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备案表最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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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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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六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共印96份)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19 吉国土资矿发[2001]11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20 吉国土资发[200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21 吉国土资发[2002]3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会审制》的通知22 吉国土资矿发[20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和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23 吉国土资矿发[2002]5号关于做好小煤矿核发“四证”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4 吉国土资矿发[200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25 吉国土资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6 吉国土资矿发[2002]22号关于加强对泥炭等矿产采矿权管理的通知27 吉国土资矿发[2003]1号关于加强矿产督察员工作的通知28 吉国土资矿发[20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场采矿权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治理的通知29 吉国土资矿发[2003]13号关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30 吉国土资矿发[200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31 吉国土资矿发[2004]4号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32 吉国土资矿发[2004]10号关于加强煤炭矿产地监督管理,防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3 吉国土资矿发[2005]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及刑事案件鉴定工作制度》的通知34 吉国土资矿发[2005]14号关于办理煤炭开采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35 吉国土资矿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36 吉国土资发[2006]27号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督管理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37 吉国土资环发[2002]31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38 吉国土资环发[2007]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39 吉地矿管字[1989]第22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40 吉地厅勘计字[1995]第2号关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的通知41 吉国土资勘发[2003]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探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 吉国土资勘发[2005]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43 吉林省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资格申请登记施行办法44 吉土字[2000]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盘活显化变现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45 吉土字[2000]3号关于改善经济软环境全方位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46 吉土字[1989]23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7 吉土字[1989]24号关于土地变更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48 吉土籍字[1991]6号关于搞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49 吉土字[19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50 吉土字[199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管理的通知51 吉土字[1996]3号吉林省土地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52 吉土字[1996]4号印发《关于对长春市市区建成区省级土地登记工作实行部分委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53 吉土字[1996]17号关于妥善处理变更土地登记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4 吉土字[1996]2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切实搞好级次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5 吉土籍字[199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放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56 吉土籍字[1996]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57 吉土籍字[1997]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调查成果汇总分析要点》的通知58 吉土籍字[1997]19号关于吉林市辖区内铁路用地的土地登记办法(试行)59 吉土籍字[1998]11号关于印发《企业改革地籍管理规程》的通知60 吉土籍字[1999]10号关于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辖区内涉及铁路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61 吉国土资发[2002]2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发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62 吉土建字[1999]10号关于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20〕33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2日吉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第一条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出让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保障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预算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既包括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可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指标,也包括吉林省补改结合项目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通过提质改造所建成的耕地“提等”指标、“旱地改水田”和“旱地改水浇地”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偿出让的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应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需易地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对全省拟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实行审核报备制度。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2016(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6日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切实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供给。

坚定不移地落实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切实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优先安排各类服务业建设用地规模。

确保生产性服务业、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旅游、体育等各类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得到落实。

开辟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服务业项目提前介入,加快审批进度。

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协调解决。

实施服务业用地出让“预公告”制度,缩短供地时限。

(二)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原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剥离,利用自有用地设立为原工业企业直接服务的服务业企业,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可按土地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4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严格土地征收实施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擅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严格履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在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要及时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办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被征地农民集中区及其他明显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告。

留存公告和登记过程的相关影像资料,并整理归档。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做好征收土地的公告工作。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四、市(州)、县(市)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 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通报第57期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6年度)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2016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480号)要求,共有472个国家级和1100多个省级开发区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了评价。

近期,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级开发区评价成果进行了汇总分析。

现将全国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评价工作在2014年度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评价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

参与评价的国家级开发区共472个,批复四至范围内土地总面积4651.79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建设用地面积的1.21%,平均每个开发区面积为9.86平方公里。

按区域分,东部地区232个,中部地区95个,西部地区105个,东北地区40个。

按评价类型分,工业主导型开发区386个,产城融合型开发区86个。

按管理类型分,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类开发区23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高新类开发区13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0个。

截至2015年12月31日,472个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60万亿元;2015年度实现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21.79万亿元、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2.02万亿元、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0.99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9.31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0.49万亿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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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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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从业机构:《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已经201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30日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同时载明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

