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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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怎么分配决定着企业能活多久。三张绝密分配图拿走不谢!

股权怎么分配决定着企业能活多久。三张绝密分配图拿走不谢!

股权怎么分配决定着企业能活多久。

三张绝密分配图拿走不谢!创业初期的团队构成是:发起创始人+联合创始人(3-5人为宜)。

一、首先股份划分上要避免的几种结构:1、均分股份:5:5; 4:4:2 ; 4:3:3; 3:3:3:1;2:2:2:2:2;以上几种均分的股权结构一定要避免,如果有的话,马上调整,均分的股权结构容易伤感情!2、一股独大:100%一人占股,那么你就没有团队,都是给你打工的,一个创业团队,这种结构,那么只有你一个人是在创业,一群人跟着你打工,做不大的,现在是讲究团队的时代,一圈人才能干成一件事。

3、极力避免这种情况:二股东+三股东>大股东,如果是这种结构,老大和老二迟早有一个人要走,老三成了大家拉拢的对象。

二、创业团队股权划分遵循的原则是:1、核心创始团队都要有股份,有股份才有激励,才有创造未来的潜在收益作为回报。

2、发起创始人要占主要股份:发起创始人的股份一般要大于50%3、发起创始人股份>(二股东+三股东)股份三、可以参考的几种股权结构如下:1、大股东占50%三、如果后面融资了怎么办?1、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大体是这样的:要想保持以下股权结构,刚开始的时候创始人股权要达到70%,否则不够稀释的。

四、万一融资后创始人股份稀释太多怎么办?1、刚开始就设计好融资的路径,这个有点复杂,具体后面的文章再讲,简单说就是你要预估几次融资,每次的释放股份比例是多少,以此倒推你开始的股权设计比例。

2、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以及员工持股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签订委托投票权协议,把投票权集中到创始人手里来,防止后面融资稀释了股权,以防失去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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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九条生命线详解

股权九条生命线详解

在2016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后美女、“空空狐”的创始人兼CEO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下面小编就管理层67%, 51%, 34%, 30%, 20% 股权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分享。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设计实务中的“股权九条生命线”。

让大家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绝对控制线——67%【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智慧商道提示】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相对控制线——51%【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是指一个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份比例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选举以及股东权益
等方面。

以下是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超过50%,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
选举和股东大会表决控制公司的重要事务。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隐性控制或者直接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完全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也是控股股东。

3.过半数股东:过半数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掌握5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拥有公司最终决策权。

过半数股东可以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合并收购等。

4.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协同行动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者共同投资或者
其他目的而约定的人。

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可以形成联合控股的局面。

5.限售股东:限售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进行转让的股东。

限售股东要比普通股东对公司
的控制力有所减弱,但有时候限售股东也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架构生命线

股权架构生命线

股权架构生命线作者:来源:《大众理财顾问》2019年第03期在股权架构实务中,经常有“股权生命线”的说法,有的说是5条生命线,有的说是7条生命线,而笔者认为有9条生命线。

关于生命线之说,对于未系统学习过我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下同)的企业家们会“不明觉厉”,他们虽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有什么样的区别,也不能很好地区分其中的界限,容易曲解。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多少,代表着股东所能行使权力的大小,由此而衍生出绝对、相对控股权,以及一票否决权、临时会议权等股权架构的9条生命线。

下面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逐一介绍股权架构的9条生命线,以便认识“股权生命线”。

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拥有公司以下是项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这些重大事项的变化,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支持。

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第一,绝对控制权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2/3以上。

第二,2/3以上在这里包含2/3本数,也就是说,有些培训机构将绝对控制权界定为67%是不准确的,2/3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第三,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的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下)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下)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下)持股比例关系到股东对于公司的话语权大小,收益的多寡,也意味着所承担的风险比例,所以不可谓不重要。

其实持股比例的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要搞懂持股的几个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即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续)。

6、临时会议权生命线:10%。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要求。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九、四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条)及所有类型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生命线:5%。

对于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需披露权益变动。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

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天屹律师来告诉你“用兵之道”。

先来看一幅图: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天屹解读: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66.7%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天屹律师制作如下表格:天屹律师总结:1、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2、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3、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4、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5、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天屹律师认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位诉讼权等。

股权设计中的九条生命线

股权设计中的九条生命线

股权设计中的九条生命线一、67%,绝对控制线。

持有一家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便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实际已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二、51%,相对控制线。

持有一家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份,除需要绝对控制权表决的事项外,能控制诸如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审核利润分配、审批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等事项。

三、34%,安全控制线。

持有一家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就拥有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四、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因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义务。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握30%以上的股份,基本就不会成为恶意并购的标的。

五、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如一家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同时在另一家同行公司中拥有超过20%的股份,那么因为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IPO申请基本会被否决掉。

六、10%,临时会议权,有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权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公司,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七、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在上市过程中,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会影响上市进程。

