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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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私法框架下论民法的私法属性与基本精神

从公私法框架下论民法的私法属性与基本精神

从公私法框架下论民法的私法属性与基本精神本文所涉及的民法的私法属性及其私法性中所渗透的民法基本精神,是关涉到民法的制度理性与制度价值,并且贯穿民法学习研究始终的基本问题之一。

本文依次从私法的历史沿革、民法基本原则、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民法的私法性中所体现的民法基本精神、民法对私权利的规制,共五个方面系统地阐释了对于民法私法属性在民法制度理性、制度价值与制度实践层面上的思考与应用。

1从私法沿革历史的角度解析民法的私法属性私法的沿革,是一幅宏大的历史画卷。

与“私法”相对的概念便是“公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代便已有之。

在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的一般概念,它反映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私法造福于私人,公法造福于社会。

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事实上,公法造福于社会的理论来源于柏拉图的“国家性善说”,但随着近代“国家性恶说”的发展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公法造福于社会”逐步发展成为了“公法造福于政治国家”。

所以,近代民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大都着眼于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即所谓“私法自治”。

这代表了当时社会上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主流思潮。

在当代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

与统治阶级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公权力相比,私人的利益显得脆弱与不堪一击。

这一方面促使人们对传统私法观念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也引起人们对保持民法的私法精神给予关切。

我国是一个缺乏私法传统的国家。

我国自古代法就强调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国家对私人拥有不受限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过分地重视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益和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局面才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保护民事权利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成为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

论民法的精神(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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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4.4)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0/" title="孙维飞"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孙维飞</a>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写作年份】Leabharlann 002年 【正文】 (四)私法的本质形式;间接强制性
自由、平等和权利本位虽然是私法和公法共通的原则,反映了私法和公法共同的本质内容,但是同样的内容在私法和公法里却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前文说过,法是理与力的统一,因而也就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法律的内容不能脱·离一定的价值和原则,不能完全抛弃正义于不顾,而法律的形式则离不开一定社会物质力量的强制,在国家诞生后则离不开国家强制性。因此,法的本质形式应为国家强制性。82将私法和公法区分开来的关键也应当是国家强制性的不同,前者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只是公民,因而具有间接强制性,后者则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国家,体现了权力的直接介入,因而具有直接强制性。
&nbsp; &nbsp; (1)私法作为法也具有强制性。
通常我们说私法多由任意性规范组成,而任意性规范则既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似乎私法多不具有强制性,其实不然,只不过是任意性规范不直接宣布某某内容是强制的,而仅宣布一条“你的自由决定就是法”。这里,对主体的强制是以主体的自由决定为前提的,因而是间接强制的形式。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说,在英国人看来规范都是强制的,哪有什么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分?92一方面的理解是英美普通法建立在司法创法的基础上,注重的是从裁判规范角度去思考,因此若说指导法官裁判的规范是任意的,可接受可不接受,则于理不通,而任意性规范是指导当事人行为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的理解是自由意味着选择或决定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本身却是强制的,不允许自由决定。这意味着“你的自由决定就是法”这个规范不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自由不得抛弃”,不仅是因为自由是人格的最根本要素,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格,因而是不被允许的,而且也因为允许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私法就会失去它的强制性,而让不法的强力来代替这种强制了,最终私法沦为不法。平常我们强调法律和道德或民俗习惯之间的区分多举公法的例子,如争论警察是否应当干预别人在海滩上裸浴阳光,其实私法上也有必要区分法律与道德或风俗习惯。私法作为法也是和国家权力联系着的,具有强制性,它的强制性是通过个人自由(即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实现的。道德并不和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相联系,是通过社会舆论加诸个人良心来实现的。以民法理论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论述为例,如果有甲乙二人分住同一宿舍楼相邻两间,平常关系甚好,一同在食堂吃午饭的时候甲对乙说“晚上别走,帮我搬一些东西”,乙不假思索就答应了。晚上,甲搬东西的时候,乙忘了这回事,去干别的事情了。在这个例子中乙违约了吗?如果认为是,那么午饭时己的答应就是一个意思表示,甲乙之间有一个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如果认为不是,那么午饭时乙的答应就不是一个意思表示,甲乙之间就没有一个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甲乙之间的行为就仅仅属于“社交行为”。在我国学者胡长清看来,如果认为是,则甲乙的行为具有“法效意思”(不同于效果意思),即甲乙之间虽有欲望一定效果之意思(效果意思),但是不将这种效果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效果(法律意思),而只看作是符合社交道德的效果。93如果认为甲乙的行为具有“法效意思”,那么这里就有私法的间接强制性,甲如果愿意,就可诉诸国家权力来追究乙违约的责任,实现对乙的强制。否则,甲就只能从道德上遣责乙“不够朋友”。私法与道德的区分仍然不同于公法与道德的区分。由于公法的直接强制性,公法与道德就必须作出区分,而由于私法的间接强制性,私法与道德就不是必须作出区分,是否作出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还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决定。不告不理、和解以及调解就是私法为个人自由决定所搭建的舞台。这部分内容将在下文有关私法强制的间接性特征里论述。

