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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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被告塞西莉亚认为:
她下载的目的是试听,以便挑出喜欢的歌曲后再 去购买正版,这种行为属于“改变(收听)时 间”,就像“索尼案”中录像机的使用者“改变 收看时间”那样,构成合理使用。
二、适当引用
第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 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 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 作品,特别是评论或学术著作所必需的。
《冲》片拍摄完成后,2002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电审故字[2002]第013号),许可《冲》片在 国内外发行。该片曾在2001年第八届“华表奖”、 2002年第二十二届“金鸡奖”、2002年第九届北 京大学生电影节奖、2003年第二十六届“百花奖” 等评比中荣获多项奖项,并由中国三环音像社出 版了DVD影碟。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网站转载发表于网络中的时事性文章是合 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第五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播放 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情 形的立法理由和上一种基本相同,都是为 了让公众了解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事件和观 点,为公民的参与创造条件。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个人未经许可从网上大量下载作品是 “合理使用”吗
BMG等唱片公司诉塞西莉亚
被告是个人用户塞西莉亚,她使用P2P软件下载并 保存了超过1370首由被告BMG公司享有版权的歌曲, 而这些歌曲是未经授权而被他人置于硬盘“共享 区”中传播的。
美国的布什么、看完英雄说:“海湾地区连年战 乱,百姓受苦。惟有美国才能停止战乱。萨达姆 一个人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伊 拉克与美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 恨……我布什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 算,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 了解我的竟然是中国的张艺谋”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第三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第四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或播放 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 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第六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 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案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签订 《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品、拍摄《冲出亚 马逊》片,讲述了我军特种兵两名年轻军官被派 往委内瑞拉接受国际军事组织举办的猎人学校残 酷训练的故事,是一部扬国威、壮军威的现实题 材影片。
“环球都市电影制片公司”
诉索尼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1984)
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录像机。该 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 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 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 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 先 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 test): 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个人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使用”情形 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这种“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 的使用。
2005年9月10日(周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 套节目“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中 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出爱国主义影片是教育教 学节目中的一部分,是当前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 课堂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爱国主义 教育的公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第七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国家机关为执行百度文库务在合 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 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转换性使用”、“模仿讽刺”与“合理 使用”
张艺谋曾经拍过一部电影《英雄》,里面有这么 一段对话,刺客对秦王说:中原地区连年战乱, 百姓受苦,惟有秦国才能停止战乱。赵王一个人 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秦国与 赵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恨。”秦王 说:“我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算, 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了解 我的,竟然是一个刺客!”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被告塞西莉亚认为:
她下载的目的是试听,以便挑出喜欢的歌曲后再 去购买正版,这种行为属于“改变(收听)时 间”,就像“索尼案”中录像机的使用者“改变 收看时间”那样,构成合理使用。
二、适当引用
第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 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 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 作品,特别是评论或学术著作所必需的。
《冲》片拍摄完成后,2002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布了电影片公映许可 证(电审故字[2002]第013号),许可《冲》片在 国内外发行。该片曾在2001年第八届“华表奖”、 2002年第二十二届“金鸡奖”、2002年第九届北 京大学生电影节奖、2003年第二十六届“百花奖” 等评比中荣获多项奖项,并由中国三环音像社出 版了DVD影碟。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网站转载发表于网络中的时事性文章是合 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第五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播放 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情 形的立法理由和上一种基本相同,都是为 了让公众了解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事件和观 点,为公民的参与创造条件。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个人未经许可从网上大量下载作品是 “合理使用”吗
BMG等唱片公司诉塞西莉亚
被告是个人用户塞西莉亚,她使用P2P软件下载并 保存了超过1370首由被告BMG公司享有版权的歌曲, 而这些歌曲是未经授权而被他人置于硬盘“共享 区”中传播的。
美国的布什么、看完英雄说:“海湾地区连年战 乱,百姓受苦。惟有美国才能停止战乱。萨达姆 一个人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伊 拉克与美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 恨……我布什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 算,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 了解我的竟然是中国的张艺谋”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第三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第四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或播放 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 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第六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 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 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 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案
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中心与八一电影制片厂签订 《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品、拍摄《冲出亚 马逊》片,讲述了我军特种兵两名年轻军官被派 往委内瑞拉接受国际军事组织举办的猎人学校残 酷训练的故事,是一部扬国威、壮军威的现实题 材影片。
“环球都市电影制片公司”
诉索尼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1984)
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录像机。该 录像机既可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 过自带的接受器在观 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 的节目,还可以通过定时器在观众不在家时自动按预 先 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 test): 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
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一、个人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使用”情形 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这种“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 的使用。
2005年9月10日(周六),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 套节目“周末影院”栏目中播放了《冲》片。中 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出爱国主义影片是教育教 学节目中的一部分,是当前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 课堂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进行爱国主义 教育的公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第七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国家机关为执行百度文库务在合 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 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转换性使用”、“模仿讽刺”与“合理 使用”
张艺谋曾经拍过一部电影《英雄》,里面有这么 一段对话,刺客对秦王说:中原地区连年战乱, 百姓受苦,惟有秦国才能停止战乱。赵王一个人 的痛苦,与天下人相比,便不再是痛苦。秦国与 赵国的仇恨,放到天下,也不再是仇恨。”秦王 说:“我孤独一人,忍受多少责难,多少暗算, 无人能懂我心,与我心意相通……没想到最了解 我的,竟然是一个刺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