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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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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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1997-02-03发布 1997-06-01实施前言本规程是SDl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

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江、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b)锅炉范围内管道;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d)锅炉房;e)锅炉承重结构;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最新版)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最新版)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身体安全和公司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工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2.本规定涵盖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流程、监察责任、检查频次、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定义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指在发电、供热、蒸汽工艺等过程中经受压力作用的设备,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釜等。

2.监察:指通过检查、测试、评估等手段,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可靠性的监测和评估。

第二章监察责任第四条监察责任的划分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本公司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制度、布置监察人员,并对监察工作负总责。

2.监察人员负责执行监察工作,包含布置监察计划、进行监察检查、记录监察结果等。

第五条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1.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标准、规范。

2.监察人员应持有相应的监察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监察计划的订立1.监察人员应每年订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监察计划,并报告企业管理负责人备案。

2.监察计划应依据锅炉压力容器的紧要性、使用情况、历史记录等因素确定监察频次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监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检查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泄放装置、安全附件、维护记录等。

2.监察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设备测试、料子分析等。

第八条监察结果的记录和处理1.监察人员应认真记录监察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企业管理负责人。

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监察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流程第九条监察计划的执行1.监察人员应依据监察计划的布置,定时进行监察检查,并将监察结果记录在相应的监察报告中。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预防压力容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使用、维修、经营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和使用、维修锅炉附属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坚持科学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实践经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应遵循科技引领,综合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第四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家人民政府负责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总体协调、管理和非法收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加强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

第七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技术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管理和运行监视,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具体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监察机构。

第三章组织第十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专业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提供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监控和信息服务;(三)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四)负责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五)组织开展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障人身和资产安全,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电力工业企业及其相关部门。

第二条定义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指用于发电、供热、蒸汽或其他工业用途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

2.安全监察:包含设备注册、设备管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安全宣传等活动。

3.相关部门:指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有关的行政、监管、检验检测等部门。

第二章设备注册和管理第三条设备注册1.全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必需在设备注册系统内完成注册程序,并获得唯一的设备编号。

2.设备注册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名称、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制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设计参数、安全附件等。

3.设备注册的时间要求:新设备注册应在投入使用前的一个月内完成;已经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注册。

4.设备注册信息应及时更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设备管理1.电力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含设备基本信息、维护和修理保养记录、事故记录等相关资料。

2.设备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和修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设备档案应妥当保管,防止丢失和损毁。

4.电力工业企业应订立设备年度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设备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第五条安全检查1.电力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应包含设备的外观检查、操作系统的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等内容。

3.安全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依照规定提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事故调查1.发生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时,应立刻组织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应包含事故原因的查明、责任的追究和防范措施的提出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会议通报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安全宣传和培训第七条安全宣传1.电力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活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锅炉压力容器作为电力行业的重要设备,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场所、特殊的工作环境以及特殊的工作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相关的安全监察规定是必要的。

二、监察对象电力工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本规定的监察对象,包括火电、风电、核电等各类电力工业生产中的锅炉压力容器。

三、监察范围3.1 设计、制造和安装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阶段,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其进行监察,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要求,并确保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过程中健全的质量管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3.2 运行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阶段,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其进行监察,确保其正常工作,不存在安全隐患,以保障电力工业的生产运行。

3.3 维护和检修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修阶段,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其进行监察,确保其维护和检修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确保其维护和检修性能水平的有效监测和控制。

四、监察内容4.1 设计、制造和安装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阶段,监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方案的合规性;•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情况;•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监控和质量控制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的试运行过程、试验数据及验收情况。

4.2 运行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阶段,监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锅炉压力容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是否通过定期检测;•锅炉压力容器的耗损和磨损程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非常规情况(如突发事故、异常变化等)是否能够及时处理、应急响应是否得当。

4.3 维护和检修阶段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和检修阶段,监察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检修计划和作业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检修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况;•在锅炉压力容器维护和检修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的装配、重构、拆除、改造、维修等岗位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在维护和检修之后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最新整理)TSGG7001-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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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以下是关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主要规定:
1. 监察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领域内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2. 监察机构:国家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3. 监察内容:监察机构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试验等过程进行全过程监察,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4. 监察标准:监察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5. 政府监管:监察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进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 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厂家、单位或个人,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罚款等。

7. 监督机制: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监察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

8. 信息公开:监察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定期公布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情况,增强安全意识和执法透明度。

9. 监察技术:监察机构应掌握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相关技术,提高认识水平和监察能力,不断提高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水平。

10. 监察报告:监察机构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定期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情况编制监察报告,并进行归档保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1. 前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业部门标准制定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旨在保障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2. 监察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压力容器等。

3. 监察内容3.1 压力容器的安全阀门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阀门是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

其中,安全阀门的设置数量、规格、上下限压力等都要符合国家标准。

3.2 锅炉的水位控制锅炉的水位控制是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必须采用专业的水位控制设备,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3.3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压力容器每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厚度检测和焊缝检测等。

检测结果需要记录在《压力容器定期检测报告》中,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备,以确认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3.4 损坏或老化的压力容器处理损坏或老化的压力容器不能再继续使用,必须及时停止使用,进行检测和维修或更换。

