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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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 何勤华,李秀清, 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问题】
上述案件给我们何种启示?
19
阅读资料
种姓制度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 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 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曼达尔委员会1980年向政府提交的 这个报告中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中为落后种姓保留 27%的职位。后报告一直被搁置)。此消息一经宣布,德里大学和 比哈尔邦的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因为这触及到了他们的利益, 使他们的就业前景蒙上了阴影。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也 群起呼应,掀起了反保留法的热浪。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举行抗 议集会、罢课、阻断交通、冲击政府机关,与警察发生冲突。骚 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有人把此次 骚乱称为“种姓战争”。这次种姓骚乱是导致维•普•辛格政府被 迫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保留法也就不了了之了。 【分析】
14
二、近代印度法的改革
1.英国法及其原则的引入
在英国直接统治的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等“管 辖区”(Presidency Towns),英国人于1726 年建立了 皇家法院,直接引入1726 年通行于英国的法律。 到1772年,印度教属人法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限制在 涉及继承、婚姻、种姓以及与宗教有关的惯例和制度方 面,其他领域则开始引入英国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依 据。
3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演进
古印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 过程,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吠陀时代的萌芽 2.婆罗门教的形成 (1) 梵我同一。 (2) 业力轮回。 3.佛教的出现 4.印度教的产生
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三、《摩奴法典》
1.概况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古老的综合性文献汇编, 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法律等内容, 是研究古印度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来源。 《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 述印度教徒一生4个阶段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着重论述国王的行 为规范,即国王的职能,主要是占全书1/4篇幅的18个法律。
17
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8
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15
三、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1947年的印巴分治是印度获得独立 的标志,独立后的印度开始走上了自 主发展法制的道路,而这种改变首先 是从对英国法的批判继承开始的。 1.对英国法的继承 2.法律体系的重建 3.编纂《印度教法典》
16
本章小结
印度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古代法律文化也因其深厚的宗 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而长久地影响着印度社会及其法律的发展。 早期以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为基础的宗教经典成为了不同时期印度 法的重要渊源。 伴随着这些宗教在东南亚一带的广泛传播,又促成了影响东方三大法律 文化圈的“印度法系”的形成。 中世纪阿拉伯人入侵印度后,伊斯兰法虽逾百年仍不能改变印度法的传 统。 至近代印度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在西方法制文明的强烈冲击下,传统 的印度法律也开始发生巨大变革。 在英国法的影响下,印度法被纳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直至20世纪中叶 印度独立后,印度才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由于历史发展、民族特性等原因,印度法既包括了不同法系 法律的特征,又有属于本土的原创法律;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印记,又 体现着现代印度法独立的发展趋势。
7
三、民法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7种:继承遗产、获得、购买、战胜、放债、 经商和接收人的布施。
2.债法
有效契约的要素。 有关借贷的规定。 债的担保。 债的清偿和追索。
3.婚姻家庭法
(1) (2) (1) (2) 婚姻制度。 家庭关系。 继承人的范围。 财产分配。
4.继承法
8
四、行政法
1.国家权力 主要表现为国王权力,范围广泛,包括:动 用刑杖、任命官吏、进行外交活动、训练军 队、对外征战、征税。同时,法律规定了对 国王的要求和限制,即出身刹帝利、学习吠 陀、戒除恶习等。 2.国家机构和官吏 国家的官吏主要包括:谋臣、宰臣、大臣、 使臣,而且相互之间还有分工,“军队依靠 大臣,治安依靠军队,国库和国土依靠国王, 结盟与否依靠使臣”。 9
无论是种姓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还是对低等种姓的歧视,都根源于 传统的种姓制度对今天印度法律发展的深远影响,因此种姓制度既 是我们了解古印度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也是我们今天进一步研 究印度法律制度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资料来源:时宏远. 世界博览.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4)
20
12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由于伊斯兰教法也是典型的宗教法,只适用于穆斯林教徒, 所以印度教法仍然是印度教徒中的最高法律。英国人统治 印度时期,虽然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极力推行英国法,但终 因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保留了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 的属人法在印度教徒之间的适用。 据史料记载,缅甸、老挝、扶南(柬埔寨)、占婆(越南)、暹 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 婆罗洲、苏门答腊等都曾模仿《摩奴法典》制定过本国的 法律制度,有的国家甚至将其奉为法律直接适用。15世纪 以后,印度法系被认定为“死法系”,印度法律文化对周 边国家的影响也逐渐式微,但由于法律传统等原因,再加 上印度教法作为一种属人法的保留,现在,上述各国在法 律习惯中仍留有一些古印度法的影响。 13
2.历史地位
自《摩奴法典》产生之日起,始终是印度法的重要渊源,是各代 统治者立法的依据。 伴随着人口的流动和宗教的传播,《摩奴法典》的影响进一步扩 大到整个东南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等国,都 以《摩奴法典》为蓝本,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以《摩 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内容
【引导案例】
不同种姓可否通婚
(资料来源:何勤华. 外国法制史(习题集). 法律出版社, 1999.4)
【问题】
法院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1) 从地理范围来看,本章所指古印度法的适用范 围远远大于现在所说的印度,是整个南亚次大陆的代称。 也就是由阿拉伯海、孟加拉湾和喜马拉雅山脉包围而成 的“倒三角”地区,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2) 从时间范围来看,是指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大约是公元前 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4~7世纪。 (3) 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 法以及当时国王颁发的敕令。
