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绵阳师范学院临时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精品】绵阳师范学院临时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绵阳师范学院临时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临时劳动用工的管理、保护短期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使我院临时劳动用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与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劳动用工~是指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院使用临时劳动用工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满工作量和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临时劳动用工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坚强的法纪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聘任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识,,三,具有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工作和劳动能力,,四,身体健康,工作前须到院医院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满18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六,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1第五条:下列人员~用工部门严禁招用:,一,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或在校学生,,二,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三,身体有明显缺陷和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四,不能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人员。
第六条:院内各部门,含自行解决用工经费的部门,使用临时劳动用工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凡事前未作报批而使用短期临时用工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和发放工资。
第七条:学院人事处编制使用短期临时用工计划~按照少用精用的原则下达控制数。
第二章:临时劳动用工的报批和管理第八条:需使用临时劳动用工部门~应当提前书面报告,须写明用工理由、用工人数、岗位职责、用工条件、使用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人事处审批。
第九条:学院人事处在临时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的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和下达学院临时劳动用工计划,,二,掌握部门使用临时劳动用工情况,,三,监督用工部门对临时使用劳动用工人员登记、备案、2办理用工审批手续和工资审核发放。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大学合同工管理制度,增强大学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的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大学对合同工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尊重人权、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大学应当为所有合同工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合同工应当遵守大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守大学工作秘密,忠诚履行职责,为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合同工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合同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大学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报刊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才。
第四条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同等工作量、同等工作经验的在编职工相当。
第五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和责任心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合同工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人事管理依据。
第三章合同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合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八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大学应当为合同工维护其劳动纠纷的合法权益,为其申诉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合同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合同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进行公示、对合同工投诉进行处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大学应当定期对合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确保其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五章制度落实和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学校临时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临时工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统管理,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后勤饮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临时用工改前,适用本办法。
1、饮食服务部招用临时工应当遵循因事设岗、确有必要,职责明确、统管理的原则。
2、饮食服务部餐管科负责招用临时工档案的统管理,食堂负责人(管理员)负责临时工的具体使用和日常管理。
3、饮食服务部综合科负责对各食堂招用临时工人员、工资的审核及发放。
4、招用临时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2)招用人员应提供身份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公安开具的无违法乱纪证明(证明时效不得超过半年)。
5、招用临时工应先由使用食堂负责人(管理员)提出用人申请和招用临时工人选,招用人员经餐管科、综合科面试合格后报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上岗。
6、临时工在招用期间,按其所从事的不同工作岗位发放劳动报酬及有关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具。
7、严格临时工归口管理制度。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临时工,委派其从事各种公私事务,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8、临时工在招用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及饮食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岗位负责人(管理员)的领导指挥。
9、临时工在招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不遵守学校及饮食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不加改正的;(3)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的;(4)因工作失误给学校及饮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5)工作中自控力差,拒不服从所在工作岗位负责人(管理员)领导管理的;(6)工作期间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或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7)因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8)其他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10、临时工招用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特殊技术岗位经本人及食堂负责人(管理员)提出申请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可适当延长招用年限。
学院后勤管理处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学院后勤管理处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原则本办法中的临时工,是指根据学校需要弥补正式员工不足而聘用的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人员。
临时工坚持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
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年度用工计划,明确用工岗位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审批。
用工单位负责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学校人事处。
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二、用工条件1、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行为;2、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3、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4、身体健康,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公司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三、聘用程序临时工的招录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向人事处报临时用工岗位计划,人事处批准后进行招聘,不得超员招聘。
(一)组织实施流程1、后勤管理处在部门网站等发布招聘信息,多种渠道收集应聘者材料;2、部门综合科对收集到的应聘者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初次筛选,对符合条件者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面试通知;3、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面试,对应聘者的能力、素质、个人品格进行综合考察,商议决定最终录用名单,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二)人员录用1、在拟录用名单公示期满后,通知聘用人员到校报到,入职人员必须填写《学院临时用工审批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其他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备案。
2、被录用人员在报到后由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分配相应工作内容。
3、部门在临时工正式入职后告知人事处,由人事处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四、用工管理(一)考核每年由后勤管理处对临时工进行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工作纪律、执行规章、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管理制度]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
(管理制度)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财经大学临时工管理南京财经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大人字[2004]26号为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避免造成劳动争议和纠纷,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壹条临时工分类1、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校内各部门用事业经费或创收经费列支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2、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临时工分为俩类:壹类是由学校临时工经费支付费用的临时工;另壹类是由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
