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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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问题解答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函﹝2005﹞731号
【发文日期】2006-01-12
【实施时间】2006-01-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增值税政策,省局根据近期各地反映出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到之前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月的下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增值税问题解答(五)
一、对仅提供供电线路维护业务收取的“线路维护费”,是否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答:仅对电力线路提供运行维护及日常保养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对既提供供电线路维护又同时销售应税货物的,应按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通过拍卖购进货物,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人通过拍卖购进增值税应税货物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通过拍卖行结算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货款及佣金,对拍卖行向委托方(销售方即货物所有者)收取的佣金不征增值税,拍卖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拍卖行结算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货款及佣金,购买方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属于拍卖行拍卖(销售)应税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对拍卖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将佣金和所拍卖的货物价款一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拍卖行仅提供中介拍卖服务,拍卖的应税货物由委托方与购买方双方直接结算,拍卖行仅收取佣金的,对拍卖行不征增值税,委托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1号)文件中: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具体指哪些人?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是什么?
答:该文件中“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是指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四、下级烟草公司每年从上级公司取得销售任务奖、市场打假费、卷烟专卖管理经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是否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答:下级烟草公司从上级公司取得的各种奖励或经费,如属于与应税货物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相关的,应按“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或按“价外费用”的规定征税。否则,可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或不计征增值税。
五、电力企业向用电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逾期未缴电费罚款、滞纳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电力企业因用电单位和个人逾期未缴纳电费而向用电户收取的罚款、滞纳金应征收增值税。电力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执行国家电力法规收取的与应税货物销售无关的罚款、滞纳金按照《增值税问题解答(一)》(云国税发﹝1999﹞272号)规定执行。
六、纳税人采取“购A赠送B”的销售方式销售应税货物是否应单独对“赠送的B”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照纳税人“购A赠送B”的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这种方式是以商品A的销售为前提的有条件赠送,同时赠品B的价值已包含在商品A售价中,是一种捆绑销售,不能再单独对“赠送B”征收增值税。
七、销售方与购货方按照合同规定,当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产品销售量后,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实物累计折扣,该实物折扣的金额与数量,销售方在最后一次销售时的发票上填开,对销售方的实物折扣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应征收增值税。该销售方式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但不是本张发票销售货物的折扣,而是一段时期的累计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应税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不能累计开具,“折扣、折让”也不能累计开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该规定是指按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再减半征收,即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再减半征收。
九、一般纳税人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指哪些?
答: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辅料必须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抵扣税凭证。
十、橡胶籽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香茅草油、桉叶油等产品能否按初级农业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答:橡胶籽油、桉叶油、香茅草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等均属于用相应植物的枝
叶、果实经初加工形成的农业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是指什么?在何种情况下,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代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受托代征增值税而购进的废旧物资再销售时是否能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仅限于非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的城乡居民个人(已代征增值税的除外)。
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向销货方索取有效销售发票,销货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且销货方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征税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委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其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即销货方的实际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代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受托代征增值税而购进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开具《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其再销售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否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
答:为简化审批认定手续,对个体经营者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认定,原云国税增字(1995)06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水泥制造企业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及其他矿山剥离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水泥产品、水泥熟料,其综合利用的采矿废石及其他矿山剥离废弃物是否作为“废渣”计算掺兑比例? 答:水泥制造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水泥产品、水泥熟料,其利用自备石灰石矿山的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不作为“废渣”计算掺兑比例;外购的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可作为“废渣”计算掺兑比例。
十四、一般纳税人用当期留抵税款抵缴查补税款时,如何计算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用当期留抵税款抵缴查补税款时,计算当期留抵税款抵缴增值税查补税款的过程均在表外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栏、第11栏、第14栏、第16栏均按照抵减后的余额填写。
十五、纳税人利用禽畜粪便、腐化山毛草、碳化物、氮磷钾化学肥料等为原料加工生产而成的有机肥料能否视为免税化肥免征增值税?
答:有机肥料未列入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化肥正列举范围,不得免征增值税。
十六、印刷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哪一种?印刷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适用税率是什么?
答:印刷企业印刷(含顾客仅提供稿件,不提供印刷材料的)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视同销售货物,按13%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否则,
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顾客提供印刷材料、稿件的,按提供劳务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