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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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2.1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2.2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3.1 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3.2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3.3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3.4 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3.5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4.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4.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关系决策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关系决策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关系决策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财政分权被认为是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财政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的权力划分,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债务等方面。

财政分权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发展,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益,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但是我们也需要意识到,财政分权的实际运作并不是简单的一项技术操作,而是涉及到多方面、多维度的关系。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在决策层面上的关系。

首先,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往往存在观念和利益上的分歧。

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往往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而地方政府则更关注当地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例如,中央政策鼓励以提高消费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但这个政策在实施时会对地方支出产生影响,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合理的财政调整。

其次,财政分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

一般来说,财政宏观调控应该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则需要在给定框架下展开自己的工作。

但是具体情况往往复杂,因此需要设立协调机构来解决问题。

例如,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上经常存在矛盾,较常见的可以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不足以支撑自己的需求;或者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过于严厉,导致地方政府的发展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协调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到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财政分权的实现中,考虑到地区间的发展差异,存在着很大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机制。

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拨出一部分财政资源用于支持需要优先解决的地方经济、社会等问题的行动。

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垄断化程度高的国家中更为常见,其中最典型的是欧盟,欧盟将会员国的财政转移支付视为内部市场建设和一体化的基础。

在中国的实践中,转移支付机制有助于解决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支不平衡和发展不平衡问题,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政策的执行效果、资金安全等。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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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是多级预算体制。也称为财政联邦主义。
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国会只审批中央预算, 地方预算由本级立法机关审批。各级地方预算经 常收入由本级税收、本级服务性收入和中央补助 所组成,以上收入不能满足需要时,允许发放地 方债券或向银行借款,自求平衡。(我国地方预 算是不能赤字预算)
2、划分职责范围
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界定的前提下, 划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
分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行分税、 分管、分征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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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算转移支付制度
一、预算调节制度 1、纵向调节 纵向调节是补助金制度,中央从各地征收 国税,同时对每个地区给以一定数额补助,实 行双向调节。 无条件补助 有条件补助 专项补助 补助金是根据相关因素设计规范化的计算 公式,一旦确定尚无讨价还价余地。
第十二章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第一节 预算体制的演变
一、预算体制
预算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 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其主 要内容包括:确定管理主体和级次,一般凡有 一级政权就有一级预算主体,
1、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2、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3、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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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各级预算主体的独 立性与自主性的程度、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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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预算的重点和 层次分明,此外,各级政府的投资职责也有明 确分工,同时分别明确是由地方承担还是由中 央补助承担,或者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中央预算以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经济发 展为主;
地方预算以文教、卫生保健和市政建设为 主。
3、划分收入 实行分税制
在收入划分比例上中央预算居主导地位, 以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和调控力度。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摘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国家治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需要进行深入的探析和研究,以找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代化。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状分析1. 现状描述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

在我国,中央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方式掌握着大部分财政资源,而地方政府则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来开展各项工作。

在目前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财政转移支付不均衡、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等。

2. 现状问题(1)财政转移支付不均衡:我国各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地方经济相对较弱,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本地区的发展需求。

而中央政府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地方的困难,导致财政转移支付不均衡的现象。

(2)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在目前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支出,而中央政府则主要负责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相对较大,经常出现财政收支不平衡的情况。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代化需求1. 现代化的背景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现代化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均衡和合理配置,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

2. 现代化的意义(1)实现财政收支的均衡:现代化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通过改革和创新的方式,实现财政收支的均衡。

中央政府可以适度增加对地方的财政支持,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得各个地方的发展更加均衡。

(2)合理配置财政资源:现代化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制度等方式,将财政资源更好地分配给各个地方,同时加大对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论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包括权力关系、财力关系、行政关系和决策关系等方面:
1. 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中央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地方政府则根据中央的要求执行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法律、政策和行政命令等途径来协调和规范双方的权力行使。

2. 财力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通过税收、国库收入和发行国债等方式获取资金,然后根据地方情况进行分配。

