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职责。
(九)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4.28【实施日期】200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3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4【实施日期】2009.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公务员局,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公务员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省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省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省公务员、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豫政办[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省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省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文稿。
(四)负责或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大调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参与或协助组织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的重要会议。
(五)对全省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辖市、县(市、区)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七)负责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科研力量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课题进行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库建设和专家联系、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一)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2.取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职责,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取消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职责。
4.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5.取消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职责。
6.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台、港、澳人员在豫就业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豫政办[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审批职责。
2.取消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审批职责。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4.取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的职责。
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豫政办[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
(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豫政办[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活用火行政审批职责。
(二)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行政审批职责。
(四)增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行政审批职责。
(五)增加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六)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七)增加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行政审批职责。
(八)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豫政办〔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核验职责。
2.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颁发职责。
3.取消《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年审职责。
4.取消财政票据防伪用品采购审批职责。
5.取消《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职责。
6.取消《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职责。
7.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职责。
2.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豫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职责。
4.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豫政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日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库的防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全省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省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0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将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及三线调整搬迁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
4、将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5、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6、将河南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交通厅。
7、除国家规定的品种外,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二)划入的职能1、负责全省物价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政策的监督实施,制定、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2、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3、指导协调全省直接融资工作。
4、指导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5、组织协调区域性经济合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豫政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5〕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4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为河南省司法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
将刑罚执行处的指导狱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侦破工作职责、狱政管理处的制定防范狱内案件发生的措施并监督实施职责划入狱内侦查总队。
(二)加强的职责。
强化狱内侦查工作职能,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管理,预防、侦破狱内重特大案件,维护监管安全稳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监狱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监狱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二)负责省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市属监狱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和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工作。
(四)拟订全省监狱设置、布局意见和规划,监督管理省属监狱建设工作。
(五)监督管理省属监狱财务工作。
(六)负责省属监狱及监狱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审计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七)负责监狱装备、器材研制、监制、配备和管理,指导全省监狱监管设施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2
【摘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1994]16号),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省政府办公厅,保留牌子。
按照精简、统一...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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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写《省政府大事记》。
(十二)负责省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
(十三)负责全省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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