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收养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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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收养制度差异

中美收养制度差异

结语:
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政策法规的制订不可 照搬效仿外国,但却要考虑本国人民的基本利益。 近年来,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更新很快,中国政 府在完善法规、改进社会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但不可否认,还有很多局限与制约束缚了 中国与国际接轨,也影响到人民的实际利益。中 国目前的收养法规就是一例,它显然已不能保护 儿童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对陈规旧矩及时进行修 改,将对国家、人民和培养健康的下一代有利。

明清“义男”
关于“义男”的来源,主要是 通过买卖而来,而这种买卖多 是以婚书的形式出现的。这种 买卖有时候会被利用,即以购 买“义子”“义女”的名义实 际上来购买奴仆。当然鉴于 “义男”的双重身份,有些家 庭购买“义男”就是为了继承 或者赡养老人的目的,将“义 男”作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 不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义 男”,政府都是保护其相应的 权益的,对侵害“义男”的行 为实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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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18世纪的殖民时代
在18世纪的美国,被收养 者不能成为继承人,因为 当时的继承权只有拥有血 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收 养只是作为照顾没有家庭 的孩子的一种手段,养子 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 的。但是,随着工业革命 和大量移民的到来,产生 了大量的需要受抚养的孩 童,于是就逐渐产生了公 共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 户给家庭以及农场作为童 工的收养方式。
20世纪的美国:
明尼苏达州最先在1917年法令中将隐私和 保密引入收养条例。这些条例阻止任何一 个人窥视和记录有关收养的文件,包括亲 生父母和养父母。 20世纪前叶,美国对 收养孩子的兴趣被大大提高,这跟战争特 别是一战和二战以及流行性感冒使得婴儿 的出生率大大降低有关,同时,代替母乳 的婴儿食品如牛奶被成功试验使得收养婴 儿成为可能。但是,收养者在很多时候要 求的是健康的小婴儿。另一方面,收容所 也在为孩子寻找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教 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考察。20世 纪后期,有关于收养的很多问题开始显现, 如养子的权益纠纷和心理问题,其中养子 的认同构成(自身根源)和自卑情绪是最 多的。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中美收养制度差异——基于两国收养制度的历史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中美收养制度差异——基于两国收养制度的历史
从 社 会 学角 度 分 析 中美收 养 制度差 异
基于两 国收养制度 的历史
章丽萍 赖虹伊
摘 要 :收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 范围内的现 象,中国和美国都有较长的历史。本文在 阅读文本 的基础上 ,从历 史的角度 出发 ,分 别论述 了中国从元代 到现代和 美国自殖民时期 以来的收养制度,主要 涉及到收养的法律 、收养的 目的 、收养的原则 以及收 养的程 序等方 面 的内 容 。同时 ,对两国的收养从社会学角度进行 比较分析 ,提 出了 在社会制度 、社会组织和社会 网络三方面的差异 。 关键词 :社会学 ;中国;美国;收养制度 收养 ( A d o p t i o n )是一个人将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赋予给另一 个人的 行为。收养 问题小则关系到一个家庭 的和睦 ,大则关系 到整个 社会的和 谐。在中国和美 国,由于社会文化 、历 史发展 以及人 们思想上 的差异 , 收养制度也体现 出很多不同。本文 以时间为依托 ,阐述 了中国从元代到 现代和美国 自 殖 民时期以来的有关 收养问题 的历史 , 分 析各 自的收养 目 的 、来源以及原则等 问题并进一步对二者进行 比较分析 ,从社会学角度 观察中美在收养 问题上的不同点。 中 国 的收 养 ( 一)元代 的收养制度 元朝的收养制度实行 的范围普遍较广 ,其主要 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 准备 。元朝政府对 收养 的各个对象以及程序上都有 明确 的法律规 定:首 先 ,是对被收养人 资格 的限制 ,禁止收养异姓为子 ;其次 ,是对 收养人 资格 的限制 ,要求 收养人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 ,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 全 国推行 ;再次 ,是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 ,只在 同一父母 的兄弟之 间才 可 进行收养 ;最后 ,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 ,即要有立据…。 虽然元朝法律规定不能收养异姓之子 ,但在现实生活 中却并 不像 法 律规定 的如此 。现实中,被收养 的孩子即收养的来源主要有 同宗 同姓和 异姓两大类 。其中同宗同姓 的有 同宗且 昭穆 相 当和 同宗但昭穆不相 当 的两类 ,其 中以前者居多。异姓也分为两类 ,即有亲属关 系的和没有亲 属关 系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合法 ,但是却大量存在 。 养子是作为继承者的身份被收养的 ,因此 ,养子具有 如同亲子的继 承权 。这种情况对于在养父 死后被收养是不容置疑的,但 是如果是在养 父死前 被收养并且养父又有了亲子 的情况之后就有所不 同 ,此时养子 的 继承权仅相 当于庶 出的亲子。同时,虽被收养但 是养子仍 然未与亲生父 母完全断绝关 系,也应该履行相应 的义务 ,如应该同为亲生父母和养父 母服满三年 的守丧期等。 ( 二 )明清 “ 义男” 明清时期 的收养制度与元代相类似 ,但是关于 “ 义男” 的收养却 明 显多于之前 的朝代 ,特别是在明代 的徽州一带 , “ 义男 ”广泛存 在于农 村社会。 “ 义男” ,很多时候 被认为是奴仆 的代 名词 ,而事实上 却有待商榷 。 在刘晓的 《 元代 收 养制 度研 究》 一文 中 ,就将 “ 义 男” 和 “ 螟蛉 ” 、 “ 义子 ”等 同起来 。而 《 汉语大 词典》 也是 这样 解释 的:义 男 ,犹 义 儿 ,即 “ 义男 ”就是义子或养子 的意思 。所以综合地来讲 ,就如许文继 在 《“ 义男 ”小论》 中指 出的,“ 义男 ”具有双重性 ,即兼有养子 和奴 仆 的双重身份 J 。但是值得 注意 的是 在法律 上是不 承认 “ 义男 ” 的奴 仆身份的 。 关于 “ 义男 ” 的来源 ,主要是通过买卖而来 ,而这种买卖多是 以婚 书 的形 式 出现 的 。 这 种 买 卖 有 时 候 会 被 利 用 ,即 以购 买 “ 义子 ” “ 义 女 ” 的名义实际上来购买 奴仆。当然 鉴于 “ 义男 ” 的双重身份 ,有 些 家庭 购买 “ 义男” 就是 为了继 承或 者赡养老人 的 目的,将 “ 义 男” 作 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不过无论 哪一种 性质的 “ 义男 ” ,政府都是 保护 其相应 的权益的 ,对侵害 “ 义男” 的行 为实行法律制裁。

