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号】豫人防〔2018〕98号
•【施行日期】201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8〕9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5日附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pdf。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 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髙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英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il•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査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2024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引言概述:本文主要围绕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展开讨论。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围绕以下五个大点进行阐述:监理组织与职责、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合同与责任、监理程序与要求、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
正文内容:一、监理组织与职责1.确定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由福建省人防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的监理单位。
2.监理组织结构: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的专业背景: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如土木工程、结构工程等。
2.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需定期进行培训和持续学习。
3.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人员需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三、监理合同与责任1.监理合同的签订:监理单位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监理人员的责任: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3.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人防管理部门汇报。
四、监理程序与要求1.施工前期准备: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材料的采购等。
2.施工全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查、照会整改和验收等环节。
3.施工质量把关: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五、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1.监理报告的提交: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人防管理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问题处理措施:人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网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一、绪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升监理服务质量,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防设施的有效利用和维护,制定的行政法规。
本文将从监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资质的申请与审批、监理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依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等。
根据这些法规规定,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三、许可资质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资料准备监理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资质时,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经济及财务状况证明等。
2. 申请途径和程序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另一种是通过人防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的申请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格、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等。
3. 审批标准和时限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审批主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技术实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四、监理企业管理1. 培训与考核为保证监理企业的质量和能力,应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工程验收标准等;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地操作等方式。
2.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运营需要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监理的规范进行。
监督检查可以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监理档案管理、监理报告书撰写、工程现场巡查等。
3. 绩效评估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以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绩效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企业优胜劣汰的依据。
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监理质量~保障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其中~甲级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人防工程是一种区别于普通工程的的防护建筑,因此对于建设人防工程的从业人员资质应该给予重视并进行考察,若是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是不允许开工的。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呢?小编查阅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为您解答。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完整解读
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完整解读一、总则●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企业资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是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悉人防建设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了3项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丙级:具有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一名以上高级工程师、三名以上工程师接受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悉人防建设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了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3、经营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不同阻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工作。
(2) B类:可承担本区域阻力等级为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工作。
(3)丙级:可承担本区域阻力等级为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4、资质审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督资质证书。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申请和办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六)监理业绩表;(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四章资质变更和延期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办公地址的;(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委托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三)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四)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六)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七)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八)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三)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