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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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抑或保障人权——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 h i c t n l l g oie o ie s o ral o An u Vo ai a l e o P l fc r o Co e f c
惩 罚 犯 罪 抑 致 保 障 人权
从 程 序 的 视 角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罪 . 护 人 民 ” 一 直 接 目 的 有 待 改 善 。 立 法 目 的 保 这 从
的表述 来 看 . 国 刑事 诉 讼 法 由 17 年 的 “ 击 敌 我 99 打
实现 一 种 “ 复 的正 义 ”如 果 忽视 程 序 本身 , “ 报 。 以 惩
罚 犯 罪 ” 的 目的 作 为 指 引 .显 然 是 程 序 不 能 承 受 之
方 主体 才能 从心 理上 接受 角色 转移—— 由犯罪嫌
疑人 、 告 人 到罪 犯 , 而认 罪 伏 法接 受 刑 事制 裁 , 被 从 并 承 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被 害 人 一 方 借 助 国 家 的 力 量
为 根 本 目 的 。 “ 了保 证 刑 法 的 正 确 实 施 , 罚 犯 但 为 惩
人 身 强 制 性 的措 施 也 不 等 同于 刑 事 制 裁 中 的 “ 刑 罚 ” 【 过 刑 事 诉 讼 . 其 是 刑 事 审 判 . 罪 的 人 可 2 I 通 尤 无 以 洗 脱 控 诉 机 关 ( 诉 者 ) 控 的 罪 名 : 据 罪 刑 法 控 指 根
动 的顺 利 进 行 、保 障 程 序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利 具 有 重 要
邢 晓 娟
( 京 大学 法学院, 苏 南京 南 江 20 9 ) 1 0 3
【 要 】 事 诉 讼 法 是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主要 法 律 依 据 , 事 诉 讼 法 的 目的 是 立 法 者 希 望 通 过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摘 刑 刑 的 依 法 进 行 , 终 实 现 的 法 律 效 果 。 律 和 法 律 的 目 的 只 有 通 过 程 序 的 运 行 才 能 得 以 实 现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最 法 目的的讨 论 , 前存 在 着 “ 罚 说 ” “ 障人 权说 ”“ 衷说 ” , 事诉 讼 法 的 目的是 惩 罚犯 罪抑 或保 障人 目 惩 、保 、折 等 刑 权 ? 从 程 序 的 视 角 探 析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目 的 . 然 得 出 保 障 人 权 才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目 的 的 归 宿 若 必 【 键 词 】 事 诉 讼 法 ; 罚 犯 罪 ; 障 人 权 ; 的 关 刑 惩 保 目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律背反关系-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l 行 业 探 讨
现代物业 ・ 现代经济 2 0 1 3 年第1 2 卷第1 2 期
论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的二律背反关 系
— —
从刑法功能角度的思考
葛凡 泽 陈瑶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 1 0 0 2 3) 摘 要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刑法功能的基本 内容 。对我国刑罚体 系的构建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新刑 诉法的 诞生 ,我 国 由传统的 以惩 罚犯罪为主 要内容的刑罚体 系发展成为惩 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二者并重 的新 机制。但应 当看 到 。二者对 刑法功能 的价 值体现存在着不 可避免的 矛盾 。甚至是悖 论。本文 以刑 法的功能为视 角 。探究二者在 司法 实践中的矛盾关 系 ( 即二律背反关系 )。并对如何平衡 二者关系给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 惩罚犯罪 ;保 障人权 ;二律背反 ;矛盾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1 2 — 0 0 2 8 — 0 3
家李斯特 曾指 出, “ 刑法不仅是善 良人的大宪章,而且
是 犯 罪 人 的大 宪 章 ” 。刑 法 的功 能 之 一 ,即 为 以权 力 保 障 权 利 ,不 仅 是 一 般 人 的权 利 ,也 包 括 犯 罪 人 的 权 利 。 即刑 法 一 方 面 要 保 证 凡 是 没 有 违 反 刑 法 规 范 者 ,均 不 受 国家 或 地 区权 力 机 关 的干 涉 、侵 犯 或 处 罚 ;另 一 方 面 则 保 证 犯 罪 人 不 受 超 出法 律 规 定 范 围 以外 的追 诉 、 审 判 与 处 罚 , 以及 不 受 有 违 人 道 与 藐 视 人 性 尊 严 的 残 虐 刑 罚 。 保 障 人权 的 具 体 内容 又 分 为 对 公 民的 权 利 保 障 和 对 犯 罪 人 的权 利 保 障 。对 于 公 民而 言 ,刑 法 的主 要 功 能 表 现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

