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尚处于未脱离白发状态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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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高院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特提出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利益诉求呈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强烈。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的守护》基础通关

《公平正义的守护》基础通关

8.2 公平正义的守护(解析版)一、单选题1.法律援助,是把党和政府的法治温暖送到千家万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人群,一直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这一制度()①没有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①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①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①是特殊人群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2.人们向往公平,追求正义。

下列制度体现公平正义的是()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①失业保险制度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①高龄老人津贴制度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①3.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核心,可以简单归纳为在使用智能技术的同时还是要保留纸质凭证、人工服务等传统方式。

对上述材料认识正确的有()①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成为老年人生活的唯一障碍①关爱老年人,应该让他们在生活中充分享受特权①国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公平正义①政府关注老年人遇到的困难让服务更有温度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4.小军在公交车上目睹一黑衣男子行窃后,没有在乘客众多的公交车上与其正面交锋,而是用手机微信偷偷报警,并跟随下车,一路远远尾随。

在小军的准确定位下,小偷很快被抓获。

小军的行为启示我们()①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①要敢于同非正义行为作斗争①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①与非正义行为做斗争要讲究策略与方法A.①①①B.①①①C.①①①D.①①①5.实行公正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以下对于公证制度的认识,错误的是()A.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B.实施公证制度能够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C.公证机构在公证后可以不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D.公正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0.2021年3月31日,临海市孙安琪和周文杰两个少年救助落水女童事件被众多媒体报道。

媒体点赞两个少年:机智反应快、冷静不怯场、坚定不慌张!学习这两个少年的义举,我们青少年应该()①马上下水救援,守护生命①增强守护正义的勇气和智慧①奋不顾身,敢于牺牲奉献①讲究策略,见义“智”为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7.为避免惹麻烦,5名大学生先录像留有证据再救倒地的男子。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通过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方式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存在困难。

首先,我国法律对司法救助制度仅有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当事人应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什么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难以准确认定;其次,外地当事人及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回到当地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内容过于狭窄。

1、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使得其他案件贫困当事人无法依法得到救助。

2、司法救助的对象狭窄,弱势群体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且占较大比例,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及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

3、司法救助的内容狭窄,除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外,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救济措施,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真正获得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

目前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其与司法救助制度相互独立,导致很多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律援助,虽然这些当事人因减免诉讼费用进入了诉讼程序,但由于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常常是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如果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代理律师,其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

三是法院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以笔者所在的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为例,近年来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费用持续上升,每年多达数十万元,但由于贫困群体数量较大,法院显得力不从心。

当事人常常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探微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探微

2 0 0 9 年 1 0月, 深圳市司法局 出台《 深圳市司法鉴定援
助 办法 》 , 全文 1 7条 , 分 别 从 司法 鉴 定 援 助 的 意 义 、 受 理行 政 区域 范 围 、 申请 的条 件 、 司法 鉴 定援 助 类 别 以及 申请 的程 序 进行 了细 致 的规 定 。2 0 1 1 年 1 2月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出 台 《 云 南 省 司 法 鉴 定 法 律援 助 工 作 实施 办 法 》 , 全文共 1 9条 ,
待 遇 的 当事 人 、 丧 失 劳动 能力 、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老年 、 残 疾 当 事 人 以及 在 追 索 赡养 费 、 抚养费 、 抚育费、 劳动 报 酬 和 在 道 路交通事故 、 其 他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确 有 困难 的 当事 人 等社会弱势群体 。 二、 当前 司法 鉴 定 援 助 制 度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

司法 鉴 定 援 助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意义 、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的内涵 、 管
理机构、 获得 服 务 的条 件 、 终 止援 助 的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以及 经 费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了详 细 的 规 定 。2 0 1 2年 昆山 市 法 院
合 法 运 行 。2 0 0 6年 8月 , 随着 《 四 川 省 司法 鉴定 援 助 暂 行
当前司法鉴定援助的法律条文零散地 出现在许多法规 中, 国家层面 的法规主要为《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 款管理暂行 办法》 。省级层面 的立法主要有 四川、 湖北、 重 庆和云南四省,分别为 《 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
司法 鉴定援助制度 的制定 , 在很大程度上将使打不起 官司的当事人, 最终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 自己合法的权利 ,

