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收房标准(完全版)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北京市住房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为解决住房问题,北京市政府实施公租房建设工程,旨在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合理的住房价格,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而为了保障公租房建设质量和居住环境,北京市政府也对公租房的交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的基本要求1.1结构稳定、安全可靠在公租房建设工程中,首要保障是房屋的结构稳定和安全可靠。
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团队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以确保公租房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1.2环境卫生、健康舒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要求房屋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居住环境健康舒适。
小区内应建有绿化带和休闲广场,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同时,房屋内部的装修材料和家具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甲醛超标的装修材料和家具,确保居住环境健康。
1.3配套设施齐全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还要求小区内的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超市、公园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应与居民房屋的交付同步,让居民可以方便地享受到周边配套设施的便利。
1.4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备最后,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还要求小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备。
交通便利包括近距离内有公交站、地铁站等,方便居民出行。
基础设施完备包括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设备完备齐全,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的具体实施2.1立项审批公租房建设工程在立项阶段,需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将对房屋建筑结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交通便利性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房屋符合交房标准要求。
2.2施工把关在公租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将严格把关,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建设。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劣质材料、超标排放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
北京市商品房交付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之一!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分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分期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
只有单体加分期或单体加综合验收合格,才能是工程验收合格。
单体工程验收是对购房对象的单体住宅工程验收;综合验收是对整个小区住宅和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天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信号)、公共配套(包括停车场、小区道路、运运动场、游泳池、中心花园、医院、学校、会所、商店、绿化)等进行的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包括: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分户验收)对所有工程验收合格;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质检站)对所有工程的验收合格;③公安消防部门对小区道路楼内消防设施的验收合格;④规划验收是对已完工程进行的小区规划,用地范围,绿化,单体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要求,只有通过规划验收,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⑤人防部门对地下室防空质量验收合格。
2.取得《竣工备案表》是交房的条件之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⑵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⑶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房 收房标准
商品房收房标准
商品房收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屋结构完好:房屋的结构、墙体、地板、天花板等部位应完好无损,没有开裂、漏水等问题。
2. 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房屋内的电线、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应正常运行,没有漏电、短路等问题。
3. 水电设备正常运行:包括供水、供暖、供气等设施,确保正常供应并无泄漏、堵塞等问题。
4. 室内装修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5. 窗户、门等设施正常开闭:房屋内的窗户、门等设施应能够正常打开、关闭,并且没有裂缝、变形等问题。
6. 室内环境符合规定:房屋内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没有明显的异味或污染。
7. 配套设施齐全:购买的商品房应该有对应的车位、储藏间、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以上是一般商品房的收房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开发商以及购房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购房者在收房
时应认真检查房屋的各项情况,并及时与开发商或售房方进行沟通和处理。
北京商品住宅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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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验房标准
收房验房标准
收房验房标准是指在购买房屋后,进行验收房屋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房验房标准:
1. 排水系统检查:检查排水系统是否正常,包括下水道、排水口、地漏等。
2. 窗户检查:检查窗户是否密封,门窗是否顺畅,是否存在漏风现象。
3. 墙面检查:检查墙面是否存在裂缝、鼓包或渗水现象。
4. 水电系统检查:检查水电系统是否正常,包括水管、电线、开关、插座等。
5. 空气质量检查:检查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异味、甲醛等污染物。
6. 安全隐患检查:检查房屋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老化、墙面承重不足等。
7. 厨房和卫生间检查:检查厨房和卫生间是否合格,包括排气、水流、燃气、卫生等方面。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收房验房标准,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可以参考以上标准,以保证购买的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添加其他的验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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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
北京市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标准1.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前,需完成验收合格。
