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最新

合集下载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唯一性:每个药品追溯码应唯一标识一个药品。

2. 可追溯性:药品追溯码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

3. 易用性:药品追溯码应方便使用,易于读取和识别。

4. 兼容性:药品追溯码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
1. 指导思想: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2. 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成以追溯信息流为主线,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标准、配套政策,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机制。

3. 主要任务:建立编码规范、数据标准和接口准则,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申领赋码,严格赋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扫码工作。

4. 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等措施,确保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药品追溯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收集全过程追溯信息,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

二、任务安排(一)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

目前,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8个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建设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协同平台提供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地址解析服务,辅助实现不同追溯系统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建设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设本省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监控药品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09•【文号】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现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冷轧带肋钢筋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见附件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重点工作(一)构建追溯机制。

以统一的追溯码为载体,构建生产单位“源头赋码”,各销售单位、消费者“识码用码”的“一码贯通”机制。

通过“码”上归集生产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流向等质量安全关键信息,实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产业实际、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发布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业产品清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追溯编码要求

追溯编码要求

附件1:编码规则及相关要求一、纸质条码编码规则及要求纸质条码编码统一采用39码或128码。

相关要求如下:1、纸制条码中应包含供应商代码、产品代号、产品状态识别码、生产年份代码、供应商自编号等信息。

具体编码规则如下:零部件条码分五部分,共由19位代码组成。

×××××××××××××××××××(1)(2)(3)(4)(5)(1)供应商代码,共二位,从01、02、03、04…进行逐一编码(如出现超码现象,则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由质量部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2)产品代号,用七位零部件件号表示,按公司现有标准执行;(3)产品状态识别码,共三位,按公司现有标准执行;(4)生产年份代码,按现有标准用一位代码表示;(5)供应商自编号,共六位,包括产品批次号和(或)流水号。

需满足产品追溯要求。

2、条码制作的相关要求(1)条形码高度10mm,按19位信息格式编码,其总长度为61.5mm,其可读说明字符高度为3mm;(2)条码标签纸材质为双层铜版纸,长70mm,宽20mm;(3)条形码的打印数据部份采用以黑色为基础的墨水进行打印,且墨水应不渗透。

(4)条形码背面必须留一小部分无粘胶,以便装配工人能轻易撕下。

二、永久性标识编码规则及要求1、产品实物上打刻的永久且唯一的产品编码应与纸质条码一一对应。

产品编码应包含供应商代码、产品状态识别码、生产年份代码、供应商自编号等信息。

具体编码规则如下:零部件编码分四部分,共由12位代码组成。

××××××××××××(1)(2)(3)(4)(1)供应商代码,共二位,从01、02、03、04…进行逐一编码(如出现超码现象,则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由质量部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2)产品状态识别码,共三位,按公司现有标准执行;(3)生产年份代码,按公司现有标准用一位代码表示;(4)供应商自编号,共六位,包括产品批次号和(或)流水号。

食品追溯流程编码规则

食品追溯流程编码规则

食品追溯系统文档编码生成规则1.商品编码(5位): 商品基础表存储2.批次号(15位): 8位年月日+6位流水号+1位校验码3.追溯码(递增生成): 4位为原材料,6的倍数位为半成品或成品,其中第五位为生产步骤码,末尾码为0的是半成品,末尾码为1的是成品.具体生成规则如下:(1).单一性加工追溯码生成:生成示意图:a.原材料(4位): 四位系统递增生成编码,如:0001b.单一性加工成品(6位): 原料追溯码+步骤码(1)+成品识别码(1),如由a中的原材料加工生成成品的追溯码为000111.(2).合并性加工追溯码生成:a.原材料(4位): 四位系统递增生成编码,如:0002b.合并性是多种原料分步进行加工,按第一步加工可以分为单种原料加工和多种原料加工:○1第一步加工为一种原料,第二步由半成品和另一种原料生成成品:生成示意图为:半成品追溯码生成规则(6位):原材料1的追溯码+1位步骤码(1)+1位半成品生成码(0),如半成品000210成品追溯码生成规则(12位):半成品追溯码+原材料2的追溯码+1位步骤码+1位成品生成码,如成品000210000321,末尾码为1表示为成品○2第一步加工为多种原料,第二步由半成品和另一种原料生成成品:生成示意图为:半成品追溯码生成规则(12位):原材料1的追溯码+1位步骤码(1)+1位半成品生成码2+原材料2的追溯码+1位步骤码(1)+1位半成品码,如半成品000210000310成品追溯码生成规则(18位):半成品码+原材料3的追溯码+1位步骤码(2)+1位成品生成码,如成品000210000310000421,末尾码为1表示为成品依次类推,如果第二步骤生成的产成品再与原料4进行加工,则产生的追溯码为000210000310000421000431。

