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中的司法能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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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环境保护基本法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为了保护人类居住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环境权益保护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内容强调保护每个人的环境权益,包括呼吸新鲜空气、饮用安全水源、生活在洁净的环境中等。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良好的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环境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近年来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力度。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环境监测和治理、环境行政处罚等,以保护环境免受污染的侵害。

第三,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环境的保护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等。

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资源管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和管理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环境保护基本法明确了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四个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这些内容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人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营造一个美丽的家园。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色、健康的地球家园。

印度环境管理的制度分析

印度环境管理的制度分析
面 ,一方 面使 现 存 的生 态环 境 不 再 继 续 遭 到 破
15 9 0年颁 布 的 印度 宪 法 规定 ,国家 的最 高理 想 是实现 平等 、公正 和 友爱 ,但 是直 到 1 7 斯 9 2年
坏 ,另一方 面是使 已经遭 到破坏 的生 态环境恢 复 到破 坏前 的状 态 ,以实现 自然 界 的生 态平衡 。 良 好 的制度设计是 成功 的环境管理 的根本前 提 。制 度是综合 性 的 ,可分为 三个 层次 :根本制度 、体 制制度 和具 体制度 。根本 制度属 于宏 观层次 的体 系 ;体制制 度属于 中观层次 的组织制 度和社会 分 系 统方面 的制度 ,具体 制度则 属于微 观层 次 的规 程或行 动准则 。制 度 分析 方法 包 括历 史 分 析法 、 结构分析 法和社会 文化分 析法 ,核 心是把 制度作
为变量 ,分析制度 的差异 、注重历史 、容纳 观念
德哥尔摩 大会 召 开 ,17 印度 通 过宪 法第 4 96年 2
条修正案 ,第一次把环境问题纳入宪法当中。该 条修 正案增 补 了第 四章 4 ( 8 A)条款 ,声 明 “ 国
家将努 力保护 和改善环 境 ,并保 护 国家 的森林 和 野生 动物” ,第 四章 5 ( ( 1 A) G)关 于公 民的基 本 义务 部分讲 到 “ 每一位 公 民都 有义务来保 护和 改 善 自然环 境 ,包括 森林 、湖泊 、河 流和野生 动 物 ,并对所有 的生命 物体 怀有 爱 心 ” ,还 在 23 5
2 1 年第 1 00 期
No 2 0 .1 01
南亚研 究季刊
S uh As nS u i o t i t de Q ̄rel a s tr y
总第 1o 4 期
S m NO 1 0 u .4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

【法规名称】环境基本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1【正文】环境基本法第 1 条为提升环境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与福祉,维护环境资源,追求永续发展,以推动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本法所称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之各种天然资源及经过人为影响之自然因素总称,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陆地、矿产、森林、野生生物、景观及游憩、社会经济、文化、人文史迹、自然遗迹及自然生态系统等。

永续发展系指做到满足当代需求,同时不损及后代满足其需要之发展。

第 3 条基于国家长期利益,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均应兼顾环境保护。

但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环境保护优先。

第 4 条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

环境污染者、破坏者应对其所造成之环境危害或环境风险负责。

前项污染者、破坏者不存在或无法确知时,应由政府负责。

第 5 条国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

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

国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6 条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 (材) 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

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7 条中央政府应制 (订) 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

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

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状况,并公布之。

中央政府应协助地方政府,落实地方自治,执行环境保护事务。

第 8 条各级政府施政应纳入环境保护优先、永续发展理念,并应发展相关科学及技术,建立环境生命周期管理及绿色消费型态之经济效率系统,以处理环境相关问题。

印度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印度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