美国家庭为何热衷领养中国孩子

美国家庭为何热衷领养中国孩子

美国家庭为何热衷领养中国孩子作者:来源:《新传奇》2016年第38期有数据显示,从1999年起,美国家庭收养的中国儿童共计7.1万多名,是领养中国孩子最多的国家。

为什么美国人不在自己的国家收养小孩,却偏偏“相中”了中国孩子呢?美国是领养中国孩子最多的国家最近,美国网友分享的一段视频火了,这段17秒的视频捕捉到了两位在中国青梅竹马的学龄前小朋友,分离11个月后,在美国达拉斯沃斯堡机场重逢时喜悦之情。

据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报道,这是3岁的道森和4岁的汉娜中国分离11个月后的第一次见面。

这两个孩子来到美国德州之前,是在中国的一家孤儿院里长大。

在他们几个月大的时候就被家里遗弃了,汉娜因为兔唇被遗弃,道森是因病导致脑积水。

这两个孩子后来都被美国家庭收养了。

其实,在中国,每年都有不少类似汉娜、道森这样的中国儿童被美国家庭领养的故事。

1992年,中国颁布《收养法》,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合法化。

从此,外国人,特别是美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数量与日俱增。

根据美国联邦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2年,美国家庭收养了206名中国孩子。

1993年,美国收养中国儿童330名,在外籍收养排名中只占第八位。

其中,2005年为峰值,达到7903个。

2014年美国家庭从中国收养儿童2040名,占当年美国家庭从海外收养儿童总数的2/5。

另据去年美国媒体报道,美国收养理事会负责人查克·约翰逊表示,从1999年起,美国家庭收养的中国儿童共计7.1万多名,是领养中国孩子最多的国家。

复旦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于海介绍,大多数中国家庭选择领养,是因为本身没有孩子,有一种“养儿防老”的心态,喜欢找一些聪明伶俐的、健康的孩子。

在美国,多数领养孩子的家庭是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出于宗教信仰,他认为,这些孩子无论有什么生理缺陷都不应该被遗弃。

美国收养理事会负责人查克·约翰逊称,该机构目前掌握的数据显示,从中国收养的孩子中约有八成是特殊需要儿童,包括患有先天残疾或出生时患有严重病症的儿童,如先天性脊柱侧弯、出生时并发脑积水等。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收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例如中国古代曾有夫妻无子便收养儿童的习俗。

但是现代收养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导致了大量孤儿和流浪儿童的出现。

因此,各国开始建立现代的收养法律和制度。

早期的收养制度主要通过私人收养实现,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合同并缴纳一定费用。

但是由于无监管和保障,这种收养容易出现虐待、剥削和遗弃等问题。

因此,各国开始立法规定收养程序和收养人的资格要求,并确立国家和社会的监管责任。

20世纪初,美国等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始公开收养制度。

此后,随着各国立法完善和儿童保护意识的加强,收养制度逐渐成为了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现代的收养制度主要分为国际收养和国内收养两种。

