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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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2021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9日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333 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2021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

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

引导各地各部门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整体联动、利企便民、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奋力推动我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考评对象(一)政府网站分三类进行考评:第一类:各县(市、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共11 个)。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湛府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或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立安全可控的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载体和基础,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规模、亮度、能耗密度,推动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成效。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12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12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驻湛有关单位:《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行政机关在线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我市行政机关、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提供办事服务、开展政民互动的互联网平台,包括全市各级政府网站,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其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驻湛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考评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最终实现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的基本目标。

第四条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章考评主体和对象第五条全市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其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湛有关单位网站进行考评。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湛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湛办发〔2006〕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党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十个最整洁的镇(街道)”评选方案》、《“一百个最美的村庄”评选方案》、《“一百个带领农民致富的合作经济组织”评选方案》、《“一千个农业种养能手”评选方案》、《“一千个最美的农家”评选方案》(统称“双十双百双千”评选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评选活动深入开展,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9日“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开展“双十双百双千”评选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一)评选对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生态环境得到较好保护的农业生产区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1.规模大、规划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4日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确保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当按照要求归档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归档有关照片和录像资料:(一)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总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0000平方米以上;(二)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三)人防设施、市政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及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五)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六)有代表性、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6〕2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6〕2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拟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起草、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内容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可操作性,不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小而全”;(三)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第五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上位法规定某种行为为违法行为,但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湛府[2010]72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是指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

中心城区包括霞山区、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和坡头区。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能耗。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湛府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2010〕23号)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核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表;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图纸;3.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

(二)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拟定申请单位(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和电费单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湛府办函[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1年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湛府办函〔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湛各单位:《2011年湛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湛江市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着力保障群众知情权,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加强政务服务建设,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继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抓好主动公开工作,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政务公开信息量,增强公开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应用。

(二)优化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受理机制,规范工作规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提高依申请公开的回复质量。

(三)推进镇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办事窗口的软、硬件建设,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通过梳理办事服务事项,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察民情、知民意、聚民智”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在10个镇(乡、街道)开展试点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湛府[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湛府〔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2日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城管执法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分局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湛江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湛江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函[2012]295号印发湛江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湛江市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拉动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113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LED照明产业是本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照明技术,符合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安全、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先导产业和战略产业,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既可以扩大我市LED照明产品市场规模,推动节能减排,又可以促进我市LED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集聚,促进LED产业公共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LED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改变由于湛江LED产业起步晚而造成的技术资源、市场资源、技术人才短缺状况,有助于解决企业急需的资金、专业性技术和服务支撑问题,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一)3年内在公共照明领域全面推广LED照明。

率先在公共照明领域,即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完成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以上领域新建照明工程一律采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制订具体的方案,在3年内(即到2014年底前)实施分期分批改造完成。

(二)加快普及全社会各领域LED照明。

以公共照明领域LED 照明的普及应用为突破口,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促进,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湛府办〔2016〕3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湛府办〔2016〕3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
通知
正文: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并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请各地各单位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对照《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同时通过网站等载体公开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

今后,市审改办要根据深化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等实际情况,适时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审改办反映。

附件:湛江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6年版)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结束——。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1]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1]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环卫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居民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五)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七)各区(含湛江开发区,下同)属镇(含街道办,下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二、考评对象及范围考评对象: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坡头区政府、麻章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

考评范围:上述五区的建成区(含城中村)及辖下镇政府所在地。

三、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制订,另行印发。

四、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廉洁、科学考评。

(二)坚持日检查、周反馈、双月评比。

(三)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与夜检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0日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市、区)、乡(镇)两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根据国家、省精减会议有关精神和《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分类本办法所称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府直属各单位(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市政府召开的会议;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3.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二、参会范围(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特别重要的请市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

市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湛江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实施日期】2021.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办[2006]40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8【实施日期】200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40号)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与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指挥部联系。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绿色湛江及和谐家园,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到2009年把我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349号)及《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实施方案。

一、创模目的和总体目标(一)创模目的:“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加强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二)总体目标:按照创模的要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和美丽的南方海滨城市的战略目标,动员全市人民行动起来,用3年左右时间,巩固和发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发展中的主要环境问题,到2009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健康的现代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6〕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旅游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府办〔2016〕3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旅游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着力解决旅游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通过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市场秩序建设问题并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形成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牵头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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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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