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一、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涉及储罐的企业重点学习,对标排查检查重点和治理要求自查自纠自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排查检查重点。
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逐一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
重点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
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μmol/mol。
充分考虑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
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术语和定义 (2)1.2.1石油化工 (2)1.2.2石油炼制工业 (2)1.2.3石油化学工业 (2)1.2.4制药工业 (2)1.2.5发酵类制药 (2)1.2.6 制剂类制药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行业政策、文件、规范 (3)1.3.2产业布局 (4)1.3.3产业政策 (5)1.4行业相关标准 (7)1.4.1 清洁生产标准 (7)1.4.2 排放标准 (8)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 (9)2.1 石油炼制 (9)2.1.1石油炼制生产工艺 (9)2.2 化学工业 (12)2.2.1 化学工业生产工艺 (12)2.2.2 化学工业产污情况 (13)2.3 发酵类制药 (16)2.3.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 (16)2.3.2 发酵类制药产污情况 (16)2.4 制剂类制药 (19)2.4.1 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 (19)2.4.2 制剂类制药产污情况 (19)3清洁生产技术 (22)3.1清洁原辅材料 (22)3.2输料输送 (22)3.3物料分离 (24)3.3.1液膜分离技术 (25)3.3.2双水相萃取技术 (25)3.3.3酶促、无溶剂技术 (25)3.3.4无机陶瓷组合膜分离技术 (25)3.3.5纳滤分离浓缩技术 (26)3.3.6移动式连续离子交换技术 (26)3.3.7高效动态轴向压缩工业色谱技术 (26)3.4设备清洗 (26)3.4.2灌装瓶子清洗技术 (27)3.4.3三合一无菌制剂生产技术 (28)3.4.4避免清洗措施 (28)3.5溶剂回收 (28)3.5.1冷凝技术 (29)3.5.2膜分离技术 (29)3. 6物料储存 (29)3.6.1固定顶储罐 (30)3.6.2浮顶储罐 (30)3.6.3球形储罐 (30)3.6.4其它技术 (30)4污染防治技术 (32)4.1 水污染治理技术 (32)4.1.1 废水收集总体要求 (32)4.1.2 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3 生化处理技术 (49)4.1.4 深度处理技术 (59)4.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63)4.2.1 废气收集及总体要求 (63)4.2.2 无机废气处理技术 (64)4.2.3 有机废气处理技术 (65)4.2.4 恶臭及沼气气体处理技术 (72)4.2.5 含尘废气处理技术 (81)4.3固体废物防治技术 (83)4.3.1危废处置技术 (83)4.3.2污泥处置技术 (83)4.3.3废溶剂处置技术 (84)4.4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4.5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85)5内部环境管理 (90)5.1环保组织体系 (90)5.2生产现场管理 (90)5.3污染物监测 (90)5.4环保台账 (90)5.5环境应急管理 (91)6环境监管 (93)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94)7.1工艺过程注意事项 (94)7.1.1生产过程 (94)7.1.2物料储存 (94)7.2污染防治注意事项 (95)7.2.1废水污染防治 (95)7.2.2废气污染防治 (96)7.2.3固废污染防治 (97)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04•【文号】环大气〔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
“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规范管理
挥发性有机物规范管理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的规范管理措施,以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VOC是一类可以从液体或固体物质中挥发出的化学物质,常用于工业和商业活动中的溶剂、清洁剂、涂料和汽车废气等。
目标1.降低VOC排放量: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VOC排放量,保护空气质量和降低对臭氧层的破坏。
2.安全使用VOC:确保工作场所员工在使用VOC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避免接触到有害化学物质。
3.提高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VOC的认识和了解,引导人们采取环保行动,减少个人活动中的VOC排放。
管理措施以下是针对VOC管理的一些基本措施:1.法规遵从: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VOC 排放限制和工作场所安全要求。
2.VOC监测:建立VOC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评估VOC 排放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3.替代技术:鼓励使用低VOC溶剂、清洁剂和涂料等替代产品,推动开发和应用环保技术。
4.流程优化:优化生产和工作流程,减少VOC的使用量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
5.培训和教育:为相关员工提供VOC管理培训,增强他们的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正确使用和处理VOC。
6.意识宣传: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传达有关VOC和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醒人们采取环保行动。
监测与评估为了确保VOC管理的有效性,应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VOC排放监测:使用专业监测设备对排放源进行监测,记录排放量和浓度等参数,判断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对工作场所内的室内空气进行定期检测,确认是否存在VOC超标情况,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评估可通过对上述监测数据的分析来完成,确保VOC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改进的需要。
结论挥发性有机物规范管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可以降低VOC排放量,保护空气质量,并提高公众对VOC的意识和参与度。
VOCs治理整改方案
VOCs治理整改方案背景介绍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
VOCs排放的源头众多,包括工业过程、交通运输、油漆涂料等。
为了减少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一套有效的VOCs治理整改方案十分关键。
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有效治理,减少VOCs的排放,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空气质量。
2. 原则:在制定整改方案时,应坚持科学、可行、可持续的原则,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
治理措施1. 法规合规制定一套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对VOCs的排放进行控制,并监督各相关企业、行业的合规情况。
2. 技术改进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原材料和技术,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同时,推广先进的VOCs治理设备和技术,提高治理效果。
3. 管理与监控建立VOCs排放数据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的监控和管理。
定期对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及时向公众披露。