2022年-2023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政法干警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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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政法干警公安之政法干警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35题)1、诗歌,这一文学皇冠上最古老而璀璨的明珠,在当代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境况。

一面是大众偏见的______,譬如“诗歌就是分行”“写诗是无病呻吟”等论调甚嚣尘上;一面是诗歌内部的______,学术话语与商业话语分庭抗礼,业内与大众水火不容。

A.蔓延抵触B.流行分歧C.横行分裂D.干扰争议【答案】 C2、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无生活收入来源的寡残孤独、遭受天灾人祸而使生活一时变得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生活在国家规定最低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生存保障制度。

A.“希望工程”为上不起学的青少年提供帮助B.单位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C.为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D.供养“五保”人员【答案】 D3、当乌贼遇到敌害时,黑囊里的墨汁会迅速喷射出来,这是为了:A.更好的攻击B.毒昏敌害C.掩护逃脱D.毒死敌害【答案】 C4、文学从诞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地承载了过多的负担。

作为传播思想的一种主要工具,必然要得到足够的重视。

正是这种社会层面的重视,倒使得文学最基本的功能,也就是娱乐化,一直被置于最被忽视的境地。

网络文学之所以能够回归文学的本来面目,是和其几乎不受约束的生长状态密切相关的。

因为极少受约束,故而人人都是读者,也同时是作者,这种全民参与文学的情形亘古绝无,网络文学就此脱离传统文学而存在,并且愈发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来。

A.社会层面的重视是文学脱离本来面目的主要原因B.网络文学和传统文学的区别C.网络文学的生命力不可限量D.网络文学的娱乐化回归了文学的最基本功能【答案】 D5、太阳能电池只要______光照、温度、湿度等条件下,转换效率就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衰减,因此大多数太阳能电池都通过“初始”效率来进行评价。

如果电池是像晶体硅这样的材料,性能上还相对______;而如果涉及无定形硅即非晶硅,情况将完全不同,在经过暴晒后其导电性能会显著衰退,这种特性被称为SWE效应。

法律援助法测试题及答案

法律援助法测试题及答案

法律援助法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援助法规定,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 经济困难B. 身体残疾C. 年满18周岁D. 以上都是答案:A2.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咨询B. 法律文书C. 法律诉讼D. 法律培训答案:A3.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A. 身份证明B. 经济困难证明C. 案件相关材料D. 以上都是答案:D4. 法律援助的申请时间有何规定?A. 案件开始前B. 案件进行中C. 案件结束后D. 以上都是答案:A5. 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者是谁?A. 法律援助中心B. 律师事务所C. 法院D. 检察院答案:A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情形下,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A. 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B. 因身体残疾无法自行诉讼C. 因文化程度低无法理解法律文书D. 因年老体弱无法自行诉讼答案:A, B, C, D2.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哪些服务?A. 法律咨询B. 代写法律文书C. 代理诉讼D. 法律培训答案:A, B, C3.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申请人经济困难C.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D. 申请人年满18周岁答案:A, B, C4.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包括哪些步骤?A. 提交申请B. 审核资格C. 指派援助律师D. 签订服务协议答案:A, B, C, D5. 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A. 经济困难的公民B. 身体残疾的公民C. 年老体弱的公民D. 未成年人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法律服务。

(对)2. 法律援助仅针对刑事案件。

(错)3. 法律援助的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出。

(错)4. 法律援助服务可以由志愿者提供。

(对)5. 法律援助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

(错)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法律援助的意义。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6.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6.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模拟试卷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就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

依相关法律,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中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B)法国的法律,因为仲裁机构位于巴黎(C)适用法院地法律(D)美国的法律,因为一方当事人为美国籍2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2011年试卷一第47题)(A)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