这种财力关系旨在保证中央政府能够调动全国的经济资源,同时也确保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3. 行政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中央政府拥有权力来进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行使职责,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行政协助。

地方政府则负责按照中央的要求具体执行各项政策和法规。

4. 决策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些重大事项,如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框架和重大项目等,需要由中央政府来决策。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领导、调配和管理各地方政府,使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种关系旨在实现国家的统一、发展和稳定。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探析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也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政方面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等方面的关系。

本文将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行探析。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经济发展,还关系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和创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中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仍然处于“肥的中央、瘦的地方”的格局,导致地方财政压力大、资源匮乏、经济发展受制于人。

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通过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同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1. 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不平衡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不平衡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的较大挑战之一。

目前,中央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政府财政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小,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资源匮乏,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对策:应逐步调整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比例,让地方政府的收入比例逐渐增加。

此外,可加强地方政府的财税自主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财税政策,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经济发展优势。

2. 财政责任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财政责任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不够协调和稳定。

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较大,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较多,地方政府很难控制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对策:应强化财政责任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职责和权责,健全财政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管和约束,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协调和稳定。

财政体制中的“条”“块”矛盾及其协调思路

财政体制中的“条”“块”矛盾及其协调思路

财政体制中的“条”“块”矛盾及其协调思路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存在着“条”“块”矛盾,即条块分立的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表现为中央与地方财政权责不清、财政收支不平衡、财政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

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从加强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实践。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矛盾1. 财政权责不清在我国的现行财政体制中,中央政府在税收、财政支出等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和权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则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这种财政权责不清的情况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在财政事务上的争执不断,给财政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财政收支不平衡由于中央政府在税收等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地方政府在资金来源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举债等方式来填补财政赤字,从而导致了债务风险的增加。

3. 财政资源配置不合理现行的财政体制中,中央政府对财政资源的配置具有较大的决定权,而地方政府在财政资源分配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种情况导致了财政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事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解决“条”“块”矛盾的基本思路1. 加强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对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是解决“条”“块”矛盾的根本途径。

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政策体系等措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2.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要通过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要加大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管力度,确保这一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3. 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为了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可以适当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干预,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和资源配置方面的自主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的自主发展,提高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分析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分析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分析财政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也是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一。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是中国政府长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政府实行的财政分权制度,即中央和地方分别负责各自的财政收支,自治区、省、市、县四级地方政府都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当时的中国政府面对的是一个经济形势极为严峻的局面:贫困、落后、饥饿、疾病等问题低潮不断。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中央管理大政方针,地方善于办事”的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在此时开始逐步分权,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开始出现。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博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财权分配和财政支出。

财权分配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预算分配和税收分配。

财政支出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在财权分配方面,中央政府在预算分配上占主导地位。

因为中央政府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更加了解,具有更高的决策能力和掌握财政资源的能力。

此外,中央政府拥有着众多的立法权、政策制定权和行政监督权,因此可以更有效地统筹协调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

而在税收分配上,地方政府占据了重要地位。

税收分配决定了地方政府收入的多寡和稳定性。

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的掌控能力,也极大地影响了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在财政支出方面,中央政府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中央政府拥有更多的财政资源,并且可以通过国家的统一规划来优化资源配置。

中央政府还可以通过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地方政府在支出方面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投资、公共服务、环保、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地方政府的表现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doc 6页)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doc 6页)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doc 6页)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

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中心的物质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的一种政治关系。

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存在,但它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它产生的充分条件是国家地域、人口、管理事务的扩大。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形成而出现的,并随着国家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和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在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主要表现为联邦与成员国之间,成员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联邦、成员国、地方之间的财权和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从整体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动乱、统一与分裂、兴盛与衰亡的问题。

古往今来的国家,都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变化趋势,探索处理这一关系的规律和方式、方法。

在西方,国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一直占据政治经济生活中心。

如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和州权派的论战,有论著《联邦党人文集》为证。

在我国,自秦朝创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冲突和矛盾从来没有停止过。

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汉武帝的“推恩令”;元代实行行省制,“方天下之治”;这些都是统治者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所采取的措施。