国际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居住在不同国家,需要通过国际协商和合作来实现。

在国际收养中,各国都需要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国内收养则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居住在同一国家,收养程序和资格要求由国家法律规定。

通常包括申请、审查、配对、试住等程序,收养家庭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健康状况等。

总的来说,现代的收养制度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孤儿和流浪儿童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温暖和幸福的家庭。

中美福利制度的差别

中美福利制度的差别

工资福利制度
美:高层公务员的年薪在10万至20万美元之间,尽管要扣除 个人收入税、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费(共约为年薪的30%), 其个人收入仍然是相当可观的。 按照联邦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需按工资的7%的比例向 联邦政府基金注入投资。退休后,个人可从该基金中领取退 休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地方政府公务员类同。 中: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另外享受地区 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还有住房、 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 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中美福利制度的差别
中美两国儿童福利制度比较
一)政策立法 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 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 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 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 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国宪 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 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 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 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三)评残的对比 1、 评残机构不具备可比性。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由州残疾认定 服务机构和各级基层残联完成对残疾的评定工作,这是由中美两 国不同的制度规定的,并不具备可比性。 2、 美国的不同残疾定义的冲突与矛盾。在美国各残疾人计划中, 残疾至少有三个不同的定义。在雇员的残疾抚恤金计划中和在法 庭上,残疾被定义为身体或精神在伤害和刺激下所受的损害。在 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计划中,残疾是与生病和无业状况联系在一 起的。而在民权法中,残疾即为身体或精神障碍。在缺少一个共 同的定义的情况下,人们大多把残疾和受到的损害联系在一起。 法庭则将钱判于支付判定残疾后的赔偿或津贴上,而不是用于首 先防止伤害的发生或提高残疾人的独立能力。各种针对残疾人设 立的计划中对残疾的不同定义使残疾人无所适从,也使各计划的 执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困难。

中美两国的儿童福利

中美两国的儿童福利

1、中国与美国各自的福利思想一、中国儿童福利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来十分重视对下一代的养育,“幼有所长”是传统儒家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亦是千百年来无数人士为之奋斗不已的重要社会目标。

中国古代的儿童福利思想,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运大同篇》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都清晰地表达了一种儿童福利的思想,这里既有对儿童成长发展客观规律的尊重,又有原始人道主义对儿童的特别体恤和关爱;同时又蕴含着受中国传统文化家族、团体观念制约视儿童为事业延伸而寄厚望的文化痕迹。

中国儿童福利观的另一个重要源头,是现代西方意识形态,在中国主要是占主导地位的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儿童观、教育观。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人的生产的理论和对儿童主体发展性的认识。

恩格斯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因素时明确提出关于人的生产的理论。

这种种观点实际上不仅是社会宣传的主体认识,也是社会民众育儿行为的指导思想。

二、美国儿童福利美国素有“儿童天堂”之称。

在美国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美国人相信儿童是未来的希望,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所在。

在殖民时代,宗教组织在早期的儿童救助方面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犹太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也在儿童救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业革命以后,美国大城市里的孤儿或弃儿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同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原有的儿童福利院存在很多问题。

从前人们认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应该主要依靠民间组织的想法被放弃,美国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其国民福利的责任。

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体制逐渐建立。

2、两国的福利思想由哪些福利制度体现一、中国儿童福利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儿童观基础之上,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内核的中国人的儿童福利观,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认识,不仅影响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而且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儿童福利的期望与评价,影响着社会的福利行为。

中美家庭寄养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家庭寄养的比较及启示
有宗 教色彩 的 “ 纽 约儿童援 助会 ” ( N e w Y o r k C h i l —
d r e n ’ s A i d S o c i e t v ) ,提 出将儿童的安置从机 构转 移到 家庭 的想法 ,并 发起 了孤儿 列 车计 划 ,将城 市 中 的
国普遍使用 的照护模式 。现代 意义上 的家庭寄养不是
养工作 的私人机构开始支付 寄养父母经济补贴 ,避免
儿童被迫劳动 ,寄养变为 “ b o a r d i n g o u t ” 。同时 ,儿 童
的。2 0 0 3年 1 0月 ,为 了规范 家庭寄养工作 ,民政 部 发布了 ( 镓 庭 寄养 管理暂行办法》 。经过十年的实践 , 我 国家庭寄养 制度化 的进程仍 面临诸多挑 战和质疑 。
历 史发展 、理念 和政 策演 变、现状和 实践等进行 比较 分析 ,发现 中美两国在价
值 取 向和 政 策体 系上有很 大差异 ,寄养 对 象也 不 完全相 同,但 美 国家庭 寄养
1 6 0年 曲折的发展过程 有很 多值得 我 国借鉴 的经验 和启示 ,并预 测 了中国家庭
寄养的发展趋势 。 关键词 :家庭寄养 ;理念 ;政策 ;实践 ;中关比较
进 一步 推动 了家庭 寄养 的发展 ,儿 童不再 被认 为是 “ 小型 的成人” ,而是需要照顾 和养育 的孩子 。从事寄
庭 寄养 ,成 为最早实践家庭寄养 的国家 。在我 国 ,家
庭 寄养是指 经过规定 的程序 ,民。我国现代 意义 上的家庭寄养是从 2 0世纪 9 0 年代初萌 芽并发 展起来
中美两国对家庭 寄养 的探索都缘起于着对机构安 置的 满 ,但探索 的主体 和驱动力不 同。美 国家庭寄 养首先基 于反 城市化 和反机构化 的理念 ,始 于 1 9世 纪5 0年代早期 的 “ 免费家庭寄养运动” 。由于对儿童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领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领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跨国领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跨国领养。