4. 培训与宣传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VOCs治理的认识和技能。
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VOCs治理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5. 奖惩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对执法合规、治理效果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未整改或治理效果不佳的企业进行罚款和处罚。
实施与监测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任务。
对整改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
结论VOCs治理整改方案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规治理、技术改进、管理与监控、培训与宣传以及奖惩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能有效减少VOCs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1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台州市医药产a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的转变,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空间布局
根据《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着力构建以台州现代医药高新区为核心,以天台、仙居、玉环等医药产业功能区为支撑的产业空间布局。
新建(含搬迁)、扩建和改建医药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产品要求
充分发挥台州现有企业、技术和产品优势,。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6-2010)
2010
印刷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5-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2010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2016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VOCs排污费。
1.1.3 国家VOCs防治政策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 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 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万吨以上”。
DB37 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2
DB37/ 2801.6—2018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表 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化学反应、生物发
苯
4
2
医药制造 酵、分离精制、溶
甲苯
25
15
剂回收、制剂加工
(C27)
二甲苯
40
20
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VOCs
120
60
轮胎企业及其他
制品企业炼胶、硫
单位为 毫克/立方米(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酚类
15
氯甲基甲醚[1]
0.05
二氯甲基醚[1]
0.05
氯乙酸[1]
20
丙烯酸[1]
10
邻苯二甲酸酐[1]
5
马来酸酐[1]
10
乙酸乙烯酯[1]
20
丙烯酸甲酯[1]
20
丙烯酸丁酯[1]
20
甲基丙烯酸甲酯[1]
50
异氰酸甲酯[1]
0.5
甲苯二异氰酸酯[1]
4.1.5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2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台州医药化工产业概况
台州医药化工产业概况作为一名制药工程类专业的学生,了解所在地区医药化工行业概况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对我们今后的学习、工作至关重要。
在院领导的组织下,我们学习了《台州医药化工产业概况》这一课程,由此,将我领入了行业的大门。
一、台州医药化工产业的现状医药化工业是浙江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浙江省“十五”规划确定要重点发展的一个产业。
台州市不仅是浙江省医药化工业重点发展地区,产值居全省首位,还是中国最大的医药化学原料药生产出口基地,拥有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
台州现有2309家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医化企业有415家;2008年医化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61.11亿元,比上年增长0.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总产值305.77亿元,同比增长13.4%,其中近一半出口,有8大类40多个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占有率,已形成抗生素抗肿瘤药物、激素类和计生药物、头孢类药物等一批全国性生产基地和海正、东港、华海、九洲、仙药、永宁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医药企业,7家医化企业被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据台州海关统计,2012年1-3月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出口额达到4.4亿美元,同比增长22%。
出口企业主要为私营企业,出口额为2.7亿美元,同比增长27%,占同期出口总额的61.9%;欧盟、美国和意大利为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前三大出口市场,1-3月出口额分别达到1.6亿美元、4828万美元和3943万美元,出口额同比分别增长41.1%、28%和1.4倍。
1-3月医药化工行业出口的主要商品是高新技术产品和医药品;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3亿美元,同比增长40.6%,占同期出口总额的51.2%;医药品出口额达到1.1亿美元,同比增长32.4%,占24.3%。
二、台州医药化工产业的优势1、门类齐全,发展迅速,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体台州市医化行业经过“九五”的培育,目前已形成化学药品及其中间体、染料及其中间体、特种油墨、化学农药、胶粘剂、化学试剂、涂料等门类较为齐全,产品品种多样,且具有一定的特色和规模的产业群体。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指导全市“五气共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统筹抓好燃煤烟气、有机废气、车船尾气、施工扬尘、城乡烟尘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深入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环境质量目标:全市PM2.5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39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0年的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比例由2015年的90%提高到2020年的9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到2020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详见表1)。
减排目标:到2020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5%以上。
三、全面完成“五气共治”(一)治理燃煤烟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确保除热电联产企业外燃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5年削减5%。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特征与控制
设NM施H净C初化始效排率放不速应率低≥于280k%g/h。时对,于V重OC点s处地理区设,施当净车化间效或率生不产应设低施于排8气0%筒。中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SO2
200
2
3.VOCs控制技术与措施
(2)无回收价值的有机废气 ③锅炉焚烧技术 优点:污染 物适应范围广,处理效率高,运行 费用低廉。