人 数为 52 46人 , 过 医 科 、 科 、 资 培训 专 业 的学 超 工 师 生 总数 。4当时 的印 度法律 教育 多为二 年 制 的本科 教 - l
育, 取得 学士 学位 的学生 如果 想继 续深 造则 需 要 去英
济模式 、 民主化 和法 治 化 的政 治形 态 、 市化 和商 业 城
化 的社会 发 展 方 向 , 以及 理 性 化 和 世 俗 化 的价 值 观 念, 这些 都 为 印 度 法 制 现 代 化 的 演 进 奠 定 了社 会 基 础 。 印度 法制 现代 化 则 主 要 是通 过 外 来 法 律 系 统 对 固有 法律体 系 冲击 的外发 推动力 而展 开 。
训 练有 素 的律师 、 官 和法学 家在 古 老 的宗教 社会 都 法 是 闻所未 闻的 。随着英 国法 律体 系 于 12 76年后 被 英
国殖 民者 逐渐 输 入 印度 , 量 的英 国法 被 翻 译 , 系 大 一
列 以英 国法 为参 照 的印度 法律 得 以颁行 , 印度 近代 的 法 律教育 也 随之 逐 渐 展 开 。起初 法 律教 育 的主 要 任 务 和培养 目标 在 于 培训 熟 练 掌握 英 语 并 理 解 英 国法 的专业 律师 , 随着 在公 立埃 尔芬斯 通 学 院基 础上 建 立 的公立法 学 院于 16 80年并 人庞 培 大 学成 为其 下 属 学 院之 一 , 印度 的法 学 教 育 正式 拉 开 了帷 幕 。 18 80
年前后 , 读 法 律 的学 生人 数 迅 速 增 加 , 2 攻 至 O世 纪 初, 法律 专业 的人数 已远 远超 过其 他 专业 的人 数 。统 计 显示 ,96年至 1 1 11 9 7年间 , 大学 攻读 法律 的学生 在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印度环境法的主要内容由于贫困是发展的对立面,因此如何平衡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在印度成为了基本课题。

发展地区的人们正处于这种担心的境况之下,发展与生态对立的窘境不再是毫无依据的争论了。

一个现代且更加平衡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已经被国际法所接受,尽管有必要将它引入到实践中,当主题为预防主义、污染自付主义、根除贫困和预防原则时。

在印度,自从1992年的《里约宣言》接受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之后,法庭就将这项原则融入到审判之中。

依照印度的环境法规,审判的决定能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被认为是对这项原则最好的遵从。

在印度工业活动已经成为了导致环境毁坏的主要实践活动的动机。

在这种形势之下,最基本的是要有一部明确原则指导的框架性法律来应对公共健康和环境面临的危险。

在这个意义上,最高院所坚守的预防主义和污染自付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必要特征和应对环境问题和行政部门所指定的规则在它的权领域最终失败的具体情形时的重要工具。

印度的环境保护体系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客观义务。

这意味着并非总是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环境的危害来阻止这种危害的发生,因为这种危害可以基于一个有根据的怀疑而得到制止。

工业活动用地在印度是引起工业和财产对环境的高度污染的部分原因。

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污染控制委员会不顾现存的工农业活动设立的行政审批程序,最高院采取了在得到任何机关授权前强制对该活动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的办法。

印度的生产模式和经济进步造成了巨大的外部负面影响,而污染自付原则代表了控制污染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这是一个费用分配的经济原则因为它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因污染内部消化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它同时也是一个行政措施由于它需要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征收环境污染的经济费用和制定规章制度来阻止或限制与经济活动相联系的环境毁坏方面得到公权力的介入。

部分印度的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明确采用了污染自付原则和预防原则,特别是前者,在印度的环境破坏责任体系中被作为对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域外法苑·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吴卫星*[内容摘要]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人权、实现环境正义、促进印度社会变革和法律制度的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非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原告资格的高度扩张;书信管辖权制度的运用;司法能动主义。

与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相比,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值得我国关注和借鉴。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宪法基本权利环境法印度法一、引言:为什么要研究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以来,我国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

中国的环境法制有一个吊诡的现象:一方面是环境立法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环境事故和环境纠纷的不断发生。

该现象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法的实施不力,国家的环境立法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抵抗,这是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瓶颈问题。

自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无锡、昆明等地也相继设立了环境审判庭,有的地方还开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通道,以加强我国环境法的实施。

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法学界的时髦话题,环境公益诉讼也不例外。

然而,由于我国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欧美中心主义”的倾向,导致我国许多学者的目光过多地聚焦于发达国家。

笔者认为,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借鉴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citizens’suits),但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美国相比毫不逊色,并且更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这不仅是因为印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更主要的是中印两国与中美两国相比存在更多的相同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中国与印度同为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贫困人口比重较大,因此两国共同面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艰难抉择。