首先,跨国领养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在跨国领养过程中,由于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孩子在新的家庭环境中遇到适应困难,甚至可能导致心理问题。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数据,一些跨国领养的孩子在成年后曾经表示对自己的身世感到困惑和痛苦。

因此,禁止跨国领养可以减少这些潜在的风险,保护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其次,跨国领养容易滋生非法交易和人口贩卖。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跨国领养的漏洞,进行非法的孩子交易和人口贩卖活动。

这不仅损害了被领养孩子的权益,也破坏了国际社会的秩序和道德。

禁止跨国领养可以有效遏制这些非法活动,保护孩子的人权和尊严。

最后,禁止跨国领养可以促进国内领养的发展。

许多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孤儿和需要领养的孩子,而跨国领养往往会削弱国内领养的动力和资源。

禁止跨国领养可以鼓励国内领养,提高社会对于领养的关注和支持,为更多的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环境。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孩子的权益和福祉,遏制非法活动,以及促进国内领养的发展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应该禁止跨国领养。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跨国领养。

首先,跨国领养给予了一些孤儿和弃婴一个新的机会。

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孩子无法得到家庭的照顾和关爱。

跨国领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

其次,跨国领养可以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和合作。

通过跨国领养,不同国家的家庭可以相互帮助和支持,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禁止跨国领养可能会削弱这种人文交流的机会,导致国际社会的隔阂和冲突。

最后,跨国领养可以为一些不孕夫妇提供领养孩子的机会。

在一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夫妇无法生育自己的孩子。

跨国领养可以为这些夫妇提供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满足他们的家庭需求。

综上所述,基于给予孤儿新的机会,促进国际人文交流与合作,以及满足不孕夫妇的家庭需求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不应该禁止跨国领养。

中美儿童福利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儿童福利制度比较研究

度改革——贫 困儿童救助制度改革和儿童虐待 防治与家庭收养制度改革 ,它们分别代表美
国在贫困儿童救助和危难儿童服务两个领域的改革 , 被视为美 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根本转变。 . ( ) 二 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演进 新中国成立后 , 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伴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 , 我 经历了若干不 同的发展阶段 , 每一阶段因社会背景、 主要关注问题 、 政府角色、 儿童生存发展 的福利需求状 况以及儿童福利制度的指导思想 与政策方针 的差异 , 呈现 出不 同的特征 。
儿童、 孤儿 、 弃婴和其他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的福利项 目、 设施和服务。 一中国相似 , ① 与 美 国儿童福利政策针对的群体亦多为遭遇各种不幸情景的儿童或其家庭 。针对个别问题需
求予以救助 、 保护、 矫正、 辅导 , 或养护等措施 , 有效改善其所面临的问题。 美国的儿童福利立 法中, 对真正没有对象身份背景限制的服务项 目只有 1 项 , 1. 7 占 3 %。② 4
中美儿童福利制度比较研究
◎董小苹 王 丛彦
摘要 : 本研 究通过对 中关两 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历史回顾 、 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探
究, 比较两I)童福利政策、  ̄L t 实施项 目的差异、 作用及影响 , 希望从 中获取有益的启示 并推进我 国儿童福利制度 的健康发展。 。
关键 词 : 儿童 福 利制度 比较研 究
在进人制度化阶段后 , 又可以分为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和改革时期三个发展 阶段。 形成时期 (99 13 年 )13 年 , 10 — 95 : 5 美国颁布了《 9 社会保障法》该法案将起源于欧洲的

2 . 4
Hale Waihona Puke 社会保险制度 、 传统的公共救助制度 以及新兴的公共健康和福利服务制度结合在一起 , 命名

外国收养适用法律(2篇)