缺点:适用距离有限,仅适 用于热工设备附近的VOCs废气治 理;热工设备需要改造,并能长期 稳定运行。
பைடு நூலகம்
利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处理VOCs废气
有机废气
3.VOCs控制技术与措施
含氯废气(如二氯甲烷、氯仿等) ✓ 含氯废气应尽量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推荐采用冷凝、吸附等回收技术; ✓ 含氯废气不宜进入热氧化处理系统——二恶英污染、设备腐蚀;
2007年~2017年医药工业总产值及增长率 2014年~2019年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产量
1.制药行业概况
2019年我国化学原料药总产量为114.36万吨,主要分布在 山东、河北和浙江三省,产量占78.91%左右,是化学原料 药最主要的生产区域;中间体主要分布在以浙江台州和江苏 金坛为中心的地区。
2.制药行业VOCs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 药品制品制造、药物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
机构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及其他制 药工艺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 气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2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
i
DB33/□□□□-2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浙江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 强浙江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化学合成类制药企 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 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B、C、D、E、F 和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环境保护厅解释。
氯化氢的测定 氯化氢的测定
苯系物的测定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 治理项目43个。
— 1 —三、总体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52.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
vocs治理操作规程
vocs治理操作规程VOCs治理操作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工作,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群众的危害,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各类VOCs排放源的治理工作。
二、治理目标1. 减少VOCs排放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2. 提高VOCs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3. 加强VOCs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责任和义务1.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VOCs治理责任,并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负责VOCs 治理工作;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评估VOCs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VOCs排放控制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VOCs排放源清单,包括VOCs 排放量、排放来源等信息,并按照清单实施排放控制;2. 对于涉及VOCs排放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企事业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低VOCs排放或无VOCs排放的技术和工艺;3. 对于VOCs排放量较大的设备或工艺,企事业单位应设置VOCs治理设备,包括VOCs回收装置、吸附装置等;4. 在输送、储存和使用VOCs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漏措施,确保不发生泄漏。
五、VOCs排放监测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体系,进行定期监测;2. 监测内容包括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指标;3. 监测结果应及时报送环保部门,并按要求保存相关监测数据。
六、VOCs治理维护1. 企事业单位应对VOCs治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2. 治理设备维修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3. 检修结束后,应对治理设备进行试运行和检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要求。
七、VOCs治理技术改进1. 企事业单位应关注VOCs治理技术发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治理效率和降低治理成本;2. 可以通过开展科研合作、技术交流等方式,引进高效的VOCs治理技术。
八、奖惩措施1. 对于VOCs治理工作出色的企事业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于违反治理规程、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 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 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治理项目43个。
三、总体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 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52.7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
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
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
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__、__、__、__、嘉兴、__、__、__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 治理项目43个。
四、主要任务(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
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
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
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
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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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十一月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
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1 整治目标 (1)2 术语和定义 (1)2.1 医药化工行业 (1)2.2 挥发性有机物 (2)2.3 清洁生产 (2)2.4 最佳可行技术 (2)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2)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3)2.7 二次污染 (3)2.8 源头控制 (3)2.9 末端治理 (3)3 整治要求 (4)3.1 源头控制要求 (4)3.2 过程控制要求 (7)3.3 末端治理要求 (8)3.4 管理要求 (9)4 信息公开要求 (12)4.1 信息公开流程 (12)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12)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2)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3)5 相关责任和职责 (13)附件1 企业验收标准 (14)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 (17)附件3 信息公开表 (19)1 整治目标通过污染整治,全面解决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