权分权是中央地方关系确立、调整的重要内容。

从美国独立战争的始因到联邦宪法的出台以及修改,从苏联的高度集权到南斯拉夫的极度分权,无不与财政集权分权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央与地方关系是融洽还是紧张,其走向如何均受财政的影响与制约。

二依据政府职能划分事权,是合理划分财权的出发点。

财政属于政府的分配,而不同级次的政府所执行的特定职能或侧重点是不同的。

因而应根据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相应地划分财权和财力,为不同级次的政府履行其职责提供物质保证。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与协调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与协调

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与协调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在我国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财政是指各地方政府层面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而中央财政则是指国家层面的财政运作。

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是保障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与协调。

一、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之间相互依存。

地方财政的发展依赖于中央财政的支持和调配,而中央财政则需要地方财政的积极配合和协调。

具体来说,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紧密联系。

中央财政通过税收和其他财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获取财政收入,并将部分收入下放给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则依靠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来满足本地区的财政需求。

这种财政收入上的关系使得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

其次,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在财政支出方面互相补充。

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分配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各个地方政府的建设和发展中。

地方政府则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将这些资金用于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从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可以说,中央财政的支持是地方财政能够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关键。

第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在财政管理方面需要协调一致。

中央财政需要对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管和调控,确保财政运作的规范和合理。

地方政府则须遵守中央财政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效益。

只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密切配合和互相协调,才能保障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协调机制为了加强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协调,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协调机制,确保两者之间的顺畅合作。

下面就列举几个比较重要的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一部分财政收入下放给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这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保障了地方财政的运转,又保持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也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方面,我有以下几点意见:一、应该保障地方政府财政独立性地方政府在进行经济发展时需要有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

因此,为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中央政府应对地方财政进行必要的支持,给予地方以一定的财政自主权。

同时,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探索多种可行的财政筹资模式,保障其发展与建设的资金来源,优化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实现财政管理的合理。

二、应该加强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为减少财政间矛盾,中央与地方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

在财政预算分配和决策安排方面,中央应该更加重视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特点,对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更加合理有效的分配和使用。

三、应该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财政预警机制为了预防和化解地方政府财政风险,救治财政危机,应该建立完善的财政预警机制。

加强地方政府财经政策的研讨和分析,建立财政危机预警机制,及时修正和调整地方政府财经政策,防止财政风险的发生。

四、应该加强地方政府财政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基层财经管理的重要人才力量,地方政府财政干部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与财务发展,也是事关基层财经工作的关键。

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人才队伍的关注,培养和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准,助力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管理难题。

五、应该合理调整地方中央收费纳税比例制度根据中央和地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履行职责不同,应适度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费分配比例。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共收费的统一,避免地方在财务收益与财务负担方面失衡。

同时,适当降低对地方的财政过度压力,防止因财政过度集中而导致地方经济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以上几点意见仅代表我个人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些看法,也是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国家为什么要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国家为什么要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国家为什么要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

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

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

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

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

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

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

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

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几点意见引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方面。

合理的财政关系能够促进地方发展,加强国家统一管理和资源配置,但不合理的财政关系可能导致地方财政困难、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提出几点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意见。

1. 增加地方财政自主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地方财政依赖中央财政的程度过高。

应该逐步增加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使地方能够更好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策。

地方应该有权利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减少对中央财政的依赖。

2. 提高中央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向地方提供财政补助,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转移支付的透明度不高,地方难以清楚地了解中央财政的资金分配情况。

其次,转移支付的稳定性较差,地方财政预算难以稳定规划。

建议中央财政加强对转移支付的公开透明度,明确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和分配原则,并提高转移支付的稳定性,使地方财政能够有更好的预算规划。

3. 加强地方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地方财政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地方财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对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也应该加强,加大对地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遏制财政浪费和不合理支出。

4. 促进地方间的财政协调与合作地方之间的财政差距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

中央财政应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倾斜等方式促进地方间的财政协调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结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自主权、提高中央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加强地方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以及促进地方间的财政协调与合作,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一、背景介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财政领域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关系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分权体系不断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