3、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不包括勤工俭学的于校本专科学生、“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及实行雇员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临时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1、临时用工实行分类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监察处负责监督。
2、学校支付费用的临时工,由学校人事处统壹管理。
人事处负责临时工岗位设置和审核、计划审定、招工录用和解除合同等手续的办理、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组织年度考核等工作。
用工部门负责临时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
3、用工部门创收经费自付费用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等。
其中,岗位设置、工资标准、人员录用,必须经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且报监察处、人事处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临时用工的原则1、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控制数量,平等竞争,择优招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审批手续,使临时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工岗位和数量。
3、临时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壹律不得安排于本部门;本校壹般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于本部门。
4、临时用工实行期限管理。
临时工于本校工作壹般不得超过俩年;个别确需保留的岗位骨干,须事前经人事处审核且报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再次录用,其于本校被聘用的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校大学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一)岗位类别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师范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合同工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劳动用工相关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工是指档案关系不属于学院管理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学院成立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监察室、工会等单位组成。
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合同工管理、待遇等问题,审定各单位用工计划,监督检查各单位规范用工情况等。
学院合同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鉴定,合同工工资发放,保险手续的办理等有关具体工作。
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工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合同工管理第四条合同工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用工、坚持条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工的岗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原则上控制在公共卫生、绿化、门卫、水电等公共服务岗位。
涉秘部门严禁使用合同工,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一般不聘用合同工。
严禁各单位私自聘用合同工,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因私自聘用合同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合同工岗位一经签定,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
但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部分和全部合同工重新竞聘、竞岗和合理调整。
第七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四)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能力可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解除
合同。
1、临时用工违反校规、校纪,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或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上班喝酒(尤其更夫)或喝酒误事经教育不改者;
3、临时用工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出工不
出力的;
4、临时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本规定用工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经济承包单位,临时用工工资自负,每月月
底将用工支出报表交财务处,否则临时用工工资学校财务不
3
予代为支付。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原辽
石化大《临时用工管理规定》[2003]57号文件同时废止。
4
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规范临时用工的组织与聘用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招用临时用工,要坚持确有需求,依法用工、规范统一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严格聘用程序,使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事处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用工计划,工资总额等报抚顺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临时用工指标。
第九条学校与临时用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书》,规定双方责任和权益。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临时用工在招用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临时用工原则上不得加班,不享受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报人事处审批。
二、招用范围和聘用条件
第三条学校使用临时工一般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特殊岗位熟练工、技术工种需在缺编情况下临时过渡使用,并且所招用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质。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周岁以上,原则上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下。
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合同工用工管理(一)聘用程序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篇: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
临时用工计划与部门编制计划配套使用,使用量应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任务变化不定期增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使用临时工分别由校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临时工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校人事处职责(一)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划及年度用工计划;(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三)代表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四)对经济实体单位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
第六条用工单位职责—1—(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尊重临时工合法权益;(二)负责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三)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四)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五)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六)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七)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八)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九)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学校临时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保障校园文明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临时用工是指因单位缺编或工作急需,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不包括返聘、借调、人事代理人员),临时用工使用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用工原则1.临时用工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单位要充分调动正式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控制临时用工,超编单位一般不得使用临时工,缺编单位使用临时工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缺编数。
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招用程序,使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用工的原则。
无论工资是由学校支付还是由本单位创收经费支付,都应先向学校申请临时用工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招用。
3.坚持公正、公开、择优招用的原则。
4.实行“四优先”原则。
招用下岗人员优先;本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优先;有本市户口者优先;有关用工岗位具有经验性、特殊性,优先考虑学校有经验的退休人员。
5.采取回避原则。
教职工亲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教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
6.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工按工种划分为不准使用、控制使用和可以使用三类:(1)不准使用的工种:管理员、财会员、收银员、采购员、业务员、挂号员、调度员、质检员等。
(2)控制使用的工种:炊事员、服务行业勤杂工、招待所服务员、保育员、化验员、实验员、编辑、收发员、保管员、驾驶员、修理工、门卫等。
(3)其他为可使用工种。
二、招用条件招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如炊事、食品加工、幼儿园等)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年龄要求男性一般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一般18周岁至45周岁,个别特殊岗位经审批同意后可酌情放宽。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分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分校的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政策以及总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分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文所指临时工,是指分校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分校批准,临时从社会聘用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不占学校编制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分为全日制临时用工和非全日制临时用工两种岗位类型,按工资的支付方式不同分为:劳务派遣、服务外包、小时工。
