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饰面石板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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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10
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0‐月‐日发布2010‐月‐日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2)
1适用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污染物和污染负荷 (5)
5总体要求 (5)
6工艺设计 (7)
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9)
8检测与过程控制 (9)
9主要辅助工程 (10)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
11施工与验收 (10)
12运行与维护 (11)
i
前言
为切实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有效防治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废水处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其他类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处理工程也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T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HGJ 18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
HGJ 17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技术规定
GB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 50194 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J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3
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HJ526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定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 号
《关于2008年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函》闽环保然〔2008〕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饰面石材
指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并可加工成建筑饰面材料(内外墙面、地面、柱面、台面等)的岩石。

3.2 石材加工
指经锯机切割、磨机磨光、切边机切割等生产工序,将荒料加工成建筑饰面石材的过程。

本标准专指就地取材(如花岗岩)的生产建筑用饰面石材,不包括石材雕刻、墓碑石生产等。

3.3 毛料
指由矿山直接分离下来,形状不规则的石料。

3.4 荒料
指经毛料经加工而成,具有一定规格用以加工饰面石材的石料。

3.5 花岗岩
指主要由石英、长石、云母和少量其他深色矿物组成的深成酸性岩浆岩。

3.6 锯机废水
指来源于锯机切割工序的生产废水。

3.7 磨机废水
指来源于磨机磨光工序的生产废水。

3.8 切边机废水
指来源于切边机切割工序的生产废水。

3.9 锯切废水
指锯机废水和切边机废水的统称。

3.10 混凝
指通过投加混凝剂使废水中难以自然沉淀的胶体物质以及细小的悬浮物聚集成较大的颗粒,使之能与水分离的过程,包括凝聚和絮凝两个步骤。

3.11 凝聚
指使胶体脱稳的过程。

3.12 絮凝
指脱稳胶体相互聚集的过程。

3.13 混凝剂
指在水处理过程中,凡是能起到凝聚或絮凝作用的药剂,最常用的是铝盐和铁盐。

3.14 助凝剂
指为了改善或强化混凝过程(如产生大而结实的矾花、提高矾花强度)而投加的一些辅助药剂。

4
3.15 离心沉降脱水机
指利用离心力使混合物中的固体浓缩并沉降在筒壁上、用螺旋刮刀进行卸料的一种脱水设备。

4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
4.1 废水分类
根据废水来源于不同的加工工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废水可分为锯机废水、磨机废水和切边机废水三类。

4.2 废水水量
4.2.1 现有企业废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或者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q i = Q i·α(1)
式中:
q i —各生产工序废水产生量(m3/d);
Q i —各生产工序用水量(m3/d),可根据生产用水定额确定;
α —按用水量计算排水量的折减系数,应根据生产工艺及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取70~90%。

4.2.2 如缺乏实测数据或无法估算时,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产生量可参照表1。

表1 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量情况
废水种类锯机(10大片)废水切边机废水磨机废水
水量(m3/h.台) 12.5 1.60 0.75
备注:若锯机锯片数不同时,基本可参照上述数据进行线性估算。

4.3 废水水质
4.3.1 废水的特征污染物为悬浮物(SS),在废水中基本呈胶体悬浮状态,且分散性高。

4.3.2 现有企业处理前废水水质可采取实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进行确定,实测数据应在车间排水口取得,连续3d~5d、每天不少于4h的连续采样。

4.3.3 如缺乏实测数据时,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质情况可参照表2。

表2 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水质情况
废水种类锯机废水切边机废水磨机废水
原水SS(mg/L)800~7000 800~7000 800~3500
4.4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4.4.1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考虑一定的设计余量确定。

4.4.2 设计余量应取污染负荷原数值的10~15%。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应从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全过程进行控制,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防止环境污染。

5.1.2 治理工艺的选择,应充分结合省内行业生产实际,坚持技术可靠、达标排放、经济适用、运行简便的原则。

5.1.3 厂区内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并宜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