外国收养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收养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外国收养的适用法律,分析国际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收养的法律风险,为跨国收养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收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为无法与亲生父母团聚的儿童提供家庭关爱和成长环境。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家庭选择收养他国儿童。

然而,跨国收养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外国收养的适用法律角度,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国收养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二、国际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跨国收养过程中,各国均应遵循该原则,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愿意原则愿意原则要求收养双方均应自愿参与收养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收养程序公开、透明,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4. 尊重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要求在跨国收养过程中,尊重被收养儿童的原籍国法律、文化习俗以及个人意愿。

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条件、程序、收养关系以及收养登记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跨国收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跨国收养过程中,被收养儿童的入境、出境手续。

四、外国收养的法律风险1. 法律冲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跨国收养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

如被收养儿童的原籍国法律规定其不得被收养,而在收养国却可以合法收养。

2. 收养程序不合法跨国收养程序较为复杂,若收养程序不合法,可能导致收养关系无效。

3. 文化差异文化差异可能导致被收养儿童在新的家庭环境中难以适应,甚至产生心理问题。

4. 亲子关系纠纷跨国收养可能导致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儿童之间的亲子关系纠纷。

收养国外的孩子法律规定(3篇)

收养国外的孩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收养国外的孩子,希望给予他们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收养国外的孩子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遵循相关的国际法律和各国国内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收养国外孩子的法律规定,以帮助有意收养国外孩子的家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二、国际法律框架1.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儿童权利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

公约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当是国家和私人机构行动的首要考虑。

对于收养国外的孩子,公约要求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收养法律时,应当尊重儿童的权利。

2. 《海牙收养公约》(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海牙收养公约》是国际上关于跨国收养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规范跨国收养行为,保障儿童的权益。

公约要求成员国在批准跨国收养时,应当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拐卖儿童和人口贩卖。

三、中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收养法》是中国收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收养的条件、程序、监护责任等内容。

以下是中国《收养法》中关于收养国外孩子的相关规定:(1)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孤儿、弃婴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跨国收养程序:①收养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②民政部门审查申请,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出具《跨国收养批准证书》;④收养人持《跨国收养批准证书》到国外办理收养手续;⑤收养人回国后,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收养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收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收养制度。

以下为《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国外孩子的相关规定:(1)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美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比较分析[作者:陈彦转贴自:湖南社会学网点击数:1556 更新时间:2008-9-28 文章录入:admin ]一、儿童福利的定义儿童福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既是一种社会机制,又是一种社会理念,同时还是一种社会政策。

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福利在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中的体现。

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中特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满足需求的一种服务。

”儿童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儿童福利从其广义而言,目的是针对全体儿童的普遍需求,设计各种方式,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潜能的最佳发展,以符合社会需要。

而狭义的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则是指那些遭遇各种不行情境的儿童或者家庭,如孤儿、残障儿童、贫困儿童、被虐待或者被忽视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针对个别问题需要给予救助、保护、校正、辅导或者收养等措施,有效改善其面临的问题。

在现在,人们开始更多地认同广义的儿童福利。

如廖荣利教授是从广义的观点来看待儿童福利的,他认为“儿童福利是中央及其各级地方政府,对促进儿童健全发展之所有措施”,“积极性的儿童福利,旨在强化儿童的发展,并充分运用一切能促进儿童发展的各项个人和环境的资源”。

二、中美两国儿童福利制度比较(一)政策立法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涉外收养的法律案例(3篇)

涉外收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美两国,一方为我国公民,另一方为美国公民。

2010年,我国公民李某(男)在美国通过合法途径收养了一名美国籍女婴,取名小丽。

收养手续在美国当地完成,并取得了美国法院的收养判决。

回国后,李某夫妇将小丽视为己出,给予了她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生活条件。

然而,在2020年,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小丽,遂将其送回美国。

在美国,小丽被送入了孤儿院,并由美国法院判决其由美国公民约翰(男)收养。

此时,李某认为小丽已适应了其家庭生活,且中美两国法律均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故要求美国法院撤销对小丽的收养判决,将小丽带回我国。

然而,美国法院以中美两国法律存在差异,且小丽已适应新家庭生活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美两国收养法律是否具有冲突?2. 小丽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3. 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可以解除?三、法律分析1. 中美两国收养法律冲突中美两国收养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并经我国政府批准。

美国《国际收养法案》规定,美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收养地的法律,并经美国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某在美国收养小丽时,已经遵守了美国法律,并取得了美国法院的收养判决。

然而,回国后,李某却要求美国法院撤销对小丽的收养判决,这与中美两国法律存在冲突。

2. 小丽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美国《国际收养法案》,美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收养地的法律,并经美国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李某在美国收养小丽时,已经取得了美国法院的收养判决,故小丽的收养关系在美国成立。

然而,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并经我国政府批准。

李某回国后,未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手续,故小丽的收养关系在我国未成立。

3. 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可以解除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

