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规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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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公司成本核算口径,进一步加强成本治理,保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一致性,为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企业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钢及股份公司所属钢铁主流程及相关辅助生产厂矿。其他子公司及独立厂等单位,可参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核算方法,报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两则》、《两制》及相关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真实、完整、及时地核算成本,不得以可能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章成本治理、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本治理,正确核算成本,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成本核算及治理的方法及相关账簿。为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公司应对各单位的成本核算及治理工作按月进行严格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成本治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治理
㈠、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备件以及机械作业等都要实行严格的定额治理。各专业部门应依照总公司已达到的先进平均消耗水平,通过有关部门、人员的充分讨论并认可,制定可实施的各项消耗定额或限额指标。定额一经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内一般不作变动。遇有外部条件变化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变动。
㈡、工时定额。各种产品的零、部件都应依照企业差不多达到的水平,制定先进的定额标准,作为工资费用分配、考核班组、个人工时利用情况的依据。
㈢、费用开支。依照公司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分口治理,层层落实。
二、健全原始记录
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备件、工具和动力,工时、设备利用情况,在产品、半成品交库、内部转移,成品交库、出库和数量、质量检验,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同时要有统一的原始记录格式的填制方法,以及严格的签署、审查、传递、汇合、保管程序,数字要做到完整、清晰、真实可靠。
三、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燃料、备件等物资的入库验收和产品、物资的出库,水、电、风、汽的消耗,都要有严格的检验和计量。
四、健全物资的治理制度
生产、施工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有定额的应按定额领、发
料,无定额的应编制领用料打算,实行限额发料,不准以领代耗。车间、施工队月末结存的材料、工具、备件等应进行实物盘点,如需接着使用的应办理结转手续,转入下月接着使用。不需要接着使用的材料、备件,应及时退回供应仓库,幸免损失白费。
五、制定企业统一的模拟市场价格
生产中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备件、工具、半成品、动力及劳务等都要制定统一的模拟市场价格,并在办理内部结算和进行成本计算的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
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划清成本开支的界限。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凡是不属于本期产品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产品成本。凡是属于本期承担的费用,不管款项是否差不多支付,都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一、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
㈠、正确划分应计入成本与不应计入成本的界限;
㈡、正确划分各月的费用界限;
㈢、正确划分产品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
㈣、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
㈤、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
二、成本开支范围,应严格按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有规定执行。凡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挤入
产品成本。
三、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㈠、为购置和建筑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㈡、对外投资的支出;
㈢、被没收的财物;
㈣、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㈤、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下列收入不得冲减生产成本
㈠、按规定应列营业外收入的各项收入;
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㈢、外销材料、废次品等发生的利润;
㈣、按规定应直接上交财政的各种罚款、罚没款项收入及赃款收入;
㈤、按规定不应该冲减生产成本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每年必须对可比与不可比产品进行重新划分,确保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降低率计算的准确性。可比与不可比产品的划分原则为:凡是上年度连续正常生产一个季度以上的产品或近几年曾经正常生产的产品,均列入本年度可比产品计算成本。其他为不可比产品。不可比产品也应列出品种、规格,分不计算成本。
第八条 •凡是国家或公司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并列入公司新产品试制打算的各项新产品,都按新产品单独核算成本。
国家或公司下达的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
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按月进行汇合,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经由计财部征得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章成本核算对象及项目
第九条成本核算对象应本着要紧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成本费用相差较大的从细,成本费用比较接近的从简;对制定产品价格有参考作用的从细,一般从简的原则,结合生产特点和治理需要确定。
要紧产品应按照不同生产方法、品名、用途及规格、组距等
分不核算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企业自制备件、工具、综合利用加工产品等辅助生产车间以及新产品均应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按生产费用的经济用途划分为六个成本项目。
一、原料及要紧材料:系指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要紧材料、自制和外购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边角料、下脚料,包装物及副产品,应按公司规定的模拟市场价格回收。并冲减本项目成本。
本项目中耗用的各项物资数量、金额,要分不按产地名称与规格逐一填列,计算事实上际耗用量金额。凡是外购材料进厂后,需要进行加工方能投入生产的,应依照加工后的实际成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