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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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管理原则)第四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管理体制)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制定本市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珠海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含横琴新区、各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基本类别为基础信息、资质和许可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商事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等。

资质和许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获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信息,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编号、名称、等级、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记录;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被依法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规定年限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有行业禁入的情况,禁入期限届满后不足三年的。

(五)被依法认定为偷逃税费、存在商业贿赂和单位受贿记录。

(六)企业存在未执结的债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及监事出境的情形。

(七)欠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来源和采集方式)第七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

主要来源和采集方式有:
(一)开发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应当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二)市、区建设局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业管理中掌握的开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以及企业开发实力、开发业绩和问题等信息,由各区级建设局直接录入。

(三)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公安、消防、人防、法院以及项目开发涉及的勘察设计、审图及招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物业配套、房屋登记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

(四)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

(五)项目所在区建设局应当直接采集、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确认)第八条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
决定书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不得编造、篡改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开虚假信息。

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动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
(信用评级)第十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及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开发企业,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评级标准)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按照《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关联责任)第十二条开发企业股东为本市开发企业的,该开发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其股东开发企业同时录入该不良行为;开发企业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该开发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录入警示信用信息的,其不良行为录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等级划分)第十三条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等级确定)第十四条市住规建局定期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评级,其中,A级得分应≥170,B级得分应≥130分,C 级得分应≥90分、D级得分<90分。

(标准调整)第十五条市住规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
(披露原则)第十六条经确认的开发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规建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披露。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开期限)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基础信息披露至企业资质期满3年止,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披露期限。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审核认可,可以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
(信用发布)第十八条市住规建局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
和信用等级情况抄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国土、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信用管理)第十九条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A级企业,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企业;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优惠政策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B级企业,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按规定参与;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

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项目所在区建设局说明情况,并提交限期整改方案。

在整改期间,区建设局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不推荐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进行推荐。

D级企业,纳入各有关管理部门重点监控。

项目所在区建设局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重点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管、预售监管等各项监管;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
示;不推荐该企业及关联责任方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建议资质作降级或注销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第二十条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未整改、处理完毕的,市、区建设局不予受理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变更、换证、升级。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述材料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区建设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引起的,应当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核查并作出解答。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所在区建设局或者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开发企业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开发企业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项目所在区建设局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的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的,或者与开发企业就异议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对异议信息直接做出审查和处理,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附则
(开发企业责任)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区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系统管理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部门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评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开发企业的
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办法施行问题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

(办法施行时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第一部分基础信息及资质许可信息
第二部分良好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提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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