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讲义-第06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要件-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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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讲义-第13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2)-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3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2)-杨艳霞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抢劫罪1017100%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盗窃罪1022100%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1012100%侵占罪1013100%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罪4440%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210%第二百七十五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10%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说明:有的考点,一年考了数次。

比如盗窃,总共有16道题。

考点一 抢劫罪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1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

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

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

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

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2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1答案:ABD2答案:C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2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概说-杨艳霞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时间效力1110%第十二条考点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第141条原来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18年5月审理2009年4月发生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应当适用新法还是旧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考点二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某罪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01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所得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甲2015年犯该罪,2017年受审,应适用哪个司法解释?(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答案解析】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2.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1)3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1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因为新法更重。

旧法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新法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

同样的行为,如果只有抽象的危险,而没有具体的危险,按照新法构成犯罪,按照旧法则不构成犯罪。

2答案: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201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新的司法解释更轻,对甲更有利。

3答案:B第四章 犯罪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犯罪的概念2220%第十三条犯罪的分类1110%无考点一 犯罪的概念1.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2019法考讲义-第01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1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法的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杨艳霞

第一章 刑法概说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法的解释1012100%无直接法条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110%无直接法条说明:考查次数按照年份统计,不按照题目的数量统计。

分值按照题目的分值统计,只统计以本考点为主的题目,夹杂在其他题目中的不统计。

以下各表均按照此标准统计。

2018年,司法部未公布试题和答案,故无法统计。

考点 刑法解释1.将“非法制造大炮”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是否合法?(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1【说明】由于官方未公布2018年法考的试题和答案,所以我们收集的试题都是考生的“回忆版”,内容和真题可能有一定的出入。

以下的2018年真题都是“回忆版”,不再一一说明。

【考点】刑法的解释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2/51)2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陷阱点拨】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考生记住一个原则即可:对于这些行为的认定与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相同,这些犯罪仅仅是将犯罪场地搬到了互联网上,或者是使用了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而已。

实际上,《刑法》第287条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立法当时,互联网还不发达,所以立法者使用了“计算机”这个名词,将其替换为“互联网”即可。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3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1答案:合法。

这一解释是合法的当然解释。

因为大炮和枪支同类,且更危害公共安全。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危害结果2220%无因果关系1020100%无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1答案:D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考点2 犯罪预备考点3 犯罪未遂考点4 犯罪中止*【知识点结构】*【知识点讲解】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

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2019法考讲义-第11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消灭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1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消灭制度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杨艳霞

第十五章 刑罚消灭制度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追诉时效3530%第八十七条到第八十九条考点 追诉时效1.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0)1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

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

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2.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60)2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

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

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

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1013100%第二百三十二条到第二百三十五条侵犯自由的犯罪1011100%第二百三十八到第二百三十九条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4540%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1答案:B 2答案:AC侵犯名誉的犯罪2320%第二百四十六条刑讯逼供罪2420%第二百四十七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210%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考点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1.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

2019法考讲义-第07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阻却事由-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7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责任阻却事由-杨艳霞

第八章 责任阻却事由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刑事责任年龄4640%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4440%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3330%第十八条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3420%无直接法条期待可能性1014100%无直接法条单位犯罪4640%第三十、三十一条说明:每年刑法分则考查的对犯罪嫌疑人自己作伪证、销赃、毁灭证据的认定都是在考查期待可能性理论。

考点一 刑事责任能力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1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2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3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

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1答案:D2答案:A3答案:C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2019法考讲义-第14节 考题点评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4节 考题点评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杨艳霞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扰乱公共秩序罪5750%第二百七十七条到第三百零四条妨害司法罪1013100%第三百零五条到第三百一十七条妨害文物管理罪1110%第三百二十八条危害公共卫生罪1110%第三百三十条到第三百三十七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10%第三百三十八条到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6860%第三百四十七条到第三百五十七条造毒品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1210%第三百六十三条物品罪考点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2016/2/19)1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

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

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2.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0)2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3.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2/19)3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1答案:C2答案:CD3答案:A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难度系数】***4.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2019法考讲义-第05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阻却事由-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5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阻却事由-杨艳霞

