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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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可谓新中国宪法史上对人权明确规定的第一次。它不仅用规范的形式直接预设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而且传递的是宪法以人权的名义规范国家权力的历史努力。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宪法就是社会契约,其核心是人权。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来看,它一方面规定国家权力的政治统治须来自人民的同意,从而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另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国家权力应如何组织以保障人权,从而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获得合法性的。
一、人权原则明晰了宪法的正当依据
(一)人权原则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正当性来源。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在宪法上的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可谓人权的宪法化形式。
(二)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
人权是民主的前提与归宿,而法治的真谛则是人权。没有人权的确立,民主、法治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意义上而言,宪法实为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法则与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以法治为标志的程序法则的有机统一,是道统、法统与政统的有机结合。宪法的实践实为人权的价值法则通过民主的政治法则和法治的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的运用⑥。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不仅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在我国宪法中核心地位的确认,而且也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原则深化了宪法的规范内涵
(一)人权原则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
从根本上说,权利实际上是受到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决定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原则的规定、展开与维护。它随时移转,随着人对人自身认识的深化而推进。权利因指向个人,因而是正当的;也正因为它指向人本身,因而对权利的界定必然是多维的、没有终结的。正是源于人自身固有尊严的人权概念为权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深化并丰富了权利概念的内涵,继而要求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
(二)人权原则明确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同时也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一方面,人权是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一个界标,即在宪法和法律体系确定的范围内,个体应拥有相互平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对国家权力而言,正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构成其合法的来源和伦理基础。原因在于,国家权力本身是人权除公民权利以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人权原则理顺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它表明,尊重与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政治道德要求,同时也是约束一切国家权力的规范要求,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