*吴卫星,南京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项目号09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其次,中国与印度都有着社会主义的理念。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试分析我国环境法四大原则概念、内容及其具体适用。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和灵魂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

其中,基本原则属于调整方法的范畴,是调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确立完备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独立性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使其具备法理基础。

环境法基本原则指导着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可以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进行处理。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弥补功能由于法律上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相对性,具体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通过适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弥补。

正如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在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援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来弥补法律之不足。

我国环境法体系还很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非常欠缺,如果没有完善的基本原则作为后盾,会使其处于尴尬境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立法作用重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环境关系需要纳入环境法调整规范,而具体立法可能一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推动立法进程,亦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四)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防止法律滥用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

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2]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

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

可喜的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颁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规定环境保护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至今经历30余年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从单项的基本原则发展成为科学体系;适用范围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含义和内容也在改进和深化。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

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法引言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律和法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一部全面而有效的环境基本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讨论环境基本法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几个关键要素。

环境基本法的定义环境基本法是一项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具有基本原则性和指导性的法律文书,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它将各种环境保护与管理措施集中起来,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原则和制度安排。

环境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环境保护,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环境基本法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环境基本法的几个重要方面:生态平衡的保护环境基本法通过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

它对经济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环境基本法规定了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和控制措施,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标准,以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通过加强污染治理,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空气、水质和土壤的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基本法强调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通过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公众可以行使环境监督的权利,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信息公开也能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度,增强环境保护的合力。

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关键要素制定环境基本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法律框架与原则环境基本法应当建立在法律框架和原则的基础上。

它应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标准原则等。

同时,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权责分工环境基本法应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应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

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因为碰撞,而印象深刻,难以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

但其公益诉讼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正蓬勃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起着先锋的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学界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这一制度很快出口到其他国家。

印度是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并在印度特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融入了自身的特点。

印度的学者把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描述成“产自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概念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发展阶段。

诉讼的提起还是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

即便如此,这一特权的行使还受到个人所获资源的极大限制。

几乎没有集体的力量来处理诸如消费者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

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

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突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查,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

另外,法律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多数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而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

结果就造成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多数的没有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

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新闻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些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51.(2022·山东德州·模拟预测)辽宁省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定程序制定基本法律,推进科学立法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执法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推进公正司法④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推进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D【解析】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基本法律,故①错误。

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故②错误。

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③正确。

④: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守法,故④正确。

故本题选D。

52.(2022·青海西宁·一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

以下对“两高成绩单”解读对应正确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①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因为价值追求是人民中心,所以要回应关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追求公平正义,所以要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①②符合题意。

③:权责统一强调的是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民主协商,法治德治相得益彰,③错误。

④: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④错误。

故本题选A。

53.(2022·北京·模拟预测)南四湖流域位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交界处,“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现象并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同水域“打游击”,持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的司法能动

第 9 第 3期 卷
谷 德 近 ,等 : 印度 环 境 基 本 法及 其 实施 的 司法 能动
运用刑 法方式 惩罚污染 者 ,效 果更 不理 想 。因
行全 国范 围内的环境 保 护计划 ;( )制定环境 质量 2 标准 和污染物 排放标 准 、划定特定保 护 区、制 定保 障危 险物质安 全处 理 和 防止 一 般环 境事 故 的程 序 ; ( )检验可能 造成环 境污 染的设备 、原料 、工 艺流 3 程 等 ;( )建 立和认 证环境 实验室 ;( )调查 、视 4 5
Vo1 9 . No .3
M a 09 v 20
印度环 境 基本 法及 其 实施 的 司 法能 动
谷 德近 ,康 思 颖
( 山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0 7 ) 中 12 5
摘 要 :作 为环 境 基 本 法 ,印度 1 8 9 6年 《 环境 保 护 法 》及 其 附属 立 法 形 成 “ 形 结 构 ” 旨 在 加 强 现 有 环 境 法 伞 , 律体 系 、理 顺 执 法 体制 、提 高执 法 能 力 和 加 强 执 法 意 愿 。但 是 ,行 政 执 法 效 果 并 未 实 现 这 些 目标 。 根

