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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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2)、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从而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并且西方各个学术流派团体的学术争论促进西方整个社会思想的解放,使真理通过争论的对抗中成熟,并不断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社会意思形态,把“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宽容与理解,对抗与妥协”的理念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的心灵,向导着人生活的方式,思维角度,价值选择。这些理念就象是人的血液一样灌输与人的全身,使其一代一代的遗传着并不断变异着这种基因,使它得到世世代代的延传并发扬光大。理性主义特别是罗马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在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
的体现。例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其次理性主义还重视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的概括。例如罗马法的债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都设计得比较好,对现代民法的发展影响深远。最后理性主义体现在重视法学家的作用上。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的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的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最重要的是罗马法学家的“解答”,可以成为其法律渊源。
自由主义是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它起源于欧洲,却在美国发扬光大。自由主义是美国人信奉的最重要的价值观,美国政治受到它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自由自由主义包含的原则有:个人主义、自由、平等、自由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个人主义在美国文化传统中一直是人们广为称颂的美德,甚至成为美国民族认同的一种象征。“个人主义为美国民族所特有的态度、行为方式以及抱负提供了合理的说明。它解释了美国民族特有的既有多样化又有统一性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它指向一种与美国人经验相一致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理想。自由主义虽然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把国家看作人类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美国政治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和职能。限制的途径有两种: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又译为“市民社会)的权利。分权的最大目的和优势在于建立民主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自由、防止集权专制统治,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自由主义实质上是指人们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于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一种对个人专横意志和他人控制的独立状态。一个社会处于一种“法律”支配下的自由,可以自发形成一种规范的秩序。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自由或者是一种压制下的自由,那不是真正的自由,那会使人的活性与积极性被压迫,人类的文明就只能是停滞在野盲的社会状态下。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只有当事先知道自由能够带来的好处时才批准的自由,是不可能称为自由!”
3.超验的宗教文化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说明法律就好像是宗教一样,她必须是一种被人们信奉的救命稻草,一种认同的社会价值文化,一种理性的行为方
式。法律被奉为神圣命令,再宗教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宗教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甚至被奉为唯一的法律。法律被奉为神灵对世人的命令,是神意的表达。这种神意和神命被认为绝对正确,起效力超越时空,万世不移,永恒不变,世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怀疑和更改的权利。宗教经典被奉为最具权威的法律渊源。世界主要宗教都各有其经典,如犹太教的《旧约圣经》,基督教的《圣经》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以及印度的《法经》。西方的文化表明,宗教不仅控制人的行为,而且控制人的信仰。西方国家有着传统的宗教文化,西方人心中的宗教不仅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首先是对各种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信奉,宗教具有一种导向人性善的一面和惩治罪恶的一面。宗教正是披上了上帝是第一的神圣外衣,人就对宗教产生一种惧怕和爱慕的信念,所以产生一种胆怯的对法律敬畏的理性。可以说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宗教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合上述西方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几个要素是:自由限权,理性平等,宗教信仰。
而反观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她具有积极的因素也含有消极的因素,并且有一些消极的文化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观念,同时也是导致中国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下面具体分析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依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首先我国上是一个具有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以一户一家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局限于依赖大自然的赐予和长辈生产生活的经验传授。这种生产关系本质上决定了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为基础的守法关系和人身依附。所以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种狭隘的小农经济只能是满足自身的需求。由此造成中国古代有一种“重农抑商”的思想,所以自由经营的思想在中国就没有突破,不具有一种繁荣的商业发展景象出现,因为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得到:古代不具有一种真正的自由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民主制度。
其次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的理想主义,着眼与道德人格的完善,注重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特别地认为在位者的道德完美无缺,历来就美化在位者的道德人格。它认为人心的恶善是由教化决定的,同时又坚信这种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感化,所以从德行主义又衍而为人治主义。“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政治伦理的指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