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合集下载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讲、绪论一、研究对象: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1、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律的发展演变规律,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发展演变的。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演变历史线索:1、古代奴隶制法:古埃及美尼斯立法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经》、《吠陀》;佛教《律藏》;印度教《摩奴法典》中亚希伯来《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诫》古希腊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篆形成《国法大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可参见梁治平的《法辨》论述)2、中世纪封建法(一般两种途径:生产方式的转变;原始习惯发展为封建法)日本通过“大化革新”确立天皇中央集权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阿拉伯帝国形成-《古兰经》及《圣训》和教法学家的著作东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国法大全》西欧大陆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日耳曼各国家,8世纪形成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西欧盛行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

共同特征:公开等级不平等;土地制度私有;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较为重要。

3、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产生——两大法系形成英国1640-1688“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通过独立战争继受英国法形成美国法。

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

普鲁士1871年统一德意志。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分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现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出现;行政法地位重要;法律社会化“福利国家”;法律民主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趋势。

法制史 古印度法

法制史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印度法系
古印度法的法律渊源
• 吠陀:又 称为“天启书”,其记载都是听 闻的,或受到启发而获得的内容。这些经 文并未包含太多的可被辨认为法律的内容, 有很多是歌曲、祷文、赞美诗和谚语,被 认为是印度教生活方式的精华。 •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 • 法典:伦理、宗教和法律规范的混合物。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 基本特点:宗教性,种姓、混合性。
从经典渊源的角度看,印度法律并没有官方性质;也没有建立庞大的 机构或具有腐败可能的机构的倾向。 因果循环可以通过想象性的描述来对世俗权威进行进行教化,这在某 种程度上促使国王对法律保持谦卑。 种姓等级的不同是由前世积累的罪孽所造成的。如果种姓制度不复存 在,那么因果报应就失去了现世的证明,因此,这个制度必须存在。
婚姻家庭
• 创建配偶之间不可解散的生活共同体的圣事,因 此对于正统的印度徒来说,离婚是不允许的:适用
于婆罗门(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适用于刹帝利(乾达婆 式、罗刹式)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阿修罗式)毕舍遮式为神所禁止
• 种姓内婚制:顺婚、逆婚 •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 印度婚姻习俗始于何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吠陀时期就 存在。如《摩奴法典》 明确写道:“30岁的男人应同12 岁的幼女结婚 ,24岁的男子应同8岁的幼女结婚。”史诗 《摩诃婆罗多》中多处记载了童婚习俗 。《梵天往世书》 中甚至提到幼女4岁以后可以结婚 。 • 1929年,英国殖民当局在童婚现象猖獗的拉贾斯坦邦正式 通过了禁止童婚的法律。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男子和14 岁以下的女子不准结婚。印度独立后,政府又于1949年将 男女结婚的最小年龄分别修改为18岁和15岁。1978年, 男女结婚的年龄底线再次提高为21岁和18岁。 然而时至今日,藐视婚姻法的仍大有人在,尤其是在拉贾斯 坦邦等地一些封建落后的农村,每逢4月底的“阿卡蒂 节”,就有人给包括婴幼儿在内的上千名儿童举行集体婚 礼,绝大多数“新娘”、“新郞”对婚姻一无所知,更有 不少新人是在父母的怀里完成婚礼仪式的,有的在吃奶, 有的在吮吸手指,还有的在大声啼哭。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3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序言和结语部分多以神的名义阐述立法目的,强调法典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正文部分是对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定。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如国家统治形式、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均已论及,但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并未明确规定,由习惯法调整。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抽象和一般原则。

反映出传统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强大影响。

2、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①与宗教密不可分: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了一切。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自己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细小变化都会影响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四大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正因为法律规定不同种姓的不同地位以及不同权利义务,所以有人称它为“种姓法”③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指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本身利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认为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雅典民主制的特点:①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主要表现为:雅典公民都直接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实际上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问题,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

这些都直接体现了直接民主制的特征。

②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雅典官制在其民主制度中占有显要的位置,而且颇有特色。

在雅典,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为某一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3)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3)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3)
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着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着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导论1、试述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

4、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概况。

5、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汉穆拉比法典》中保留了哪些原始社会的习惯5、《汉穆拉比法典》对自由民的等级是如何规定的6、《汉穆拉比法典》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8、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9、《乌尔纳姆法典》的基本内容与其历史地位。

10、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对古代印度法的概念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2、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

5、古代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6、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古希腊法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表现及评价)4、什么是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5、伯里克利进行了哪些民主制改革6、简述雅典的诉讼制度。

7、简述雅典的债法。

8、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9、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发达的法学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什么是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裁判官法、公法、私法。