不经联邦 议会上 院多数 决定 ,只要两 个 以上邦 的议
会 同意 ,联邦仍 然 可 以行 使邦 的专 属 立法权 ,且 只 有联邦议会 可 以修改 、废 止此类立法 ,邦议会无权 。
立法之 时不 同意 的邦也 可 以嗣后 同意 ,使 该法 在其
管辖 范围内生效④。例 如 ,下 文述及 的 17 9 4年 《 水
收 稿 日期 :20 —2O 0 90一1 基 金 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会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武 汉 大学 环境 法 研 究所 重 大 基 金 项 目 ( 7J 2 1 5 0 JD8 0 6 )

印度法律制度

印度法律制度

印度法律制度
印度的法律制度深受其多元文化、宗教和地方制度的影响。

印度的法律体系主要源于印度宪法和英属印度时期的法律。

印度宪法是印度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文件。

它于1950年1月
26日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为一个独立的多元宗教国家制定
的宪法。

宪法规定了印度的政治体制、基本权利和责任、法律体系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印度法律制度根据权力的分立原则划分为三个主要分支:行政法、刑事法和民事法。

其中,行政法是处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刑事法是处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体系;民事法是处理民事纠纷和合同执行的法律体系。

印度的刑法是该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是根据英属印度时期的印度刑法典制定的,经过了一些修改和修订。

印度的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谋杀、伤害、强奸、绑架、贩卖人口、贪污等。

刑法还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

印度的刑事司法体系包括各级法院和警察机关。

印度的民事法律体系主要是根据英属印度时期的印度普通法和印度民事法典制定的。

民事法律体系涵盖了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

印度的民事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印度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专门处理行政和税务纠纷的行政法院和税务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与政府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纠纷。

总体而言,印度的法律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理司法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尽管印度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司法延迟、腐败等问题。

因此,加强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效率是印度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浅析印度环境法庭的司法能动性

浅析印度环境法庭的司法能动性

CHINACOLLECTIVEECONOMY 浅析印度环境法庭的司法能动性姻袁菲菲摘要:印度,作为较早引入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创新发展。

印度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能动主义创设了书信管辖制度和多样的救济方式等,并且其判决执行效率也是令各国羡慕,当然有权力,无约束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为此文章通过对于印度环境法庭司法能动主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印度环境法庭;司法能动性;绿色环境法庭一、印度环境法庭的简介(一)立法背景1984年发生于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工业化学事故导致2.5万人直接死亡,55万人间接死亡。

除此之外,还导致20多万人残废的悲剧。

该事故的发生让印度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给社会带来的严重问题,遂于1986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1989年、2000年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细则》、《噪音污染规范与控制细则》等关于污染防治和控制的环境立法; 1991年颁布了《公众责任保险法》、《公众责任保险细则》等关于环境救济的环境立法;1995年、1997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法庭法》、《国家上诉权力机构法》等解决环境争议的环境立法。

至此在印度形成了层次齐全、错落有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其中《国家环境法庭法》颁布多年后,没有有效任命审判成员、环境法庭也未设立;《国家环境上诉机构法》并没有催生出国家环境上诉机构,立法目的没有实现,这两部立法成了摆设。

由此,为了满足国家对于环境法庭的需要,印度议会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了《国家绿色法庭法》废除了上述两部立法。

(二)绿色法庭的相关制度在《国家绿色法庭法》中规定,设立国家绿色法庭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国家绿色法庭主要是由三类固定成员和一类非固定成员组成的。