然而,美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

世界各国弃婴管理制度世界各国的弃婴管理制度因文化、法律、宗教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然而,几乎所有国家都致力于保护婴儿的权益和福利,防止弃婴现象的发生。

下面将分别介绍几个不同国家的弃婴管理制度:1.中国中国的弃婴管理制度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在不同管辖区域内有一些差异。

中国政府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同时也提倡弃婴收容中心的设立。

此外,中国也设立了法律规定婴儿安全和福利的法规,对于放弃婴儿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理。

同时,在中国,还有一些私立机构致力于弃婴的救助和收养工作。

2.美国美国的弃婴管理制度较为完善,以州为单位进行管理。

美国的弃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婴儿安全法、弃婴收容中心、收养和寄养等多方面工作。

美国的婴儿安全法规定了放弃婴儿的流程和程序,在一些州,放弃婴儿的母亲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匿名放弃盒,将婴儿安全遗弃。

此外,弃婴收容中心也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接收收容需要的婴儿。

同时,美国政府和社会组织也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福利待遇。

3.印度印度是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国家之一,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平衡,弃婴现象在印度比较普遍。

印度政府设立了儿童福利部门,负责弃婴的救助和管理工作。

此外,印度社会组织也在各地设立婴儿收容中心和救助机构,为孤儿和弃婴提供临时居所和相关帮助。

印度的民间组织也在推动家庭收养和寄养,鼓励有能力的家庭接纳弃婴。

4.日本日本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和传统的国家,弃婴问题在日本并不普遍。

日本政府设立了婴儿箱制度,允许民众在规定地点放置婴儿箱,将无人照料的婴儿交由相关机构处理。

此外,日本也鼓励家庭收养和寄养,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都重视弃婴管理制度,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致力于婴儿的安全和福利。

不同国家的弃婴管理制度在法律、政策、福利和文化上存在差异,但都以保护婴儿的权益和福利为首要目标。

希望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减少弃婴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关爱弃婴问题。

国外领养管理制度

国外领养管理制度

国外领养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儿童福利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儿童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家庭、或者在原有家庭中遭受虐待。

因此,儿童领养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然而,儿童领养的管理涉及到许多法律、政策和道德考量。

本文将着眼于国外领养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探讨不同国家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实践,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力求从中寻找对我国领养管理制度的借鉴。

二、美国领养管理制度美国是全球领养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其领养管理制度备受瞩目。

美国的领养管理制度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联邦政府通过《国际儿童保护法》等文件规范了国际领养的相关程序,要求领养家庭和领养机构遵循一系列程序,确保儿童的权益不受侵犯。

而各个州也有自己的领养法律和规定,领养家庭需要在所在州的法院申请领养。

此外,美国还有许多非营利领养机构,协助寻找合适的领养家庭,并提供情感和法律支持。

美国的领养制度优点在于其多样性和严格性。

各州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当地需求的法律和政策。

此外,联邦法律的规范化和非营利机构的参与也保证了领养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然而,美国的领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等,这些问题使得一些领养家庭望而却步。

三、加拿大领养管理制度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也面临着儿童领养问题。

加拿大的领养管理制度主要由《联邦儿童法》和各省的相关法律构成。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也有许多非营利领养机构,负责协助寻找和评估领养家庭,并提供相关支持。

此外,加拿大还有一系列的领养税收抵免政策,鼓励更多家庭参与领养。

加拿大的领养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开放式的领养程序、税收优惠等,这些政策为领养家庭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然而,加拿大的领养程序相对缓慢,且领养机构资源不足,导致一些领养家庭等待时间过长。

此外,受限于加拿大的地域和人口规模,其领养机构和资源相对有限。

四、澳大利亚领养管理制度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其领养管理制度也备受关注。

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案例(3篇)

跨国收养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8岁,来自我国一个贫困山区。

由于家庭贫困,父母无力抚养,小明被送至孤儿院。

在我国,孤儿院是国家对无家可归、无法得到家庭抚养的儿童的救助机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通过收养来增加家庭人口,而跨国收养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小明在孤儿院度过了几年,一直渴望找到一个温暖的家庭。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小明终于得到了一个愿意跨国收养他的家庭——美国家庭。

二、案例概述小明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美两国收养法律的冲突2. 中美两国监护权的冲突3. 中美两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冲突三、案例分析1. 中美两国收养法律的冲突(1)中美收养法律概述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收养解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收养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收养法,但普遍遵循联邦法律的规定。

美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收养解除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

(2)冲突表现1. 收养人条件: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无子女。

而美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相对宽松,如已婚夫妇、单身、同性恋者等都有可能成为收养人。

2. 收养程序:我国收养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收养人申请、被收养人评估、审查、批准等环节。

美国收养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收养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审查后即可批准。

3. 收养关系:我国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美国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部分州允许收养人保留一定的亲生父母权利。

2. 中美两国监护权的冲突(1)监护权概述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教育等方面享有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权分为法定监护权和指定监护权。

美国监护权分为父母监护权、法定监护权和指定监护权。

“收养法”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有类似的法律?

