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论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是指我国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要进行登记并核定立案。
该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定,旨在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环节: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根据规定的程序对材料进行登记,形成案件登记表,并为该案件分配案号,以标明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2. 立案条件:法院在登记同时,还需要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凡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都应当予以立案。
3. 立案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如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便发出立案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当事人明确说明理由。
4. 立案登记后的程序:立案登记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依法组织审理,并对案件进行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判决或裁定。
通过民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正当性,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便于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数据支持。
法院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立案登记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立案登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立案登记的定义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后,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依法原则:立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审判权。
2. 公正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提高效率,缩短当事人等待时间。
4. 便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范围1. 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
2. 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服行政行为的诉讼、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等。
3.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等。
4. 申诉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等。
5. 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
五、立案登记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2.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3)被告是否明确;(4)是否有管辖权;(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 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4.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案件,予以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5. 分案审理: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分案审理。
立案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立案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立案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需要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立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本机关立案范围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纠纷;(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争议;(四)其他依法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原告或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控告条件;(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三章立案程序第六条立案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本机关提交立案申请,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二)审查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三)决定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四)登记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登记在立案登记簿上,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五)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工作人员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立案期限第七条立案期限自立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
(一)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二)民事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三)行政立案期限: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立案期限的,应当经立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立案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立案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本机关内部监督。
(一)上级机关监督:上级机关对立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立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二)内部监督:本机关内部设立立案监督小组,对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立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
在我国,立案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立案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流程以及立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决定受理并予以登记的行为。
立案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是诉讼活动的起点。
立案的目的在于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三、立案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立案登记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登记法律规定,从立案登记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登记的概念立案登记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立案登记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三、立案登记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立案登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公正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3. 及时性原则:立案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提高司法效率。
4. 便民利民原则:立案登记应当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立案登记的程序1. 接受起诉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2.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3.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4. 制作立案通知书:人民法院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 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通知被告应诉。
五、立案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不予立案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
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确保案件的安全、便捷,制定本制度。
二、受案登记管理1.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工作由受案部门负责,受案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案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案件登记案件登记工作由立案登记员负责,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编号、申请人信息、案情简介等内容,确保登记的准确无误。
3. 案件分类案件受理后,应当根据案情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以便后续的办案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4. 案件交办受案登记员应当根据案情性质和办案需求,将案件及时交办给相应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三、立案管理1. 立案审批立案审批工作由审批主管领导负责,审查案件受理资料、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后,给予立案审批。
2. 立案登记立案登记工作由立案登记员负责,完成案件立案手续,包括填写立案登记表、生成立案编号、归档相关材料等工作。
3. 立案通知立案登记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律师等相关人员案件已经立案,并告知相关要求和手续。
4. 立案监督立案后,应当建立相应的立案监督机制,确保办案工作的公正和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四、管理流程1. 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整个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的核心,包括案件受理、分类、登记、审批、立案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管理。
2. 人员管理人员管理是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包括人员配备、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
3. 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是保障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关键,包括制度修订、信息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五、总结受案立案登记管理制度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环环相扣的工作体系,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和协作,才能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该制度,做好各项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院立案登记制度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最高院登记立案制度的规定
一、登记立案制度的实施
1、最高院由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有关登记立
案职能的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本制度;
2、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由最高院领导审查、登记立案工作,由
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
3、登记立案申请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政府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登记立案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登记立案申
请书认真核实,对不符合程序要求和改正案件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阐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5、登记立案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如果有纠纷发生,应当及时予以调处,并颁布相应文件;
6、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必须建立审查、登记和实施有关制度的
科学、严格的管理体制,确保案件受理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7、登记立案机构应当定期对登记立案的程序进行审核,以确保它的
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8、有关登记立案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
立案庭立案流程规章制度
立案庭立案流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案庭的立案流程,加强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立案庭内所有立案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立案庭立案流程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立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立案庭应当通过内部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立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第六条立案庭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和管理相关案件资料。
第七条立案庭应当定期对立案流程进行整改和优化,提高办案效率。
第八条立案庭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立案流程第九条立案庭接收案件后,应当立即安排办案人员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条立案登记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受理日期、办案人员、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立案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核实,排除非法、无效案件。
第十二条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立案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五条立案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并告知立案结果。
第十六条若立案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立案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立案庭应当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立案庭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立案庭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制度,记录办案过程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立案庭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办案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庭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业绩突出和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二十三条立案庭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案件资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应当建立文件传递制度,确保文件的及时传达和签收。
第二十五条立案庭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密文件和资料进行严格保密。
案件立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立案是司法程序中的第一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案件立案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立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的条件1. 刑事诉讼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立案条件包括:(1)有犯罪事实发生;(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立案管辖范围。
2.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立案的程序1.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受案立案规定
公安机关受案⽴案规定
对于任何的案件都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受案和⽴案,只有满⾜条件和受理范围之后公安机关才能进⾏⽴案。
那么,对于其中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家不清楚的就要看看下⾯的内容介绍。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受案⽴案规定
《公安部关于改⾰完善受案⽴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上登记。
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1、⾏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
2、刑事案件⽴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重⼤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受案⽴案都是有明确的规定,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进⾏处理。