第六章 违法阻却事由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正当防卫1011100%第二十条紧急避险2220%第二十一条被害人承诺3320%无直接法条自伤1110%无直接法条考点一 正当防卫1.甲、乙均为水果摊摊主,二人发生矛盾。

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起来继续伤害自己,又用扁担猛击甲的头部数下,导致甲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查明,甲倒地后即已昏迷,请问对乙的行为如何认定?(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答案解析】防卫人基于一个行为意志发动的防卫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就可以评价为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而不应当进行人为的分割。

如果将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独立地认定为故意犯罪,明显不利于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对于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短暂时间内实施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防卫过当(量的过当)。

即,不能将乙后来打击甲头部的行为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应把其前后两个行为一体化认定为防卫行为。

由于甲当时已经倒地,乙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陷阱点拨】“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是一个很新、很重要的概念,它是判断本文及“昆山反杀案”那种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短暂时间内又实施了一定行为的案件的性质的重要理论依据。

请考生掌握。

2.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1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3.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

2019法考讲义-第12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1)-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2节 考题点评班 侵犯财产罪(1)-杨艳霞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抢劫罪1017100%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盗窃罪1022100%第二百六十四条诈骗罪1012100%侵占罪1013100%第二百七十条敲诈勒索罪4440%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1210%第二百七十五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10%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说明:有的考点,一年考了数次。

比如盗窃,总共有16道题。

考点一 抢劫罪1.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0)1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

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

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

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

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

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

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

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

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16)2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3.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1答案:ABD2答案:C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亦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指各共犯⼈的故意犯罪⾏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的⽅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罪、放⽕罪等,既可以由⼀⼈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以上共同实施。

当⼆⼈以上共同故意杀⼈或放⽕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分则的有关条⽂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2、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明⽂规定必须由⼆⼈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 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就不可能由⼀个⼈单独实施。

对这类犯罪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

本⽂来源:考试⼤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实⾏犯罪之前,各共犯⼈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犯罪进⾏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般是指⼆⼈以上为了实⾏特定的犯罪,以将各⾃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进⾏的谋议。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刚着⼿实⾏或者实⾏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如果各共犯⼈是在刚着⼿实⾏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为,则各共犯⼈均应对共同犯罪⾏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先⾏为⼈已实施⼀部分实⾏⾏为后,后⾏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为⼈就其参与后的⾏为与先⾏为⼈构成共同犯罪。

⾄于后⾏为⼈就其参与前的⾏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例如,甲意欲抢劫⽽对A实施暴⼒,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与甲⼀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仍然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对其实施暴⼒,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广州分校-杨艳霞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0801

广州分校-杨艳霞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0801

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2006-2010年)杨艳霞第一章1.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次)第二章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投放危险物质罪(2) 3. 谎报安全事故罪(1)4. 重大责任事故罪(1)5.破坏交通工具罪(1)6.交通肇事罪(3) 7.盗窃枪支罪(2)8.非法持有枪支罪(1)9.爆炸罪(1)10.危险物品肇事罪(1)11.失火罪(1)1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13.破坏交通设施罪(1)第三章1.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2. 伪造货币罪(1)3.变造货币罪(1)4.信用卡诈骗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6.生产假药罪(1)7.使用假币罪(3)8.保险诈骗罪(1)9.侵犯著作权罪(1)10.非法经营罪(3)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2.逃税罪(1)13.洗钱罪(1)14.高利转贷罪(2)(1)15.走私文物罪第四章1.故意伤害罪(6)2. 故意杀人罪(3)3. 绑架罪(4)4.过失致人死亡罪(1)5.非法拘禁罪(2)6. 侵犯通信自由罪7.私自毁弃邮件罪(1)8.虐待罪(1)9.强制猥亵妇女罪(1)10.强奸罪(3)11.拐卖妇女罪(3)12.收买被拐卖妇女罪(1)13.强迫劳动罪(1)1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15.虐待被监管人罪(1)16.非法侵入住宅罪(1)第五章1.抢劫罪(10)2.诈骗罪(8)3.抢夺罪(6)4.侵占罪(3)5.职务侵占罪(1)6. 敲诈勒索罪(2)7.故意毁坏财物罪(2)8.盗窃罪(15)第六章1.赌博罪(1)2.组织卖淫罪(1)3.包庇罪(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5.帮助毁灭证据罪(3)6.非法行医罪(1)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8.妨害公务罪(1)9.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1)10.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1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12. 脱逃罪(2)13.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14.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15.贩卖、制造毒品罪(5)16.非法持有毒品罪(1)17.盗掘古墓葬(1)18.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第八章1.贪污罪(3)2.受贿罪(5)3.行贿罪(3)4. 私分国有资产罪(1)5.挪用公款罪(4)6.单位受贿罪(1)7.单位行贿罪(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第九章1.滥用职权罪(1)2. 徇私枉法罪(1)3. 私放在押人员罪(1)4.玩忽职守罪(1)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 1第七章、第十章无历年涉及的罪名统计(不仅包括每道题实际考查的罪名,也包括出现在选项里的罪名):2010:涉及35个罪名。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杨艳霞