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在当代社会中,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监狱作为惩罚犯罪与更正罪犯的场所,必须平衡惩罚与保护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监狱制度如何既确保社会安全,又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1.监狱制度与罪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监狱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性。

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法律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有效地将罪犯从社会中隔离,并迫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监狱制度同时也承载着保护被监禁人员权利的责任。

人权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是否犯罪。

即使犯罪行为被法律严厉地惩罚,但监禁的个体仍然有权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生命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

2.监狱制度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监狱制度中采取了一系列的人权保护措施。

首先,保证罪犯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监狱应提供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服务,以确保被监禁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受到基本的保护。

其次,重视罪犯的尊严权。

尊重和保护罪犯的尊严,不仅是对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的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再融入。

监狱应设法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改造自我,为将来的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监狱应确保被监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包括合理的法律程序、访问家人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关系等。

这些保护措施既可以提高被监禁人员的人权保护水平,也有助于预防监狱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3.监狱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然而,监狱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监狱过度拥挤和缺乏资源的现象。

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管理人员难以提供适当的基本生活条件和人权保护措施。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罪犯间的暴力冲突和传染病的传播,严重侵犯了被监禁人员的基本人权。

另一个问题是监狱制度中的虐待和滥用权力。

尽管监狱制度旨在惩罚犯罪和更正罪犯,但监狱人员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的事件不时发生。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法与人权保护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公民自由

刑法与人权保护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公民自由

刑法与人权保护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公民自由在一个社会中,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自由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刑法是一种制度,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刑法的实施也必须与人权保护原则相协调,确保公民的自由不受侵害。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人权保护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保障公民自由。

首先,刑法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罚,来保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刑法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谋杀、强奸和抢劫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刑罚,这既能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也起到了威慑作用,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刑法的实施必须考虑并保护公民的人权。

人权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任何政府都应当尊重和保护的。

在刑事司法中,保障公民的人权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

诸如审判公正、取证合法性、制裁合法性、法定罪刑原则等,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人权。

刑罚的执行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限制,确保公民不受任意的刑罚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法与人权保护的协调还体现在刑罚的温和性原则上。

温和性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符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即使是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刑罚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免对犯罪分子造成过度的伤害。

刑罚过重不仅违背人权保护的原则,还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二次伤害,从而进一步破坏社会秩序的维护。

因此,刑法在制定刑罚时需充分权衡社会保护的需要和个人自由的尊重,确保刑罚的温和性,并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此外,刑法与人权保护还需关注犯罪分子的社会重建与再融入。

在涉及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严厉的惩罚常常无法根本解决问题,而是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再次回归犯罪。

因此,刑法与人权保护需要更多地关注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刑法机关的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支持,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以实现刑罚的最终目标,即恢复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自由。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构建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探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平衡二者,确保公平正义。

第一部分:惩罚犯罪的目的和意义惩罚犯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它旨在给予犯罪者必要的法律制裁,以达到以下目的:1. 阻吓犯罪:严厉的惩罚可以让潜在犯罪者对犯罪行为感到畏惧,减少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正义回应:惩罚犯罪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给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回应,通过制裁犯罪者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权益。

3. 预防再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可以迫使其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期望其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命和生活,社会应保护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预防和制止暴力犯罪。

2. 自由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的权利,社会应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3. 平等权和公正: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对待,在司法系统中,所有人应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部分:平衡惩罚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挑战。

在平衡二者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合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人道和尊重:惩罚犯罪应遵循人道原则,不得使用酷刑、残酷或羞辱性的惩罚方式,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

3. 预防再犯:除了对犯罪者进行制裁,也要关注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减少再次犯罪的机会。

4. 受害者权益:保护人权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提供心理和物质支持,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赔偿。

第四部分:现实挑战和解决方案在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仍面临各种挑战。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安全,惩治犯罪成为了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守人权的原则。

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二者对立,而是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确保人权的保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

无论他们犯下了何种罪行,依法审判和处罚是必要的,但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分子依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书面通知被捕的原因、享有辩护机会、不受酷刑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尊严。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这些原则,确保公正和平等。

其次,惩罚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和谐。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恢复受害者和社会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犯罪。

因此,惩罚应当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鼓励他们反思并认识自己的错误。

这需要积极开展相关的矫治和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针对刑期较长的罪犯,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有能力谋求一份合法的生活。