6
二、法的基本理论
法的定义:始终为脱离爱与恨的有知识的善人们 所衷心赞成和奉行的就是法。(见法典第2卷第1条) 法的渊源:法的根是全部吠陀,还有知吠陀者的 ( 传承和修养善人们的习俗和“我”的满意。(见法 典第2卷第6条) 法律冲突时的选择:两节吠陀经文互不一致的情 况下,两者都被奉为法。 这些规定体现出当时的人们对法律理论的认识和 思考,指导着当时的司法实践。
第三章 印 度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印度法的概念及历史演进过程, 认识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能够理 解分析印度法近现代发展的特殊现象和规律。
【关键概念】 】
婆罗门教(Brahmanism) 摩奴法典 (Manavadharmasastra) 种姓(Caste System)
第四节 近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一、近现代以前印度法发展的概述 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入侵,伊斯兰法于16世纪最终成 为印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印度教法则降为习惯法。 19世纪中叶以后英王逐渐实现了对印度的直接统治, 所有这些都使印度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首先,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经 济秩序,村社制的瓦解打断了印度传统自然经济的 发展过程,也呼唤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相应 变革。 其次,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政 治秩序。
2.证据制度
在作证之前,法官应详尽告知作伪证在宗教上的罪过 和严重后果。对伪证罪的刑罚,对婆罗门应没收其衣服 和住房,对其他三个种姓应处以刑罚和驱逐出境。在没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宣誓”或“水审”、“火审” 等方法审判。
11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古印度法作为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典型 代表,不仅具有古东方法的共同特征, 还以其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民族特色 在古代东方奴隶制法中独具特色。 1.宗教色彩浓厚,宗教与法律紧密结 合 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严格维护种姓 特权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10
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问题】
上述案件给我们何种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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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
种姓制度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 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 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曼达尔委员会1980年向政府提交的 这个报告中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中为落后种姓保留 27%的职位。后报告一直被搁置)。此消息一经宣布,德里大学和 比哈尔邦的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因为这触及到了他们的利益, 使他们的就业前景蒙上了阴影。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也 群起呼应,掀起了反保留法的热浪。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举行抗 议集会、罢课、阻断交通、冲击政府机关,与警察发生冲突。骚 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有人把此次 骚乱称为“种姓战争”。这次种姓骚乱是导致维•普•辛格政府被 迫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保留法也就不了了之了。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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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印度法的改革
1.英国法及其原则的引入
在英国直接统治的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等“管 辖区”(Presidency Towns),英国人于1726 年建立了 皇家法院,直接引入1726 年通行于英国的法律。 到1772年,印度教属人法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限制在 涉及继承、婚姻、种姓以及与宗教有关的惯例和制度方 面,其他领域则开始引入英国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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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印度法的历史演进
古印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 过程,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吠陀时代的萌芽 2.婆罗门教的形成 (1) 梵我同一。 (2) 业力轮回。 3.佛教的出现 4.印度教的产生
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三、《摩奴法典》
1.概况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古老的综合性文献汇编, 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法律等内容, 是研究古印度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来源。 《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 述印度教徒一生4个阶段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着重论述国王的行 为规范,即国王的职能,主要是占全书1/4篇幅的18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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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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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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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1947年的印巴分治是印度获得独立 的标志,独立后的印度开始走上了自 主发展法制的道路,而这种改变首先 是从对英国法的批判继承开始的。 1.对英国法的继承 2.法律体系的重建 3.编纂《印度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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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印度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古代法律文化也因其深厚的宗 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而长久地影响着印度社会及其法律的发展。 早期以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为基础的宗教经典成为了不同时期印度 法的重要渊源。 伴随着这些宗教在东南亚一带的广泛传播,又促成了影响东方三大法律 文化圈的“印度法系”的形成。 中世纪阿拉伯人入侵印度后,伊斯兰法虽逾百年仍不能改变印度法的传 统。 至近代印度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在西方法制文明的强烈冲击下,传统 的印度法律也开始发生巨大变革。 在英国法的影响下,印度法被纳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直至20世纪中叶 印度独立后,印度才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由于历史发展、民族特性等原因,印度法既包括了不同法系 法律的特征,又有属于本土的原创法律;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印记,又 体现着现代印度法独立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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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7种:继承遗产、获得、购买、战胜、放债、 经商和接收人的布施。