产品编码规则+最全

产品编码规则+最全

产品编码规则+最全1. 产品编码的重要性产品编码是对产品进行分类和标识的重要手段。

它有助于统一管理产品信息、提高产品溯源能力、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同时也方便了产品的交流和销售。

因此,制定合理的产品编码规则对于企业管理以及产品市场推广都具有重要意义。

2. 产品编码的基本原则制定产品编码规则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易于理解和记忆产品编码应尽量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记忆。

可以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组合形式,使得用户能够迅速理解产品所属的类别和特征。

2.2 唯一性和识别性每个产品编码都应具有唯一性和识别性,不重复不混淆。

通过编码可以准确识别产品的不同属性和参数,以便进行准确的产品管理和追踪。

2.3 可扩展性和灵活性产品编码规则应具备可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企业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

在制定编码规则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产品,并留有扩展空间。

3. 产品编码规则的设计要点3.1 分级分类根据产品的种类和属性,可以将编码进行分级分类。

比如,可以根据产品的用途、材料、规格等因素进行分类编码,使得产品编码更加细致和准确。

3.2 统一标识在产品编码中,可以设置统一的标识符,以便于区分产品编码和其他字符编码。

比如,在编码的开头或结尾处加入特定的字符,如"_"、"-"、"# "等。

3.3 属性编码针对产品的不同属性,可以通过编码方式进行标识。

比如,可以使用数字或字母表示产品的不同规格、颜色、尺寸等属性。

同时,可以设置特定的编码规则,确保属性编码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4. 产品编码规则的示例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产品编码规则的示例:- 第一级分类:A、B、C 表示产品的用途分类- 第二级分类:01、02、03 表示产品的材料分类- 第三级分类:001、002、003 表示产品的规格分类根据上述编码规则,如果一个产品属于用途分类 A、材料分类02、规格分类 003,那么它的编码可以是:A。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最新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最新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共同建成覆盖全过程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率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提升全社会对药品信息化追溯的认知度。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等2个标准的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等2个标准的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等2个标准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有关《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等2个标准的解读一、标准的编制背景和依据1.为什么要制定《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个标准?前期,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等10个药品追溯标准规范,获得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业界对药品追溯码的标识、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显示等部分实施细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为从技术实施角度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开展药品追溯相关工作,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管司的指导下,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组织编制了《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个标准。

2.制定《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2个标准的依据有哪些?标准的编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重要产品追溯追溯体系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以及我局已发布的药品追溯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3.《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适用于什么情况?《药品追溯码标识规范》规定了药品追溯码标识的原则、一般要求、样式要求、位置要求和质量要求,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药品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上以印刷、粘贴等方式进行药品追溯码的标识。

4.《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适用于什么情况?《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结果显示规范》规定了通过药品追溯码在药品追溯系统查询到的药品追溯信息结果的总体要求、显示方式要求和显示内容要求,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通过药品追溯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的药品追溯信息查询结果。

