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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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银行销售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销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投资风格策略,确保销售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类和非保本类。

保本类产品须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避免造成误导。

第六条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得到全部保障的产品,不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动,投资本金都能得到保障。

非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其收益和本金可能会受到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非保本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做好风险评估。

第三章理财产品销售程序第七条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产品销售计划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并全面分析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适合的投资者群体、收益预期等信息,并告知客户购买商品作为金融投资手段的性质、风险与收益,并及时传递可能影响客户投资选择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理财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的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可通过独立销售机构、合作伙伴等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但应严格审核、管理合作伙伴,确保其资质合法、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与商业银行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伙伴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性质。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页脚内容2(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控制理财产品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良性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下文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简称为“中国银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五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销售管理是指由总、分行个人金融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市场营销和策划、产品包装和组合等方式,在销售网点及通过电子化渠道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过程。

第七条受本办法规范的我行理财产品包括:汇聚宝、春夏秋冬、人民币搏弈理财产品以及今后新推出的我集团研发的所有理财计划。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备总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式,以醒⽬⽂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第⼀条为规范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及其他相关法律、⾏政,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将本⾏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为。

第三条商业银⾏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本管理第⼗⼀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本分为两类。

⼀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电⼦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宣传单、⼿册、信函等⾯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显⽰屏、电影、互联⽹等以及其他⾳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为个人和机构提供的一种投资工具,其以资金汇集为基础,通过严格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实现投资者资产增值的目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推出和发行需要经过风险评级和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的管理。

本文将以《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为出发点,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介绍。

一、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银行理财产品在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同时,由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时需要对其进行评级管理,以便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所选产品的风险程度,从而可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

同时,对于银行而言,风险评级也是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进行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在此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由中国银监会颁布。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和销售行为,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分类《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根据其风险属性和投资特点,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

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风险来确定其风险评级分类。

2. 风险评级的依据和范围银行在进行风险评级时,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业务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风险情况,综合考虑产品的风险属性、流动性、收益率和投资期限等因素进行评级。

评级结果应当在银行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中明确列明。

3. 风险评级的更新和调整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并及时公告。

若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或者披露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5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第七条.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八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三章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第十一条使客户可以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一是宣传材料,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理财资金运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xx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针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合规、审慎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资金经营部下设的理财中心为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与总行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组织业务流程。

理财中心负责整体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协调工作。

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的理财业务经营情况,汇报频率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发售理财产品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发售理财产品的整体合规性,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售理财产品的最终审查及审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业务合规、销售、资金运用及管理、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合同印制、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制定、专职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理财合同保管以及客户理财产品需求调研、客户资料搜集、客户资金来源确认等。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账务处理。

第九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内部审计,负责向董事会和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理财业务审计报告。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暂行)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售的面向公众的理财产品,因具有高收益、低风险、方便灵活等优点,备受投资者关注。

针对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乱象,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后,银监系统又出台了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录管理办法”),对一区市场内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了详细规范。

一、双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双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和具体规定两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1、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银监属地行政区域内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业务活动。

2、双录要求。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要采用一区双录的方式进行销售,并保留双录开关全部开启状态。

3、监管工作。

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工作,确保一区市场内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合规、透明。

(二)具体规定1、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内公示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并在银行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披露银行理财产品类型、投资标的、收益预期、费用规定等必要信息。

2、销售持续时间。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明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保证不超出销售期限。

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投。

3、销售对象。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中明确规定销售对象,并对销售对象的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

4、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向购买人提供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信息,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5、双录管理。

商业银行在销售银行理财产品时,应严格执行双录管理制度,遵守一区双录机制的要求,确保销售记录与销售过程相符,防范欺诈行为。

二、双录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银行理财产品一区双录销售管理办法是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一种引导和监管措施,旨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一、前言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广泛参与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秩序,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相继发布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是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就该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是由银监会颁布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工作,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产品风险情况,做出理性投资决策。

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要求: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资特点,银行应当对其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投资者指南中进行披露。

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级结果,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将其内部管理规定和制度明确告知投资者。

(二)银行理财产品评级的程序: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指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应当设置相应的风险评级工作机构,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三)银行理财产品评级的标准:银行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流动性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风险评级。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应当是相对于各项风险因素所反映的综合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级结果的披露:银行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投资者指南中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

风险评级结果的披露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详尽,并遵循银行业公开、透明、客观的原则。

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工作,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财产品销售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基金、股票等各类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因素,定期调整理财产品种类和销售策略,并在销售前进行必要的产品审查和备案手续。

4.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公平、公正和真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产品销售流程1.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团队,负责产品营销和销售。

2.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产品销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推荐、申购、确认、清算和客户服务等环节。

4.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5.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三、销售人员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培训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以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业绩。

3.商业银行应为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和销售工具,提高其销售能力和工作效率。

4.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销售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销售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持仓限额、风险警戒线和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信息,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机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零售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零售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零售理财产品销售, 是指本行零售理财销售人员将本行发行的零售理财产品通过零售渠道向零售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理财业务人员(以下简称理财人员)是指本行面向客户从事零售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各级销售机构是指具有销售职能,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各级经营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主开发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发售的一种金融产品,旨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包括理财产品的设计、发售、营销、信息披露等环节。

3. 理财产品的分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风险特征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类。

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向其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

•低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家债券、银行存款、短期金融工具等,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稳定。

•中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指数基金等,风险适中,收益相对较高。

•高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投资型房地产等,风险较高,收益潜力大。

4. 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4.1 理财产品设计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设计应明确产品的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期限等。

4.2 签署合同客户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签署理财产品购买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产品名称、标的物、期限、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

4.3 资质审核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客户具备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能力。

4.4 风险评估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向其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

4.5 营销推广商业银行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包括银行柜面、网点、手机银行、互联网平台等。

推广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误导客户。

4.6 信息披露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向客户全面、准确地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预期收益、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信息。

客户购买前应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三)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评级标准第二十一条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

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

(一)首次评估是指个人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我行网点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持续评估是指个人客户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理财人员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2010年)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2010年)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个人理财产品定义及分类第二条个人理财产品定义个人理财产品是指我行遵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而设立的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

第三条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币种分,可以分为外汇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四条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照收益类型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一)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的理财产品。

(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照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可以分为: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和不能归入前述两类的“其他”类理财产品。

(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债券及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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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风险等级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预期收益、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

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当理财产品名称含有拟投资资产的名称时,拟投资该资产的规模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

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当名称含有挂钩资产的名称时,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挂钩资产比例。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应当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自主研发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持续评估,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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