2.债法
有效契约的要素。 有关借贷的规定。 债的担保。 债的清偿和追索。
3.婚姻家庭法
(1) (2) (1) (2) 婚姻制度。 家庭关系。 继承人的范围。 财产分配。
4.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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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
1.国家权力 主要表现为国王权力,范围广泛,包括:动 用刑杖、任命官吏、进行外交活动、训练军 队、对外征战、征税。同时,法律规定了对 国王的要求和限制,即出身刹帝利、学习吠 陀、戒除恶习等。 2.国家机构和官吏 国家的官吏主要包括:谋臣、宰臣、大臣、 使臣,而且相互之间还有分工,“军队依靠 大臣,治安依靠军队,国库和国土依靠国王, 结盟与否依靠使臣”。 9
无论是种姓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还是对低等种姓的歧视,都根源于 传统的种姓制度对今天印度法律发展的深远影响,因此种姓制度既 是我们了解古印度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也是我们今天进一步研 究印度法律制度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资料来源:时宏远. 世界博览. 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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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由于伊斯兰教法也是典型的宗教法,只适用于穆斯林教徒, 所以印度教法仍然是印度教徒中的最高法律。英国人统治 印度时期,虽然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极力推行英国法,但终 因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保留了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 的属人法在印度教徒之间的适用。 据史料记载,缅甸、老挝、扶南(柬埔寨)、占婆(越南)、暹 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 婆罗洲、苏门答腊等都曾模仿《摩奴法典》制定过本国的 法律制度,有的国家甚至将其奉为法律直接适用。15世纪 以后,印度法系被认定为“死法系”,印度法律文化对周 边国家的影响也逐渐式微,但由于法律传统等原因,再加 上印度教法作为一种属人法的保留,现在,上述各国在法 律习惯中仍留有一些古印度法的影响。 13
2.历史地位
自《摩奴法典》产生之日起,始终是印度法的重要渊源,是各代 统治者立法的依据。 伴随着人口的流动和宗教的传播,《摩奴法典》的影响进一步扩 大到整个东南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等国,都 以《摩奴法典》为蓝本,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以《摩 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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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内容
【引导案例】
不同种姓可否通婚
(资料来源:何勤华. 外国法制史(习题集). 法律出版社, 1999.4)
【问题】
法院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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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1) 从地理范围来看,本章所指古印度法的适用范 围远远大于现在所说的印度,是整个南亚次大陆的代称。 也就是由阿拉伯海、孟加拉湾和喜马拉雅山脉包围而成 的“倒三角”地区,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2) 从时间范围来看,是指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大约是公元前 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4~7世纪。 (3) 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 法以及当时国王颁发的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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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基本理论
法的定义:始终为脱离爱与恨的有知识的善人们 所衷心赞成和奉行的就是法。(见法典第2卷第1条) 法的渊源:法的根是全部吠陀,还有知吠陀者的 ( 传承和修养善人们的习俗和“我”的满意。(见法 典第2卷第6条) 法律冲突时的选择:两节吠陀经文互不一致的情 况下,两者都被奉为法。 这些规定体现出当时的人们对法律理论的认识和 思考,指导着当时的司法实践。
第三章 印 度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印度法的概念及历史演进过程, 认识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能够理 解分析印度法近现代发展的特殊现象和规律。
【关键概念】 】
婆罗门教(Brahmanism) 摩奴法典 (Manavadharmasastra) 种姓(Caste System)
第四节 近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一、近现代以前印度法发展的概述 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入侵,伊斯兰法于16世纪最终成 为印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印度教法则降为习惯法。 19世纪中叶以后英王逐渐实现了对印度的直接统治, 所有这些都使印度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首先,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经 济秩序,村社制的瓦解打断了印度传统自然经济的 发展过程,也呼唤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相应 变革。 其次,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政 治秩序。
2.证据制度
在作证之前,法官应详尽告知作伪证在宗教上的罪过 和严重后果。对伪证罪的刑罚,对婆罗门应没收其衣服 和住房,对其他三个种姓应处以刑罚和驱逐出境。在没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宣誓”或“水审”、“火审” 等方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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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古印度法作为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典型 代表,不仅具有古东方法的共同特征, 还以其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民族特色 在古代东方奴隶制法中独具特色。 1.宗教色彩浓厚,宗教与法律紧密结 合 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严格维护种姓 特权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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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