此外,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从源头预防犯罪。

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预防犯罪的工作。

这包括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和监督,以及加强犯罪预警和犯罪侦查能力等。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人权,减少犯罪的发生。

预防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只有通过预防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减少犯罪的发生,进一步确保人权的保障。

总之,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应该得以平衡和统一。

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守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审判公正和平等。

同时,刑罚不应该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而应注重罪犯的改造和教育,预防再犯。

此外,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且紧密相关的概念。

一方面,惩罚犯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与福祉;另一方面,保护人权则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和相互作用。

一、惩罚犯罪的重要性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依法给予惩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此外,惩罚犯罪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的作用。

当罪犯面临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更倾向于遵守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为人民创造更加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保护人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现了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人权。

保护人权的基石是法治,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权意味着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个人自由、隐私权、言论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同时,保护人权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别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对待和机会平等。

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一个相互制约的过程。

尽管两者在目标上看似对立,但在实践中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当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时,也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

首先,惩罚犯罪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庭的判决应当依据清晰明确的法规和证据,且不得违反个人权利的规定。

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惩罚应尊重其基本人权。

这包括对待待审人员的合理对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保障其辩护权和申诉权,以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尊严和福利。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

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在法律制度下,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犯罪追究与人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情况。

刑法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益。

然而,犯罪追究必然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和干涉,这可能对其人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刑法时,必须寻找一种平衡,既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又能尊重和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

首先,刑法中的平衡体现在罪刑相当原则上。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恰当的处罚,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在合理范围内,既能抑制犯罪,又能减少对其人权的侵害。

其次,刑法中的平衡还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上。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诸如审判公正、合理辩护、免受非人道待遇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平衡犯罪追究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不因犯罪追究而滥用权力或侵犯人权。

同时,刑法中也需要考虑社会的利益和需要。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刑法可能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比如,为了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在某些国家可以对涉恐嫌疑人采取特殊的调查手段。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为实现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所必需。

此外,刑法的平衡还涉及到特定人群的保护。

在刑法实施中,需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妇女、儿童、被害人等。

对于这些特定人群,刑法应该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确保其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避免再次成为受害者。

总之,刑法中的犯罪与人权的平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制定和实施刑法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需要、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以达到对犯罪的追究和人权的保障的双重目标。

只有在犯罪与人权之间达到平衡,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惩”“护”相济有效实现公诉工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惩”“护”相济有效实现公诉工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工作 中人权 保 障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三、 罚犯 罪和保 障 人权均 是公诉 正义 的内在 价值 要求 惩 在刑事 司法领域 内正义 包括两 个方面 的内容 : 是实体 的正 一
义 , 是程序 的正 义 。这两种 正 义都是 公诉 的价值所 在 , 一 但是 这
理 念的影 响 。 过去 , 我们 在刑法 的功 能上 强调刑 法 的社会保 护功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是 当代公 诉 工作 的最主要 的价 值 目标。但 是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 权有 时候是 一 付 “ 跷跷 ’ 过 于强调 惩 , 罚犯 罪往 往会轻 忽保 障人 权这一 价值 目标 , 而过 于关 注保障人 权 , 又容 易使犯 罪泛 滥 。公 诉工作 中如 何处理 好这 两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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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1口 5 ( ) 3
“ “ " 济有 效 实 现公 诉 工作 惩罚 犯 惩” 相 护
罪与保 障人 权 两大价 值 目 标

摘 要

公诉是 检 察机 关代表 国 家主 动 追究犯 罪 ,请 求审判 机 关对 犯 罪嫌疑人 予 以定 罪并 处以刑 罚的一 种诉讼 活动 。惩
而 公诉工 作作为刑事 诉讼 工作的 重要环节 , 把惩 罚犯罪 作为其第 宪法 修正案 》 “ 将 国家 尊重 和保护 人权 ” 载入 宪法 。 这也 使得 公诉

价值 目标也 是 当然 之意 。 我 国法律规定 惩罚犯 罪作为 公诉工 作第一价 值 目标 , 是长期 以来 受我 国刑 事司 法制度 和 刑事政 策 以维护 社会 治安 为 中心的
罪 的人 不受 刑事追 究 , 保障 国家 刑事法 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 以维 后 , 们会提 出更 高层 次 的要求 , 人 开始更 多地关 注 自身的权 利保