4、《国法大全》的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评罗马法的人格权制度。

7、评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上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9、评述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历史贡献。

10、罗马法的特点是什么1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2、试述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与历史意义。

第五章日耳曼法1、谈谈你所知道的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有哪些特点3、日耳曼法的特点是什么4、简评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5、日耳曼王国时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是什么6、简述日耳曼人的婚姻制度。

印度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印度法-外国法制史课件

这部法典在印度史上有着极高的地位,作为古印度婆罗门教法最 为规范化的典籍,它更为全面地阐述了吠陀的精髓。《摩奴法论》 的重要核心就是为了维护种姓制度,但是在婆罗门颁布这项法典 时,奴隶制度已然进入了衰落时期,封建王权正是风貌正盛之时, 这部法典也为古代印度法的历史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在6世纪时,随着北印度奴隶制逐渐衰退,封建王权开始兴起, 社会上开始掀起反对种姓制的不平等的浪潮。这时候倡导众生平 等的佛教就应运而生了,佛教作为一个新兴的宗教,代表着一直 受打压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社会底层人民。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 尼将佛教的基本理论、教义以及教徒们的言行规范作为佛教经典 的重要渊源。
(1)吠陀阶段
在奴隶制度下的人们,不仅身份、职业等存在着世袭制的束缚, 雅利安人为了维持其高贵的社会地位,规定四个阶层之间不能相 互交往,更不能通婚,只有每个阶层内的人才能相互有交集。为 了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统治权,贵族们除了利用政治、经济方面的 手段来统治奴隶以外,还把宗教作为重要的工具来辅助他们的统 治。
一方面古印度的土地形式是以国有制为基础,国王是统治国家的 最高领导人,所以土地的所有权也应当是属于国王的,占有土地 的人都必须要向国王缴纳税金。国王的地位及权威神圣而不可侵 犯,宣布的命令和做出的裁决都不可违抗。
在司法方面国王拥有直接的司法审判权,也可以委托婆罗门代为 审判,根据各地区和各种姓的法律依据来审判,当然必须要具有 公平公正的审判,如果出现不公正的审判,国王要负有四分之一 的责任,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是对婆罗门不能判死刑,而其他可根 据法律适用,这也充分显现了婆罗门具有特殊的权利。
根据婆罗门教的规定,各种姓之间的地位、义务和权利都有所差 别。作为第一种姓的婆罗门,是掌管祭祀和宗教大权的最高种姓; 刹帝利为第二种姓,代表着武士,是拥有着军政大权的贵族阶层; 而第三种姓吠舍,是从事农业、畜牧业以及工商业的平民阶层; 首陀罗作为地位最低的种姓,则代表着奴隶阶层。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3章 古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3章  古印度法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 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 吠舍、首陀罗中各娶一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 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五、继承法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三、债法
(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 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 提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 务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 债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 主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 宣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 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 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 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 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数为奴隶。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 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 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 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 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2世纪由乌尔纳姆制定。

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制定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4.宣告统治合法性的需要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结构完整;2.内容涉及面广;3.缺乏抽象原则;4.人定法;5.司法为主第二章古印度法吠陀:是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前600年,用诗歌体写成。

它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摩奴法典:约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各个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第三章古希腊法雅典法:公元前594年。

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的内容其中一项:确立“陶片放逐法”,亦称“贝壳放逐法”制度。

它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2.创设五百人议事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亦称“贝壳放逐法”制度。

公元前443~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利克利进一步推动民主的立法改革: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2.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3.实行管制津贴制。

第四章罗马法公元前242年形成一套“万民法”,它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

对后世的影响:1.罗马私法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

外国法制史——精选推荐

外国法制史——精选推荐

外国法制史教师:陈强邮箱:******************绪论一、外国法制史的概念及与部门法的关系(一)外国法制史的概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反映世界多元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联系与发展的科学。

(二)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的关系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一)古代时期(二)中世纪时期(三)近代时期(四)现代时期第一章古埃及法第一节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第一位立法者美尼斯公元前8世纪《博克贺利斯法典》第二节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专制制度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宰相是最高法官二、土地制度王室土地神庙土地贵族官僚土地农民土地三、契约制度形式主义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役制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一夫一妻制;契约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享有平等财产继承权五、犯罪与刑罚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和肉刑六、司法制度法老掌握最高司法权;司法行政合一;司法诉讼程序比较完备“ 作为最高法官,他不是面对官吏和议员,也不是为了使所有人都成为兄弟。