由此,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是当今中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定性分析在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行定性分析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基本情况。

中央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和非税收入,同时中央政府还有资产和储备金等财政收入。

而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基于这些基本情况,我们可以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行以下的定性分析。

(一)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是必要的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各司其职,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发展的牵头者,必须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监管。

如果缺乏有效的财政监督,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在财政收支方面存在逃税、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导致财政体系的混乱和不稳定,最终会损害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因此,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国情的。

(二)地方财政调节能力需要加强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这种收入来源的分散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调节能力。

在财政收入下降或者支出增长的时候,地方政府往往难以通过自身财政金融手段来及时有效地调节局面。

因此,地方财政调节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财政需求的变化,从而实现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治理目标。

(三)政府转移支付需要更加灵活政府转移支付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财政分权的基础上,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和机制并不完善,存在着不少问题。

例如,政府转移支付过程中,一些地区往往存在等级型转移支付和非等级型转移支付的不平等现象,这限制了资金的流动,从而影响了经济发展的平衡性。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_0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_0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摘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仅关系经济正常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局是否稳定,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十分关注的课题。

通过对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演变过程的综述。

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趋势。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

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

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

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

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

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

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

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摘要:中央和地方关系是与国家政治生活息息相关的,他体现了了国家国内政府间关系,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

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

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不是按财政体制计算的收入分成数。

关键字: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管理税收1 从财政收入方面来说1.1财政收入的概念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财政收入表现为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

财政收入是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财政收入的充裕状况。

1.2财政收入的原则1.2.1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原则1.2.2兼顾三者和两级利益原则所谓“兼顾三者利益”是指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不能只顾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应将必要的财力留给单位和个人,以调动和发挥它们的积极性。

“兼顾中央与地方两级利益”是指国家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兼顾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按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国家财政是分别由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构成的两级财政。

两级财政有各自具体职能,也形成各自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应兼顾两级利益关系。

1.2.3“合理负担”原则“合理负担”原则主要体现在税收中,就是指在组织财政收入时,按纳税人收入的多少,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实行负担能力强的多负担,负担能力弱的少负担,它通常采取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的税率,减免税等方式来实现[1]。

实行合理负担,是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财力的需要。

关于处理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建议

关于处理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建议

关于处理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建议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题。

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财政收支并不对称,地方财政相对贫困,中央政府大张旗鼓地帮助地方发展。

但是,自1980年代之后,地方大力发展经济,地方财政收入显著增加,财政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也发生了转变。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属地责任,中央财政逐步减少对地方的支持和扶持,地方财政逐渐独立运行,实现管理自负。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冲突点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重视GDP考核等原因,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社会建设时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和债务。

如今地方财政收入依然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土地出让和债务发行等地方自身权力范围以内的财政收入渠道,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GDP至上”,为了追求高增长而不惜铤而走险,形成“财政万能论”。

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政性质不同,地方政府往往存在特殊的财政需求,又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过分自主则会带来政策风险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建议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给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财政支持和帮助,同时避免地方财政收入过于依赖土地出让和债务发行等渠道,降低政府办事成本,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2. 遏制“财政万能”的想法推进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如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加强债务管理等,以遏制“财政万能”的想法。

这也让不良债务得到有效处理,保证了国家财政安全与稳定发展。

3. 推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转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状况对发展经济和社会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将绩效管理视为推进地方政府改革的重要一环,强调倡导公正、合理、透明、风险可控的财政管理方式,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把权力和财政的关系进行有效锁定,杜绝相关经济主体越权行为。

4. 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监管机构合作在中央与地方财政虽有一定权力分散化和相互约束性,但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部分利益格局。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财政分权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政分权是指国家税收、财政收支事权的分配与管理权的下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财政分权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却是分权这个普世制度的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其中财税体制改革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逐渐走向市场化,并探索出符合国情的财税体制,此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中央掌握税收和拨款决策权,地方主要负责财政支出的落实与管理。