专题六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次】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考点2自然人行为主体考点3单位行为主体考点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考点5期待可能性*【知识点结构】参见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示例。

*【知识点讲解】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考点2 自然人★★★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2019法考讲义-第15节 考题点评班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5节 考题点评班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杨艳霞

考点三 受贿罪、行贿罪1.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2)1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2.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

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

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

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1)2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3.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2)3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4.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63)4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

2019法考讲义-第10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10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杨艳霞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没收1210%第六十四条累犯3330%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量刑情节1210%无直接法条自首、坦白、立功1014100%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刑罚裁量2320%无直接法条缓刑4640%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4640%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一条考点一 刑罚的裁量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

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

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2/10)1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考点二 没收《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2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考点三 累犯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0)31答案:B2答案:B3答案:D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考点四 自首、坦白与立功1.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9)1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责任概述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责任概述

2019法考主观要件必背考点:责任概述
一、责任概述
客观上存在不法事实是责任的前提,责任又是刑罚的前提。

不法→责任→刑罚
1.“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现代刑法坚持的责任主义是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2.责任内容包括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规范责任论是承认心理责任论前提下的进一步完善,规范责任论是目前刑法的通说。

3.责任要素是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积极的责任要素与消极的责任要素。

积极的责任要素即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是司法机关需要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

消极的责任要素即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正面该要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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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故意犯罪1014100%第十四条事实认识错误1015100%无过失犯罪104100%第十五条
说明: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考查经常结合对刑法分则的考查进行,因此年年都有数道题目。

考点一 故意犯罪
1.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1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2/5)2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5)3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答案:A
2答案:D
3答案:D
【答案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D选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D选项说法错误。

4.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2)1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2)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考点】不同犯罪的故意内容
【答案解析】不同的犯罪,其对故意的内容的要求也不相同。

考点二 事实认识错误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

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

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3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1答案:A
2答案:C
3答案:AD
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1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3.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

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6)2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分析】丙利用甲的不知情的行为造成丁死亡。

对于丁的死亡,丙比甲具有更大的支
配性,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陷阱点拨】本题真正疑难的是选项D。

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正犯后正犯”,是对间接正犯理论的扩张。

大家知道,在传统的间接正犯理论中,被利用者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传统理论无法解决本案这种情况。

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德国刑法理论发展出“正犯
后正犯”这样的概念。

根据该理论,对于利用他人的行为犯罪的人,即使被利用者是完全
有责的行为人,只要利用人的意思支配比实行人的实行支配具有更大优势,利用人仍然可
以成立间接正犯。

该理论由Lange提出,经过罗克辛(Roxin)教授的发扬光大,现在已经
成为德国的通说。

我国台湾地区也接受了这样的理论。

“正犯后正犯”理论的实质仍然是传统间接正犯理论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4.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7)3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

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
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1答案:CD
2答案:ABCD
3答案:A
5.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1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三 过失犯罪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2/53)2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

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

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

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2012/2/52)3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3.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2/6)4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1答案:C
2答案:BCD
3答案:ABCD
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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