其中固定成员包括庭长、审判成员和专家成员,任期均为五年;非固定成员主要是特邀专家,法院认为审理的该环境案件较为特殊且有必要依职权邀请一位或多位相关领域专家。

浅析印度尼西亚《环境管理法》及其借鉴意义

浅析印度尼西亚《环境管理法》及其借鉴意义
章、 民事诉 讼法 、 刑 法和刑 事诉 讼法 中。
1 .综合 性 的立法 框架
《 环境管理法》共含 1 1 章 。第一章 、 第二章为总
则 性 的规定 ; 第三 章 “ 社 区 的权 利 、 义 务 和任 务 ” , 对 公 民和社 区 的权 利 和义 务进 行 了规 定 , 为 使 社 区更 好 地
VO1 . 9 NO. 1 J a n. 2 0 1 3
浅析 印度尼西亚《 环境管理法》 及其借鉴意义
赵 紫 涵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1 9 9 7年颁布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环境管理法》 在 国家责任原 则、 可持 续原则 、 开发 原则和谨慎 原 则的 基础上 ,
达成协 议 的进行 庭上 审理 , 规定 了严 格责任 原则 、 免 责 事 由、 诉 讼 时 效 及 社 区诉 讼 和 政 府 行 动 ; 第 八 章 关 于
“ 环境 调查 ” 。不 同于 刑事 犯 罪 的调 查 , 负 有 环境 管 理
法律 体 系将 有 助于 改 变 不利 的情 况 , 遏 制 环境 的持 续 污染 和破 坏 。受 2 0世纪 7 0年 代 以来 确立 的可 持续 发 展原 则影 响 , 一部适 应 国情 和 时代 发展 需 要 的 环境 法
设立 了一 系列如排 污许 可证制度 、 污染者 负担制度、 公 民参与知情制度 、 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等较为先进 的制度 , 在 纠纷 解
决方 面确立 了社 区共 同诉讼 、 政府行动、 环境组 织的公益诉讼 等诉讼形 式。我 国和印尼 的国情不 同, 所 面I 临的环 境 问题
也各有特 点, 但是 两国都试 图通过立 法来解决环境 问题 , 因此 , 印尼 的环境管理 法会 对我 国的环境立 法提 供 一定的借 鉴

生态环境司法能动之边界

生态环境司法能动之边界

收稿日期:2017-07-18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FX023)。

作者简介:潘仁杰(1994-),男,湖南冷水江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E-mail :458723864@qq.com 。

2017年10月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Oct.2017第18卷第5期总第75期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18No.5SumNo.75文章编号:2096-1901(2017)05-0031-04生态环境司法能动之边界潘仁杰(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摘要:司法能动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形下,根据具体案件发挥主观能动,合理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具体到环境案件中,基于环境案件的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如果一味适用司法克制主义可能难以解决环境问题。

所以在环境案件中适用司法能动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环境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和解决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冲突。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在推行司法能动的同时必须将其限定在特有的范围之内,不得僭越司法的边界。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能动;司法能动的边界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环境司法是指涉及到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司法活动,即司法机关通过自身的职权对环境纠纷进行审理,解决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上升,基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案件时对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需要更加的谨慎。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奉行的是司法克制主义,即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得任意创造和解释法律,必须尊重法律的原义,以此为基础从而维护案件审判的合法性。

但是具体到环境案件中,基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另一种与司法克制主义相对的理论———司法能动主义也逐渐被人们所提及。

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钢内容提要:6月10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三)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顺利举行。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钢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为题作了精彩报告。

本讲座由我院肖建国教授主持,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诉讼法学会副理事长出口雅久出席了本次活动。

首先,赵钢教授提到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即为实现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到司法领域这个大目标,司法审判应该怎样做出自己应尽的职责。

他指出,虽然从功利角度考量,能动司法采取的一些举措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深层或本质,以长远眼光来理解能动司法应该怎样践行才最符合中国法治的要求。

接下来,赵钢教授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定位与现有规则的罗列,以及对当下我国能动司法操作偏差的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介绍了国外能动司法理念的发端和发展,指出我国目前对能动司法这一舶来品是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的。

赵钢教授认为,美国式的能动司法我们是学不来的,我们要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中国式的能动司法,即依法积极司法、法内积极司法。

此外,赵钢教授还针对当下法院推崇的诉前调解、派驻社区法官和巡回审判等举措的盛行提出了他的看法,认为这些实际上违背了司法权的运作规律,是对能动司法的偏颇理解。

讲座最后,同学们围绕能动司法与赵钢教授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以热烈的掌声对赵钢教授提供的这场学术讲座表示感谢。

主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能动司法——以民事司法为中心的解析主讲人: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人: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时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17:00地点: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持人肖建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我们今天下午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第三讲开始了,前两天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由江伟教授做了第一讲,由日本立命馆大学的出口雅久教授做了第二讲,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了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赵钢教授给我们做第三讲。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介绍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指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