但是,在此种模式下,地方政府往往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预算过程不透明,地方财政困难加剧。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所得税分配制度改革,将所得税的征收权下放至各地,并规定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归地方自主支配,地方政府的财力得到大幅度提升,这也被认为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财政分权政策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个显著的问题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调配不足够公平,地方在面对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时,财政困难凸显。

而地方又必须满足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的需求,所以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也随之出现。

为了扭转财政分权政策的一些负面影响,我国在2013年启动的“新常态”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条例》的颁布是不可忽略的一环。

该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和支出权作出了细致的界定,进一步优化了财政分权政策的实施。

然而,实现财政分权的目标还是有诸多挑战。

首先,中央和地方在财政管理中权力对比及分配不均导致不合理的支出;其次,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的预算和治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三,如何在财政分权的基础上更好地理顺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关系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

针对上述难点,应该加大政策创新和改良,并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使财政分权能够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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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改革史上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经过九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分税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平稳、成效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逐步规范。

尤其是$%%$年中央功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进一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日趋完善。

是在分税制改革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如政府间财政支出职划分不够明晰,收入分享还不科学合理,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化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深化改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究解决。

笔者拟结合地方实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相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出职责划分问题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出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从而导致政府间支出职责不、上级政府随意下放支出责任、方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有效供应诸多问题。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政府事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的情况下行的,尽管在财政体制文件中对政支出责任作了划分,但划分比笼统,并没有大的突破。

总体上,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职责上互有“越位”与“缺位”,职责划分并不稳定。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地方承担中央支出职责。

实践中比较明显的事例有:1、三峡移民搬迁工程,以及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黄淮海综合开发等受益范围大规模外溢、关系到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央要求地方给予资金配套。

2、由中央财政垂直管理的部门经费,如气象部门经费、地震部门经费、武警系统经费等,要求地方负担一部分。

3、由中央负担的部属高校建设,要求地方给予共建资金配套。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向地方转嫁负担。

出于改革需要,中央企事业单位频繁下划,将中央支出责任下移,对地方财政支出格局以及收支平衡也产生很大影响等等。

(二)中央承担地方支出职责。

目前,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相对于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而言,规模要大得多。

中央专项补助中,有许多是对地方性项目的补助,如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旅游事业发展等等,事实上这等于中央介入地方事务。

(三)中央频繁出台法律法规,要求地方保证的“硬性”支出过多。

中央通过许多部门法律或法规,规定地方对于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卫生等支出增长要超过财政收入增长,或者规定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必须达到某个水平。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地方财政支出中有许多是近几年新增加的事权,在原来的体制规定中并没有包含相应的财权。

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下岗职工、低收入人群有所增加,相应要求地方财政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支出;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带来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出等。

地方支出职责的不断扩大与财权范围的固化,最终造成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的加剧。

造成上述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间职责划分,长期以来缺乏科学合理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以致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经常性的相互“越位”行为。

反过来讲,由于政府间事权的划分长期未能有效解决,又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整体功能。

下一步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首先大力促进地方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教育、科技以及地方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事权责任。

其次,在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间职责以后,有必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划分,使各级政府在履行其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权划分问题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分税制之初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后,2002年起又实施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初步打破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作法。

总体上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目前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近几年出现了财力进一步向中央集中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发挥。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两税”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不利于地方财政良性发展。

现行体制规定,“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比上年增长0.3%,这造成税收返还增量占“两税”增量的比重逐年降低。

以山东为例,按照目前方法计算,1:0.3税收返还占上划“两税”增量的比重,1994年以来平均每年下降2个多百分点,到2002年已下降到10.69%,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个多百分点。

实践证明,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分税制改革已经达到了中央集中财力的目的,中央财政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但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却越来越困难,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不尽合理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共性问题。

(二)地方收入中缺乏主体税种。

我国税收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而这部分税收大部分为中央收入。

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以及农业税收等,地方财政没有“当家”税种,或者说缺少主体税种,因而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死面多,活面少”,城建税、农业税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基本上都是不增长或增长潜力不大的税种。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收入的增长水平,只能“税不够,费来补”,导致地方收入中非税收入比重越来越高。