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

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4 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47题)(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5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2013年试卷一第47题)(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6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49题)(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将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日程,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委托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骨干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组织广大群众和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让全体公民了解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取得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支持。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针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密切协商,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理性评析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理性评析

鉴定援助与 诉讼 中的鉴定援 助 , 其功 能不 同。然而 . 但 鉴定援助 制度 固然是 国家提供 的善 品 , 有如 下 问题 : 势 当事人 对 但 弱
鉴 定 援 助 的 强 烈 需 求 与 鉴 定 的 启 动 权 、 家 提 供 鉴 定 援 助 的 能 力 存 在 矛 盾 , 担 援 助 的 鉴 定机 构 市 场 化 倾 向与 公 益 化 责 任 国 承
司法 鉴 定 的援 助 制 度 在 现 代诉 讼 程 序 中必 不 可
少 。它 具 有 如 下 的 重 要 功 能 : 以 实 现 弱 势 当 事 人 的 可 起诉 愿 意 , 补 当事 人 举证 能 力 之 不 足 . 使 庭 审 中 弥 促
通 过 诉 前 鉴 定 援 助 做 出 的 鉴 定 意 见 , 该 是 没 有 应
的浪费 以及 进行 鉴定 援助 的鉴 定机构 不堪 重负 。
关 提 出 申请 , 到后 者 的许 可后 , 由其 指 派 或聘 请 得 方
鉴定 人 。而在 刑事 公诉 案 件 中 , 当事人 只能 申请 重新
鉴 定 或 补 充 鉴 定 , 初 次 申请 权 都 没 有 。 在 这 样 的 鉴 连
有 法 律 文 本 规 定 方 面 的 制 度 性 冲 突 , 在 实 践 中 遇 到 又

反 驳并 申请重 新鉴 定 的 , 民法 院应 予 准许 。这 暗示 人
着, 假若 对 方 当事人 没 有异 议 , 或虽 然反 驳但 无证 据 , 或 者未 申请 重新 鉴 定 的 , 时该 鉴定 意 见具 有证 据 能 此 力 。尽 管存 在 这种 妥协 的规 定 , 但是 诉 前 的鉴定 援助 制 度仍 然存 在 如下 问题 : 事 自诉 与行 政诉 讼案 件 中 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0•【字号】苏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7]33号2007年9月1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确保诉讼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保障经济困难的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在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探索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申请人困难救助等新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救助机制不够健全、救助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影响了人人平等享受法律公正权利的实现。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为“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要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聚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着力打造素质过硬、专业精湛的工作队伍,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化、全方位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行动措施(一)设立专门热线。

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各地根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热线专席,专门接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咨询。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网设立未成年人服务专区。

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可以转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团队解答。

(二)开展专项服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配备专门力量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等专项服务,方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建设专业队伍。

组建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家库。

各省(区、市)遴选推荐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律师,参加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师资培训,并在本地区开展全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各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入库律师实行上岗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四)降低援助门槛。

中级社工师22年版 第3章 第5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中级社工师22年版    第3章 第5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2022版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第五节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一部分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第就业救助的对象、方式、目标(高频考点)(20年单选7)(17年单选7)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2.方式(超高频考点)(20年单选7)(17年单选7)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方式补贴吸纳低保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如交通协管员、辅警、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员等;○3.目标低保家庭中至少保证1名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