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论

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论

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内容提要: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

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

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关键词:私法私法自治民法规范民法典私法自治在私法中居于龙头地位,①是私法的最高原则,自治是私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

随着民法的演变和发展,该原则正受到新的挑战。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之际,正确、全面地认识该原则,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民法制度的设计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私法自治的基础及功能诠释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

私法g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

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

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

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

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

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

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

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g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

”②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探微一、引言私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特别是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皆自由”这一原则尤为突出,它体现了私法自治、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在私法实践中的精义。

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法不禁止皆自由”是指在私法领域,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为之。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私法不单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市场机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私法精义:尊重与自由的平衡私法的精义在于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在私法框架下,个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私法同时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私法的精义在于在尊重个体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的秩序。

四、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应用场景1. 市场经济中:在市场经济中,“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充分的自由空间。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自主地选择经营行为,包括产品的生产、定价、销售等。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2. 民事关系中:在民事关系中,“法不禁止皆自由”意味着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

如合同自由、财产权自由等。

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私法的社会价值“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体现了私法的社会价值。

它不仅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

在私法的框架下,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这种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

100161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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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法制与社会论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务迅冰(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精神最深层的精髓与内核,体现了民法文明的价值依归和终极关怀。

建立在意思自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基石,对现、当代民法的发展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它肯认意思自治,尊崇自由平等,弘扬权利至上,在丰富的民法理论和实务中折射出恒久的智慧魅力,闪耀着璀璨不熄的理性光芒。

本文通过对其在近、现代民法和我国当代民法形成和发展中的思考,提出关于我国民事立法若干建议。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法精神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5-02一、私法自治诞生于近代民法的形成(一)近代民法的形成民法的很多原则、精神、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也不例外,私法自治于近代民法的形成息息相关。

而近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市民社会中,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成为主导社会和人们日常生活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崇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

市民社会里这种关系是根本不同于封建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私”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国家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调整“私”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称之为私法。

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平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调整方式,所以私法自治成为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

事实上,虽然市民社会与罗马法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私法自治的概念,并未将其抽象为私法原则。

私法自治在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直到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才比较完整地确认私法自治。

论民法的精神(4[1].5)

论民法的精神(4[1].5)
虽然私法的本质形式为间接强制性,但是这种本质形式却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在动不动就要“告他去”(一本畅销书名)的美国,可能多表现为诉讼,强制性的程度较大;在注重不伤和气的日本,则又可能多表现和解和调停,强制性的程度较小。在私法的债权关系领域,间接强制性的程度较大,而在私法的物权关系领域,间接强制性的间接性程度较小;在自愿遵守(私法内容较贴近现实)较普遍的情况下,间接强制性的程度较小(无强制性的成份上升),在自愿不遵守较普遍的情况下(如英国人将普通法移植到殖民地肯尼亚时肯尼亚人大多不到法庭里去打官司,仍按肯尼亚人原有的习惯行动),间接强制性的程度也较小,不过这时的意义是消极的,因为它意味着私法规定的内容没有真正地实现,或者更准确地说私法的内容已不再和纸上写的那些内容一样了。这反映的正是私法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下面本文将从私法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入手,简要论述以下三个主题:“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和“非‘法’化”。102
论民法的精神(4.5)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0/" title="孙维飞"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孙维飞</a>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五)私法内容与形式的综述
总结前文的论述,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法治社会,私法和公法有着共通的精神——自由、平等、权利本位,但私法为国家的间接强制,公法为国家的直接强制,前者是本质内容的相同,精神”,而不说“共通的内容”,因为怕引起误解,以为私法和公法内容完全相同。其实,笔者只是说公法和私法在法治社会里虽然调整的对象(即适用领域)有不同,因而内容有不同,而且调整的方法(即强制的形式)有不同,但是应用于调整的原则或精神是相同的。好比一个穷音乐家想挣钱,于是勇敢地街头献艺,在文化层次低的社区拉二胡,在文化层次高的社区拉提琴。“想挣钱”是共同的目的,“拉二胡”与“拉小提琴”是反应挣钱的两种不同行为,拉二胡与拉小提琴需不同的方法和指法。因此,严格地说,应是“内容的形式不同”,但“内容的本质相同”。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2024年“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范文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篇一法不禁止皆自由:私法精义之深度解析一、引言“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