“收养法”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有类似的法律?

“收养法”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有类似的法律?近年来,收养作为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收养法,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那么,“收养法”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有类似的法律呢?下面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国家或地区。

一、法国法国是欧洲国家中最早出台收养法的国家之一。

该国的收养法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包括收养人的条件、程序、文书等方面的规定。

法国收养法注重保护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有亲子关系的儿童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收养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其收养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

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收养法律,但大致都遵循着一些共同原则,如要求收养人年满21岁、无犯罪记录、有稳定的收入等。

美国的收养法律注重儿童的利益最大化,鼓励家庭间的文化交流和联系。

三、中国中国是全球拥有悠久收养历史的国家之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收养法律制度。

中国收养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相关配套规定,其中规定了收养的程序、条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的福利,积极推动儿童收养事业的发展。

四、韩国韩国的收养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但在过去几十年间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韩国的收养法律规定了收养人的基本条件,如年满25岁、无子女或已婚无子女等。

该国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积极推动亲子关系的建立和家庭的稳定。

五、挪威挪威一直以来都是儿童权益保护的楷模之一,其收养法律也是如此。

挪威的收养法律注重儿童的福祉和合法权益,收养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评估和培训,确保他们有能力和条件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

此外,挪威鼓励和支持开放式的收养模式,使得儿童能够与亲生家庭保持联系。

总之,收养作为一种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法国、美国、中国、韩国和挪威等国家或地区通过出台和完善收养法律,为儿童的福祉和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Fcc和中美收养之异同初探

美国Fcc和中美收养之异同初探
作者: 黄邦汉 作者机构: 安徽农业大学文理学院 出版物刊名: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5-62页 主题词: 国际收养;养父母;农村家庭;美国人;美国社会;中国大陆;养子女;中美;中国文化;生父 母
摘要: <正>收养,俗称'抱小孩'或'领养孩子',是指将一个非亲生的未成年人带回家,使他(她) 具有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行为。这在古今中国都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国际收 养,对中国人来说,还是近几年才见到的新事物。近年来,在中国的一些大中城市,特别是武汉、广 州、长沙、南京、杭州、合肥等省会城市的街头出现了一种新景

收养比较法研究

收养比较法研究

收养比较法研究收养比较法研究是指通过比较各国收养制度及其实践,探讨和分析其异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和改善之道。

随着世界各国收养制度的日渐完善,收养比较法研究也成为了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收养比较法研究的最大难点在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制和文化背景。

欧洲国家的收养制度比较多样化,有的国家采用公开收养,有的国家则是私人收养。

在一些国家,领养被视为一项公共任务,而在其他国家,则是被视为私人选择行为。

美国则是比较注重私人领养的国家,其收养制度偏重于家庭之间转移,以此保护领养方的私人权益。

亚洲国家的收养制度,由于和传统文化有关,往往更加注重家庭纽带,对教养、传承等方面的考虑比较多。

其次,在各国的收养实践中,也有许多区别。

例如,法国每年都进行领养之夜的活动,以此鼓励更多人领养孩子;挪威则是将收养和养育费用进行了深度挂钩;而中国则是在收养前要求寄养家庭先流浪儿童进行一段时间的社会调查,以此探究寄养家庭的动机和能力等问题。

此外,收养比较法研究中还需要对各国收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分析。

比如,很多国家领养程序繁琐,导致很多家庭因为填表、办手续等原因而被拒之门外;一些国家收养制度缺乏监管和管理,导致非法收养现象的泛滥;还有一些国家存在着社会对已领养孩子的歧视等问题。

基于此,收养比较法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和促进全球领养制度的完善。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收养模式,改进自己制度的短板,避免不可预见的风险。

此外,各国政府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收养制度,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规,为更多需要家庭关爱的儿童提供帮助。

总之,收养比较法研究是一个艰巨且关键的工作。

通过对国际收养制度和实践的比较,我们可以获得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为全球收养制度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跨国收养是指家庭从一个国家收养并将其带回另一个国家生活。


国收养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家庭通过跨国收养来实现
自己的生育愿望或者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给收养儿童。

然而,跨国收养
涉及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给跨国收养家庭带
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和困难。

因此,对于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比较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分析其制度优劣,为跨国收养家庭提供有力的法律参考,减少跨国收养过程中的风险
和挑战,推动跨国收养更加平稳有效地进行。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比较法研究,以国内外跨国收养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它们在收养程序、双方权利义务、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研究数据来源包括官方文献、法律法规、实践案例和专家访谈等。