5.1.4 提倡废水采取园区化的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建设,并实施专业化的统一运营管理。

5.1.5 废水经达标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同时也便于环境监管。

5.1.6 废水治理工程应配套建设预防二次污染的措施,保证污泥、噪声等污染排放满足相关5
环保标准的要求。

5.1.7 应设计合理的排泥措施和污泥处理系统,避免人工清渣,提高机械化水平,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5.1.8 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可参照执行GB18599的有关要求。

5.1.9 鼓励企业将污泥、废石渣、废石料作综合利用,加工生产成工艺石材和建筑材料,实现固废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5.1.9 废水处理站排水口应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并符合HJ/T 353和HJ/T355的要求。

5.1.10 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除应遵循本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2 建设规模
5.2.1 废水处理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实际排水量,并考虑10~15%的设计余量。

5.2.2 废水水量有实测数据的,应以实测数据为准;没有实测数据的,可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数据。

5.2.3 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废水处理工程规模对应关系可参照表3。

表3 5种典型的企业生产规模、废水处理工程规模与处理工艺型式选择对应关系
5.3 工程构成
5.3.1 废水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设施等构成。

5.3.2 主体工程及主要设备包括:集水池、平流沉淀池(竖流沉淀器)、清水池(清水罐)、污水泵、静态混合器、污泥泵、污泥脱水设备、加药装置等。

5.3.3 辅助工程包括:供电、供排水和消防、规范化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污泥贮存场等。

5.3.4 生产管理设施包括:加药间、值班室等。

5.4 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5.4.1 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

5.4.2 站址选择、平面和竖向设计、总图运输、管线综合及绿化布置应根据项目组成情况确定,符合GB50187和GB50014现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4.3 总体布置应结合站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5.4.3.1 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站区地面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水位。

5.4.3.2 废水处理站应就近设置在加工车间周边,以减少自流进水沟渠的淤堵。

5.4.3.3 根据区内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流程要求,做到总平布置合理、紧凑,废水流向顺直,满足施工、维护和管理的要求。

5.4.3.4 竖向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尽可能做到土方平衡和降低能耗。

5.4.3.5 在区内合理地设置污泥、废石渣和废石料的临时贮存和堆放场所,并采取适当的防渗、防雨淋等措施。

5.4.4 废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7 5.4.4.1 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满足施工、安装、维护和管理的要求。

5.4.4.2 各种管线应避免相互干扰,连接简捷流畅,便于清通和维护。

5.4.4.3 工艺设备应按处理流程布置,设备、装置排列整齐合理,便于操作和维修。

5.4.4.4 污泥脱水系统和临时贮存、堆放场所,宜就近设置在沉淀单元周边。

5.4.5 厂区内物流通道的设置,应满足药剂和污泥运送的要求。

5.4.6 废水处理站的建筑造型应简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适当的绿化。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充分考虑各企业规模、经济承受能力及管理水平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处理工艺及具体型式,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6.1.2 宜将锯机废水和切边机废水合并处理,锯切废水与磨机废水经分别治理达标(GB8978的一级标准,要求SS ≤70mg/L ),然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6.1.3 废水处理工艺及具体型式的选择,宜考虑采用混凝平流沉淀或混凝竖流沉淀方式。

6.1.4 污泥处理工艺和处置方式的选择,宜考虑下列方式:
6.1.4.1 少量的磨机污泥,可采用泥浆定期抽吸后由槽车外运填埋。

6.1.4.2 锯切污泥和大量的磨机污泥,可采用卧螺离心沉降后外运填埋或作综合利用。

6.1.5 废水处理设施和构筑物数量不宜少于2个,并按并联方式同时运行,互为备用。

6.1.6 废水处理构筑物设计尺寸的确定,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及施工难度。

6.1.7 废水处理设施和构筑物应采取适当的防腐、防渗、防漏等措施。

6.1.8 废水处理药剂种类的选择和投加量的确定宜根据实际水质通过试验确定;如缺乏水质试验数据时,可参考以下情形:
6.1.8.1 选用聚合氯化铁(PFC )作为混凝剂,锯切废水和磨机废水的建议投加量可分别按50mg/L 和100mg/L 考虑。

