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代议制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代议制的完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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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代议制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代议制的完善

1 代议制内涵

代议制作为一种政治文明的产物,迅速传播到许多国家,尤其是在“二战”后,几乎所有国家都实施着至少是形式上的代议制度。其实质是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议员拥有着不受选民支配的独立权威。这种独立权威并不是来自于个别的选民,而是始终来自于全体人民,是由于全体人民对其拥有的权力进行了让渡。由于中西方代议制度形成的国情、传统政治力量和理论渊源等方面的不同,这就决定了中西方代议制度有诸多差异。

2 中西方代议制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2.1 当代西方代议制的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当代西方国家的代议制的发展也有着不同的模式,根据议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③:

2.1.1 王在议会制

“王在议会制”也即“包括国王的议会”,就是说它是国王、上院、下院三者意志的综合体。英国是典型的“王在议会制”,这种模式下的特征就是要调和国王和议会权力之间的关系及协调议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2.1.2 议会总统平行制

其实质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相互分离,彼此独立,不仅行政机关不由立法机关产生,而且它们之间还相互牵制,以达到相互平衡。美国是实行“议会总统平行制”最典型的国家。

2.1.3 半议会制

即“半议会制和半总统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政体制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其基本特征是虽然政治机构是以总统为中心进行活动的,但仍然保留着“纯粹议会制”的内容,如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监督等;还包含“议会总统平行制”的因素,如国家最高行政权掌握在总统手中等。

2.2 我国代议制的组织形式

相比西方代议制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我国代议制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在全国一级,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其职权;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

3 中西方代议制内外部组织结构比较

3.1中西代议制内部组织结构比较

代议制的内部组织结构主要是指代议机关和议员,在这两个方面中西方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1.1 中西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西方国家议会代议制实行的是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则以“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国家政权机关的基本原则。在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下,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种权力的总体平衡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但这并不能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权握有国家的实际权力而易遭滥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地位大大高于后两者。

3.1.2 中西代表和议员之间的差异

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的议员存在着诸多差异。首先,代表和议员在选举资格上存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也更加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民主。而西方议员的选举资格则有年龄、国籍和资金等门槛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之间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参与。其次,议员和代表的构成结构存在差异。现代西方国家的议会中存在由选举产生的党派政客和由任命而产生的职业官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大多都是非专职的④。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大多数来自工农、知识分子和人民解放军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干部。

3.2 中西代议制外部组织结构比较

代议制的外部组织结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代议机关与其他权力机关或政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上。

3.2.1 代议机关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西方国家的三个权力机构之间存在着双向或多向制约关系,并且制约平等、并无权力大小之分。而宪法规定我国其他国家机关与全国人大只存在分工,不存在分权和制衡的问题,双方关系是单向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还表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3.2.2 政党和代议机关的关系

在议会内阁制国家,执政党占据议会的多数席位,执政党控制议会和政府,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据首要地位。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这是由特殊历史条件、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

4 中西代议制发展的不足及对我国代议制的完善

西方的代议制为政治民主建设提供了一种最有效的形式,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西方代议制也面临着新的困境。相比西方的代议制,我国的代议制有着无可比拟

的优越性,但是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我国的代议制的实行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也是改善

我国代议制的出发点。

4.1西方代议制发展面临的困境

首先,精英政治与大众民主的矛盾。对代议制民主最多的批评来自于精英式民主和利益集团控制的政党政治。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激励不足、权责不对称等原因⑤,代理人容易采取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委托人付出巨大的代理成本,这样就会使代议制易产生一些弊端。其次,民主和效率的矛盾。多元利益的表达和实现都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样就在政策制定的效率需求中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尽管代议制民主的实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对效率的要求。再次,议会地位和作用面临挑战。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得到不断的强化,于是以议会为中心的代议制政府在内部权力的分配上,不得不将议会的权力逐步转移到行政机关手中。

4.2 我国代议制发展的不足

在我国代议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代议机关权力行使制度保障不完善。第二,在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方面,在实践中某些地方还存在着某些党政干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成为候选人或者不通过合法的选举就成为领导人的“暗箱”操作现象。第三,在监督权行使方面,监督的手段比较单一,有关法律规定的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与方法几乎很少。

4.3 我国代议制的启示和完善

完善我国的代议制,一方面要借鉴以上西方代议制的优点及不足,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适应并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代议制度。

首先,可以将人大代表的选举引入竞选机制。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也可以激发候选人的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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