产品条码编码规则

产品条码编码规则

产品条码编码规则一、GS1编码体系GS1是世界上最大的条码标准组织,制定了全球通用的条码标准,其编码体系由全球唯一的公司前缀码、产品编码和校验码组成。

1.公司前缀码:由GS1组织分配给各个企业,用于唯一标识不同的企业。

2.产品编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用于唯一标识不同的产品。

3.校验码:用于验证条码的正确性,由编码系统自动生成。

二、编码规则根据GS1标准,企业在编码产品条码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 条码类型:GS1标准支持多种条码类型,常见的有EAN-13、UPC-A、Code 128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条码类型。

2.公司前缀码:企业需要向GS1组织申请一个唯一的公司前缀码,前缀码长度为3至8位数字,前缀码的长度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所需编码的产品数量。

3.产品编码:产品编码长度一般为4至12位,企业需要自行分配产品编码,确保每个产品的编码都是唯一的。

4.校验码:校验码为一个数字,用于验证条码的正确性,由编码系统自动生成。

校验码的计算依据是将前缀码和产品编码按照一定的算法进行加权求和后取模10的余数,以确保条码的准确性。

三、编码实践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制定详细的编码规则,以确保产品条码的唯一性和可读性。

1.产品分类编码:根据产品特性,可以将产品进行分类编码,例如食品类、家电类、日化类等。

这样可以方便企业管理和查询产品信息。

五、总结产品条码编码规则是一个标准化的系统,能够确保产品条码的唯一性和可读性。

根据GS1标准,编码规则主要包括公司前缀码、产品编码和校验码,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制定详细的编码规则,如产品分类编码、批次编码、变体编码等,以方便产品管理和追溯。

企业在设计产品条码时需要仔细考虑编码长度和格式,确保每个产品的编码都是唯一的,以提高物流配送和库存管理效率。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等两项信息化标准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等两项信息化标准

标准化动态/ Standardized Dynamic责任编辑/焦宏彤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等两项信息化标准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 发(2015) 95号)和《国家药国家药监局:停止销售®i只名称为近曰,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停止销售标识名称为“茶 麸神洗索菲雅染发膏”等假冒化妆品的通告》,通告称,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责成广东省药监局对标识名称为“茶麸神洗索菲雅染发膏”等产品进行调查。

经查,以下产品在包装标签上虚假标识了生产企业名称、特 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为假冒产品,具体情况如下:一、产品包装标签上标识为委托方“广州俏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菜丹精细化工厂”生产的商标为“聚尚美品”的“茶麸神洗索菲雅染发膏”。

广州市白云区莱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了《药品信息化丹精细化工厂声明从未生产过标识上述信息的产品。

二、产品包装标签上标识为委托方“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希蓝牌水洗雪肤身体膜”。

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美呈化妆品有限公司声明从未生产过标识上述信息的产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发现违法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染发、袪斑(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上市销售。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20171026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20171026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国家标准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国家标准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是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管理,于2018年1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计划号为-T-424。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等。

二、标准编写的目的、意义产品追溯制度的建立为消费者了解产品原材料、来源、节点信息、安全性提供了便利,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企业可以通过追溯系统迅速查到相关批次,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对于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意义重大。

特别是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危险品等重要产品通过追溯制度可以加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追溯体系发展过程中,追溯术语在各个行业都有所涉及,但有些术语有多种说法,很不统一,例如“追溯”这一术语就有多版本定义,且出现在不同的标准中。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统一重要产品追溯过程中的各类术语,形成一致的活动和信息交流表达方式,保障重要产品追溯互通性,提高追溯效率,更好的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国内贸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主要工作过程《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标准在正式立项前,北京交通大学就成立了术语标准起草小组,搜集了大量资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

首先,搜集了与追溯、冷链物流、供应链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际标准,查找了标准中追溯术语的相关内容;第二,整理了近年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提取追溯相关术语及释义;第三,通过对近五年中国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中的论文资源进行分析,获取了追溯的科研热点和相关资料。