非税收入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又多是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的,因此尽管地方财政收入连年高幅增长,但可用财力并未同步增长。

(三)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

目前,我国的税制微调政策措施几乎完全出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税种上有税额决定权,对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和资源税中的“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税目的纳税人的税额有决定权,所有这些权力在中央制定的有关税收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不得超越中央政府的限制。

在中央控制过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基本支出,在正常的税收之外,则开征了不少收费项目、基金、集资等,这些“准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大部分都不规范。

(四)中央政策性减免对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冲击。

近年来,中央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不规范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直接造成地方财力减少。

虽然从长远来看实行这些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有利,但对地方财政确实造成减收增支的困难。

(五)中央部门在财政体制规定之外集中地方财力。

比较典型的例子有:2003年7月1日起,排污费收入的10%上交中央;2002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全部上交中央;2001年起,海域使用金30%上交中央等。

此外,目前还有一部分中央部门在系统内集中省以下部门的收入,由此而产生的地方部门经费不足,最终还要反映到地方财政上来,从而间接加大了地方财政负担外,中央政策调整中还存在一个利益转移问题。

比如,中央拨付用于地方企业技改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来地方财政可以用因技改投入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偿还贷款,但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又集中了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大头,从而造成地方政府无力还贷。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在财权划分方面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税制设计上,最为科学的选择是实施税基分享制,即不同层级的政府分别按不同税率对同一税基征税,这样做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

据此,建议取消现行$:#&’税收返还办法,对“两税”实行“六四”分成办法,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与现行弹性系数办法相比,“六四”分成办法的优点:一是清除了对地方财政增收的负面激励机制;二是操作简便,相对于原办法而言,便于各级政府年初安排收入预算,也简化了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手续;三是由于其相对于原办法提高了地方分享“两税”增量的比例,地方政府将乐于接受,而中央付出的改革成本也不大;四是中央在实施这一办法时,可以要求各省以下政府将该办法不打折扣地落实至县乡一级,这样不但可以统一省以下税收返还体制,进一步推动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完善与规范,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县乡财政困难问题。

首先,国内外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权利意识的强化,地方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特别是在向当地居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中,日益扮演着一个中央政府无法取代的重要角色,客观上要求赋予其在自行组织收入方面的充分灵活 性。

在国外,地方政府至少控制一种地方税的立法权,能够决定是否值得付出更多的税收来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

其次,目前地方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造成各地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国家里,由中央政府统一划定各地的税基范围,会使相当一部分未纳入规定征收范围的税基和潜在的收入流失掉。

最后,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告一段落后,赋予地方以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要加快地方税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地方税税制结构。

比如,中央可以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新税种,以及改革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行性。

国家出于对宏观考虑,制定出台一些税收减免政策是完全有必要的,但从体制规范的角度,应适时研究对因执行中央减免政策而造成的地方财力减少给予一定补偿的合理机制,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近年来,尽管中央通过体制结算对部分政策减收给予了补偿,但这些补偿主要是针对中西部地区,其中仍然存在一个政策的公平统一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问题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作为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其直接涉及与政府间事权相对应的财权配置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原体制补助、税收返还收入、专项拨款、通过公式计算的规范办法分配的资金以及部分决算补助资金等,都可以称之为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

但是,真正科学规范的、打破既得利益格局的,具有公开、公平、公正性并对受补地区财政平衡最具作用的,仍是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析近几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突出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结构不合理。

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

2002年,中央下达地方专项拨款约为2500亿元,而一般性转移支付仅为259亿元,专项拨款是一般转移支付近9倍。

二是一般转移支付规模偏小。

1995年中央安排过渡期转移支付20多亿元,到2001年达到138亿元,2002年加上中央集中的所得税增量,一般转移支付规模仅为279亿元,占中央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3%。

一般转移支付既要力求规范,又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人口、产业结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应给予足够重视。

主要政策建议如下:(一)转移支付规模应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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