这一原则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私法精义的核心所在。

本文将从私法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及其在私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二、私法的自治精神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私法的核心精神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个人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

因此,“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核心理念便是这一精神的体现。

在私法领域,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个人就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

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界限。

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内涵1. 自由的范围:在私法领域,个人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合同权、继承权等。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2. 法律的限制:虽然“法不禁止皆自由”,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无视法律规定。

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个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自由的边界: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四、“法不禁止皆自由”在私法实践中的应用1. 合同自由:在合同领域,“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形式和履行方式等。

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 财产权保护:在财产权保护方面,私法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个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

3. 继承权安排:在继承领域,“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为个人提供了灵活的继承权安排方式。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司法自治 李扬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司法自治 李扬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李扬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学生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内容提要:一、何谓私法自治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自由之意思。

亦即私法范围内,我们的法律允许个人自由的创设法律关系,前提是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

私法自治原则在现行法上的表现,即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又尤其以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为其中心。

法律行为的自由又包含了两方面意义:1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从行为的干涉;2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二、保障私法自治原则我认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保障,即对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自由的保障,这个问题,究其根本,是作为民法人的我们,该如何设立和修正我们的民事法律,来保障我们公民那自由与平等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正义的问题。

类似于宪法对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权的重视一样,我们民法人,也必须将自由原则看做我们的法理。

所以我们在立法环节也好,法律的执行环节也罢,自始至终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确保民法范围内,在不与根本法律原则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公民的自由权得以充分体现。

法律行为,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法的手段,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因此要保障私法自治原则,我们就必须确保民事主体的自由的意思表示受到社会的信赖,法律的保护。

而且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力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

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

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私法自治精神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私法自治精神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SHEHUIZHILI| 社会治理 | 民法典私法自治精神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窦海阳 付小康摘要:私法自治精神是民法典五个基本理念之一,它打破了隶属、依附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独立。

私法自治精神通过更好地让民事主体认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提升自制力,追求行为效用最大化,使民事主体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意自身利益,从而培养理性而独立的人。

私法自治精神通过理性而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得以具体实施,民事主体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活动将在形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推动各方参与以及各种积极要素的充分流动,进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典;私法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今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等七编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私法自治,即民事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法律规定,就可能产生符合民事主体意愿的法律效果,并由法律对其效力予以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注重法治,注重各方的积极性、参与性,充分发挥各方的主观能动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也离不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各种积极要素充分涌流。

民法典的私法自治精神可以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机会均等,促进竞争,这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起到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私法自治精神培养理性且独立的人民法典属于私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法自治精神是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私人自治、契约(合同)自由等理念有密切的关联。

意思自治是在自然世界、精神世界层面的自治,带有自然性、精神性。

私人自治产生于个人内在的意志,是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是社会性的自治。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一)内容摘要]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

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

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

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工具构建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

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

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

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

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

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

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

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

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

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

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

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

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私法自治逐渐成为社会自治的一种新型形式,其核心便是让当事人自主联系、协商并达成一致,避免过度干预的公共权力以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那么,在私法自治和民事法律行为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1.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通过合同自愿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方法。

私法自治实质是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自主选择,将纠纷解决权力下放到当事人手中,弱化国家的干预与介入,实现民间自助而不是依靠公共权力的解决。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依法行为时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包括各种合同、赠与、遗赠等形式的民间交往。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有意识、自由、平等、协商的特点,当事人自己起草合同、协议,签订法律文书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私法自治是一种倡导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崇尚协商、立足自由选择的价值准则,实现形式主义下事实的优先与人性化解决;民事法律行为则是一种严谨的法律程序,涉及的权益一般是私人利益,而不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

1.二者有着紧密联系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体现,都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而两者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的。

其实,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私法自治中的重要方式,而私法自治则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石。