6.1.8.2 选用聚丙烯酰胺(PAM )作为助凝剂,用于废水沉淀和污泥脱水的建议投加量可分别按2mg/L 和1.5kg/t.干泥考虑。

6.1.9 废水的排放宜考虑自流式明渠,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相关规定。

6.2 工艺路线选择
6.2.1 对于中、大型企业,废水处理宜采用混凝竖流沉淀工艺,污泥脱水宜采用卧螺离心沉降方式,基本工艺流程见图1。

图1 锯切或磨机废水处理(中、大型企业)基本工艺流程
6.2.2 对于小、中偏小型企业,废水处理宜采用混凝平流沉淀工艺;锯切污泥脱水宜采用卧螺离心沉降方式,而磨机污泥可考虑泥浆定期抽吸后由槽车外运填埋方式,基本工艺流程见图2、3。

锯切废水达标 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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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锯切废水处理(小、中偏小型企业)基本工艺流程
图3 磨机废水处理(小、中偏小型企业)基本工艺流程
6.2.3 5种典型的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工艺型式选择可参照表3。

6.3 工艺设计要求 6.3.1 混凝竖流沉淀工艺
6.3.1.1 作为进水收集和废水提升前的贮存单元,集水池设计有效停留时间宜为10~30min ,可考虑全埋地式石砌结构,其他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相关规定。

6.3.1.2 助凝剂的投加及混合方式,可考虑采用静态管式混合器,且管径应不少于100mm ,流速应控制在1m/s 左右,总水力损失不宜大于0.5m 。

6.3.1.3 竖流沉淀器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竖流沉淀器宜设计为全地上式圆形钢制结构。

2) 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应控制在1.0~1.5m 3/m 2.h ,固体负荷不宜大于150kg/m 2.d 。

3) 设计有效沉淀时间应控制在2.5~3.5h 。

4) 沉淀器直径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中心管流速不宜大于30mm/s 。

5) 中心管喇叭口与反射板间缝隙废水流速不宜大于20mm/s 。

6)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

7) 沉淀器应考虑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等设施。

8) 宜采用污泥斗静水压排泥方式,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

9) 污泥斗下部和排泥阀的下端均应设置反冲洗系统,且反冲洗水可直接引用沉淀器高位出水。

10)其他有关设计,应符合GB50014规定的要求。

6.3.1.4 回用清水罐可考虑多座沉淀器共用,设计有效停留时间宜为0.5~1.0h 。

6.3.1.5 污泥日产量,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V 泥=)1()(021P T C C q a ve --ρ (2)
式中:C 1 — 进水SS 浓度,t/m 3; C 2 — 出水SS 浓度,t/m 3;
磨机废水
达标 回用
锯切废水
达标 回用
T —排泥周期,在此可取24h;
P0—污泥含水率,%;
—污泥容重,t/m3。

6.3.1.6 对于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锯切湿污泥和磨机湿污泥的含水率可分别取96%、97%,经离心脱水后泥饼的含水率可取78%。

6.3.1.7 对于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锯切湿污泥容重约为1.07 t/m3,磨机湿污泥容重约为1.05 t/m3,脱水后泥饼的容重约为1.40 t/m3。

6.3.1.8 污泥排放和脱水考虑连续运转方式,脱水设备宜选用卧螺离心沉降机。

6.3.2 混凝平流沉淀工艺
6.3.2.1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平流沉淀池宜设计为全埋地式石砌结构,池内还可以考虑分格。

2)沉淀池设计水平流速不宜大于5.0mm/s,缓冲层高度取0.5m。

3)沉淀池每格长宽比不宜小于4,长深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4) 池底集泥可考虑非机械排泥方式,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5)沉淀池应考虑设置进、出水挡板,以隔挡和撇除浮渣。