第四,通过调研重要产品追溯相关企业,了解到了企业在具体追溯中对术语的理解说明。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术语》标准在正式立项后,经研讨,基本确定了三套术语分类方案:第一、追溯基础术语、追溯信息术语、追溯技术术语、追溯管理术语和追溯服务术语。

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 -回复

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 -回复

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回复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改革,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商品管理与追溯体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时的中国标准化领域决定引入条形码技术,并制定了中国的条形码编码规则。

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主要包括国家码、厂商码和产品码等几个重要部分,下面我将一步一步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国家码。

国家码是由国际条形码协会(GS1)分配给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组代码,用于表示商品的生产国家或地区。

中国国家码是"690"至"699"的范围,其中"690"代表中国大陆,"691"至"699"表示中国大陆的不同地区。

国家码在条形码中通常占据前三位,用于区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接下来是厂商码。

厂商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分配给生产厂商的代码,用于标识商品的生产者。

厂商码可以包含3位到8位不等的数字,不同长度的厂商码对应不同规模的生产厂商。

厂商码在条形码中紧随国家码之后,长度为6位,用于唯一标识一个厂商。

厂商码后面是产品码。

产品码是由厂商自行分配的,通常包含4位到8位不等的数字。

产品码用于标识一个厂商生产的不同商品。

每个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唯一的产品码,以确保不同商品的唯一识别。

产品码是厂商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管理需要,进行规划和分配的。

产品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以满足不同商品的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的条形码编码规则可以简化为:国家码+厂商码+产品码。

国家码用于标识商品的生产国家或地区,厂商码用于标识商品的生产者,产品码用于标识不同的商品。

这种编码规则既能够满足商品管理和追溯的需求,又能够在国际间实现互通互认。

在中国,条形码已经成为商品在流通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标识方式。

它不仅可以提高商品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准确的商品信息。

中国条形码编码规则的实施,为中国的商品追溯体系和质量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药品平台追溯码编码规范

药品平台追溯码编码规范

追溯平台药品追溯码编码规范一、范围本编码规范规定了“AAAA”追溯平台上药品一维码的数据结构、码制、表现形式和码容量等。

本编码规范适用于“AAAA”追溯平台上药品一维码的管理与应用。

二、术语和定义药品追溯码(以下简称追溯码):是为每件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药品赋予的独立标识标签,即“一物一码”。

不同的药品对应不同的编码,使得不同的药品均有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身份证”。

一级追溯码:药品最小销售包装,用来标识最小销售包装药品二级追溯码:药品中包装,用来标识中间独立包装药品三级追溯码:药品外层包装,用来标识外箱独立包装药品,如此类推。

三、药品追溯码数据结构追溯码使用20位编码,其数据结构是由三个单元数据串按顺序组成。

数据结构原则如下图:第一单元部分为产品资源码: 追溯码前7位,包含企业信息、 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包装规格等信息,方便产品识别;第二单元部分为单件序列:追溯码8到16位,是单件商品序列号;最后单元部分为校验位: 追溯码17到20位,校验位由特殊加 密算法生成。

四、药品追溯码码制 追溯码的20位数字米用Code128C 编码标准进行编码, 每两个 数字和为一位编码,打印的条形码长度较短。

Code128(编码可计算出条码符号,共由145个模块组成,即145XIflTIV lllllllllllllllllll五、药品追溯码表现形式药品追溯码采用一维条码+数字字符的表现形式,支持自动识别设备及人眼识读,另有追溯码名称、查询方式等信息。

具体见《“码81000010166060018688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 单件序列位 校验位企业信息、上放心”追溯平台药品追溯码印刷规范》六、药品追溯码编码容量由于追溯码编码方式的独特性,使其可以支持海量的药品品种和码容量。

如下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确保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对象要赋予唯一代码;需具备验证功能,使得一物一码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可扩充性。

追溯编码体系应具备较大扩展性,以便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对象数量。

(三)安全性。

编码信息要避免使用企业和个人隐私信息。

(四)科学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实际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五)兼容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已实施的追溯编码规则的兼容性,尽量做到兼容并包。