上市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大股东一样严格且减持受限。

八、3%,临时提案权。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九、1%,代位诉讼权。

董事、监事或职业经理人损害公司利益时,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需另行满足持股180日的条件。

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股权的九条生命线

股权的九条生命线根据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力,根据股权大小的不同,有9条明显的分割线,这就是著名的“九条生命线”。

2010年,时任国美董事局主席的陈晓,为扩展业务边界,计划增资扩股,得到了大多数股东的支持。

但是,却遭到了国美创始人,正在狱中的黄光裕的反对。

黄光裕当时只持股32.47%,不到三分之一。

只要剩下的股东不支持陈晓,增资扩股计划就能通过。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但是,黄光裕得到了潮汕老乡郑建明的支持。

郑建明斥资8亿,在公开市场狂扫3.5亿国美股份,成为持股2%的股东。

这时,黄光裕阵营就有了至少(32.47% + 2% =)34.47%的股份,超过三分之一。

只要这三分之一反对,陈晓就永远无法通过增资扩股的计划。

这就是公司治理的“九条生命线”中的一条:34%,安全控制线,或者叫一票否决权。

那全部九条生命线是什么呢?第一,67%,绝对控制线。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必须得到2/3以上票数支持。

2/3,约等于67%。

这就意味着,在同股同权的机构,67%的股东,相当于拥有100%的权力。

这就是“绝对控制线”,可以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变更主营业务,甚至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二,51%,相对控制线。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其他公司的治理事项,比如高管团队的任命,管理团队年度指标,CEO薪酬等,达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三,34%,安全控制线,或者叫一票否决权。

把“2/3同意,才可以通过”,反过来理解,就是“1/3不同意,就无法通过”。

这就是34%,安全控制线,一票否决权的由来。

黄光裕阵营,就是控制了34%以上的股份,掌握了否决权。

第四,30%,要约收购线。

这条线,只和上市公司有关。

当你买到一家公司发行股份的30%以上时,如果还想买买买,就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简单来说,此时就是不是你想买就能买了。

上市公司要注意是否有人逼近“要约收购线”。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67%(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1%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一、绝对控制线——67%(三分之二以上)【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企业风控:管理层如何运用股权“九条生命线”,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

企业风控:管理层如何运用股权“九条生命线”,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

企业风控 | 管理层如何运用股权“九条生命线”,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正如当年“空空狐”创始人兼CEO余小丹“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事件,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有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纠纷也被热烈讨论着。

今天,小编就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的问题,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分享。

在分享之前,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股权的九条生命线”,让大家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01 股权的九条生命线第一条:绝对控制线——占股67%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相当于100%的权力。

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的支持。

第二条:相对控制线——占股51%对于一般事项的决策,比如说聘请独立董事、总经理、会计师事务所等,还有对于公司的担保、对外转让股权等一些普通的事项。

第三条:安全控制线——占股34%这个又称作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有规定,超过2/3以上的股东表决才能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决定,而在这条安全控制线上,可以让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法通过,也是被动的安全控制。

第四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占股3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五条: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占股20%这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制股东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同业竞争会影响上市计划。

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临时会议线——占股10%有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诉权。

第七条: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占股5%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要转让和变更的话,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进行公示、披露。

公司股权的五个生命线读书文摘读书笔记

公司股权的五个生命线读书文摘读书笔记

公司股权的五个生命线1占股份67%以上的老板对企业有完全控制权;2占股份51%的老板有相对控制权;3占股份34%的股东有一票否决权;4占股份20%的股东要界定同业竞争权利,不能做司类项目;5占股份10%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有人的地方就有需求人聚集在哪里,需求就聚集在哪里。

如果一个大的内容平台没有提供官方的数据榜单,那么这种数据榜单就是一个很好的创业机会。

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数据会产生巨大价值。

要特别留意那些比你厉害的人随口给你的建议越厉害的人,时间越宝贵,没什么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有时间坐下来,给你一整段建议,甚至不会去仔细了解你的业务。

但他们随口提到的点,基本凝聚着他的视野、格局和判断,也许对你来说,那就是关键的破局点、增长点,是外部增量。

创业先要会算账我在几家公司做运营的时候参与过好几个内部孵化的项目,但是无一幸免,全部失败。

复盘之后,再次反复问自己,到底为什么没赚到钱?答案就是没有好好算账!《孙子兵法》第一篇《计篇》,就是在讲打仗前如何精细地计算,确定能胜才打仗,而不是靠以少胜多或奇谋巧计。

用生意人的逻辑思考,最应该搞清楚的,是在开始这个生意之前就计算好所有成本。

我很心痛我们当初严重忽路了这个环节,只知道分析用户痛点、竞品分析、调研、产品规划等。

惨痛过后我学会了,现在我有200%的信心做任何生意都绝对不会再亏钱。

忘掉所谓的创业,老老实实地做一个生意人,把账算清楚。

四个赚钱锦囊1不要在赚钱的事情上面有偏见,做技术的可以去写文章、做短视频,做短视频的也可以去学“爬由”写代码,需要你做什么就做什么,眼低手高,放低预期做事情;2从模仿开始,不要想不一样,先去想如何做到一样,像素级学习绝大部分人做不到也很正常,赚钱的都是少部分人;3不要看那些口口声声说自己赚钱的,去看那些购买力明显超过工作薪资水平的人,聊聊他们在做什么;4换个圈子,你身边的人都在谈生财,你自然也会这样,你身边人都在谈怎么吃喝玩乐,你也会这样。

股权生命九条线—67%,51%,34%,30%,20%的股权对公司控制权有什么区别?

