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6〕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交海发〔2015〕177号文件明确的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
具体为:1.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2.内河水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2月4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3/T2011-2016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2016-05-262016-06-262DB33/T2012-2016树脂沥青组合体系(ERS)钢桥面铺装施工技术规范2016-05-262016-06-263DB33/T585-2016水力发电工程代码DB33/T585-20052016-05-274DB33/T2013-2016针(芽)形绿茶加工技术规范2016-06-072016-07-075DB33/T2014-2016免费WiFi(i-zhejiang)建设及服务规范2016-06-152016-07-156DB33/767-2016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3/767-20092016-06-152016-07-157DB33/667-2016啤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67-20072016-06-202016-09-208DB33/679-2016黄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679-20082016-06-202016-09-209DB33/T527-2016购物场所旅游服务规范DB33/T527-20042016-07-152016-08-1510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6-07-142016-10-0111DB33/T2018-2016电梯乘用安全规范2016-08-292016-09-2912DB33/T654-2016温郁金生产技术规程DB33/T654.1-2007DB33/T654.2-2007DB33/T654.3-20072016-08-302016-09-3013DB33/T655-2016金银花生产技术规程DB33/T655.1-2007DB33/T655.2-2007DB33/T655.3-20072016-08-302016-09-3014DB33/T541.2-2016瓯江彩鲤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DB33/T541.2-20052016-08-282016-09-2815DB33/T2017-2016中国樱桃生产技术规范2016-08-2816DB33/T641-2016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DB33/T641-20072016-09-282016-10-2817DB33/T2016-2016乡村气象防灾减灾建设规范18DB33/T385.1-2016青虾第1部分: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33/T385.1-20022016-11-232016-12-2319DB33/T385.2-2016青虾第2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385.3-20082016-11-232016-12-2320DB33/T179.1-2016林业育苗技术规程第1部分:林业露地育苗2016-11-232016-12-2321DB33/T179.2-2016林业育苗技术规程第2部分:林业容器育苗2016-11-232016-12-2322蚕种生产技术规程2016-12-312017-01-3123DB33/T717-2016大棚绿芦笋生产技术规程2016-12-312017-01-3124DB33/T2020-2016卷曲形绿茶加工技术规范2016-12-312017-01-3125DB33/T748-2016北冬虫夏草生产技术规程2016-12-31 2017-01-31。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2016年7月前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政策性审查;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5.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6.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8.设计变更审查。
本指南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E-mail:*******************)。
本指南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指南参编单位:宁波市设联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温州建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精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五星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城建施工图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杨学林周家伟曹季国虞慧忠陈传水张小玲祝东红毛冰周平槐本指南主要审查人:益德清赵宇宏景政治许国平庄新南赖庆林杨彤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 一般规定 (2)2.2 审查内容 (2)2.3 审查依据 (3)2.4 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3)2.5 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4)3 政策性审查 (6)4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7)4.1 一般规定 (7)4.2 送审资料 (7)4.3 审查内容 (7)4.4 审查成果 (8)5 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4)5.1 一般规定 (14)5.2 送审资料 (14)5.3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14)5.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17)5.5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20)5.6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20)5.7 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 (22)5.8 审查成果 (23)6 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6)6.1 一般规定 (36)6.2 幕墙等外立面装饰专项工程 (36)6.3 室内装饰专项工程 (37)6.4 智能化专项工程 (38)6.5 附属钢结构工程(不含主体钢结构) (39)6.6 其他专项工程 (40)6.7 审查成果 (41)7 既有建筑加固、加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8)7.1 一般规定 (48)7.2 送审资料 (48)7.3 审查内容 (49)7.4 审查成果 (49)8 设计变更审查 (53)8.1 一般规定 (53)8.2 送审资料 (53)8.3 审查内容 (54)8.4 审查成果 (55)本指南用词说明 (63)规范性文件引用名录 (64)条文说明 (65)1 总则1.0.1为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有序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科学规划。
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
发挥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统筹协调。
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制定完善建设计划。
创新机制。
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主要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
2016—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80公里以上;到2020年建成150公里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
浙江省质监局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7〕20号
浙江省质监局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20号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5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33/T620-2017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2017-05-102017-06-102DB33/T2030-2017人间充质干细胞库建设与管理规范2017-05-102017-06-103DB33/T2036.1-2017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2017-05-212017-05-214DB33/T2031-2017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信息溯源管理规范2017-05-222017-06-22DB33/T2032-2017动画渲染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2017-05-222017-06-226DB33/T2033-2017公路隧道蓄能自发光应急诱导系统设置技术规程2017-05-222017-06-227DB33/T981.2-2017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编码规范第2部分:服务类商品2017-05-222017-06-228DB33/T981.3-2017电子商务商品分类编码规范第3部分:生产类商品2017-06-229DB33/T619.1-2017香鱼第1部分:苗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619.1-20062017-05-272017-06-2710DB33/T619.2-2017香鱼第2部分:养殖技术规范DB33/T619.2-20062017-05-272017-06-2711DB33/T2034-2017茶树高温热害等级12DB33/T2036.2-2017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2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2017-06-282017-06-2813DB33/T2035-2017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管理规范2017-06-292017-07-2914DB33/T2037-2017内河限制性准III级和准IV级航道通航标准2017-06-292017-07-2915电子商务专业村建设与管理规范2017-06-292017-07-2916DB33/T2039-2017电子商务客户服务规范2017-06-292017-07-2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再创台州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特提出以下意见: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推行联审机制,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
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
(二)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
