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摘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包括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等内容。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笔者就如何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谈点看法。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完善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审判权是一种比较弱小的权力。法官也生活在社会之中,也有正常的生活需求,要保持独立和中立地位,仅仅依靠法官个人长期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必须给法官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体现法官的特殊地位,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减少和避免法官受到外界影响和干预的可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此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单纯为了保障法官个体的权利和权力。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采用统一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法官一直都作为党政干部中的一类加以管理,没有任何特殊的职业保障措施和制度。而且,由于法院在行政级别上低于同级人民政府,法官所享受的实际待遇不如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地位、待遇较低的局面对我国法院建设和法官职业化产生不利的影响。首先,优秀的法律人才都不愿意进法院。因为如果他们想走仕途,进入党委和政府机关可能是更佳的选择,如果他们想过富裕的生活,干律师或进公司是更佳的选择。其次,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目前,在法院系统中,法官改行、特别是改行做律师的现象较为常见。再次,不利于法官的廉政建设。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这是廉政的物质基础。既要严厉法纪,又要关心法官的物质生活,形成一种不能贪、不愿贪、不敢贪的局面。
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1、关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完善
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后为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广泛接受或采纳,并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里加以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法官法》已经规定,法院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要落实法官终身任职制,一方面有许多制度上的障碍有待解决,另一方面有许多具体的制度有待建立。
第一,关于法官的任期。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普通法官没有任期限制的规定,但我国宪法对最高院院长有任期限制的规定。从司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保障作为中国首席大法官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终身任职权,有必要对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法官不被随意调动。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地方党政部门不能随意调动法官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也不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法官调离岗位。
第三,关于退休年龄。丰富的司法经验是审判工作最为重要的资源,过早地让法官退休,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官法》考虑到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特点,明确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家仍未出台法官特殊的退休制度。本人认为,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做法是,适当提高我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将法官的退休年龄不分男女统一确定为65周岁,同时实行自愿退休制度,即法官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是否退休由法官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命令其退休。
第四,关于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经验,将目前地方法院的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和任免的做法,改为由国家元首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
2、关于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的完善
各国均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待遇比较优厚,从而不至为物欲所驱动而贪赃枉法。高薪可以养廉,而且可以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在美国,制宪者们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把法官的酬金条款写入宪法中,明文规定法官的薪金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汉密尔顿曾对酬金条款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有段精彩论述,他指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因为“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而我国向来主张法官生活方式以平民化为尚,力倡俭以养德,法官穷而廉。然而,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他们有着与常人相同的生活需要,当一个法官为下一顿饭发愁时,面对物质利诱,即便坚忍抵抗亦大耗精力,亦难能专于审判,更何况为物欲驱使之下的贪赃枉法?近年来出现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受贿案等一系列影响较大的案件,也从侧面反映了完善我国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的紧迫。
第一,由中央财政支付法官工资。按照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制度,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和法官工资都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统一预算和支付。这种财政制度使法官的工资完全仰仗和依赖同级政府,一方面导致司法不得不屈从地方的意志,产生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导致不同地区的法官收入差距悬殊,某些地方法官的收入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各级人民法院既然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国家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法院的经费以及法官的工资就应当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独立于地方的意志并有经济保障的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二,逐步提高法官的薪金。就提高法官薪金而言,目前要研究和解决的还不是如何实行高薪制的问题,而是如何保证法官与公务员在薪金上平等的问题。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行政职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所有法官,从院长到普通法官,在行政职级上都低于同级政府对应的公务员,因而其工资待遇都低于同级政府对应的公务员。在目前,法官工资制度改革首先要做的是保证法官与
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将来随着法官队伍不断走向职业化、精英化,法官的人数大为减少,法官的素质、能力和威信大大提高,可进一步考虑法官高薪制的问题。
3、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在我省,各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必须经湖南高院审批并且培训,有力地保障了法官上任后对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和法律文书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应成为法官继续培训的主要方法。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当培养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胡冬梅.《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2]叶建平.《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2月8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
[4]汉密尔顿.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0-3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