在进⾏报案之后,满⾜受理范围的才能进⾏受案,满⾜⽴案标准的才能进⾏⽴案,这才是⼤家需要清楚的问题。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宁波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宁波市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两级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民事(包括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指各法院对上述各类起诉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应依法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予以登记。
第三条立案部门在接到民事、行政、刑事自诉一审起诉状时,应先予以登记。
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立案部门接到起诉材料,发现有以下诉状内容欠缺或者错误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要求其当场补正:1.错写诉状名称,如将行政起诉状写成民事起诉状,或将起诉状写成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写成其他诉状;2.未列明当事人或者明显错列当事人。
如行政起诉状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直接列为被告,或在刑事自诉状中将公安机关直接列为被告人;3.诉状中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诉状中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诉状中原告(或刑事自诉人)信息不明,或提交诉状的人并非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本人,但没有任何有效的委托手续,又无法联系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本人的;6.诉状中有明显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7.诉状没有署名的;8.生效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起诉;9.诉状有其他明显错误情形的。
当事人不能当场改正,则立案人员应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次性书面告知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修改后的起诉状仍不符合起诉状形式要求的,立案人员可以不予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诉状的情形,立案部门应造册登记,并将指导和释明通知书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留底备查。
登记立案的规定
登记立案的规定
登记立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法律主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备案的一项法律程序。
首先,登记立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登记立案的目的和意义:登记立案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等目的而设立的。
通过登记立案,可以确保各类法律主体及其权益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为其提供有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范围和对象:登记立案的范围包括民事主体登记、经济组织登记、行政机关登记等多个方面;登记立案的对象包括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登记立案的程序和要求:登记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提交、审查核实、登记备案等环节;登记立案的要求包括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缴纳登记费用等。
四、登记立案的效力和期限:登记立案的效力是法人、组织或单位具有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的法律前提;登记立案的期限一般是长期有效,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五、登记立案的监督和管理:登记立案的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登记事项核查和追溯机制,保障登记立案的效力
和权威性。
总结来说,登记立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明确和保护各类法律主体、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身份和权益,规范社会经济活动,推动社会进步。
对于想要成立法人、开展经济活动等的个人和组织来说,遵守和落实登记立案的规定是必要且重要的。
同时,相关行政机关也应加强对登记立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规范运行,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是什么立案登记制的定义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并且具有法律规定得立案范围。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立案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
立案登记制的定义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和特征(一)立案登记制的定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二)立案登记制相对于立案审查制的特征1、诉讼起点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
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受立案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受立案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立案登记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案登记管理制度是指由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便利的登记服务,推动登记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注册登记、备案和年度报告等相关义务,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应当秉持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不得歧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章立案登记的程序第七条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机关收到市场主体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补充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登记。
第九条管理机关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审批权,不得滥用职权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第十条管理机关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第十一条管理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登记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管理机关应当将立案登记决定及时公告,依法将市场主体信息录入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惩戒措施第十三条管理机关有权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公示、撤销执照等。
法院立案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院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行为。
第三条法院立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公正、公开、高效;(三)便民、利民;(四)接受监督。
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审查、决定、执行等制度。
第二章立案登记第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立案登记:(一)书面起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二)口头起诉的,应当记录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提交书面起诉状;(三)提交证据材料,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四)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在材料补正后三日内予以立案登记。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立案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登记:(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三)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裁定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章立案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证据是否充分;(三)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四)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被告下落不明的;(三)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的;(四)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五)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立案程序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立案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法律性。
本文将从民事立案的定义、立案程序的基本原则、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登记、立案通知、立案后的处理等方面,对民事立案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立案的定义民事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的行为。
民事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环节。
三、民事立案程序的基本原则1. 依法立案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公正立案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确保立案工作的公正性。
3. 便民立案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4. 及时立案原则: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当事人的起诉,不得拖延。
四、立案材料的审查1. 审查起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具备诉权等条件。
2. 审查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3. 审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立案登记1.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 立案编号:人民法院对立案的案件,应当编制立案编号,并告知当事人。
3. 立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案登记工作。
六、立案通知1. 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2. 通知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立案通知送达当事人。
3. 通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案通知工作。
七、立案后的处理1. 分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将案件分至相应审判庭。
立案便利制度范本
立案便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
第三条立案便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工作,完善立案流程,提高立案效率,确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立案。
二、立案登记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登记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立案登记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当日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九条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增加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立案材料,不得无故拖延立案。
三、跨域立案第十条异地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就近的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一审民商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跨域立案服务。
第十二条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便利群众诉讼、依法办理和联动协作原则。
第十三条协作法院需代为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起诉材料等,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寄送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管辖法院需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登记立案,并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或委托协作法院送达。
第十五条协作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立案绿色通道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绿色通道,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
第十七条立案绿色通道适用于老弱病残、军人、中小企业等特殊群体,对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原则上不引导自助立案,直接提供现场立案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
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
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
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
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
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
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使用注册号查询还是
使用统一信用代码查询?
一是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由政府出面为工商登记窗口聘请临时人员,毕竟“三证合一”制度改革不止是工商部门的事情。
二是调剂充实登记窗口队伍,切实解决
“工商窗口每天像赶场,办事群众每天排长队”的现状。
三是分设导办人员、受理人员、
信息录入员、核准人员,彻底改变咨询—发表—受理—录入—核准—发照—归档“一人负
责制”。
四是推行窗口人员轮休制及轮岗制,改变工商干部对于窗口工作“谈虎色变”的
窘境。
哈市户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降低落户门槛,消除公共服务政策的壁垒。
目前,哈市
政府正在对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
的标准外,今后将逐步取消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
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与户籍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调整情况将适时向社会
发布。
该《意见》3月1日起实施。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
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立案程序
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
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
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
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
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
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
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
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成都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将原来由工商、质监、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
1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
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
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
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
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
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
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
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
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实施情况
2020年5月4日是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
据不完全统计,4日当
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
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
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
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截至4日下午3点半,北京市三级法院共接待立案群众3005人次,当场立案1963件,发放一次性补正起诉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诉材料清单1644份。
全市法院立案窗口接
待有序,立案程序规范,秩序良好。
2020年10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日当天,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记立案2866件,其中,当场立案2556件,同比登记制
实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数2228件上升14.72%。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
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