刑事诉讼法27440

刑事诉讼法27440

1.刑事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刑事诉讼法学:指分析、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实践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

5.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惩罚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性权利保障,惩罚犯罪绝不能忽略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6.刑事诉讼基本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即“三职能说”。

7.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4条)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8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9审判公开原则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责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3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8.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9.在立案管辖中:1.人民法院(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4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一.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

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

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

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

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

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

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

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

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

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

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

(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从刑法功能与刑事政策角度的思考韩轶唐大森刑罚权的行使,从现实角度来说,也就是当发生具体的犯罪时,国家就可以处罚具体犯罪人。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明显,它是其它法律的制裁力量。

刑法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限制和剥夺,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保护社会,使社会免遭犯罪的侵害。

因而惩罚犯罪彰显的是刑法保护社会的功能,而人权保障则是在刑法的另一重要功能——保障功能中获得体现,刑事政策的正确制订和有效实施无疑有助于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由此而论,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协调实质上不仅体现刑法保护功能和刑法保障功能的关系,而且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亦甚为密切。

一、刑法功能与惩罚犯罪、人权保障刑法的功能,也称为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功效或作用。

刑法的功能与刑罚的功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罚是刑法用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一种制裁手段,刑罚所具有的功能无疑是刑法功能的重要方面,但是刑法功能却不限于刑罚功能。

关于刑法功能问题,有许多不尽相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奈良俊夫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即: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秩序维持机能。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

刑法的规制功能也称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刑法对犯罪、刑罚以及两者的相应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

其具体内容是,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

刑法的保护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因为刑法规范对一切侵犯或危害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通过罪刑法定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一般人或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免受刑罚权的恣意行使的侵害,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功能。

现代刑法的上述三大功能中,规制功能是刑法本体论意义上的刑法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则是从刑法价值论意义上说的刑法功能。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篇一:20xx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 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有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保障公平正义及节约司法资源等。

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有什么?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个。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2、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3)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4、诉讼效率二、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是怎么划分的?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情与法之博弈

作者简介: 刘 立( 1955 - ) ,女,湖北武汉人,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一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以下简称刑诉法) 最近经过了“大修”。① 一场围 绕“亲亲相隐”的正负价值观与相关法律之兴废的学 界大论战,[1]也随之尘埃落定( 或是暂告一段落) 。刑 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与亲亲相隐有关的强制证人出庭制 度之除外规定,也“千呼万唤始出来”。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中的“除外规定”,是否颠覆了 “大义灭亲”这一被法律认可的主旋律观念? 是否达 到了学者们所呼吁的容隐制之人权保护力度? 除外规 定中亲亲相隐的底线是什么? 这些均引起社会各界的 种种热议。全面分析和解读刑诉法修正案首次确立的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准确实施新刑诉法。 这部复杂枯燥到只有专业人士才会逐字推敲的程 序法,其实 与 我 们 普 通 人 的 生 杀 予 夺 大 权 休 戚 相 关。 作家余华表达了普通人的看法: 刑诉法修正案究竟有 些什么内容? 我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看不懂。但有 一点我明白,即人的可悲就在枪毙自己时也会举手同 意。我希望举 手 同 意 枪 毙 自 己 的 人 应 该 越 来 越 少。② 他看到了该法与公民自由、权利与生命的关系。 刑诉法是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及其他所有诉讼参 与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司法机关办案 行为的程序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打击犯罪息息相关 的大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 学合理的。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在某些刑事 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予 以完善。例如,刑 诉 法 的 任 务 是“惩 罚 犯 罪 ”,但 这 并 不是其终极目的。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例,例如
被告人亲属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被 牵连等表明: 对犯罪追究本身又造成了对新的社会秩 序的破坏: 造成了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侵害,因而 背离了刑诉法维稳的初衷。可见,在诉讼活动中,“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是并行不悖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

2020法考必备考点:刑事诉讼目的(一)概念与内容1.概念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包含着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种。

2.内容(1)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准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②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2)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的终极、共同目的)。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1)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基点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遵循此“控制犯罪”的目标实行。

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以有限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升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诉讼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2)正当程序模式与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对立,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

所以,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1)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优于程序,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是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是处于优势地位。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相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实体真实主义具体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①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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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1.对立性。

二者有相互矛盾、冲突的一面。

(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因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状况不同,往往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所侧重,二者总体上是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2.统一性。

正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统一的。

(1)追求正确惩罚犯罪,就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导致错案率较高,最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

如果不去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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