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电力工程设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做到安全适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铁路110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当铁路电力工程电压等级为110kV 以上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计。

1.0.3铁路电力供应与铁路行车和运输安全密切相关,是铁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电力供应应满足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各个等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1.0.4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年度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线路应按远期的用电量确定;低压电力线路应按近期的用电量确定;其它电力设施及电气设备应按交付运营时的用电量确定,适当考虑发展。

1.0.5铁路电力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积极采取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铁路电力设计应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节约土地。

1.0.7铁路电力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积极推广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1.0.8铁路电力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共电网 Public Distribution Network

面向社会提供电能的电力网。

2.0.2外部电源 External Distribution System

铁路供配电系统以外的能够向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源。包括公共电网、公共电网以外的发电厂、变电站及输配电线路。

2.0.3专盘专线 Independent External Power Supply

做为外部电源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向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专用开关柜和向铁路供电的电源线路的统称。

2.0.4铁路供配电系统 Railway Distribution System

为铁路运输生产、生活供电且由铁路自行管理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网络的统称。

2.0.5电力贯通线路 Medium-Voltage Power Line along the Railway

铁路沿线连通两相邻变、配电所的主要对沿线铁路用电负荷供电的10kV或35kV电力线路。

2.0.6自动闭塞电力线路 Railway Medium-Voltage Power Line for signaling equipment

铁路沿线连通两相邻变、配电所的主要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设备供电的10kV或35kV 电力线路。

2.0.7地区变、配电所 Area Substation

设在铁路枢纽、地区、大型或特大型客运站等用电负荷集中场所的铁路变、配电所。

2.0.8灯桥 Bridge Lighting

设置在铁路站场和车场内横跨股道的桁梁上安装有投光灯等照明设备的门形构筑物。

2.0.9远动 telecontrol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遥测、遥信、遥控和遥调等功能的统称。

2.0.10远动系统 telecontrol system

对广阔地区的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系统,它包括对生产过程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和显示等全部功能与设备。

2.0.11遥测 telemetering

应用通信技术,传输被测变量的测量值。同义词:远程测量。

2.0.12遥信 teleindication,telesignalization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对设备状态信息的监视,如告警状态或开关位置、阀门位置等。同义词:远程信号。

2.0.13遥控 telecommand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改变运行设备状态的命令。同义词:远程命令。

2.0.14遥调 teleadjusting

应用通信技术,完成对具有两个以上状态的运行设备的控制。同义词:远程调节。

2.0.15视频监控 telemonitoring

应用通信技术,监视远方运行设备的状况。

2.0.16监控主站 master controlling station

对远动终端实现远程监控的工作站。

3基本规定

3.0.1铁路车站、段、装设机械通风或照明的隧道、装设照明的大桥和特大桥及沿线其它铁路用电设施都应有电力供应。

3.0.2铁路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及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宜采用集中供电方案。在外部电源发达地区,亦可采用分散供电方案、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相结合的方案。

3.0.3铁路供配电系统属不同企业管理时,分界点处电力设施的设置应方便管理。

3.0.4铁路电力设计应根据运输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装备水平。

3.0.5高原铁路应采用高原产品,亦可降容采用常规产品,但应通过计算、试验或实验。

3.0.6在改建工程中,应根据既有电力设施(含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质量、使用年限、安全可靠程度等情况,充分利用符合使用条件的电力设施。

3.0.7处于环境污秽、盐雾较大地区的电力线路的导线、杆塔、拉线、金具和户外设备的外壳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防腐措施。

3.0.8铁路电力设计应合理设置各用户的计费装置。

3.0.9铁路电力运营管理机构在段部、领工区和工区应分别设置事故抢修、检验、试验、测试设备、必要的日常维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配置大、中修设备。具体设置可参见附录A。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