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托管律师实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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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托管律师实务拓展
托管定义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或其产权所有人或代表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即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的信任,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将企业或企业的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所托管的企业进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同时根据该企业的清产核资情况,利用注销、重组、转让、清盘、破产等方式,依法作出妥善处理,以实现企业资源的再配置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的流失。律师事务所在托管领域可以利用自身法律职业的优势,努力开拓相关业务。
托管范围
(一)整体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主要对拟关、停企业的管理和处理进行集中的整体企业托管。此托管属于非经营性质的托管。
(二)部分托管
主要是指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部分无法改制、变更的股权、债权、资产、债务等进行托管经营。其中包括:
1、股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吸纳而剥离出来的在具体实体中投资所拥有的股权托管经营;
2、债权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吸纳而剥离出来的(已经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呆滞债权)数额较大的长期应收款的托管经营;
3、土地使用权托管:主要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使用而剥离出的尚未开发土地的托管经营;
4、投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消化而剥夺离出的(陷入困境的投资项目或暂无法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的托管经营;
5、不动产及主要设备的托管;主要是对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无法接受而剥离出来的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托管经营;
6、债务托管:经债权人同意,对托管企业的债务进行托管。
7、委托人委托托管的其它资产。
托管关系
一.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托管是为受益者的利益,让受托人对托管标的进行管理处置的管理办法。当委托人与受益者为一体时,享有委托人和受益者的权利。当委托者与受益者相分离时,委托人处于同托管关系相对脱离的地位,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使对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的委托权;
(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三)请求赔偿权;
(四)行使托管事务的监控权;
(五)不得妨碍受托人履行职权和支付酬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有权对托管企业或企业资产行使相对独立的处置权。有权决定聘任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托管。
(二)请求报酬的权利。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有偿托管经营的酬金。
(三)费用支付权。受托人对于托管期间在管理、处置等行为中发生的正当费用(如审计、评估、律师费、拍卖等费用),有权优先从托管财产中支付。也有权请求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受益人或委托人应当支付。
(四)受托人应承担妥善经营托管资产,保证资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义务。
(五)由管理过错而造成的资产损失,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弥补损失的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管利益享有权;
(二)托管事务的监控权。包括对受托人经营处置托管资产的查阅知情权;当受托人违反约定,有解除托管合同的请求权;选定新的受托人的请求权;
(三)请求赔偿权。当受托人严重违反托管约定,直接造成托管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毁灭时,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托管财产的损失。
(四)受益人负有不侵害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利益,不得妨碍受托人执行正常托管职责的义务。
(五)受益人负有对受托人酬金、经营处置托管资产正常费用偿付的义务。
托管的一般流程
一、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
(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移交市属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
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
(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
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五)托管费用;
(六)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
(二)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