2.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就本质而言,私法自治是在纠纷发生前当事人预见并规划解决方案的过程,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在事后才逐渐显现出两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私法自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一种应约而成的协议。

三、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应用1.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整个流程需要经过立案、开庭审理、上述三个阶段的程序,周期长、费用高、精力浪费也很慢。

第三讲: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法律家长主义))

第三讲: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信赖保护与法律家长主义))

民法的理念
三、私法自治的补充之二:法律家长主义 私法自治的补充之二:
2、法律家长主义与两种自由观念 自由的两种观念: (1)自由的两种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消极自由就是排除限制或不受限的自由:排除 消极自由就是排除限制或不受限的自由: 积极自由就是实现自我的自由: ※ 积极自由就是实现自我的自由:要求
第二讲:民法理念:私法自治、 第二讲:民法理念:私法自治、信赖原则 与法律家长主义
一、民法的理念:私法自治 民法的理念: 1、私法自治的含义 所谓私人自治, (1)所谓私人自治,指个人得依自己意思形成法律关系的原 则,“确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成就个 人的自我决定” 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人的自我决定”,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 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私人自治确保的是私人自决, (2)私人自治确保的是私人自决,因此应确定自决的前提 民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主体; ∗ 民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主体; (3)私法自治的地位 (4)私法自治的表现 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 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私法自治的界限: (5)私法自治的界限:积极主张和消极对抗 (6)私法自治的后果 A.法律行为 A.法律行为 B.不法后果 B.不法后果
(2)法律家长主义与自由的关系
※ 软家长主义与消极自由 ※ 硬家长主义与积极自由
3、法律家长主义的表现
※ 私法中的表现:行为能力限制、弃权无效规定、禁止 私法中的表现:行为能力限制、弃权无效规定、 卖身为奴等 公法中的表现:婚检、驾车系安全带、 ※ 公法中的表现:婚检、驾车系安全带、吸烟有害健 康的提示规定、 康的提示规定、社会保障规定等
民法的理念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是指私人自行制定的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机制。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则指私人根据其自身意愿与意向,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以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或者交易。

在现代社会,私法自治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上,私法自治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转移刚性的国家法律规则,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求,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治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同时,私法自治还有助于缩小政府的干预范围,降低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则可以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然而,私法自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私法自治会带来制度上的碎片化,同一领域内可能存在多个法律规则和标准,加重当事人的交易和合作成本,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私法自治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和成本。

例如,当买方和卖方选择不同法律制度或者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时,怎样解决法律冲突?最终是否需要国家法律裁判机构的干预?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应该适度限制私法自治,以实现公共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推广统一的贸易法和合同法律制度,落实国际惯例和分工合作的原则,降低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差异和矛盾。

此外,可以加强监管和诉讼机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当然,同时也要重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避免限制过度和滥用干涉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护当事人权益。

但私法自治也面临着制度碎片化和法律不确定性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持私法自治特点的同时,注意实现公共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摘要私法自治是现代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个人和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在行使法律权利时的自主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分析私法自治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

简介私法自治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个人在法律事务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与私法自治相关的理论和观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和民事法律行为上。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法人行使其法律主体地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私法自治主张个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该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自由选择和确定其权益关系。

私法自治与行为自由私法自治的核心概念是行为自由。

行为自由是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法律权利的权力。

私法自治认为个人在行使法律权利时应该享有自主决策权,而不受外部干预。

这种自由性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法的订立和解除、财产转让等。

在行使行为自由的过程中,个人应该遵循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然而,私法自治主张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法律行为,并且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选择。

行为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以确保个人的自主性和自由决策。

私法自治与合同法合同法是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领域。

合同法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自主性,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

私法自治认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个人应该享有自主选择权和自由决策权。

合同双方应该依据合理的目标和合法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条件。

私法自治还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信息对称。

个人在合同交易中应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且有权自主选择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应该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合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私法自治主张个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该享有自由选择和自治权力。

然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个人在行使行为自由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简介在民事活动中,私法自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私法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自主协商,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实现合法的自主管理和合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私法自治的实现条件•私法自治的优点和不足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自主协商,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实现合法的自主管理和合作。

自主协商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流,对交易的关键条款进行协商。

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制定文书,确定交易内容和结果。

自主合作是指当事人依照协议达成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事业。

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法自治起到重要的作用。

私法自治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主性: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等关键条款,并自行制定有约束力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律师制约力,双方都要履行协议的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