第就业救助程序(高频考点)(20年单选7)(18年多选64)1.申请本人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登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3.就业服务(1)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服务;(2)安置到公益岗位;(○3)正在享受救助金的低保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接受适应岗位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减发或停发本人的低保金;4.就业扶持政策(超高频考点)(20年单选7)(18年多选64)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等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第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高频考点)(22年多选64)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二)法律援助的形式与范围(高频考点)(22年多选64)1.法律援助的7种形式(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4)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代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2.范围(22年多选64)(1)行政、民事案件代理9种情形受经济困难限制:行政案件代理: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低保待遇;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民事案件代理: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⑤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⑥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⑦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⑧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5种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①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②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③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④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刑事案件的一般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实施犯罪行为人,另一方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人;实施犯罪行为人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的称呼是不同的,在调查、侦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称被告;被犯罪行为所侵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称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称自诉人;诉讼案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可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4类人员: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③自诉讼案件的自诉人;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3)常规法律帮助①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②由法律援助中心每日值班律师来完成;③每日值班律师对来申请法律援助不涉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4)指定刑事辩护的7类人员(22年多选64)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自己没有委托律师做辩护,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法院都会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免费指定辩护律师①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精神或智力有障碍的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⑤申请法律援助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⑥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5)申诉再审、抗诉案件①申诉再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申诉或申请再审;②抗诉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③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④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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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论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构建
据此 , 中等 收入水 平 以下 , 弱智 、 残疾 等都属 于援 助范畴 。
关困行政执法 设立 的鉴定性 质的机构 ,如产 品质量检 测
机构 等 。南于 这部分 鉴定机构 为“ 官办 ” 性质 . 此 , 部 这
分机 构应 当作 为 国家 司法鉴定援 助 的主要承担 者 、主 力
军, 南其代表 国家对诉 讼中特定 的 当事 人进行鉴 定援助 。 这种 模式至少有 个好 处 : - 可 以节 省 国家经费 ,冈 是
如 侦查阶段 的公安机笑 、 诉阶段 的检 察 院 、 判阶段 的 起 审 人民法 院的同意。 2 审查 。司法行政机 关对 申请进行实 质审查 , 合条 、 符 件 的决定受 理 , 合条件 的, 不符 决定不受理 , 同时告知行政
复泌的权利 。同级政府 或上级 司法行政 部 门根 据复议 申
司法鉴定事项纳 入援助 范同 。当然 ,鉴 定援助 的条件 和 范同体现 了保 护个人权利 与维护 国家公 权 的对立 统 一关
系 ,囤家必须在二 者之间找 到适 当的平衡 ,既不 能 冈强 调国家权利 而忽略私人权利 ,也不能 因强调人权 而置 国
入是 非常大 的 ,有些仪器设 备 为实际 T作 所必需 ,但利 用率 却很少 ,再 加 卜日常维护 ,投入就更 大 ,如果把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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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

( ) 一 鉴定援 助的条件 和范 围
C 咖 J 硼撇 LO 咖 0 F
查机 关 因履行 职能而设 立 的内部 司法 鉴定机构 和行政 机
鉴定援 助的条件 ,就是低 于何种标 准 的人 才能接受 国家的援 助义务 。这个标 准 , 从理性上 讲应是 社会一般水 平, 比如一般经 济条件 , 般智 力状况 , 一 一般行 为能 力等 。

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之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之完善

费用的性质为“ 公益性服务 费” 细化收 费标 准的确立依据 , , 对新增 的“ 大类” 定项 目的收 费实行 价格 审批 制度 , 三 鉴 强
化对 司法鉴定” 协议收 费” 的监管。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 鉴定 费用; 收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 : 9 5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7 5 2 1 )2— 0 2— 3 D 1. A 10 6 6 (0 10 0 1 0