这些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质量、降低污染和减少人类对环境的破坏。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讨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的起源和作用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地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问题对人类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成为当务之急。

环境保护法的起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源于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环境行为、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和个人改善环境管理和生产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框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环境目标和标准的制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制定了环境目标和标准。

这些目标和标准旨在指导环境管理和决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强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

通过限制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等措施,可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

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还强调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性。

通过严格的监管、技术创新、污染物减排等手段,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还注重加强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通过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程度,可以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挑战和应对策略挑战环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包括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技术和经济的限制、环境治理的困难等。

南亚环境权保护的司法能动主义

南亚环境权保护的司法能动主义

南亚环境权保护的司法能动主义谷德近摘 要:南亚三国的法院从宪法的生命权条款推导出,公民享有清洁环境权,不仅将这一基本权利对抗国家的环境有害行为,而且通过水平效力适用于私营部门,并确立了环境权对职业、商业自由的优越性,大胆平衡了环境权与经济增长的冲突问题。

为了克服诉讼资格的限制,南亚的法院还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扩大环境权的救济范围。

关键词:南亚宪法生命权环境权Securing Environmental Rights through Judicial Activism in South Asia Abstract: The rights to clean environment in south Asia is based on the provision of right to life, the courts of south Asia states recognize the right as basic human right that not only could prevent the state action, but also regulate the private sector. The judicial activism sets up the priority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beyond the business freedom, and settl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make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environmental right checkless.Key words: South Asia; constitution; right to life; environmental rights南亚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印度正在迅速崛起,然而这些国家的环境状况却持续恶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和生存。

印度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印度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印度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1)二、作者介绍与背景 (2)三、《印度法的精神》概述 (3)四、内容解析 (4)1. 印度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5)2. 印度法的核心原则和理念 (7)3. 印度法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底蕴 (8)4. 印度法中的法律实践和应用案例 (9)五、主题思想分析 (11)1. 印度法与人权的关系 (12)2. 印度法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联系 (13)3. 印度法的价值观和精神内核探讨 (15)六、本书启示与影响 (16)1. 对中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18)2. 对跨文化法律研究的价值 (19)3. 对全球法治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20)七、个人心得与体会总结分析自己的阅读心得和体会,对书中观点的理解和思考等22一、内容概述《印度法的精神》是一本深入探索印度法律文化及其内涵的著作。

本书带我走进了印度法律的世界,揭示了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底蕴。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这本书的内容丰富、结构清晰,对于理解印度法律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

书中首先介绍了印度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轨迹,从古代的宗教法到现代的世俗法,展示了印度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书中详细阐述了印度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精神,如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等价值观念在印度法律中的体现和实践。

在印度法的精神解读部分,书中着重分析了印度法律文化中的几个关键概念,如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法律与宗教的交融、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与保护等。

这些内容的探讨让我深刻理解了印度法律文化的内在逻辑和深层含义。

本书还通过具体的法律案例和实践,展示了印度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这些案例分析不仅让我了解了印度法律的实践情况,也让我对印度法律文化的现实困境和挑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印度法的精神》为我呈现了一个独特的印度法律文化世界,让我对印度法律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感印度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也对印度法律的未来发展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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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实施中的司法能动谷德近【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出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期【摘要】作为环境基本法,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及其附属立法形成“伞形结构”,旨在加强现有环境法律体系、理顺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和加强执法意愿。

可是,行政执法效果并未实现这些目标。

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管辖权,印度的司法机关奉行能动主义,部分校正了行政执法的不足。

【关键词】印度;环境基本法;司法能动【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印度同我国都处于发展中世界,经济社会条件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其环境状况亦持续恶化,公民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汲取印度环境基本法及其执行的教训,分析印度环境司法能动的实践,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印度环境立法的演进(一)印度环境法律的渊源和立法体制印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保留了大量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印度独立后,从印度宪法肇始,环境法律既以制定法为主,又包括普通法,后者又包括联邦立法和邦立法。

根据印度1949年《宪法》,联邦和邦各自的专属立法权和共享立法权由宪法文本明确列举。

其中,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立法权的配置是:联邦对核能、跨邦交通、船舶运输、主要港口、交通管理、油田开发和管理、矿藏和矿产开发、跨邦河流、公海渔业等享有专属立法权力;邦对公共健康和卫生、农业、供水、灌溉和排涝、渔业享有专属立法权;共享立法权涵盖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小港口、工厂,以及联邦不享有专属立法权的矿藏和矿产开发事项。