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的关系是: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劳动者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机构与临时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由分校采用政府公开采购形式招聘。
综合办是分校临时用工的管理部门,各用工单位对临时工开展具体业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并配合综合办做好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分校聘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临时工的单位、部门。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各单位应本着“根据需要、控制数量、按岗用工、合同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临聘岗位,并通过合法的程序与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临时工的工作行为。
岗位设置必须经由各单位申请,分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使用临时工应履行用工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提出临时用工申请时,应提供明确的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用工数量以及适合岗位的人员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招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中注明。
凡适合学生以勤工助学方式解决用工的,必须优先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委派,用工单位使用;凡适合返聘教职工岗位的用工,可优先安排退休教职工,由教学工作部负责委派,用工单位使用。
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
大学高校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XX学院事业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是指我校全供事业编制外的临时用工人员,按照岗位需求分为合同制和临时工两类,主要从事临时性、阶段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
不包括人事代理、校内编制和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章用工原则第三条临时用工的原则为:(一)坚持“总量控制、逐步消化”的原则;(二)坚持“审批在先,用工在后”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原则;(四)坚持“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合同制人员一般聘用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和管理辅助岗位上,分为辅导员、资料员、实验员、办事员、教务员等类型;临时工一般聘用在工勤服务岗位上,主要在保卫处、后勤服务等部门工作。
第四章用工程序第五条临时用工的录用程序为:(一)人事处测算空编数,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各缺编部门根据需要,申报用工计划;(二)人事处根据用工部门提交的岗位设置、设岗原因、使用人数、招聘条件及用工期限等提出用工意见,报学校研究;(三)人事处负责召集用工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者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查,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研究批准;(四)人事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聘用条件第六条招聘的临时用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二)临时工首次聘用年龄,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合同制人员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三)合同制辅导员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资料员、实验员、教务员、办事员等岗位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本校教职工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要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它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五)经学校指定单位体检合格并达到岗位要求的健康标准;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到市防疫站指定医院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六)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短期合同工是指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条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精神,本着高效率、少用人的原则,结合我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管理、服务各条战线,完成季节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各单位可在人事处核定的短期合同工编制数内灵活用人,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临时用工的管理。
各用工单位(院、系、部、处、中心、所、办,下同)要配备人员配合人事处专(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招用工第五条各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应贯彻“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招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有广州市户口的待业人员,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和省内其它地区劳动力。
第六条用工条件:(一)年满16周岁(从事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短期合同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55岁,女性不得大于45岁,下岗职工除外;(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三)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校门诊部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四)政治思想表现好,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五)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城镇户口);(六)从事技术工种的须持上岗证;(七)从事行政、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八)特殊岗位(财务、物资管理等)须有在职正式职工作为短期合同工经济赔偿方面的担保人。
第七条单位招用短期合同工,不论支付工资的经费来源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暨南大学短期合同工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或相关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登记表,向短期合同工担保人通报担保事宜和担保责任。
2024年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工人、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____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六条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____周岁;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七条聘用管理1、严格控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本地人员直接进行工作,外地人员必须有____名具有本地户口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3.2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3.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3.4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⑴一寸彩色照片各____张;⑵本人____,外地人员还需提供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和暂住手续证明。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工劳动就业管理,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工是指经学院人事处批准的无事业单位编制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我院使用的合同工包括学院经费列支合同工及经费包干部门列支合同工。
第三条学院经费列支合同工岗位一般指未列入学院正式岗位设置的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以及部分虽设置正式岗位但暂时未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经费包干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求设置合同工岗位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学院严格控制合同工岗位的设置和合同工数量的使用,对招聘的合同工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合同工的岗位设置第五条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必须先设岗位后招聘,设岗必须与用工单位的编制管理相结合。
用工单位设置合同工岗位,应依据各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缺员的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活动的需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非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设置合同工岗位必须明确岗位的名称、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岗位人数以及工资支付渠道等。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汇总,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查,获批后方可设置合同工岗位。
第六条学院严格控制用学院财政拨款事业经费支付合同工工资,缺编且适宜使用合同工的单位,可允许设置少量的合同工岗位。
第七条凡适合设置非全日制用工岗位的,一律不得设置全日制用工岗位;凡适合劳务派遣岗位的,应积极实施劳务派遣。
凡适合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岗位,应当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设置合同工岗位。
第三章行政管理第八条经学院批准招用的合同工,人事处负责对合同工用工管理,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
人事处承担的职责包括:(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用工需求,制定学院合同工用工计划报学院批准后执行;(二)招聘或委托用工单位招聘合同工,审核劳动者上岗资格,核定合同工工资标准;(三)依法制定有关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年度考核等管理办法;(四)受法人委托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五)审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报学院批准;(六)对各单位使用的合同工进行动态管理;(七)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规模进行监控;(八)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合同工用工档案;(九)协助用工单位调解劳动纠纷,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时,受法人委托出庭参加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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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 周岁以上,原则上男周55 岁、女45 周岁以下。