法学 系 , 江西
赣州
3 10 ) 40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办法》 《 基本 实现 了对 司法鉴定 收 费的统一 管理 , 具有进 步之 处。然而 , 国司法鉴定收 费 我
管理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 可以从 以下几方面进 行 完善 : 宽《 拓 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 办法》 的适 用范围 , 明确 司法鉴 定
谌 宏伟 , 肖羽飞 : 国司法鉴 定收 费管理之 完善 我
第 4期
其收 费标 准 应该 由省 级 主管 部 门 确 定 。但 是 , 补贴 , 属 于 司法鉴 定 收 费 范 围 , 不 由人 民 法 院按 照 国 项 目, 这一点在某些地 方并未得到执行 。譬如 , 北京市发 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 ) 四 强调 了司 法鉴 定 收 费仍 属 于 法律 援 助 的 范 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 围 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 ( 司法鉴定 收费管理办法 ) 的通 。 在 20 0 5年 我 国司法 鉴定 社会 化 改革 正式 启动 之 知》 的通知( 以下简称《 北京通知》 第 3 ) 条规定 , 新增 后, 司法鉴 定是 否仍 然 属 于 法 律 援 助 的 范 围 , 方认 的法 医、 各 物证 、 像 资料 类 司法 鉴 定 服 务 , 司法 鉴 声 由 识并不统一。在此背景下 , 办法 》 1 《 第 7条重 申: 对 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 主 于 符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受 援 人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提 管部 门另有 规 定 的 , 其 规 定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凭 从 供 的 有效 证 明 , 申请 司法 鉴 定 的 , 司法 鉴 定 机 构 按 照 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 有 关规 定 减收 或 者免 收 受 援 人 的 司法 鉴 定 费用 。对 委、 司法部关于 印发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 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 但确有 困难的 , 司法鉴定机 知》 的通知( 以下简称 《 上海通知》 第 4条也有类似 ) 构 可 以酌 情减 收 或 者免 收 相 关 的 司 法 鉴 定 费用 。该 规定 。北京 、 海 等 地 主 管 部 门 实 际 上 是 将 其 对 新 上 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 意义重大。 增 的“ 大类 ” 定项 目的定价权 “ 交 ” 了鉴 定 委 三 鉴 转 给 ( ) 五 明确 了收 费争议 解 决方 式 托双方 , 从而违背了《 办法》 的规定。 在《 办法》 出台之前 , 委托双方 因司法鉴 定收费 ( ) 协议 收 费” 五 对“ 的监 管缺位 发 生 争议 之 时 , 了 可 以 向价 格 主 管 部 门或 司法 行 除 对 于“ 大 类 ” 外 的 司 法鉴 定 项 目, 些 地 方 三 之 某 协 , 政部门举报、 投诉之外 , 是否还可 以申请仲裁或提起 规定 实行 “ 议 收 费 ” 即 由委 托 方 与 鉴 定 机 构 协 商 诉 讼 , 律上 并 无 明 确 规定 。对 此 , 办法 》 2 法 《 第 1条 确定 鉴 定费 用 。“ 协议 收 费 ” 实质 是 按 照市 场 规 律 的 明确 规定 : 因 司 法 鉴 定 收 费 发 生 争 议 的 , “ 司法 鉴 定 确定 司法 鉴定 服 务费 用 。然 而我 们 注 意 到 : 1 实 行 () 机 构 应 当 与委 托 人 协 商 解 决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 协议 收费 ” 的鉴 定项 目的市 场 化程 度 并 不 高 。相 对 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于 “ 大类 ” 三 鉴定 项 目而言 , 国从 事 “ 大类 ” 目 我 三 项 之外 的鉴定 的鉴 定机 构 、 定 人 数 量 十 分 有 限 , 践 鉴 实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 办法》 一 《 的适 用 范 围比较狭 窄 当中基 本上 是 “ 地 ( ) 托 鉴定 ” 委 托 方 实 际 上 就 近 委 , 《 办法》 2 第 条规定 :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 并没有多大的市场选择空间。