这种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私法自治的实现条件私法自治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互惠: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义务和权利,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2.合法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制定中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

3.自愿性:当事人应基于自愿的原则,自主协商,制定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

4.公平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制定中遵守公平原则,确保合作协议的公平公正。

5.履行性:当事人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标准,以确保合作协议的履行。

私法自治的优点和不足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以下优点:1.灵活性: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

2.经济性:合作协议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少合作成本。

论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

论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

论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目录摘要 (2)引言 (2)一、私法自治概述 (2)(一)私法自治的理念基础 (3)1、私法自治的思想基础 (3)2、私法自治的经济基础 (4)(二)私法自治的概念 (5)二、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5)(一)私法自治原则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 (5)(二)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公平,这是毋庸置疑的 (6)(三)私法自治原则体现自由 (6)三、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6)(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6)(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7)四、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9)(一)所有权自由 (9)(二)结社自由 (9)(三)遗嘱自由 (9)五、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

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精髓;工具引言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是在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并极力推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但追根溯源的话,意思自治则滥觞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5表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规定是意思自治的萌芽,但它仅仅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却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在16世纪,受当时哲学上的意志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any of the Parties):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私法自治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是1800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从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精神看民法总则

从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精神看民法总则

从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精神看民法总则背景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是各个领域民事法律的核心和基础。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制度体系,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理解和运用民法总则时,需要从私法自治和公法管制两方面考虑。

私法自治精神在现代民事法律理论中,私法自治精神被视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它的核心思想是,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和行为时,应该遵循自由意志原则,自主决定交易条件和交易方式,这种自主决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为私法自治。

在民法总则中,私法自治精神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例如,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强调,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法律规定:自由平等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主体自愿是发生、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的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当事人自主性原则,充分保障了民事交易的自由性,促进了交易方法和条件的多样化。

此外,民法总则中关于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独立自主决定的权利,不受其他方干扰。

综上所述,通过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自由、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私法自治精神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

公法管制精神与私法自治精神相对应的是公法管制精神。

公法管制精神主张,国家应该对于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进行规制和管理。

在民事活动中,国家应该保护弱势的民事主体,维护公共利益。

在民法总则中,公法管制精神体现的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律的强制力。

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后,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请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因此,当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向国家寻求违约方的违法责任。

民法总则中,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例如婚姻家庭等关系中存在的保护女性、儿童、老年人的规定等等。

(上)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

(上)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

浅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上)摘要: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瓶颈。

为了构建私法精神、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我国应扩展社会自治领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加强有关私法的立法。

法治一词在我国已家喻户晓,然而,人们对于法治化进程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各种不同条件所起的作用却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关注。

依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同周围其他事物有着有机联系的整体运动,中国法治化的实现也是如此。

它不仅表现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机制内在的整体运作,同时也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在内的社会整体运动。

就其实现的条件或基础而言,法治化有赖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驱动以及理性法律文化和精神的给养……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缺乏法治意识的国家里,法治的培育和发展,尤其离不开文化的给养,否则,刚刚萌芽的法治理念便会枯萎。

我们认为:在众多的法律文化或者法律精神中,私法精神是最为值得我们重视的。

私法精神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私法精神,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具体而言,它是以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私法优位等原则为具体内容的。

私法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一、私法乃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私法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民法,民法是整个私法体系的核心。

私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法精神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民法精神。

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属于民法发达的时期或地区,私法必然发达,私法精神必然受到重视。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就要大力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而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莫过于让人们明白只有以私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才是法治的真谛。