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三)严格落实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2号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2016年1月1日至5月16日,共批准发布了25项浙江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详见附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16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3/T998-2016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2016-02-042DB33/T650-2016车(船)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终端与控制中心通信协议DB33/T650-20072016-01-042016-02-043DB33/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728-20092016-01-182016-02-184DB33/T487-2016玄参生产技术规程DB33/T487.1-2004 DB33/T487.2-2004DB33/T487.3-2004DB33/T487.4-20042016-01-182016-02-185DB33/T769-2016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092016-01-242016-02-246DB33/T999-2016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016-01-272016-02-277DB33/T2001-2016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2016-02-262016-03-268DB33/T2002-2016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清洗导则2016-03-182016-04-189DB33/T618.1-2016彩虹明樱蛤养殖技术规范DB33/T618.1-20062016-03-182016-04-1810DB33/T560-2016泥螺养殖技术规范DB33/T560.1-20052016-03-182016-04-1811DB33/T471.1-2016大口黑鲈苗种繁殖技术规范DB33/T471.1-20042016-03-182016-04-1812DB33/T546.1-2016翘嘴鲌菌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546.1-20052016-03-182016-04-1813DB33/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16-04-252016-05-2514DB33/660-201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2016-04-282016-07-0115DB33/T738-2016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DB33/T738-20092016-05-122016-06-1216DB33/T2004-2016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2016-05-122016-06-1217DB33/T176-2016林木种子质量等级DB33/176-20052016-05-122016-06-1218DB33/T2005-2016大棚西瓜生产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19DB33/T178-2016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33/T178-20052016-05-122016-06-1220DB33/T2006-2016毛竹林套种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1DB33/T2007-2016高节竹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2DB33/T614-2016河道建设规范DB33/T614-20062016-05-122016-06-1223DB33/T2008-2016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2016-05-122016-06-1224DB33/T2009-2016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程2016-05-122016-06-1225DB33/T2010-2016 车用汽油(浙Ⅵ)2016-05-162016-06-16。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6年第12号
浙江省质监局批准发布《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等25项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2号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3号),2016年1月1日至5月16日,共批准发布了25项浙江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详见附件)。
1DB33/T998-2016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2016-02-042DB33/T650-20164DB33/T487-2016玄参生产技术规程DB33/T487.1-2004 DB33/T487.2-2004DB33/T487.3-2004DB33/T487.4-20042016-01-182016-02-187DB33/T2001-2016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2016-02-262016-03-26810DB33/T560-2016泥螺养殖技术规范DB33/T560.1-20052016-04-1811DB33/T471.1-201613DB33/T2003-2016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16-04-2514DB33/660-201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T2004-2016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2016-05-122016-06-1217DB33/T176-2016林木种子质量等级DB33/176-2005林木种子检验规程DB33/T178-2005 2016-05-122016-06-1220DB33/T2006-2016毛竹林套种多花黄精栽培技术规程2016-05-12DB33/T614-20062016-05-122016-06-1223DB33/T2008-2016 农村水电站管理规范2016-05-122016-06-122016-05-162016-06-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浙土资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编办、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
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现行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汇总)现行的公路水运造价合同管理文件有哪些?下面店铺为大家做了一个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定额类汇编公路工程概预算1.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2.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3. 《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4.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05】224号))5. 浙江省公路工程四新技术预算定额 (浙交【2010】133)6.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部分补充预算定额(2010~2011年)的通知7.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2012年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8.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智能张拉预应力钢绞线等四项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4】109号 )9.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5】270号 )10. 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预制、安装预应力矮T梁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2016】210号)11. 浙江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车船税标准(浙交办【2009】52号)12.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13.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14.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预算概算编制人工单价的意见》(浙发改基综【2012】688号)15.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16.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1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18.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税金税率的通知(浙交【2017】4号)(二)港口水工概预算19.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料、机基价单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三)内河概预算21.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75-3-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275-4-2014)22. 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5】62号)2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四)疏浚概预算24.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25.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26. 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第三条作修改调整通知(浙交【1998】254号)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6】100号)二、与清单有关的费用汇编(一)临时工程28.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浙交造价【2014】2号)(二)安全生产经费29.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 号)30. 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3〕43号)32. 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浙交〔2013〕120号)3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杭交发〔2016〕152号)(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实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30•【文号】国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30日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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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6〕12号
附件: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目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3/660-2016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3/660-2008
2016-04-28
2016-07-01
DB33/T999-2016
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2016-01-27
2016-02-27
4
5
DB33/T769-2016
农业用水定额
DB33/T769-2009
2016-01-24
2016-02-24
7
DB33/T650-2016
车(船)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终端与控制中心通信协
议
DB33/T650-2007 2016-01-04
2016-02-04
9
DB33/T2003-2016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2016-04-25
2016-05-25
11
DB33/T546.1-2016
翘嘴鲌苗种繁育技术规范DB33/T546.1-2005
DB33/T546.4-2008
2016-03-18
2016-04-18
13
DB33/T471.1-2016
大口黑鲈苗种繁殖技术规范
DB33/T471.1-2004
2016-04-18
DB33/T998-2016
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态评价规范2016-01-04
16
大棚西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6-05-12
2016-06-12
18
DB33/T2004-2016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技术规程
DB33/T614-2006
2016-05-12
2016-06-12
20
DB33/T614-2016
2016-05-12
2016-06-12
22
DB33/T2007-2016 高节竹栽培技术规程
2016-05-12
2016-06-12
DB33/T178-2016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T178-2005
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