( ) “ 2 鉴定委托双方存 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 , 在诉讼 活动 中运用科学 技术 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方对鉴定 的需求往往是 或 者 专 门知识 对诉 讼 涉 及 的 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 鉴 别 和 刚性 的 , 而 委 托 方 一 般 并 不 了解 与 鉴 定 相 关 的 专 然 判 断 并提 供 鉴 定 意 见 , 司法 鉴 定 机 构 向 委 托 人 收 业 知识 , 缺 乏 充 分 的 市 场 竞 争 且 缺 乏 政 府 定 价 或 由 在 委 协 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可见 ,办法》 ” 《 仅仅适用于“ 诉讼 指导 价指 引 的 情 况 下 , 托 方 在 “ 议 收 费 ”中明 显 活动 中 ” 司法鉴 定 收 费 。但 实 际上 , 仲裁 及 其 他 处 于不 利地位 。 ( ) 事 “ 大 类 ” 外 的鉴 定 的 鉴 的 在 3从 三 之 非诉 讼法 律 事 务 中 , 定 人 往 往 也 接 受 委 托 提 供 大 定机 构 少 、 定 人 少 , 鉴 鉴 因而 鉴 定 机 构 极 容 易 形 成 “ 价 量 的鉴定服务 , 此类鉴定的收费并不适用于《 办法》 格联 盟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 总 而 言 之 , 阶 段 对 。 , 现 ( ) 费性 质仍 有待 进 一步 明确 二 收 “ 大类 ” 三 之外 的鉴定 项 目实行 “ 协议 收 费 ” 身并 没 本 《 办法》 2条 规定 了鉴定 收费 的性 质为 服务 有 问题 , 第 但绝 不 能 因此而 放 松对 “ 议 收 费 ” 协 的监 管 。 费, 但该项服务费究竟是商业性( 经营性 ) 还是公 不过 , 们发 现 各 地 对 “ 议 收 费 ” 监 管 基 本 上 是 的, 我 协 的 益性的 ,办法》 《 并未明确。实际上 , 这一问题事关宏 缺位 的。 旨 , 容 回避 。这 是 因 为 , 不 如果 司法 鉴 定 服 务 费 是 商 三 、 善的 建议 完 业 性 的 , 国家应 尊 重市 场 规 律 , 则 只有 在 极 为 特 殊 的 ( ) 宽《 一 拓 办法 》 的适 用 范 围 情 况 下才 能 对 价 格 进 行 干 预 ; 如 果 司法 鉴 定 服 务 但 笔者认为 , 当将《 应 办法》 的适用范 围拓 展至仲 费是 公益 性 的 , 国家 对 鉴 定 费用 进 行 监 管 就 “ 正 裁及 其他 非诉 讼 法律 事 务 中 的鉴定 。这 是 因为 : 1 则 名 () 言顺 ” 。 无 论 是 司法 鉴 定 , 是 仲裁 以及 其 它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还 ( ) 费标 准 的确 立依 据 过 于抽 象 三 收 务 中 的鉴 定 , 它们 在 本质 上是 一 致 性 的 , 即均 是 鉴 定 司法 鉴定 收 费 标 准 的确 立 依 据 必 须 具 体 明确 , 人依 法接 受 委 托 , 用 科 学 技 术 或 专 门知 识 对 某 些 运 因为 它是 对鉴 定机 构 收费 特别 是 对 “ 议 收 费 ” 协 进行 专 门性 问题进 行鉴 别 和 判 断并 提 供 鉴 定 意 见 的 一 种 监 管 检查 的重 要 依 据 , 是 仲裁 机 构 或 法 院对 司 法 活动 。( ) 也 2 决定 鉴 定收 费 的最 关键 因素 是 鉴 定成 本 , 鉴定收费争议进行裁决 的重要依据 。《 办法》 4条 般 而 言 , 一 鉴 定 项 目并 不 会 因 为 是 处 在 诉 讼 活 第 同 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 当按照有利 于司法鉴定 动 中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而在成本上有所差异。 “ 事业 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 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 ( 明确 司法鉴定 费用的性质为“ 二) 公益性服 务 该 规定 显 然过 于抽 象 , 可操 作性 不强 。 费” ( ) 宜对新 增 的 “ 大 类 ” 定项 目实行 “ 四 不 三 鉴 协 我 国对“ 三大类” 鉴定项 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 议 收 费” 价, 其收费性质为公益性服务 费。但对 于“ 大类 ” 三 按照《 办法》 的规定 , 于新增 的“ 对 三大类 ” 鉴定 之外的鉴定项 目, 国家并未制定基准价 , 将来是否 以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初级社会工作实务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5题)1、下列不属于社会救助手段的是()。