虽然公私法之区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是“公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仍然是处于21世纪的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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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法自治诞生于近代民法的形成 (一) 近代民法的形成 民法的很多原则、 精神、 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 产生、 形成的渊源, 私法自治也不例外, 私法自治于近代民法的形 成息息相关。而近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近代民法是市 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植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 础。 市民社会中,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成为主导社会和人们日常生 活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市民社会里, 每个人都是独立、 自由的个体; 崇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市民社会 里这种关系是根本不同于封建社会和政治国家的 “私” 的关系, 这 种关系一旦形成, 国家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 调 整 “私”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称之为私法。 私法, 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法, 它必须保障市民的自由、 平等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和 义务。 而自治是最能体现这一精神的方式, 也是最有效率、 成本最 低的调整方式, 所以私法自治成为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 事实上, 虽然市民社会与罗马法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 和精神, 但并未提出私法自治的概念, 并未将其抽象为私法原则。 私法自治在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说” (Theory of Autonomy of P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 , 法学家查理・杜摩林, 直到了 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 才比较完 , 整地确认私法自治。法典的人法、 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三编集中反映了私权神圣、 私权平等、 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 (二) 私法自治的内涵 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必然追求, 这就决定了由此私 法自治就包含了私权神圣、 身份平等、 意思自由、 过错责任的内容。 1.私权神圣。 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障, 非 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从根本 上说, 这是由私权的性质决定的私权, 特别是其中的人格权和财产 权, 关系人的社会生存和发展, 是最重要的人权。 2.人格平等。在近代民法中没有特权阶级, 也没有特权概念,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可以平等地享有自己的财产,按照各自 的意思参加交换, 自由自主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人格平等, 也 即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 却是自罗 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 ” 3.意思自由。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称意思自治。意思 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 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 其中最重要的
法学研究
法制与社会
2006.11
是私法。 基于此, 民法的许多基本原则、 理论与制度都应该建筑于 私法自治原则之上。 在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阶段都应该立足 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点, 在私法领域充分实现自治性。 四、 我国民事立法应明确确立私法自治精神 私法自治, 是崇尚正义和理性的人们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法 治信仰。中国民法典是中国市民社会的法典, 当然应当全面贯彻 私法自治, 这些方面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应予继受。但是在 我国民法中该怎样来体现私法自治呢?个人认为应注重把握以下 几点: 首先, 在民事立法中应重视和加强以 “意思自治、 私权神圣” 为 统揽。在我国, 应将私法自治作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私 法自治是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的总和, 是各种民事权利的基点和 起点。凸显私法自治的这一性质, 可以使它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 权利对接, 也可以在实践中用作个人抵抗来自各种权力不正当干 预的依据。但是私法自治必须有明确的边界, 私法自治体现的不 仅仅是主体的自由, 还有主体的自律。因此我们在制定 《民法典》 时既要肯定平等、 自由原则, 也要强调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原则。 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实现和保证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精神的中心 内容。 其次, 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确认和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意思 自治是私法自治的灵魂, 意思自治, 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 善和市民社会建立过程中担负起特殊的使命,发挥特殊的作用。 必 须确立意思自治作为我国私法理论基石的地位, 在民事立法文件 中以明确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由于我国缺乏私法传统, 经济上 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性与人权观念长期受到压抑,因此, 强调意思 自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 以自由、 平等、 权利为基本理念, 重视全民私法精神的培 育。我国历史上没有私法的传统, 更谈不上私法精神。因此, 私法 精神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除了通过加强宪法、 宪政制度的 建设以为私权的活动提供制度的保障以外, 民众私权观念的培育 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制定 《民法典》 进程中, 把民法典的制定 放在整个私法精神得以发育的大环境中, 真正体现私法自治之伟 大精神的民法典就会出现。 五、 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 本人认为, 私法自治乃是民法中不可或缺的内 核, 是民法的一大基石。 私法自治是全面贯穿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立法、 司法、 守法 过程中的民法基本原则, 对民事活动、 民事立法、 司法、 守法具有统 率和指导作用。在民法典的起草制定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到民 法之于私法的性质, 将立法立足于私法自治的基点之上。我们即 将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引导市场经济主体自治、 自律的法。 私法的本质是民法的基本素质, 这涉及到民事法律观念的变革, 这 是制定民法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期待一部真正体现私法自 治之伟大理念的民法典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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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法自治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体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民法的始终, 在民事立法、 司法、 守 法全过程中具有根本和指导意义的准则, 是高度抽象的、 最一般的 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而民法精神是指导相互间民事行 为准则的共同意识, 所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抽象的民事行为准 则, 较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更能体现民法的内在精神。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已逐步确立了私权神圣、 私权 平等、 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私权神圣,民法通则》 1 条把保障公 《 第 民、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目的; 5 条规 第 定 “公民、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犯” 其基本精神已与私权神圣原则相吻合;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 规定则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关于人格平 等,民法通则》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第 “ 。 关于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 106 条作了全面规定。这些都较好 第 的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二) 私法自治在我国当代民法中的缺失 我国是一个私法文化和私权理念欠缺的国家, 私法自治精神 仍处于比较薄弱的程度。这种状况在我国现行民法中体现明显。 表现在: 其一, 《民法通则》 我国 没有明确规定意思自治。我国民法将 意思自治表述为 “自愿” 但 ,“自愿” 二字仅有不受他人强迫的含义, 包括不了意思自治的丰富内涵。若将 “自愿” 简单地等同于 “意思自治” 必将大大限制私法自治发挥作用 , 的领域和空间。 其二, 民事立法中, 对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 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 其三, 一些重要的私权类型, 如亲权、 隐私权等至今也未明文 作出规定; 其四, 在民事立法中带有比较明显的国家干涉主义倾向而忽 视私法自治的精神, 《民法通则》 如在 中较多地使用 “不得” “禁止” “必须” 等强行性词语; 其五, 私法立法中体现出国家管制经济色彩, 通过制定一些引 致条款为公权力的合法干预打开方便之门, 《民法通则》 如 对法人 的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法》 《 对最低资木的规定等; 其六, 私法立法中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建构主义倾向, 国家总是 为当事人详尽考虑, 惟恐当事人不能虑及, 而这种规定常是国家替 市场主体设计的必须遵循的强行性规定, 《公司法》 如 中规定的公 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等。 这些欠缺应在制定民法典中予以克服 和避免。 (三) 民法典争鸣中的私法自治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一些著名法学家、 法学学者多次强调 应明确和完善私法自治, 较有代表性的是: 江平教授在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 “中国民法典论坛” 讲座中 谈到,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应该是: 不搞大而全的、 无所不包的大民法; 不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 不 以大陆法, 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 应该尽量 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 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 立法起草, 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 使民法典搞的更好。 我认为从 其对民法典体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很浓厚的私法自治精神。 另外, 王利明教授在回答 《中国律师》 杂志记者对 “民法典的内 在精神是什么” 的提问时说:民法是私法, “ 私法领域奉行的基本原 理是私法自治, 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 事民事活动,” 。私法自治内在地对民法的本质进行了界定——民法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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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论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

