇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国际私法,也被称为民事国际法,是指处理个体之间涉及国际元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和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学科,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包括婚姻、离婚、财产继承、合同履行等。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国际仲裁等。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或两方涉及跨国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此外,侵权法则处理在跨国环境下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

家庭法涉及到国际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最后,国际仲裁则是一种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它通过仲裁庭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原则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际公序法、当事人选择原则和近接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律。

国际公序法是指一个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即不得适用无效的或抵触公共政策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而近接联系原则则通过综合考虑涉案行为与各个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三、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类型:1. 《国际婚姻法》当夫妻双方拥有不同国籍或所属国家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婚姻法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当一个中国人与一个法国人结婚后,离婚时就需要考虑法中两国法律的适用。

2. 《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跨国合同争议。

当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需协商适用的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四、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1、国际条约2、冲突规范五、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的区际冲突(二)法律的人际冲突(三)法律的时际冲突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一、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

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

我国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成文法见《练习》P18T3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及发展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事与国际联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私人在跨国界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私事为对象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最早的国际私法规则出现在古代的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活动中。

经过历史的发展,国际私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国际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即法院应当根据适用法选择原则,确定涉外事务适用的法律。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当事人民族、国籍、居所、交易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2. 无国籍原则:国际私法适用无国籍原则,即对于没有国籍、居住国不明或者信息不充分的个体,应适用国际公认的权利义务原则。

3. 自动承认原则:即各国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应当自动承认,避免对外国判决和裁定进行二次审理。

4. 等效性原则:即外国民事法条约的效力应等同于国家立法效力,保障外国民事法条约的实施。

5. 合作原则:即各国在处理国际私事事务时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跨国界私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

1. 国际私事适用法:国际私法的一大重要内容是研究国际私事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研究在涉及跨国界的个人、法人和物权关系等私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2.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主要包括协助调查证据、承认外国判决和裁定、实施裁定等方面。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主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4. 国际民事法律责任: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国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履行责任等方面。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解读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解读

第一章概念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方法,及两种方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用冲突规范调整的方法2.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3.、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国际私法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试题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4、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国际仲裁程序规范。

5、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学说:(1)“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2)“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第二章渊源1、渊源一、国内立法从内容上来看,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国内立法可以分为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部分。

二、司法判例.(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私法上应充分认识到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能够包括各种国际私法规范。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法律效力上讲,只对缔约国有效,对非缔约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条约规定为准,除非该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时对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保留。

四、国际惯例1. 国际私法范围内的国际惯例(1)强制性惯例----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惯例(2)任意性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惯例2.这些惯例应用于冲突法领域和实体法领域。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

国际私法内容总结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即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我国国际私法的范围:a、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b、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我国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3.国际私法渊源特点,类型及我国的特点a特点:两重性和多样性b类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c.我国特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但不承认判例。

4.国际私法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a、区别:前者是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具有法律效力;后者是法学学科,由学说、理论、主张构成,不具有约束力,但具有影响力。

b、联系:都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都是上层建筑;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成果又服务于国际私法,对其产生和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

6.法则区别说发展阶段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c荷兰的法则区别说7.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a.巴托鲁斯,主要观点:法则的区分及各自适用范围b.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

C.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划分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

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D.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8.“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 知识点

国际私法 知识点

国际私法1、反致产生的原因:(1)是因为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律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含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接点(3)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的条件:(1)各国冲突规范对同一范围(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系属和连接点(2)审理案件的法院主张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实体法和冲突法(3)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我国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指引的外国法,仅指他国实体法,因此不存在反致制度。

2、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有目的、有意识地规避该法律。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者禁止性规定。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接点或者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者物质所在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3、外国法的查明:也称外国法的证明或者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特定问题的规定的过程。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普通法系(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有协助义务——少数国家(二)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三)外国法的错误适用(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上诉(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有的国家可以上诉,有的不可以我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提供(6)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国际私法知识点(1)

国际私法知识点(1)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国际私法知识点上(北大版李双元主编)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本章基本内容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三、国际私法的性质四、国际私法的渊源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六、国际私法的体系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1.法律冲突的概念: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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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8、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又被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特点: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只有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避的结构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有动机。

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事实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地等。

4)从客观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原来的冲突规则,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三、法律选择的方法有哪些1,依法律规则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选择4,依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的选择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准据法的选择6,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确定准据法的选择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的选择四、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

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解决A 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B 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案例题X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条>(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与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密切联系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的资格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对成年年龄、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以及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

1、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各国法律都有成年年龄的规定,只有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英国、法国、德国、中国等规定为18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岁;西班牙规定为25岁。

2、各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不一样(三)自然人行为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1、一般原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通过适用“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

这是一条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来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冲突规范。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2、例外由于各国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属人法”的同时,也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依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民事行为能力者,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针对商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为求得买卖关系的稳定,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一味强调适用属人法,否则就会使当事人援引其本国法(或住所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摆脱其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逐渐形成一个为许多国家认可的新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选择适用行为地法(如合同订立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不动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主要是英美等国的规定。

对禁治产的宣告方面,可以由内国法院依内国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表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适用而非必须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里所说的“定居国法律”可以理解为“惯常居所地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中进一步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中国境内所为,适用中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行为地法优先。

《民法通则》第180条就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问题作了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第181条还就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反致制度(概念,四种类型及操作)概念: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法国学者称这种反致现象为“一级反致”。

例如,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在英格兰留有动产。

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意大利法),但意大利的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英国法)。

(二)转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丙国法。

在法国又称为“二级反致”。

瑞士公民特鲁福特在法国有住所,在英国有动产,后死于法国,留下遗嘱,将在英国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

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这笔遗产。

英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因此要适用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使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指向瑞士法。

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瑞士实体法的规定,判决特鲁福特的独生子继承90%的遗产。

(三)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

例如,一阿根廷公民住所在英国并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该不动产继承在日本发生诉讼。

根据《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阿根廷法,但根据阿根廷国际私法,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

但依据英国国际私法,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于是日本法院据此适用了日本继承法来判决此案。

(四)双重反致又称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

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英国冲突规则指向的那个外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双重反致”现象;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不接受反致,只会出现“单一反致”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还接受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实体法。

3、结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法条>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①适用夫的本国法;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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