A.实物救助B.现金救助C.养老保险金D.服务性救助【答案】 C2、关于家庭治疗,下列说法最准确的是()。

A.焦点主要集中在家庭本身的结构和互动关系,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B.医院所推行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治疗方式C.社区医院在社区中开办的家庭病床D.医院指派医护人员到居民家中做巡回治疗【答案】 A3、矫正社会工作是依法提供的福利服务,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包括审判、监禁、社区矫正以及刑释等各个环节,其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相一致,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这是指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A.福利性B.特殊性C.系统性【答案】 C4、小王夫妻俩为送孩子去哪个学校上学发生争吵,情急之下还动手打了起来,为此两人闹得不可开交。

沟通中社工问他们:“根据刚才你们讲的情况,你们觉得问题出在哪里”社会工作者这样是为了()。

A.了解问题B.了解需求C.界定问题D.界定需求【答案】 C5、一家非营利机构主要提供就业指导服务,老王向该机构提出了生活救助方面的请求,该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小石向老王说明了情况,并且告知老王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这说明小石接案时考虑到了()。

A.决定问题的先后顺序B.决定是否需要紧急介入C.权衡是否有能力处理问题D.保证服务对象所需要的服务符合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答案】 D6、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长期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下列说法中( )不属于“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

A.低自尊B.暴力循环C.暴力正常化【答案】 D7、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社区社会工作站在学习和研究基础上为矫正对象开展了“当新人、做好事,多加分”的宣传服务活动,同时还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注意收集活动反馈信息,总结经验,以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押题宝典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情形中,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是( )。

A.刘洋家庭困难,但他被误列为某刑事案件嫌疑人,被羁押六个月,依法请求国家赔偿B.张三可能被判处缓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C.左一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两个儿子都在同村,却无人赡养,请求给付赡养费D.王丽生活困难,在京务工期间被拖欠一年的工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答案】 B2、(2020年真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临时救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临时救助申请须本人提出,不得委托他人B.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C.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受理临时救助申请D.临时救助金应当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答案】 B3、下列对捐赠人权利和义务的描述,不符合规定的为()。

A.捐赠人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B.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不可以请求交付C.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有权决定D.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答案】 B4、(2017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达到()以上。

A.1/3B.1/4C.1/5D.1/6【答案】 A5、李某与某企业计划合作成立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其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 )登记。

A.法人登记B.个人登记C.合伙登记D.联名登记【答案】 A6、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体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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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尚处于未脱离白发状态的社会救助作者:张景峰,胡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第5期摘要:全国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蕴含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范中,地方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蕴含在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或者专门的司法鉴定援助规范性文件中。

全国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并未实现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全国范围的统一。

司法鉴定援助仍然属于尚未脱离自发状态的社会救助类型。

现行的自发性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有待于转化为全国范围较为完整、系统、统一的自觉状态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5.002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5-0007-09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学术研究上又称为司法鉴定救助、司法鉴定援助等,本文采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概念。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①(以下简称《决定》)生效以后,贵州省、重庆市、浙江省、陕西省、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等七省市(按照《决定》生效后制定的先后顺序排列)进行了省级司法鉴定地方立法,成为司法鉴定相对先进的地方立法例。

作为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国家法律,《决定》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没有制度设计;贵州省、重庆市、陕西省、山东省、青海省、福建省等六个省市在省级地方条例中设计了明确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而各地制度设计及运转在实际中又存在差异。

加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研究,对推动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现有文献资料、实际运转资料和地方条例等,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进行探索,祈请指正。

1 全国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1.1 司法鉴定专门法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决定》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法。

由于司法鉴定立法时博弈激烈,最终未能制定以法命名的司法鉴定国家法,而是制定了调整内容较为单一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条文仅有十八条,容量有限。