6)池底清洗和清渣可考虑高压水冲洗设施,冲洗水可引用沉淀池出水。

7)其他有关设计,应符合GB50014规定的要求。

6.3.2.2 清水池可考虑2组沉淀池共用,设计有效停留时间宜为0.5~1.0h。

6.3.2.3 锯切污泥排放和脱水考虑连续运转方式,脱水设备宜选用卧螺离心沉降机。

6.3.2.4 对于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锯切污泥的日产量仍可按6.3.1.5、6.3.1.6和6.3.1.7的要求进行估算。

6.3.2.5 磨机污泥的排泥及处置,可考虑由专业清渣公司负责定期(7天1次)将泥浆通过浓浆泵(清渣公司自配)泵入槽罐车后外运填埋。

6.3.2.6 对于建筑饰面石材(花岗岩类)加工废水处理,排泥周期内磨机污泥产量仍可按6.3.1.5中式(2)进行估算,但此时排泥周期取168h,磨机湿污泥含水率可取90%,磨机湿污泥容重约为1.18 t/m3。

6.4 二次污染物控制措施
6.4.1 参照执行GB 18599的有关要求,在区内合理设置污泥、废石渣和废石料的临时贮存和堆放场所,并采取适当的防渗、防雨淋等措施。

6.4.2 采取路面洒水、进出车辆轮胎冲洗等抑制扬尘措施,满足GBZ1和GBZ2的相关要求。

6.4.3 车辆轮胎冲洗水宜为回用水,并应统一收集后纳入废水处理系统再行处理。

6.4.4 采取必要的隔声、减振和绿化降噪等措施,满足GBZ1和GB 12348的相关要求。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废水处理主要工艺设备包括水泵、管式静态混合器、竖流沉淀器、清水罐、污泥泵、卧螺离心沉降机、溶投药系统等。

7.2 根据工艺设计要求,水泵、管式静态混合器、污泥泵、卧螺离心沉降机和溶投药系统均可选购定型产品。

7.3 水泵宜选用QW型高效无堵塞潜水排污泵,污泥泵宜选用ZW型自吸无堵塞排污泵,且应配备液位自动控制器。

7.4 竖流沉淀器和清水罐为非标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和加工要求:
9
7.4.1 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应参照执行GB150和HGJ 18的相关要求。

7.4.2 焊接采用电弧焊,焊缝系数取0.6,焊接接头形式及尺寸应满足HGJ 17的相关要求。

7.4.3 对焊缝应作无损探伤,其长度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射线探伤标准符合GB 3323中Ⅲ级为合格。

7.4.4 设备主材选用Q235A,腐蚀裕度取1mm,设备内防腐宜采用环氧树脂方式。

7.4.5 设备组装完毕后,以水代料进行试运转时间不宜少于4h,不得有不正常噪声〔≤85dB(A)〕和振动现象。

7.5 优化设备选型和配置,水泵、污泥泵和离心沉降机等应考虑必要的备用或互为备用。

7.6 对于小、中偏小型企业的磨机废水处理,可采用人工溶药和UPVC溶药罐自动滴流投药方式,溶药罐有效容积不宜小于0.125m3。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在集水池、清水池和溶药罐内宜设液位自动控制器,并有高/低位接点输出,可自动及手动控制泵的启停。

8.2 溶投药系统宜配转子流量计控制加药量,缺药时能实现自动报警。

8.3 自控系统应设配电柜和控制柜。

控制分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系统,并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

8.4 废水处理站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8.5 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及安装应符合HJ/T353的规定,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HJ/T355的规定。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电气系统
9.1.1 废水处理站的供电等级,应与生产车间相同。

独立的废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9.1.2 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GB50054的相关规定,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相关规定。

9.1.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应符合GB50194的相关规定。

9.2 给水、排水和消防
9.2.1 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9.2.2 给水管与处理系统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9.2.3 回用水输配系统应独立设置,其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塑料和金属复合管材。