股权生命九条线—67%,51%,34%,30%,20%的股权对公司控制权有什么区别?

股权生命九条线—67%,51%,34%,30%,20%的股权对公司控制权有什么区别?股权生命九条线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 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4、30%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5、20%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7、5%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在2016 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 后美女、「空空狐」的创始人兼CEO 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本文仅就管理层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分享。

1、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控制力方法1:扩股扩股系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金,管理层有机会扩大持股比例。

扩股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通过定向增发进行扩股;与其他股东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

就定向增发而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时,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 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 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管理层而言,他们最常通过MBO 程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MBO 程序(Management Buy-Outs,「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的一种行为。

股权的九大生命线

股权的九大生命线

股权的九大生命线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公司法》规定,拥有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即可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所以拥有股权的66.67%即是绝对的控制权,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众多股东意见不合的情况下,你可以力排众议,独自一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情,前提是这个人能够一直以正确的方向带领公司前进,不然当这位股东跟不上公司的发展速度的时候,带给公司的可能是毁灭。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公司法》规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任命董事、监事,减少他们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以及公司会的预算方案,这些事项原则上必须要有股东会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实行。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公司法》规定:持有33.3%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是有否决权的。

换言之,一个股东尽管没有占有绝对控股或者一半以上的股权比例,但只要持有1/3以上的股份,他可以干扰或者阻止某些事项的通过。

即如果这个项目没有通过这位股东的同意,那这个事就不能继续往下进行了。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此外还有涉及同股不同权的,一般采用的是投票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约定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上)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上)

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上)持股比例关系到股东对于公司的话语权大小,收益的多寡,也意味着所承担的风险比例,所以不可谓不重要。

其实持股比例的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要搞懂持股的几个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即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生命线:67%,拥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的重大决策权力。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权生命线:51%,建议持股52%以保证相对控制权、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控制线。

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安全控制权生命线:34%,拥有一票否决权。

此点与67%的绝对控制权相对应,因100%-67%=33%<34%。

适用范围:与绝对控制权生命线相同。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环节多,操作程序繁杂,收购成本较高。

适用范围: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公司股权8条生死线及创业股权比例避免的“坑”

公司股权8条生死线及创业股权比例避免的“坑”

公司股权8条生死线及创业股权比例避免的“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这里的人是拟制的“人”,公司究其根本还是要由自然人来操作和运营,那么由谁来决定和决策呢,是由股东决策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比例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同。

今天法媒会屈新峰给你聊聊所谓的“股权八条生死线”和创业股权比例避免的“坑”。

一、持股百分之一(1%):提起诉讼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49条、151条二、持股百分之三(3%):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法》第102条三、持股百分之五(5%):证券交易书面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关联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14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条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股权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权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权比例的几个临界点一、股权节点之代位诉讼点:1%。

当你拥有1%的股份,你就享有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股权节点之临时提案点:3%。

当你拥有3%的股份,你就享有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

三、股权节点之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点:5%。

当你拥有5%的股份,如果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现在要对外披露你的持股信息了,否则会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警示了。

四、股权节点之临时会议点:10%。

当你拥有10%的股份,你就拥有申请公司解散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股权节点之重大同业竞争点:20%。

当你拥有20%的股份,意味着你所持股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到了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指挂牌或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六、股权节点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点: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七、股权节点之一票否决点:34%。

当你拥有34%的股份,意味着你拥有对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股权通过的议案)的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八、股权节点之相对控制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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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

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天屹律师来告诉你“用兵之道”。

先来看一幅图:
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天屹解读: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
66.7%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天屹律师制作如下表格:
公司股权比例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149条、151条3%《公司法》
第102条《公司法》
第40条10%《公司法》
第39条《公司法》
第101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公司法》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110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公司法》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第182条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多数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天屹律师总结:
1、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
2、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
3、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
4、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
5、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天屹律师认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公司法》
第103条1/2
《公司法》
第16条《公司法》
第90条《公司法》
第43条、103条《公司法》
第121条《公司法》
第181条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位诉讼权等。

当股东的股权占比达到一定条件时,上述的这些权利便会向你打开大门,股东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知悉自己的权利范围时,才能更好的去影响公司,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股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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