(海南大学法学院

务迅冰
海南・海口 570228 )
要 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精神最深层的精髓与内核, 体现了民法文明的价值依归和终极关怀。建立在意思自治、 自由平
等基础上的私法自治, 是近代民法的基石, 对现、 当代民法的发展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它肯认意思自治, 尊崇自由平等, 弘扬权利至上, 在丰富的民法理论和实务中折射出恒久的智慧魅力, 闪耀着璀璨不熄的理性光芒。 本文通过对其在近、 现代 民法和我国当代民法形成和发展中的思考, 提出关于我国民事立法若干建议。 关键词 私法 自治 民法 精神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6)11-005-02 是契约自由。在意思自治下, 主体具有广泛的选择自由, “只有在 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 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 。 4.过错责任。即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法律 赋予和保护每个人同样的自由, 同时法律也要求每个人都同样对 自己自由的行为负责。在这里有两方面的要求: 一个人要对且只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行为则无责任, 有行为无过失也不负责。 (三) 私法自治的意义 私法自治意义在于: 一方面, 在人身关系上, 彻底否定了封建 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 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 给个人提 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使个人自决成为可能, 使自由平等的观 念深入人心, 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另一方面, 在财产关 系上, 使人们能够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 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 进而鼓励营业交易, 促进贸易发达, 优化资源配置, 并可减少公权 对私权的侵犯。 二、 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发展中的限制 现代民法是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在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 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再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而形成和发展 起来的。这一时期, 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 科技飞速进步、 女权和 人权运动以及保护经济上弱者运动等不断深入, 使得现代民法出 现了不同于近代民法的社会化的新现象,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 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 (一) 所有权的限制。 首先, 在近代民法中, 一个所有权人的权 利很少受到限制。 而现代民法中, 所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 是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受到限制, 他人只要不损害土地所有 人现有的利益就可行为, 所有人不得干涉。二是所有权包含了义 务的内容, 并且不仅限于土地还扩及到其他方面, 权利与义务由原 来的对立状态合二为一了。 (二) 租赁权物权化。这就是现代民法把罗马法中 “买卖击破 租赁” 的原则改变为 “买卖不能打破租赁” 的原则。在资本主义初 期, 土地所有人注重的是土地的使用价值, 取得所有权的目的, 主 要是使用。 (三) 契约自由受限。 一方面现代民法中, 出现了附从合同, 并 且后来国家对附从合同加以规范控制; 另一方面, 现代民法出现了 许多 “强制合同” 、 “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使合同当事人形成了 、 “ , 某种程度的契约不自由。 三、 我国当代民法中的私法自治 中图分类号: C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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