在更换之前,必须经过专业的检测和评估,确认更换的压力容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 监察机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的监察内容和方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5. 监察责任5.1 压力容器的用户单位负有安全监察的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规范使用压力容器,并对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

5.2 压力容器的检测、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依法开展检测和检验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3 压力容器的制造、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维修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6. 监察程序6.1 对于新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用户单位在使用之前必须组织检测单位进行验收检测,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一、概述为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本规定制定。

二、规定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规范要求,由资质合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及调试。

同时需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并经相关部门颁发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检测和维护单位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和维护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情况出现异常的锅炉压力容器需要及时停用进行维修处理。

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安装、修理、维护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持有相应的证书资质。

同时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4.对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其安全阀必须符合强制性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和调整,确保其正常工作。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压力测试,测试压力不得低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压力和温度,严禁超压或超温使用。

6.为了提高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效率,其设备和管道必须定期清洗、抽气、消毒等保养工作。

同时对于常用设备,必须定期更换或者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处罚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行政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撤销其生产资质。

四、总结本规定是为了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规范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察工作的,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从而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简称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订的。

用于规定公司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长期停用及重新启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系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对其它电力企业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3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4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5电力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合同谈判中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制造资质审查;设计总图审查;设计、制造所采用的标准;监造、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制造条件。

进口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别情况不能满足我国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第七条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新建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必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锅监机构)要参加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和整套启动验收工作。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范本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范本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范本1. 引言本规定是为了确保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规范安全监察工作。

2. 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必须放在首位,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

2.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性措施,提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2.3 全员参与、责任共担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参与安全监察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2.4 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3. 安全监察的内容和方法3.1 设计审查3.1.1 对新建或改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满足安全要求。

3.1.2 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材料选用、结构设计、安全阀设置等,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3.2 制造检验3.2.1 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查,核实其资质和能力。

3.2.2 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造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2.3 对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3 使用监察3.3.1 对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包括操作规程的执行、设备运行状态等。

3.3.2 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4 运行维护监察3.4.1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记录进行检查,包括燃料消耗量、水质情况等,确保运行情况正常。

3.4.2 对维护工作进行抽查,包括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检修情况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安全监察的责任和措施4.1 设计、制造、使用单位的责任4.1.1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1.2 制造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4.1.3 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一、安全监察的目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是电力工业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电站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事件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察的主体和范围1.监察主体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相关部门。

2.监察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生产、维修和使用环节中的全过程监察。

三、监察内容1.设计评审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同时,所有的设计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由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2.制造检验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制造厂家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制造、涂装、试压等每个流程中都进行质量检验。

3.安装验收5年及以上使用寿命的锅炉容器需要经过专业的检验和评估机构的检验,保证其安装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和相关标准。

4.维护检修设备维护和检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维修和检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认证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

5.检验评估锅炉容器需要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评估检测报告需要得到评估机构的确认。

四、监察的措施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能正常运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上述监察要求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不符合监察规定要求的情况,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催促企业立即整改,确保锅炉容器的安全运行。

五、结论通过对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定的介绍,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监管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采取科学的监管措施,才能保证锅炉容器的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1994年4月25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

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从事电力工业的企业以及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标准第三条设计与制造标准1.全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程序。

2.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料子、组件以及焊接工艺等符合规定标准,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3.订立相应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安装与调试标准1.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之前,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

2.安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3.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严格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各项参数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运行与维护标准1.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依照正常操作程序进行。

2.每日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4.建立健全的维护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5.在设备外观、安全阀、报警装置等方面,保持清洁、完好,确保其正常功能。

第六条废弃与报废标准1.锅炉压力容器实现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废,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和销毁。

2.对于废弃的锅炉压力容器,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登记,并确保其不再用于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考核标准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1.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企业法务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2.检查内容包含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运行、维护情况等,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3.依据检查结果,编制整改方案,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八条事故处理和报告1.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安全,并立刻报告相关部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三篇)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三篇)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是指对电力工业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1.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内部检查和水压试验等。

3.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配备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并且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

4.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包括启动、停机、调整和维护等操作步骤。

5.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设置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如超温报警系统、压力过高报警系统等。

6. 对于超过一定容积或压力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门负责安全监察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以上是关于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一些常见要求,具体的安全监察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对于电力工业企业,必须认真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二)以下是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一些规定和要求:1. 遵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

2. 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规程》等。

3.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评定和验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 对现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确定其可靠性和安全状况。

5. 制定和实施压力容器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6. 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处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7.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对具有特殊风险的压力容器实施定期巡查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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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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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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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防止发生爆破事故, 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确保安全发
供电,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 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
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 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 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

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 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 由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 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 限期改进。

逾期不改正的, 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并视其情节轻重, 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_大技术问题。

6.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_大修理改造方案、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作。

6.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 发与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 应立即指出, 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 组织研究解决重
大技术问题;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电管局、电力局及部设置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 是锅监委领导下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过程检验和技术监督的归口部门, 具体实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及上级安排的有关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及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 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 并监督执行。

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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