Before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delivered, it needs to pass the acceptance inspection.2.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后,需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After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delivered, it needs regular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3.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Complete design drawings and related documents need to be provided when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is delivered.4.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后,应进行交房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after the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delivered.5.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时,需要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A house use manual needs to be provided when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delivered.6.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后,需要进行装修验收。
Decoration inspection needs to be conducted after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delivered.7.公租房建设工程交房时,应提供相关房屋保修书。
住宅楼交房验收标准(含图)
交房验收标准1 目的为加强我公司开发项目中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业主的投诉,树立我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编制此标准并作为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性文件,指导成品住宅完工后进行的交房验收工作。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开发的住宅工程。
3基本规定3.1 交房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内容;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按国家的验收标准均验收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交接验收资料齐全;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国家的验收标准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装修设计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7)装修原材料及住宅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检报告。
8)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0)分户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11)室内环境检测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3.2 交房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管理部负责成立交房验收小组,组织制定验收方案,进行技术交底;2)配备好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经计量检定合格;4、住宅工程质量交房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
5、交房标准如下:(交房前由甲方独立每户验收)5.1、室内墙面5.1.1、室内墙面抹灰面层质量要求:⑴.表面无裂缝、空鼓,无脱层、爆灰,无露筋、锈点,无明显色差;⑵.平整度偏差(5mm),无明显凹凸;⑶.垂直度偏差(4mm);⑷.阴阳角方正(2mm),阴阳角线条垂直;⑸、门窗洞口横平竖直。
北京市住宅交房标准word精品文档16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
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
项目和质量要求: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问、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轻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的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取预制楼板中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
(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交房标准(最终稿)2.13
房屋交楼验收标准编制说明:结合该项目的工程特点及开发建设理念,为了保证房屋的验收质量,特制定此标准,请各参建方严格按此标准进行施工及检查验收。
土建专业:一、房屋户内部分:(一)天棚:1、感观:棚角线顺直,棚表面平整洁净,无裂纹、脱皮现象,无锈斑,无钢筋外露。
2、检查房间净高,每个房间地坪至顶棚检查5个点,房间的净高允许偏差±10mm。
3、卫生间、厨房顶棚管道根部及排烟(风)道根部必须用细石砼填塞密实、平整、洁净。
4.室内棚底阴角处弹水平线。
(二)墙面:1、感观:表面平整、洁净,接搓平顺,无明显抹纹,无灰浆污染,无返碱现象、无空鼓、裂缝、起砂等缺陷,墙面水泥砂浆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2、用2m靠尺及角尺检查,墙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垂直度允许偏差±4mm,阴阳角方正顺直≤3mm。
3、窗台宽度一致,哑口、洞口侧壁宽度一致,方正,护角。
4、各电气预留孔洞洞口尺寸一致,要求弹水平线施工。
排烟、风口收边规整。
5.抹灰修补必须执行甲方的修补方案。
6.厨房分界线线条清晰、弹线处理。
(三)地面:1、感观:地面平整、洁净,无灰浆、垃圾污染。
无麻面、起砂及水管、地热管、钢筋外露等缺陷,地面细石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2、地角线顺直、整齐,墙根无灰浆堆积。
3、卫生间、厨房地面管道根部及排烟(风)道根部平整、洁净,无灰浆堆积。
有防水地面防水闭合,有闭水试验检查记录。
(四)塑钢门窗:1、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关闭严密,五金件安装齐全。
2、框体无倾斜、占歪现象(门、窗膀等宽)。
3、门窗框、扇表面外观洁净,无翘曲变形,密闭性能完好,无透风、结露等缺陷。
无划伤、磕痕等破损,无污染,窗槽内无垃圾,排水孔通畅。
4、玻璃表面洁净,无自然炸裂、划伤、污渍,双层玻璃夹层内无灰尘和水气(透气),双玻隔条横平竖直,不翘曲。
5、框体与墙体间封闭耐候胶粘结牢固、严密,均匀、顺直、线条清晰。
无断条、裂纹、卷翘现象。
(五)防盗门1、门扇开启灵活,不碰擦,无自开、自关、回弹现象;门板面平整、光洁、色泽一致,无坑、划痕、污染。
《北京万科精装修住宅交付标准操作
精装住宅交付标准操作规定第一篇住宅竣工验收操作流程第一条适用范围:北京万科各项目工程在移交物业及小业主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条规定目的:为了维护万科品牌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满足业主对万科品牌的心理预期,尽量避免客户投诉,对即将入住的楼栋进行拉网式普查,以制度与流程保证交房的质量。
第三条经办部门:项目经理部第四条参与部门:客户服务中心、销售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小业主第五条操作流程一:项目经理部对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流程5.1 现场验房小组:经办部门:项目经理部参与部门: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监理公司5.2 流程:5.3 形成文件:形成《户住宅竣工验收意见》(项目经理部存档同时交物业公司一份)第六条操作流程二:项目经理部向入住办(客服中心、物业公司、销售中心)交房的验收流程6.1 交房验房小组:经办部门:入住办参与部门:客服中心、物业公司、销售中心、项目经理部、监理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6.2 流程:6.3形成文件:形成《户住宅模拟验收交接单》(项目经理部、客服中心、物业公司同时存档)第七条操作流程三:业主入住验房及返修流程7.1 入住验房小组经办部门:客服中心参与配合部门:项目经理部、物业公司7.2 流程:7.3 形成文件:形成《房屋入住验收交接记录表》(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部、客服中心同时存档)第八条下列两类房屋,施工单位的维修整改工作如能在客户办理入住前2天完成,可参加第三次验房(操作流程三:业主入住验房及返修流程)。
否则,此两类房屋不向业主交付。
1、第一次验房(操作流程一)不合格,而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整改工作的,不让其参加第二次验房(操作流程二);2、第二次验房(操作流程二)不合格,而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整改工作的。