四、预期结果
本研究预期能够深入探讨中外跨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并对
跨国收养家庭提供合法而有力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同时,本研究结果也
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跨国收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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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美国:
明尼苏达州最先在1917年法令中将隐私和 保密引入收养条例。这些条例阻止任何一 个人窥视和记录有关收养的文件,包括亲 生父母和养父母。 20世纪前叶,美国对 收养孩子的兴趣被大大提高,这跟战争特 别是一战和二战以及流行性感冒使得婴儿 的出生率大大降低有关,同时,代替母乳 的婴儿食品如牛奶被成功试验使得收养婴 儿成为可能。但是,收养者在很多时候要 求的是健康的小婴儿。另一方面,收容所 也在为孩子寻找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教 育背景、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考察。20世 纪后期,有关于收养的很多问题开始显现, 如养子的权益纠纷和心理问题,其中养子 的认同构成(自身根源)和自卑情绪是最 多的。
中美收养制度差异的社会学分析
一、相同点:
就历史来看,收养的目的都有传宗接代和继承财 产,收养的对象多为男性,通过买卖来进行收养 等。
二、不同点:

第一,社会制度的差异。作为中观层次的社会 制度,法律对收养制度有着很大的影响。两国之 间美国的法律化程度更高,真正实现系统的立法 更早。
第二,社会组织的角色。美国的收养制度中组织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儿童救护中心还是收 容所,都是以组织的形式在参与收养的事宜。 第三,社会网络的作用。中国的历史表明中国历 来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网 络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是难以想象的。

明清“义男”

关于“义男”的来源,主要是 通过买卖而来,而这种买卖多 是以婚书的形式出现的。这种 买卖有时候会被利用,即以购 买“义子”“义女”的名义实 际上来购买奴仆。当然鉴于 “义男”的双重身份,有些家 庭购买“义男”就是为了继承 或者赡养老人的目的,将“义 男”作为家庭成员而非奴仆。 不过无论哪一种性质的“义 男”,政府都是保护其相应的 权益的,对侵害“义男”的行 为实行法律制裁。
19世纪的美国

马塞诸塞州在1851年通 过了第一部有关于收养 问题的综合性法令,使 得被收养者的利益第一 次真正意义上得到了保 护。同时,这个法令还 关注被收养者的幸福或 福利问题,其中有涉及 到:接受基础教育;成 立专门的部门照顾孩子 的需要;平等看待穷人 的孩子和富人的孩子; 合法继承的权益等。
结语:
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国情,政策法规的制订不可 照搬效仿外国,但却要考虑本国人民的基本利益。 近年来,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更新很快,中国政 府在完善法规、改进社会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但不可否认,还有很多局限与制约束缚了 中国与国际接轨,也影响到人民的实际利益。中 国目前的收养法规就是一例,它显然已不能保护 儿童最基本的生活权益。对陈规旧矩及时进行修 改,将对国家、人民和培养健康的下一代有利。
美国
18世纪的殖民时代
在18世纪的美国,被收养 者不能成为继承人,因为 当时的继承权只有拥有血 缘关系的子女才享有。收 养只是作为照顾没有家庭 的孩子的一种手段,养子 是不能进入家庭关系之内 的。但是,随着工业革命 和大量移民的到来,产生 了大量的需要受抚养的孩 童,于是就逐渐产生了公 共救济院还有非正式的过 户给家庭以及农场作为童 工的收养方式。
谢谢观赏!!!
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收养孩子的目的不仅仅局限在传宗 接代和保障晚年生活上,还有扩大 家庭规模以保证子女性别平衡,或 者出于好心照顾弃儿等。收养者的 主体也发生了改变:母亲在是否收 养孩子的决定上拥有了更多的发言 权。 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在 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第22条规 定,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 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和子女的 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 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就此取消。这就 说明现代收养制度已经赋予了合法 的养子完全等同于亲子的权利。
中国
元朝
收养制度实行的范围普遍较广, 其主要目的是为继承血脉做准备。 元朝政府对收养的各个对象以及 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 先,是对被收养人资格的限制, 禁止收养异姓为子;其次,是对 收养人资格的限制,要求收养人 必须年龄超过四十岁,但是这一 规定并没有全国推行;再次,是 对送养人资格的限制,只在同一 父母的兄弟之间才可进行收养; 最后,规定要有收养行为成立的 程序要件,即要有立据。
中美收养制度差异
小组成员: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中美收养制度差异
收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世界范围内 的现象,中国和美国都有较长的历 史。我们从历史出发,讲述中国从 元代到现代和美国自殖民时期以来 的收养制度,主要涉及到收养的法 律、收养的目的、收养的原则以及 收养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对两国的收养从社会学角度 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在社会制度、 社会组织和社会网络三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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