司法鉴定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是由于意见不一致、争论很大,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

由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本上不属于当时亟须解决的事项,属于小众问题,也就没有在出台的《决定》中体现出来。

《决定》实施10余年后,社会救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重视,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即是其反映。

《决定》中没有涉及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也成为理论研究和立法研讨关注的问题。

1.2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决定》虽然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但是并非没有全国范围内的规范。

1.2.1《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③(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在部委规范性文件层面确定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不是关于司法鉴定救助的专门、集中、系统化的制度设计,而是司法鉴定收费制度个别条款的部分规定。

就其内涵来看,也是围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来规定的,而未关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其他问题(也不宜关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其他问题),并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整体性制度设计。

即使这一规定本身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1)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原则上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原则上与法律援助条件相衔接。

根据这一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不但可以因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还可以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得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的减免。

国家、社会等通过有条件地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为需要获得法律救济的弱势群体提供直接和间接保障。

在部委规范性文件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的立法例,对于地方立法会产生一些影响。

(2)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又不限于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等同。

如果鉴定责任先期承担人确有困难,却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根据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与法律援助条件相挂钩的办法,是比较难以得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

但是,对于那些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然而需要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者怎么办?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也就是说仍然可能得到相应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要求在规范层面低于法律援助条件要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可以不同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这种立法例,也会影响到地方立法。

(3)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与费用承担。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④,法律援助的费用即资金支持主要来源于财政。

《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责任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不但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完善⑤,改变了《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单一属于律师责任的模糊定位,而且促进法律援助在全国全面展开,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决定》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的规定,自然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与费用承担没有设计。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没有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的规定,但是设计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的承担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从该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首先,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支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即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其次,没有其他责任主体承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费用支出,实际上包含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定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属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设计,与1996年《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的制度设计的原理与技术基本一致,将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这一部委规范性文件关于司法鉴定费用承担的立法例,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归属的时代要求和原理定位,值得进一步研究。

1.2.2《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有所涉及2005年9月6日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属于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

鉴定费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司法鉴定费,一种是非司法鉴定费。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使用范围,当然也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费用。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司法鉴定费用在符合条件下可以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规定,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有较大差异。

首先,司法鉴定费用有条件列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即由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承担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费用,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承担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并行。

其次,在司法鉴定费用有条件列支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国家实际上成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借鉴该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地方层面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地方层面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省级层面地方法规与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省辖市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以省级层面司法鉴定地方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将省级司法鉴定地方规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研究分为省级地方法规与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两类来展开。

2.1 省级地方法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2005年《决定》实施后,贵州等省市的七个司法鉴定地方法规立法例,实际上也是其他地方法规进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重要参考对象。

笔者以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分析,主要是对该七个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基本情况分析。

2.1.1对七省市司法鉴定省级地方法规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有否设计的宏观考察贵州等七省市司法鉴定地方法规(以下相应简称为《贵州鉴定条例》、《重庆鉴定条例》、《浙江鉴定条例》、《陕西鉴定条例》、《山东鉴定条例》、《青海鉴定条例》、《福建鉴定条例》)中,贵州、重庆、陕西、山东、青海、福建等六个省市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贵州鉴定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2012年9月27日进行过两次修正,以现行生效的文本为准),在七省市中占85.7%左右;浙江省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在七省市中占14.3%左右。

由此可见,在七省市中,绝大多数的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有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占主导:省级司法鉴定地方法规没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情况为少数,基本上属于例外。

2.1.2六省市司法鉴定省级地方法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术语表达《贵州鉴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

”采用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没有采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新术语,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重庆鉴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实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需要司法鉴定援助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援助概念之外,使用了“司法鉴定援助”新概念。

《陕西鉴定条例》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义务第七项规定:“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

”《山东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青海鉴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福建鉴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参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进行。

”可见,陕西、山东、青海、福建等地方立法同《重庆鉴定条例》一样,使用了“司法鉴定援助”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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