未列举事项的立法权由联邦专属。

另外,为了“国家利益”,联邦议会的上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由联邦议会行使邦专属的立法权。

即使不经联邦议会上院多数决定,只要两个以上邦的议会同意,联邦仍然可以行使邦的专属立法权,且只有联邦议会可以修改、废止此类立法,邦议会无权。

立法之时不同意的邦也可以嗣后同意,使该法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例如,下文述及的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就是邦同意的联邦立法。

可见,尽管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邦的立法权划分明确。

可是,根据“国家利益”条款和邦议会授权条款,联邦几乎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已经接近单一制国家。

因此,仅在联邦层面,考察印度环境法律的演进,作为分析印度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二)殖民地时期的环境法律印度现代环境法律出现之前,其保留的殖民地法律体系已经包含应对环境问题零星规范。

主要可以援引妨碍、过失、侵犯等普通法规范和刑法中的公害,来救济环境损害。

然而,普通法的侵权法却存在以下缺陷:1,在殖民地时期倾向于通过刑法和制定法解决纠纷,侵权法适用较少,尤其是涉及到环境纠纷; 2,侵权诉讼拖沓冗长,不能及时救济环境破坏的受害者; 3,由于侵权法没有系统编纂,很多律师不能熟练援引侵权法判例。

4,由于环境侵害多是历史性和累积性污染造成的,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存在证明注意义务困难、不能救济间接损害等弊端。

运用刑法方式惩罚污染者,效果更不理想。

1,对污染者的处罚过于轻微。

根据1860年《刑法典》,对公害的最高罚金数额是200卢比(大致相当于人民币37元)。

相对于高昂的污染防治成本,污染者完全没有守法的激励。

2,一旦启动刑事调查程序,排污企业就会关闭污染源,加之政府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不足,很难证明污染者有罪。

(三)后殖民地时期的环境法律1950年1月26日独立后,印度仍然沿用殖民地法律解决零星出现的环境问题,直到印度开始工业后,殖民地法律无力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状况才开始出现。

因此,印度于1970年底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

截至1984年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之前,印度主要环境立法包括1972年《野生动植物保护法》、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0年《森林保护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6年5月印度联邦议会通过了第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法》,该法于同年11月19日生效。

尽管该法序言陈述的立法目的是实施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实质则是博帕尔事件后,印度面临制定综合环境法律,以管理有毒和危险物质的巨大压力所致。

至此,印度的环境立法已经初步具备现代环境法律体系的雏形。

可是,印度的环境立法和执法仍然存在巨大不足,主要是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二、印度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及其实施(一)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共26条,除了适用的领土范围、生效方式和时间、执法人员的法定身份等技术事项外,其基本内容包括六类。

第一,适用范围。

1986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地及其这些环境要素之间以及与人类、一切生物体和财产之间的关系。

“污染”指任何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出现。

可见,该法突破以前环境立法仅仅适用于某些污染物或环境要素的立法体例,使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污染防治和立法的任何方面。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1986年《印度环境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立法。

第二,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1986年《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它授予联邦政府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标,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措施的权力。

这些广泛的职权既包括制定宏观政策,也涵盖具体执法,具体如下: 1,制定并执行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计划;2,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特定保护区、制定保障危险物质安全处理和防止一般环境事故的程序;3,检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原料、工艺流程等;4,建立和认证环境实验室;5,调查、视察、收集和散发环境信息、守法宣传和指导。

第三,附属行政立法。

为了履行以上职责,联邦政府可以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

目前,印度联邦政府已经制定了1986年《环境保护规则》,并形成了以1986年《环境保护法》为龙头,涵盖污染防治、危险物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海岸和生态脆弱地区保护的“伞形”环境立法体系。

第四,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同联邦政府的职权对应,任何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个人和企业都义务遵守1986年《环境保护法》和联邦政府据其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并遵守联邦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各种命令、指令。

同时,1986年《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比以往环境立法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第五,执法体制安排。