你必须注意,根据法律行事,依照法律做事。

”“ 偏见是神憎恶的行为。

你必须学会一视同仁,把你认识的人当做陌生人对待,把你身边的人当做远方的人对待。

“ 不要拒绝申请人。

当你处罚他时你应当让他知道惩罚他的理由。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演变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第二节《汉莫拉比法典》一、制定的历史背景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维护新的经济秩序;限制高利贷;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汉莫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二)等级制度(三)财产所有权制度(四)契约制度(五)商事法律制度(六)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七) 犯罪与刑罚制度(八)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第三节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楔形文字法的特点(一)结构完整(二)内容丰富,重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三)司法判例的堆积(四)成文法与习惯法并存(五)世俗法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是古印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综合。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三章 古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三章  古印度法

三、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国王诏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概念 起源 四大种姓
二、所有权
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 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
1. 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 2. 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
四、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 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 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与演变
1.古印度法的产生 印度国家的产生 婆罗门教的产生 婆罗门教法的产生
2.古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佛教法的产生; 阿育王的贡献; 《摩奴法典》得到编纂。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是印度法系的母法。
五、刑法
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罪名的设置与宗教 教义相关;惩罚手段受宗教影响。
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六、诉讼制度
司法权由婆罗门行使,缺乏统一而固定的 法院组织;
神明裁判广泛运用。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与宗教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