——至2015年底,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
——至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医药化工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医药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医药化工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医药化工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
本规范所指医药化工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2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
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 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4 最佳可行技术最佳可行技术是针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整体上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与某一时期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得到应用,适用于不同应用条件下的一项或者多项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化工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原料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常温常压下的一些有机物物储罐可采用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使得逸出的气相有机物在闭路中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源。
2.7 二次污染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而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再次污染。
通常,二次污染的危害比一次污染严重,并由于其形成机理复杂,防治也较困难。
2.8 源头控制应用物质材料、生产工艺或操作技能在源头减少消除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
它包括减少使用有害物、能源、水或其他资源以及通过节能和更有效地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的实践。
2.9 末端治理指在生产过程中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
末端治理在环境管理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有利于消除污染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趋势。
3 整治要求3.1 源头控制要求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过程控制实现部分废气资源化回收利用。
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挥发性有机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或低压储罐;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置。
甲B类、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并设置惰性气体密封保护,呼吸阀排出气体须接入处理系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应有减少废气排放量的措施。
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2、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对于有毒、腐蚀、易燃、易爆以及易挥发的桶装物料,应设置物料输送小间,并设置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物料,除工艺要求外,不宜采用高位槽计量,宜采用定量输送方式。
对于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位槽计量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物料的高位槽宜设置氮封设施,高位槽与中间槽、罐区储罐应设置气相平衡管,高位槽与料桶间宜设置气相平衡管,尾气应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粉体物料投料时,严禁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须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
3、采用先进真空设备原则上淘汰水冲泵,物料特别要求配置的除外,必须要求配置水冲泵的车间,不得超过两台。
优先使用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安装缓冲罐并设置两级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禁止使用负压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须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或管道输送液体物料。
间歇生产单元应采用全过程氮气保护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5、采用密闭分离设备压滤机不得采用敞口压滤机、板框式的明流压滤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压滤机。
可根据物料的特性选用如过滤洗涤溶解二合一机、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立式全自动压滤机等。
离心机不得采用敞开式、人工卸料离心机;应采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离心机。
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的离心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卸料离心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选用自动卸料离心机的,应设置离心小间,并设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液液分离设备,建议采用连续密闭分离装置,优先采用萃取离心机、连续萃取塔等。
淘汰采用普通釜式分离的设备。
6、采用密闭干燥设备物料干燥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工艺条件和厂房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以减少物料的转移,降低有害物质泄漏和有机溶剂挥发。
工艺条件或者厂房层高等客观原因不适合选用过滤干燥一体机的,宜优先选用干燥效率高的双锥真空干燥机,单锥螺旋干燥机、闪蒸干燥机等。
对含有有机溶剂的物料干燥时,其排放尾气应设置冷凝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冷凝后的废气还需进行水喷淋洗涤、活性炭纤维、大孔树脂吸附、焚烧等方式处理。
干燥设备的进料和出料应采取相对密闭的措施,进出料区域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排风经除尘器除尘后再排放。
含有机溶剂的物料禁止使用热风循环烘箱。
7、完善“三废”收集、处理系统废水收集、暂存系统须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收集装置须采用架空中转罐;废水处理系统中调节池、厌氧池、污泥压滤房产生的废气须经收集后,采用适宜的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完善危险固废的包装形式,危险固废包装必须采用密封的容器或双层密封塑料袋包装,基本没有气味的危险固废堆放房间不建议设置废气收集装置。
废水处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3.2 过程控制要求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首先应根据有机、无机废气的类别进行区分,废气混合后能够进行二次化学反应或者爆炸的废气须单独收集,其次对于有机废气含卤素和非含卤素有机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单个生产车间(20m×45m)为例,车间的废气量建议控制在1000~2000 m3/h。
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