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失误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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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失误产生的影响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等各个领域,只要有人生活、活动的地方,都会存在人为失误。由于人为失误的存在,便必然会对人们的正常生产造成诸如改变人们的生活节律,人身、财产、心理受到伤害等各种各样的影响。在此,我们所指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在人—机—环境系统中,人为地使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生机能不良的事件,它有可能发生在设计、生产、操作、维修等系统的各个环节。

人可能是“危险因素”的携带者,也可能是危险因素或违章作业的制止者。人的因素对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人的思想觉悟、知识水平、工作作风、心理素质、个人经历、生理状态等几个方面。

人在生产过程中是动态,“活”的因素,多种因素都会

对人的安全行为产生影响:

1)情绪对人的安全行为的影响:喜、怒、忧、畏、悲、恐、惊都会对人的情绪产生影响,这些情绪会浸入到人的生产活动中,所以有时会产生不安全行为。

2)气质对人的安全行为的影响:根据人的心理活动表

现特点,如感受性、耐受性、灵敏性、情绪的兴奋及内储性、外倾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组合,会产生多血质、胆汁质、粘液质、抑郁制四种类型的人,这几种类型都会对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影响。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引用标准

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3基本要求

3.1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3.2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3焦化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5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6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7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8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3.9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3.10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3.11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3.12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厂址、厂区和厂房

4.1厂址选择

4.1.1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4.1.2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不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区应避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

4.1.4厂址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

4.2厂区布置

4.2.1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4.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4.2.3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4.2.4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4.2.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GBJ 16-87的规定。

4.2.6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道岔。

4.2.7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

4.3厂房建筑

4.3.1 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4.3.2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4.3.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4.3.4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4.3.5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4.3.6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3.7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消防设施

5.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5.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5.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a. 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

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5.4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6×105Pa(

6.12kg/cm2),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5.5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5.6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5.7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5.8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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