• 公元4世纪以后,由于佛教和耆那教的发 展,婆罗门教开始衰弱。公元8、9世纪, 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一些教 义,结合印度民间的信仰,逐渐发展成 为印度教。印度教与婆罗门教没有本质 上的区别,其教义基本相同
• 就持戒而言,婆罗门教实行人生的四个 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栖期与云游 期;按照每个阶段规定的义务,致力履 行祭祀、祈祷、持戒及禁欲等,以求解 脱
二、《乌尔纳姆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
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 (二)法典的结构、内容 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 2、主要内容: * 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 以剥夺支出和赔偿的方式维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 * 以男女不平等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 * 以罚金调整奴隶主内部或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 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一、加深我们对外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文化多元化的现象 三、 加深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解
古 代 法
• • • • • • 古埃及法 楔形文字法 古印度法 希伯来法 古希腊法 罗马法
第一章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1、古埃及法: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存续期间:3000 B.C.——6世纪B.C. * 3500 B.C.左右:出现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 * 3100 B.C.左右:上埃及王(法老)美尼斯统一全国
* 11世纪B.C.----6世纪B.C.:古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
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所征服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制度——典型的专制制度
法老
法老任命的官吏
臣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7
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18
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10
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15
三、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1947年的印巴分治是印度获得独立 的标志,独立后的印度开始走上了自 主发展法制的道路,而这种改变首先 是从对英国法的批判继承开始的。 1.对英国法的继承 2.法律体系的重建 3.编纂《印度教法典》
16
本章小结
印度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古代法律文化也因其深厚的宗 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性而长久地影响着印度社会及其法律的发展。 早期以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为基础的宗教经典成为了不同时期印度 法的重要渊源。 伴随着这些宗教在东南亚一带的广泛传播,又促成了影响东方三大法律 文化圈的“印度法系”的形成。 中世纪阿拉伯人入侵印度后,伊斯兰法虽逾百年仍不能改变印度法的传 统。 至近代印度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在西方法制文明的强烈冲击下,传统 的印度法律也开始发生巨大变革。 在英国法的影响下,印度法被纳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直至20世纪中叶 印度独立后,印度才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由于历史发展、民族特性等原因,印度法既包括了不同法系 法律的特征,又有属于本土的原创法律;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印记,又 体现着现代印度法独立的发展趋势。
3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演进
古印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 过程,大致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吠陀时代的萌芽 2.婆罗门教的形成 (1) 梵我同一。 (2) 业力轮回。 3.佛教的出现 4.印度教的产生
4
三、《摩奴法典》
1.概况
《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古老的综合性文献汇编, 包括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法律等内容, 是研究古印度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来源。 《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前半部分以婆罗门为主要对象论 述印度教徒一生4个阶段的行为规范。后半部分着重论述国王的行 为规范,即国王的职能,主要是占全书1/4篇幅的18个法律。
第四节 近现代印度法的发展
一、近现代以前印度法发展的概述 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入侵,伊斯兰法于16世纪最终成 为印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印度教法则降为习惯法。 19世纪中叶以后英王逐渐实现了对印度的直接统治, 所有这些都使印度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首先,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经 济秩序,村社制的瓦解打断了印度传统自然经济的 发展过程,也呼唤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做出相应 变革。 其次,英国的殖民统治破坏了印度社会原有的政 治秩序。
7
三、民法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7种:继承遗产债法
有效契约的要素。 有关借贷的规定。 债的担保。 债的清偿和追索。
3.婚姻家庭法
(1) (2) (1) (2) 婚姻制度。 家庭关系。 继承人的范围。 财产分配。
4.继承法
8
四、行政法
1.国家权力 主要表现为国王权力,范围广泛,包括:动 用刑杖、任命官吏、进行外交活动、训练军 队、对外征战、征税。同时,法律规定了对 国王的要求和限制,即出身刹帝利、学习吠 陀、戒除恶习等。 2.国家机构和官吏 国家的官吏主要包括:谋臣、宰臣、大臣、 使臣,而且相互之间还有分工,“军队依靠 大臣,治安依靠军队,国库和国土依靠国王, 结盟与否依靠使臣”。 9
2.证据制度
在作证之前,法官应详尽告知作伪证在宗教上的罪过 和严重后果。对伪证罪的刑罚,对婆罗门应没收其衣服 和住房,对其他三个种姓应处以刑罚和驱逐出境。在没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宣誓”或“水审”、“火审” 等方法审判。
11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古印度法作为古代东方奴隶制法的典型 代表,不仅具有古东方法的共同特征, 还以其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民族特色 在古代东方奴隶制法中独具特色。 1.宗教色彩浓厚,宗教与法律紧密结 合 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严格维护种姓 特权
14
二、近代印度法的改革
1.英国法及其原则的引入
在英国直接统治的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等“管 辖区”(Presidency Towns),英国人于1726 年建立了 皇家法院,直接引入1726 年通行于英国的法律。 到1772年,印度教属人法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限制在 涉及继承、婚姻、种姓以及与宗教有关的惯例和制度方 面,其他领域则开始引入英国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依 据。
【引导案例】
不同种姓可否通婚
(资料来源:何勤华. 外国法制史(习题集). 法律出版社, 1999.4)
【问题】
法院将如何处理?为什么?
2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概述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1) 从地理范围来看,本章所指古印度法的适用范 围远远大于现在所说的印度,是整个南亚次大陆的代称。 也就是由阿拉伯海、孟加拉湾和喜马拉雅山脉包围而成 的“倒三角”地区,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2) 从时间范围来看,是指印度奴隶制时期的法。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大约是公元前 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4~7世纪。 (3) 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 法以及当时国王颁发的敕令。
(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 何勤华,李秀清, 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问题】
上述案件给我们何种启示?
19
阅读资料
种姓制度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 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 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曼达尔委员会1980年向政府提交的 这个报告中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中为落后种姓保留 27%的职位。后报告一直被搁置)。此消息一经宣布,德里大学和 比哈尔邦的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因为这触及到了他们的利益, 使他们的就业前景蒙上了阴影。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也 群起呼应,掀起了反保留法的热浪。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举行抗 议集会、罢课、阻断交通、冲击政府机关,与警察发生冲突。骚 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有人把此次 骚乱称为“种姓战争”。这次种姓骚乱是导致维•普•辛格政府被 迫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保留法也就不了了之了。 【分析】
12
二、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由于伊斯兰教法也是典型的宗教法,只适用于穆斯林教徒, 所以印度教法仍然是印度教徒中的最高法律。英国人统治 印度时期,虽然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极力推行英国法,但终 因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保留了印度教法作为一种主要 的属人法在印度教徒之间的适用。 据史料记载,缅甸、老挝、扶南(柬埔寨)、占婆(越南)、暹 罗(泰国)、锡兰(斯里兰卡)以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巴厘、 婆罗洲、苏门答腊等都曾模仿《摩奴法典》制定过本国的 法律制度,有的国家甚至将其奉为法律直接适用。15世纪 以后,印度法系被认定为“死法系”,印度法律文化对周 边国家的影响也逐渐式微,但由于法律传统等原因,再加 上印度教法作为一种属人法的保留,现在,上述各国在法 律习惯中仍留有一些古印度法的影响。 13
第三章 印 度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印度法的概念及历史演进过程, 认识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能够理 解分析印度法近现代发展的特殊现象和规律。
【关键概念】 】
婆罗门教(Brahmanism) 摩奴法典 (Manavadharmasastra) 种姓(Caste System)
6
二、法的基本理论
法的定义:始终为脱离爱与恨的有知识的善人们 所衷心赞成和奉行的就是法。(见法典第2卷第1条) 法的渊源:法的根是全部吠陀,还有知吠陀者的 ( 传承和修养善人们的习俗和“我”的满意。(见法 典第2卷第6条) 法律冲突时的选择:两节吠陀经文互不一致的情 况下,两者都被奉为法。 这些规定体现出当时的人们对法律理论的认识和 思考,指导着当时的司法实践。
2.历史地位
自《摩奴法典》产生之日起,始终是印度法的重要渊源,是各代 统治者立法的依据。 伴随着人口的流动和宗教的传播,《摩奴法典》的影响进一步扩 大到整个东南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等国,都 以《摩奴法典》为蓝本,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以《摩 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