以执行1986年《环境保护法》为目的,联邦政府可以设立任何合适的机构、任命相关官员,并授予其执行该法的职权。

同时,联邦政府还可以寻求与各邦及其相关行政机构的合作,并可以授予其除制定实施细则之外的一切执法该法的权力。

第六,司法执行。

司法机关获得管辖的情形有两种:1,联邦政府或作为其代表的机关、官员为执行环境法提起诉讼。

2,任何人向联邦政府通知起诉意图60天后,可以针对违法个人、企业或政府提起诉讼。

从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可见,该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各自的权力义务,而且规定了执法体制、公众参与和司法执行的程序,可以认定为印度的环境基本法。

(二)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障碍《环境保护法》颁布20多年来,从该法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非但没有克服其立法背景中的环境执法痼疾,并且产生了更多弊端。

首先,附属立法体系混乱。

实施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附属立法往往都是随意起草的,其中充斥着很多令人费解的立法语言。

例如,1991年《海岸规定》的第6(2)条规定:禁止在现有道路朝向海洋的一侧进行建筑,也禁止在现有许可构筑物朝向海洋的一侧进行建筑。

另外,在其他附属立法中,还有“灌溉用地标准”、“内陆地表水标准”等奇怪用语。

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印刷错误、条文序号混乱也是司空见惯。

这造成了规则的极大不确定性,使执法者无所适从。

其次,同原有联邦立法不协调。

除了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附属立法规定的企业义务同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冲突时有发生之外,最具有争议和歧义的是《环境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根据24条第2款,本法和实施本法的规定即使同其它立法不一致,也是有效的。

而第24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违反本法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其它立法,其法律责任适用其它立法,不适用本法。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违反该法及其附属立法和有关命令者,最高可处以1万卢布的罚金,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并处。

如果违法行为连续,则额外处以每天5千卢比的罚金;如果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监禁最高可达到7年。

但是,印度关于公害的刑事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都比该法宽松很多,在违法行为出现后,如何适用这一自相矛盾的规定是一个难题。

最后,行政执法体制的障碍。

1,执法能力欠缺。

印度环境和森林部是联邦政府执法的核心机关,可是由于财政预算不足,该部门既缺少必备的监测、研究设备、设施,也没有足够的经过专业训练的执法人员。

这导致联邦和各邦的环境执法机关不能开展有效的监督、加查和获得相关信息。

尤其是有关机构的领导者几乎对环境问题一无所知,仅仅是政客。

加之,政府各层次的腐败、官僚主义和低效率,几乎不可能有效执法环境法律。

2,体制不畅通。

在1984年博帕尔惨案之后的1985年,印度联邦政府设立了环境和森林保护部。

可是,其职权与交通部、工业发展部、农村发展部、农业部等交叉重叠。

而这些传统强势部门往往忽略联邦政府根据宪法设立的环境目标,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同环境和森林部产生竞争和冲突。

这大大削弱了联邦政府的环境执法效果。

3,缺乏执法意愿。

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政府也是将经济增长作为优先事项。

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开发就业机会,环境规范往往成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同时,由于公民环境意识淡薄,在政府内外都缺乏执法政治意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就成为牺牲品。

例如,博帕尔农药泄露之初,联邦政府根本未意识到该化工厂早以关停了防止有毒物质泄露的设备。

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只是听生产商说设备一切运转良好就不再过问。

实质上,农业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同样受到1974年《水污染防治法》和198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范。

与之说,缺乏专门立法导致了1984年博帕尔惨案,不如说这是执法体制造成的惨剧。

有的学者称1986年《环境保护法》是一条满口毒牙的眼镜蛇,可是毒牙里却没有毒液。

因此,印度仍然是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三、司法能动对行政执法不足的回应(一)司法执行的必要与可能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是其整个环境执法效果的典型体现。

从印度环境行政执法反观,保障公民环境利益的根本途径是政府积极、有效的执法。

否则,司法机关就成为唯一的司法执行者了。

其实,1986年《环境保护法》也为司法执行提供了可能。

可是,印度环境执法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缺乏执法意愿,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提起诉讼的普遍意愿,则一定不会怠于行政执法。

至于公民诉讼,60天通知的限制给了涉嫌违法的企业足够时间,来掩盖违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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