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典型案例题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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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案例题
01
今年署期,吴先生一家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福建武夷山五日游“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选种,造成金鞭溪景点游览项目被取消。旅游结束后,吴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蜕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取消过错不在组团社,完全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150元,吴先生一家的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直接提出,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遗漏景点责任到底由哪家施行社承担?有何依据?依据有关法规,赔偿标准应如何计算
02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2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经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001年4月5日,国际旅行社会Y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2001年2月,该社与香港X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字定了合作协议,商定由Y 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泰国、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施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但X社办事处未能按期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旅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Y社为为X社办事处违约,该办事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难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Y社经营范围无处境旅游业务。请问:Y社与X社办事处签定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03
. 2001年4月5日,国际旅行社会Y社负责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2001年2月,该社与香港X旅行社驻北京办事处签字定了合作协议,商定由Y 社招徕组团赴新加坡、泰国、香港旅游,由该办事处负责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施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但X社办事处未能按期办妥出境旅游手续,致使Y社退赔客人旅行费用而蒙受经济损失。为此,Y社为为X社办事处违约,该办事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难经济赔偿。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Y社经营范围无处境旅游业务。请问:Y社与X社办事处签定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今年署期,吴先生一家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福建武夷山五日游“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选种,造成金鞭溪景点游览项目被取消。旅游结束后,吴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蜕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取消过错不在组团社,完全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150元,吴先生一家的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直接提出,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遗漏景点责任到底由哪家施行社承担?有何依据?依据有关法规,赔偿标准应如何计算
04
牛先生参加了Y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重庆、三峡、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九寨沟风光旖旎、绚丽多彩,旅游者流连忘返。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然而,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旅游团滞留九寨沟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长江游船的船票和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上下一段的行程。接下来的旅游活动按照行程计划顺利完成。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请问:(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何依据?(5分)(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有何依据?(5分)
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请问:(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如何处理?有何依据?(2)对该导游人员如何处理?有何依据?(3)旅游质监所是否能向郝某等旅游者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求赔偿吗?有何依据?
05
2001年8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5人的旅游团队,并委派高某作为该团导游。在参观游览过程中,导游员高某为捞取回扣,对客人说,大家来北京一趟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当多看一些好的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