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尚处于未脱离白发状态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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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尚处于未脱离白发状态的社会救助

作者:张景峰,胡楠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第5期

摘要:全国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蕴含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范中,地方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蕴含在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或者专门的司法鉴定援助

规范性文件中。全国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并未实现司法鉴定援助制

度全国范围的统一。司法鉴定援助仍然属于尚未脱离自发状态的社会救助类型。现行的自发性

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有待于转化为全国范围较为完整、系统、统一的自觉状态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5.002

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5-0007-09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学术研究上又称为司法鉴定救助、司法鉴定援助等,本文采用司法鉴

定法律援助的概念。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①(以下简称

《决定》)生效以后,贵州省、重庆市、浙江省、陕西省、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等七省市(按照《决定》生效后制定的先后顺序排列)进行了省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成为司法鉴定相

对先进的地方立法例。作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法律,《决定》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

没有制度设计;贵州省、重庆市、陕西省、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等六个省市在省级地方条

例中设计了明确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而各地制度设计及运转在实际中又存在差异。加强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研究,对推动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

结合现有文献资料、实际运转资料和地方条例等,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进行探索,祈请指正。

1 全国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

1.1 司法鉴定专门法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

《决定》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法。由于司法鉴定立法时博弈激烈,最终未能制定以法命

名的司法鉴定国家法,而是制定了调整内容较为单一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条文仅有十八条,容量有限。司法鉴定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是由于意见不一致、争论很大,很多问

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由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本上不属于当时亟须解决的事项,属于

小众问题,也就没有在出台的《决定》中体现出来。《决定》实施10余年后,社会救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重视,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即是其反映。《决定》中没有涉及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也成为理论研究和立法研讨关注的问题。

1.2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

《决定》虽然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但是并非没有全国范围内的规范。

1.2.1《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

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③(发

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

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

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在部委规范性文件层面确定了司法鉴

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不是关于司法鉴定救助的专门、集中、系统化的制度设计,而是司法鉴

定收费制度个别条款的部分规定。就其内涵来看,也是围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减收或者免

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来规定的,而未关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其他问题(也不宜关涉司法

鉴定法律援助的其他问题),并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整体性制度设计。即使这一规定本身也有

值得研究的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

(1)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原则上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原则上与法律援助条件相衔接。根据这一规定.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不但可以因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还可以凭法律援助机

构提供的有效证明,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的减免。国家、社会等

通过有条件地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为需要获得法律救济的弱势群体提供直接和

间接保障。在部委规范性文件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的立法例,

对于地方立法会产生一些影响。

(2)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又不限于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等同。如果鉴定责任先期承担人确有困难,却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根据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的办法,是比较难以得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然而需要获得司

法鉴定法律援助者怎么办?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

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也就是说仍然可能得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因此,在一定意

义上,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要求在规范层面低于法律援助条件要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对

象范围可以不同于法律援助的范围。这种立法例,也会影响到地方立法。

(3)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与费用承担。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④,法律援助的费用即资金支持主要来源于财政。《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责任的

规定,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不但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完善⑤,改变了《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单一属于律师责任的模糊定位,

而且促进法律援助在全国全面展开,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决定》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责任的规定,自然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与费用承担没有设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没有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的规定,但是设计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的承担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从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首先,司法

鉴定机构通过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支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

定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其次,没有其他责任主体承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实际上

包含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定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属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司

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设计,与1996年《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的原理与技术基本一致,将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

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这一部委规范性文件关于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的立法例,是否符合司法鉴

定法律援助责任归属的时代要求和原理定位,值得进一步研究。

1.2.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

2005年9月6日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

仲裁费”属于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鉴定费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司法鉴定费,一种

是非司法鉴定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使用范围,当然也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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