以上两类房屋,不合格的界定标准为:1、房屋使用功能不全;2、房屋有严重污染情况;3、房屋的维修整改不能在短期内完成;4、无法界定的房屋,由入住办讨论确定。
物业收楼内容标准
物业收楼内容标准物业收楼内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 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 各种管道还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 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 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 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 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9. 审查有关证件。
首先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示范合同第八条有明确约定。
按《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为交房的法定前提条件。
否则,购房者一般可拒绝收房。
此外,还需审查几个证件,包括住宅质量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面积实测表等。
10. 审查房屋质量。
主要看房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包括户型、朝向、尺寸、结构等。
如这些方面发生变化,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修理,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11. 审查交房费用。
房屋价款结算。
期房是依据房屋预测面积计算合同价款,收房时双方应根据面积差异予以结算。
物业管理费用。
作为异产毗邻房产,实行强制性物业管理制度。
购房者接收房屋后,无论是否入住,就开始享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因此收房时就须交纳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现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最多可收取一年的物业费。
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为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大、中修而准备的基金,按照房款2%交纳,可交给开发商,也可直接去房管局小。
商品房交房标准
商品房交房标准一、交房验收流程。
在购买商品房后,交房验收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环节之一。
交房验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购房者需要提前与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预约验房时间;其次,验房当天,购房者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购房合同到现场进行验收;最后,购房者需与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一同对房屋内外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
二、交房标准。
1. 房屋结构,在交房验收时,购房者需要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部位是否存在开裂、变形、渗漏等情况。
2. 设施设备,购房者需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水电煤气、暖气空调、厨卫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
3. 装修装饰,购房者需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墙面涂料、地板瓷砖、门窗五金件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购房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
4. 环境配套,购房者还需对小区的环境配套进行检查,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是否建设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 交房文件,购房者在交房验收完成后,需及时领取相关的交房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购房者在进行交房验收前,应提前了解相关的交房标准和注意事项,做好验房的准备工作。
2. 仔细检查,在验房过程中,购房者需细心检查每一个细节,确保没有遗漏,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3. 合理维权,如果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利依法提出维权要求,要求开发商或房产中介进行处理。
四、总结。
商品房交房标准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在交房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购房者在进行交房验收时,应该充分了解交房标准,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交房过程顺利进行。
同时,购房者在验房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维权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购房者能够在交房验收过程中顺利完成,拥有一个满意的家。
交房验收标准一览表
交房验收标准一览表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梁柱、墙体等主体结构部分。
验收标准包括结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裂缝、变形、下沉等问题。
2.房屋安全:需要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例如楼梯、栏杆、护墙等设施是否牢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水电工程:验收水电工程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水管是否畅通,水压是否正常,电路是否安全等。
4.室内环境:检查室内环境是否符合居住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隔音等。
5.配套设施:检查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是否完善,例如停车场、电梯、门禁等。
6.合同约定:核实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赠送家具、电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7.其他约定:如对讲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等需要按照约定进行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业主需要认真检查每一项内容,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联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购房合同里的收房标准
一、房屋主体结构安全1.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等关键部位无渗漏现象。
2. 墙体、地面、顶棚等部位无明显裂缝、空鼓、脱落等现象。
3.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倾斜、下沉、变形等现象。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修1. 门窗安装齐全、牢固,开关灵活,无损坏。
2. 墙面、地面、顶棚平整,无脱落、裂缝等现象。
3. 水电、燃气、暖气等配套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4. 建筑装饰装修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房屋配套设施及公共区域1. 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2.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3. 小区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区域设施齐全,符合规划要求。
四、房屋质量保证书及验收合格证1.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取得房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交付时间1.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付时间延误,开发商应提前通知购房者,并协商解决。
六、其他收房标准1. 房屋内部装修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合同约定。