四、总体要求追溯编码设计与实施应遵照以下流程:
1. 确定当前所在环节,明确当前环节处于企业内部追溯还是供应链外部追溯场景。

2. 确定追溯精度,即确定追溯单元,如以产品批次为追溯单元,或“一物一码”以产品最小实体为追溯单元。

不同精度的追溯体系成本差异较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3. 确定赋码产品单元,即确定最终赋码产品的最小单元,如
包装箱、包装袋、或产品实体
4. 根据编码规则选择适用的产品编码体系。

五、编码结构
(一)主体码。

1. 追溯节点主体码。

主要是指生产流通节点主体的身份识别编码,节点企业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经营者主体码。

属于追溯节点内的经营者,具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经营户身份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工商注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者,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3. 自然人主体码。

指在各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或交易的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时,直接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自然人主体码主要是用于备案环节,不宜在产品追溯码中直接使用。

(二)产品分类与代码。

采用GB/中有关产品分类与代码。

如某产品未包含在此标准中,不宜自行赋码,可向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发出申请,由平台会同标准制定单位共同赋码,同时纳入该项标准后续修订内容,以保证全国产品代码的统一。

(三)追溯编码。

追溯码编码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 (产品分类与代码). (产地代码). (属性标识符). (属性码)
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唯一标识编码,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产地代码表示追溯目标产品出产地点,划分到区县级,共6位数字,参照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将产品分类与代码和产地代码纳入到追溯码编码规则,主要是为了提高海量数据情况下,提高数据查询与分析处理效率。

属性标识符表明后续编码的性质。

包括:
“ 1 ”代表交易单元编码,表明后续编码为产品交易单元编码,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交易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一般情况下,交易单元编码可用商品条码、SKU代码等表示。

“ 2”代表产品序列号。

用于“一物一码”产品实体编码的产品唯一标识。

可以使用产品的“商品条码+成品批次码+流水号” 表示。

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其他类似编码代替。

“ 3”代表投入品批次编码。

用于唯一标识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料、包材等。

“ 4 ”代表成品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在产品生产成品的某个批次。

“ 5”代表出厂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产品出厂时一个产品交易批次,是外部追溯的主要标识。

“ 6”代表物流单元编码。

物流单元包括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运输载体,小到托盘、周转箱,大到卡车、轮船、飞机等,均可作为物流单元。

建议如可能的话,物流单元编码尽量采用其本身唯一标识编码。

物流单元编码可循环使用,但必须记录其停用和启用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属性标识符可持续完善。

属性码为与属性标识符相对应的实际编码值。

如属性标识符为“ 5”,则此处应为外部批次(即交易批次)编码。

属性码是整个编码规则中唯一一个序列号性质的码段,会根据产品数量的增加而持续变化增加。

六、编码载体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可为产品标签选择不同类型编码载体。

可用载体包括:一维条码、二维条码、RFID、NFC、IC 卡等。

外部追溯主要使用二维码为载体。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长距离非接触识读的场合或需频繁移动的产品,可考虑使用RFID 等载体。

七、扩展原则如有更多个性化需求,可在此基础上扩展编码规则,形成特殊编码规则。

但编码规则的扩展需遵循以下原则:
1. 扩展的编码规则必须包含以上编码规则中的内容。

2. 除产品序列号性质的编码外,编码中不应出现随时空发生变化的编
码码段(如使用年龄而非出生日期作为编码),以保证编码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3. 不应在编码中放入过多其他信息。

编码只起唯一标识作用,其他信息可通过应用程序从数据库当中读取。

4. 属性标识符的扩展不应自行进行扩展,以免造成今后编码冲突。

如因特殊需要,现有属性标识符不能满足需求,应与标准编制单位协商对属性标识符按需扩展,并由标准编制单位登记在册,在下次标准修订时写入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