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合同工用工管理(一)聘用程序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四)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人事处推荐的学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五)合同工一般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宿舍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交学校房管部门审批。
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按学校定价由有关部门向合同工收取。
(六)用工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合同工学习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七)用工单位指定1 名单位领导分管合同工管理与计生工作,每年12 月初组织考核本单位合同工。
(八)年事假累积超30 天的,不予年度考核;年旷工累计10 天或连续旷工5 天以上(含5 天)的,做开除处理。
(九)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周至少休息1 天。
(十)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不得跨年度计算。
若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负。
(十一)用工单位指定1 名专职人员做好合同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合同工的考勤,合同工考勤表经本单位负责管理的领导签名于每月25 日前报人事处。
(十二)学校统筹经费发放工资的合同工请事假3 天以上或病假5 天以上的,需用工单位分管合同工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十三)用工单位须依法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十四)合同工校内调动的,需原用工单位及新用工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五条合同工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一)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每月上旬发放上月工资。
(二)学校统筹经费的合同工工资标准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可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确定工资标准、时间,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四)寒暑假期间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合同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正常上班,其正常工作时间不作为加班天数计算加班工资。
(五)合同工结婚可休婚假5 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 天。
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年内补休假。
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女合同工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七)女合同工在怀孕、产假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八)女合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川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晚育的增加假期15 天,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35 天。
(九)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小孩的合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在产假期间给予男合同工10 天看护假。
在小孩出生后3 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十)女合同工怀孕不满2 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 天;满2 个月不满4 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 天;怀孕4 个月以上(含4 个月)至7 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怀孕满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胎儿早产不成活的, 可休产假75 天。
人流假一年只能休一次。
(十一)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合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给予1 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十二)女性结扎休假2 周;男性结扎休假1 周;上环休假2 天;取环休假1 天。
(十三)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休假时间按由人事处管理之日起计工龄: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安排,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当年的年休假需当年休,不得累积计算,未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用工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经费自负。
(十四)合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5 天。
(十五)婚假、看护假、产假、丧假应一次休完,假期内的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均不再另加假期。
(十六)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来校工作15 天内必须到学校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造册登记,无证或持不合格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不做经济赔偿。
(十七)已婚有偶育龄女合同工离开学校时,必须在本部门计生工作人员陪同下到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或区以上医院进行孕情检查,若有计划外怀孕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后才能离校,否则不发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第六条合同工的权利与义务(一)合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用工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合同工应及时向学校工会或人事处报告。
(三)合同工可按学校工会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会,定期缴纳工会费后可参加学校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四)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在合同期内经用工单位及人事处同意并签署培训协议后可接受本岗位职业培训,培训费在1500 元内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凭有关证明由学校报销培训费(不含其他费用)的50%,超过部分自理;由单位自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培训费用由合同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其他相关事项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特殊工种合同工上岗证年审,年审合格的,其年审费用由学校负责;自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的合同工年审费用由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解决。
上岗证年审不合格的,合同工自负年审费用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六)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学校工会、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 天向合同工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30 天通知合同工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
(七)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30 天向用工单位提出,经用工单位同意方可解除合同;合同工未提前30 天通知用工单位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合同工应赔偿给学校1 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合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工作岗位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八)合同工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九)合同工必须在生育后30 天内将身份证、住院发票、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用工单位办理有关生育保险手续。
不按规定时间交有关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合同工本人负责。
(十)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合同工与用工单位须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报学校人事处以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因合同工或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上报材料不及时或不完整造成无法申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由合同工本人或用工单位承担。
(十一)合同工申报职称评审,可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外聘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办法》执行。
评定资格后可按我校的合同工工资管理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同时属技术工人的,按工资标准高的类别套, 不能同时享受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奖励与职称等级工资奖励。
(十二)合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合同工在寒暑假期间必须按照部门的要求值班。
未经用工单位主管合同工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做旷工处理。
(十四)合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全部由学校代缴,学校每月在合同工工资中扣回个人应缴保险费。
由单位自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合同工本人负责,单位应缴部分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用工单位权利与义务(一)用工单位应组织合同工学习校纪校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用工单位根据合同工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合同工。
(三)用工单位根据合同工的平时工作表现与年度考核情况,合同期满前1 个月提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工。
(四)用工单位未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管理合同工,造成劳动纠纷或给学校造成其他损失的,全校通报,所造成的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
(五)用工单位安排合同工加班应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未能安排补休且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造成劳动纠纷的,全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造成劳动纠纷的,全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
(七)用工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合同工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八)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合同工管理制度。
由于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单位负责管理合同工的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 优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