2. 房屋面积误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3.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符合合同约定。
4. 房屋交付时,购房者应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收房标准是确保购房者能够顺利入住新房的重要依据。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收房标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一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1. 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收房标准,确保自己了解并认同。
2. 与开发商协商确定收房标准,如有争议,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 收房时,对房屋主体结构、内部设施、公共区域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 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整改。
5. 收房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空房交房标准最新版
空房交房标准最新版
以下是我们公司的空房交房标准的最新版:
1. 清洁标准:
- 房间内应清洁整齐,地面、墙壁、天花板、家具应无灰尘和污渍。
- 窗户、玻璃、镜子应擦拭干净,无指纹和水渍。
- 浴室和厕所应干净,并且水槽、马桶、浴缸、淋浴区域应无残留物。
- 厨房应整洁,并且橱柜、炉灶和水槽应无油渍和食物残留。
2. 维修标准:
- 房间内的灯具、开关和插座应正常工作。
- 窗户和门应能够顺畅开闭,无漏风和漏水。
- 空调、暖气和热水器应正常运转。
- 水龙头和水管应无渗漏和堵塞。
3. 家具设备:
- 床、床垫和床单应干净整洁。
- 沙发、桌椅和衣柜应完好无损。
- 电视、冰箱、洗衣机等设备应运转正常。
- 窗帘和遮光帘应有完好的杆子和帷幕。
4. 安全设施:
- 烟雾报警器和灭火器应处于有效状态。
- 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标准。
- 房间内应有正确的逃生通道指示牌。
以上是我们公司的空房交房标准最新版,我们将确保每间房间都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房间不符合标准,我们会尽快修复和清洁,以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交房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房地产交 房 标 准
交房标准
1、外墙装饰装修全部完毕
2、室内公用部位(顶棚)全部刷内墙涂料两道。
3、阳台不封闭,主卧室全部朝阳。
4、室内顶棚与墙面满刮高强腻子两遍(白色)
5、卫生间、厨房及洗刷间墙面镶贴内墙瓷砖,高度1.8米。
6、卫生间、厨房及洗刷间地面镶贴地面砖。
7、每户安装分户门及阳台门,分户门为甲级防火门;楼宇门为可视对讲门,阳台门为塑钢门。
8、外窗全部为塑钢窗。
9、卫生间配有坐式大便器一个同时还有两个单独的水龙头;厨房间配有2号洗菜池一个。
10、南阳台每户配有上水立管、水龙头及一个大号洗菜池。
11、每房间配有铸铁暖气片,同时每一暖气片都有各自的开关或阀门。
12、阳台为水泥砂浆地面,其余房间除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外均为初装饰要求。
13、每户均按有太阳能供水立管的预留位置。
14、每户的电表及水表都为独立式计量(即一户一表)。
15、每户的各自房间都按有电源插座一个,同时客厅及主卧室和厨房装有三箱电源插座供空调和冰箱专用。
16、每户的煤气管道全部进入厨房,并留有阀门,同时每户一表
实行分户计量。
17、每户的厨房间及卫生间分别均装有排臭和排烟立管。
18、每户的客厅及主卧室均装有有线电视插孔和宽带网络插孔。
19、每户各个房间均安白炽灯泡一个,每个电源均有独立的暗装开关。
20、每单元均有独立电梯上下及楼梯通道。
开发商收房标准
酒店交房标准
复合材料
消防送、排风百叶
铝合金(颜色同墙面匹配)
楼梯栏杆
方钢管(竖向)+木扶手(详标准图集)
中庭栏杆
不锈钢支档+钢化夹胶玻璃+不锈钢扶手
外立面
底商裙房
玻璃幕墙,街柱外墙石材,合理设置退台,门顶600高店招位预留,1500外挑玻璃雨棚
塔楼
立面主材
玻璃幕墙
空调位
预留空调位,外设遮挡铝合金百叶
非上人:0.5,上人:2.0
机电专业
电气
照明(节能灯)
1)普通照明:走道设置节能灯,按双级转换开关控制。
弱电智能化
卫星接收级有线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通信网络系统;
给排水
给水
立管及主干管采用钢塑复合管,支管采有PPR管并在设计截止阀,出口压力0.2MPa
排水
雨水管和空调冷凝水管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污水主管采用机制柔性接口铸铁管,支管采用UPVC排水管,设置空调冷凝水井,卫生间设计异层排水。
白色室内涂料(地下室或用水房采用防霉涂料)
汽车库
白色室内涂料(地下室或用水房采用防霉涂料)
自行车库
白色室内涂料(地下室或用水房采用防霉涂料)
坡道
白色防霉涂料
地面
大堂
混凝土面层
电梯厅
混凝土面层
走道
混凝土面层
公共卫生间
混凝土面层
楼梯间
混凝土面层
管道井
水泥砂浆
配套用房
细石混凝土随捣随抹
汽车库
细石混凝土地面
空调系统
空调按VRV考虑,按户设置空调位一个(板底300【中心】设置φ110空调留洞);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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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标准北京市收房标准北京市现行房地产住宅项目收房标准1 房地产商签发入住通知前,应规矩地做好那些工作?1、1 关于交楼要房地产商出示“大房产证”或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问题---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现实。
1、2 北京交楼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1、2003. 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1、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1、(3)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
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1、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依据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1.2.4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
2 购房人在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做些什么?2、1 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
2、2 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2、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2、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2、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2、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3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3、1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3、2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目前法院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
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3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
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3、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4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4、1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4、2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3 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4、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
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5 对目前北京市房地产商交楼时的若干行为剖析5、1 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5、基本对策--购房人有权拒绝。
5、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