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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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合同工(临时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

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

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 周岁以上,原则上男周

55 岁、女45 周岁以下。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合同工用工管理

(一)聘用程序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

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

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

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

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

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

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四)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人事处推荐的学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五)合同工一般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宿舍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交学校房管部门审批。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按学校定价由有关部门向合同工收取。

(六)用工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合同工学习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七)用工单位指定1 名单位领导分管合同工管理与计生工作,每年12 月初组织考核本单位合同工。

(八)年事假累积超30 天的,不予年度考核;年旷工累计

10 天或连续旷工5 天以上(含5 天)的,做开除处理。

(九)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周至少休息1 天。

(十)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

不得跨年度计算。若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负。

(十一)用工单位指定1 名专职人员做好合同工日常管理工

作,负责每月合同工的考勤,合同工考勤表经本单位负责管理的领导签名于每月25 日前报人事处。

(十二)学校统筹经费发放工资的合同工请事假3 天以上或病假5 天以上的,需用工单位分管合同工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十三)用工单位须依法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十四)合同工校内调动的,需原用工单位及新用工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五条合同工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一)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每月上旬发放上月工资。

(二)学校统筹经费的合同工工资标准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可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确定工资标准、时间,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四)寒暑假期间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合同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正常上班,其正常工作时间不作为加班天数计算加班工资。

(五)合同工结婚可休婚假5 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 天。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年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女合同工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七)女合同工在怀孕、产假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八)女合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川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晚育的增加假期15 天,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35 天。

(九)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小孩的合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在产假期间给予男合同工10 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3 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十)女合同工怀孕不满2 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 天;满2 个月不满4 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 天;怀孕4 个月以上(含4 个月)至7 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怀孕满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胎儿早产不成活的, 可休产假75 天。人流假一年只能休一次。

(十一)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合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给予1 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十二)女性结扎休假2 周;男性结扎休假1 周;上环休假2 天;取环休假1 天。

(十三)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休假时间按由人事处管理之日起计工龄: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安排,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当年的年休假需当年休,不得累积计算,未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用工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经费自负。

(十四)合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5 天。(十五)婚假、看护假、产假、丧假应一次休完,假期内的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均不再另加假期。

(十六)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来校工作15 天内必须到学校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造册登记,无证或持不合格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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