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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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

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

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

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

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

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

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

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

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

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

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

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

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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