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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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后,阶级矛盾产生,导致国家产生。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是赋税的基础;国家的出现,是赋税的前提。赋,古指课于土地之税。
▪1、田制。
在夏商周三代,尚处于奴隶社会。土地为奴隶主所有,商品经济未形成,赋税主要体现为劳役税和实物税。奴隶主将田地分给平民耕种,采取井田制----九百亩为井(井田法由来解释分歧,唯关于赋课方面,则可视为使人民耕作一定面积公田,其收获纳于官。税率有10%和12.5%之说)。
▪2、田赋。
①夏代田赋有两种:一是按土地征收定额田赋(以相邻几年的收获量取平均值,什一而税);一是根据各地特产,规定贡纳土特产(也即贡,以技术之生产物纳税,而与广义之农产物相对照之别种税。如扬州贡金、玉、革、柚、桔等;徐州贡五色土、鱼等)。
②商代的田赋---助
也即井田制,“殷人七十而助”,民耕七十亩,其助公家则七亩。
贡与赋形成商代以前之赋税,两者相互关联而斟酌赋课额,其赋少地则贡多,贡少地则赋多。
③周代税制有了较大发展,共有五种:田赋、力役、关市、军赋和罚课。以王畿(中央直辖)之地所行政策为模板,诸侯俱效仿。
田赋较商助有不同。周人百亩而彻,即自耕百亩,助耕十亩,且以实物缴纳代替劳役。(对彻法的理解亦是异说分歧,莫衷一是)亦即什一而税。比例税征收方式较贡助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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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力役,即丁中赋役,兴于周。一家无过一人,主要力役为田(狩猎)与追(追贼寇),运送官所收之贡。征用之日一年无过三日,凶荒之年,则减少。
▪4、关市,乃总括关征与市征之名。关征于过境交界之处,本取缔行旅为目的,后乃利用之而课税。市征有总布、廛布、质布等,分别对营业、仓储、违规等行为征收。布为货币,意味着周代货币经济开始发达。
▪5、军赋为战时税,有事才征。战时每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每甸(四丘)出长毂(音古,轱辘)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6、罚课,对懈怠生产者所征的税,乃根据社会政策之意义。如凡宅不毛者(不植桑麻)一里课25家之布(曰里布);凡田不耕者,一屋课三家之粟(曰屋粟);凡民无职业者,出一夫之税(百亩之税)并徭役。又如,不畜者,祭无牲;不树者,无椁等等,俱是罚课。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赋税
1、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期。此时诸侯割据,私
田开垦盛行,井田制开始废弛。赋税由此开始变革。
2、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衰(音催,按等级意)征政策,即根据土地好坏
远近分若干等级,按不同等级征收田赋。这有利于合理税负,调动生产积极性。
鲁国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母纳税。秦商鞅则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山泽收归国有,按土地征税田赋,按人口抽人头税和征兵等等。
3、该时期除了田赋、力役、关市税等,还有另一项新的收入,即专卖收入。专卖的产品最初包括盐和铁,始于齐国,出于管仲。齐系滨海之国,供给食盐于他国,课以重税,而使他国人负担,以此强齐而弱诸侯。后拓展到对粮食、木材和对外贸易的专营。
4、市籴。即国家购买货物而行贮藏,市上发生不足时,则公卖之,使平均需给关系,而图国库收入之一切官营事业之总称。此种事业因时代而异其名,盖以均输、市易、和买、常平、义仓、青苗等呼之。利用市籴以调节谷物市价,兼图国之收入者有齐之管仲、魏之李悝。管仲施准平法,意在增进国力;李悝取范于管仲施平籴法,意在社会政策和增进国力。谷价低时则收买之,高时则公卖之。
三、秦汉时期的赋税
1、田赋(秦汉称田租)。秦汉时期土地占有方式少部分是
公田,大部分是私田。土地可自由买卖,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此外还有人头税、徭役等,凡税达三之有二。到了汉初,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变为什五税一,均用实物缴纳。至文帝,纳晁错之谏,,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也即变成三十税一。即位十三年,田租全额免除。
▪至景帝二年复征,三十税一。至桓帝(165年)复添亩捐(有别于对一定面积所生产之农业收入的常赋),每亩十钱。亩税乃制度之改革,延至后世乃成税钱。
▪征收方法依据土地册籍,农民自己申报。后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根据每一等几年的平均收获量以统一税率课征。此对后世影响较大。
2、口赋、算赋,即人头税。始于秦,是否因人而税不同未见记载。至汉,已制度化。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至汉始有税身。口赋,或称口钱,对7-14岁之童征收,不分男女,每人每年20钱。后武帝因军费开支甚巨,年龄提前至3岁,税额提至23钱,致多有民户生子即杀。至元帝复归7岁始;算赋征之于15-56岁之成人,每人每年120钱,名为一算。后税额几经反复,从40到120不等。
此外,该赋还体现了政策性。如武陵蛮夷,每年大人输布一匹;板盾蛮人,罗、龚、朴等姓不输租赋;商贾则每年2算;为鼓励生育,对晚婚者重税,女子15岁不婚,到30岁分为5等,每升一等加一算,过30则加到5算,即600钱。这是最早的累进税制。
3、户赋。在封君食邑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200钱,归王室财政而不是国家。
4、徭役和更赋。秦汉之徭役,二十始傅(登记),以为皇室和郡县提供各种劳役或兵役。秦立更卒(年满20-56岁每年在郡县服劳役一月,也即一月一更)、正卒(正式兵役,期限以一年记)、戍卒(每年戍边三日,亦可以钱代之)之役,汉袭之,与算赋同征。更赋实为代役金。如免更卒,需纳钱2000;免戍卒,纳钱300。汉文帝时又有买复,即买到一定爵位可终生免役。为配置劳力,移民可免役。
5、专卖收入。包括盐、铁和酒。汉代盐专卖始于武帝,采取民制、官
收、官运、官销的办法。铁专卖始于武帝,从铁的生产到器具制造和销售,均由官府负责,私造将重罚。东汉和帝废止专卖,改征中央税。酒专卖亦始于武帝,由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榷(雀,专卖)酒酤”,采取民制官收官卖,17年后因遭反对取消,改为征税,每升4钱。汉代初取禁酒方针,“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饮酒,罚金四两,重则至流”。然私酿终不能决,禁饮亦不可能,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