9.2.3 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配置消防器材。

9.3 建筑与结构
9.3.1 建筑造型应简洁、新颖,建筑风格宜与整个废水处理系统相协调,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9.3.2 废水处理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放口。

9.3.3 处理构筑物应符合GB 50009、GB 50191、GB50069、GB50108、GBJ141和GB50208的相关规定,并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9.4 站区道路和绿化
9.4.1 废水处理站内道路,应符合GBJ22的相关规定。

9.4.2 废水处理站的绿化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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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劳动安全
10.1.1 废水处理工程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相关规定。

10.1.2 竖流沉淀器应设置适用的拦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设施,并采用等电位联接。

10.1.3 各种设备的电机和裸露的传动部分,均应设置遮雨和防护罩等设施。

10.1.4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且提供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10.1.5 应建立并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2 职业卫生
10.2.1 废水处理工程应符合GBZ1和GBZ2的相关规定。

10.2.2 废水处理设施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二次污染物控制措施。

11 工程施工与验收
11.1 工程施工
11.1.1 承担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11.1.2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1.3 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68 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04的规定;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J141的规定;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HJ/T353的规定。

11.1.4 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书,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11.1.5 施工单位除应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11.1.6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1.2 工程验收
11.2.1 废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相应专业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11.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303的规定。

11.2.3 各设备、建(构)筑物单体按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后,应进行系统清水联动调试。

11.2.4 在通过系统联调、各环节运转正常且达到设计要求后,试运行方可启动。

11.3 环境保护验收
11.3.1 废水处理工程环保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11.3.2 试运行期间应进行性能试验,且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内容。

11.3.3 废水处理工程性能试验应包括最大处理水量试验、最大处理效率试验、药耗试验、电耗试验、污泥产生量和脱水效率试验、达标回用稳定性试验等。

11.3.4 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性能试验报告、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工程试运行期连续监测报告(不宜少于30日)、完整的试运行记录、废水处理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

11.3.5 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废水处理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2 运行与维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停止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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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石材加工企业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废水处理站的运行操作和管理。

12.1.3 石材加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运营方应具有相应的运营资质。

12.1.4 废水处理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文件。

12.1.5 废水处理站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运行率100% (以实际天数计);达标率大于95%(以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综合完好率大于90%。

12.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 废水处理站的运行操作人员应经过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12.2.2 运行操作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技术指标和设施、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

12.2.3 运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维护和管理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检查记录构筑物、设备和仪表的运行状况。

12.2.4 运行操作人员应遵守岗位职责,做好交接班和巡检,如实填写和妥善保存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记录内容:
1)系统启动、停止时间;
2)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3)废水监测数据、废水回用、污泥处理情况的记录;
4)药剂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和时间;
5) 污泥的出厂数量和时间、处置去向;
6)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
7)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
8)定期检测及评估情况。

12.2.5 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启动、关闭废水处理设备。

12.2.6 废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应纳入企业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12.3 水质监控
12.3.1 水质监测指标主要为SS,水质监控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12.3.1.1 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整体效果和效率进行检测时,水质监控采样点应设在废水处理设施的总进水口和总排水口。

12.3.1.2 废水处理站应建立水质分析记录制度。

适时采样,分析水质,准确掌握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12.3.3 水质采样监测频率由企业根据废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自行确定,但对于连续运行的设施,每日采样次数不少于2次。

对于间歇运行的设施,应每天采样分析一次。

12.3.4 水质监测方法采用GB8978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12.4 维护保养
12.4.1 废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工艺、电气、自控设备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12.4.2 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使计划检修时间与相关工艺设施同步。

12.5 应急工程措施与管理
12.5.1 石材企业宜配套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其日常管理由废水处理站运行操作人员负责。

12.5.2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事故水池应保持空置,不应贮存废水。

12.5.3 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使用应急事故水池,否则企业应采取停产措施。

12.5.4 在废水处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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