在省内注册的所有土地估价机构拟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必须依法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备案的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二)公司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至少包括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三)土地估价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发〔1999〕347号
36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6号
37
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80号
38
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函〔1999〕31号
39
关于探矿权排他性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9〕287号
40
关于明确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用地政策的复函
32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0号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局联合发布
33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87号
34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18号
35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86号
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
46
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15号
47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
48
关于重新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
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批〔1996〕116号
2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1பைடு நூலகம்96〕国土〔籍〕字第190号
22
关于加强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评估工作运行与退出规则》的通知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评估工作运行与退出规则》的通知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评估工作运行与退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吉市国土资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评估工作运行与退出规则》的通知吉市国土资发〔2016〕9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要求,以及《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开招聘土地一级市场评估单位的通知》(吉市国土资发〔2015〕68号)精神,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评估一级市场,科学、客观地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我局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规则如下:第一条评估业务范围(一)经营性用地土地一级市场招拍挂出让价格评估;(二)工业用地土地一级市场招拍挂出让价格评估;(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格评估;(四)协议出让(租赁)价格评估;(五)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价格评估;(六)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土地评估;(七)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管理业务中涉及的其他土地评估事项。

第二条评估技术要求参加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掌握吉林市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熟悉吉林市土地一级市场状况,了解吉林市出让土地价格水平。

严格遵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目的评估,选定不同的估价方法进行,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正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第三条选取评估机构规则及操作办法承担出让土地评估项目,我局将按评估类型分别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8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圣干印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办发【2016】6 号)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涌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了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5日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决策部署,准确掌握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2012,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质量等别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对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的反映耕地质量优劣程度的指标。

按照《规程》规定,我国耕地质量划分为十五个等别,一等最优,十五等最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包括新增耕地、旱田改水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规程》及相关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方法步骤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韩秀辉因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秀辉因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秀辉因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淞合杨迪阎道清【审理法官】于淞合杨迪阎道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秀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韩秀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韩秀辉【当事人-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秀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争议内容是九台区政府根据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作出的执行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驳回韩秀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韩秀辉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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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 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5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106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7 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8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109 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110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11 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 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3 珲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4 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 115 珲春市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116 辉南嘉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7 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8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19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 吉林敖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21 吉林彩虹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2 吉林达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23 吉林德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4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125 吉林冠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6 吉林广垠工程有限公司 127 吉林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省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8 吉林合成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129 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0 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1 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132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133 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4 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 135 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36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37 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8 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9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40 吉林九泰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九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1 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2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43 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44 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5 吉林龙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46 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7 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8 吉林朋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49 吉林乾坤建筑有限公司 150 吉林省佰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51 吉林省昶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52 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3 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省超睿建设有限公司 154 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155 吉林省程嘉路桥有限公司 156 吉林省大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附表4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备案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 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 鞍山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 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5 白城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 白城市红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7 白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 白城市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 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0 白城长营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白城长营路桥有限公司 11 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 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3 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4 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15 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 白山市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7 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19 北京矿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 本溪钢铁(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 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3 大安市长城有限责任公司 24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25 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6 大连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 大庆市宏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9 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0 德惠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31 德惠市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2 德惠市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4 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35 东丰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6 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7 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8 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9 敦化市富林建筑有限公司 40 敦化市吉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41 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2 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3 敦化市新大地园林绿化装饰有限公司 44 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45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46 扶余县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7 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8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 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0 抚松县新兴建筑有限公司 51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52 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53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54 公主岭市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55公司 57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8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59 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0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 和龙市海清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62 和龙市金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63 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和龙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4 河北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5 河北建工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66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7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68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9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 70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71 河南黄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72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3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74 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5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6 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77 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78 菏泽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79 黑龙江北方有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0 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1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2 黑龙江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3 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 黑龙江金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85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黑龙江省程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 86 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87 黑龙江省富达农业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88 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89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90 黑龙江省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1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92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93 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工程公司 94 黑龙江省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95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96 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 97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98 黑龙江松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9 黑龙江天林路桥工程公司 100 黑龙江天佑水利水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01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2 黑龙江中林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8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9 吉林省吉奥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210 吉林省吉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11 吉林省吉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2 吉林省吉鑫建设有限公司 213 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4 吉林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215 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6 吉林省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7 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18 吉林省健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19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0 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更名:原单位名称吉林市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1 吉林省金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22 吉林省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3 吉林省金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4 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5 吉林省君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226 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7 吉林省蓝田机械化凿岩工程公司 228 吉林省朗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9 吉林省龙熙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230 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231 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2 吉林省乾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233 吉林省乾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34 吉林省庆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35 吉林省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6 吉林省荣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37 吉林省瑞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38 吉林省瑞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39 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0 吉林省瑞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41 吉林省润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42 吉林省萨日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3 吉林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4 吉林省神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45 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6 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7 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48 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49 吉林省双鹿市政设施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50 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251 吉林省顺通筑路有限公司 252 吉林省四平一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3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54 吉林省腾辉路桥有限公司 255 吉林省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6 吉林省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7 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58 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59 吉林省通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60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61 吉林省拓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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