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整理版]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臵(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臵、职能的配臵、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臵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臵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编制规程资料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皖政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六日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建制。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的通知》(皖政秘〔2006〕130号)精神,结合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新增职能(一)增加原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的农业管理干部培训职能。
(二)增加对政府系统部分市(厅)级公务员培训职能。
二、主要职责经上述职能调整,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省政府系统部分市(厅)级、县(处)级及省直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培训;承担全省晋升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任职培训;承担省直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二)承担省管企业领导干部、工商管理人员和全省农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承担管理科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四)研究我省公务员、企业管理干部、工商管理人员和农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相关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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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编办办法】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编办办法】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市及以下党委、政府,省及以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超越权限或限额设立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撤并、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责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三)擅自设立、撤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的;(四)擅自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五)擅自超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聘用人员的;(六)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的;(七)擅自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转任、聘任、聘用和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九)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范,提高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科学决策、公正透明;(三)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四)效能充分发挥、服务为主;(五)合理编制、人员精干。
第二章机构设置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能单位与事业单位相对应;(二)权责清晰、职能明确;(三)地域适度、层级合理;(四)管理紧凑、职能齐全;(五)预算合理、经费适度。
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特点等因素进行细化,具体原则如下:(一)中心单位设置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层级适度、管理紧凑、便于决策服务的原则进行;(二)外设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三)直属单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适度划分;(四)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服务范围、区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编制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编制、精细管理;(二)坚持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制;(三)绩效导向、人岗匹配;(四)岗位交流和调整以及编制增减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构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二)各单位编制计划的审核和核定工作;(三)编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四)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提案;(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论证;(三)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四)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公示;(五)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六)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监督。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编办,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O]11号)精神和中编委《关于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O]63号)关于“中专学校(含保留单位所属的)暂由省教育厅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国务院部门下划的普通中专学校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部国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专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二、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考虑到我省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和管理任务重的实际,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一是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包括保留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行业务归口,多主体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关于做好部分省属高校“三定”工作的通知
一、关于“三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4所中央划转省管的高校:安徽理工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二)8所升格为本科的省属高校:皖西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巢湖学院、黄山学院、铜陵学院、滁州学院、宿州学院、池州学院;
(三)1所由成人学院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合肥师范学院。
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专职科研机构的领导职数按1至3名配备,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需要具体核定;教学院系领导职数一般按2至4名配备(含专职和兼职党总支书记)。
特此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教育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2、大力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高校教职工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高校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进一步推进高校内部改革。各相关高校要以此次开展“三定”工作为契机,加大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要切实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和义务;要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党政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要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加强考核,竞争上岗。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臵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四)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高等职业学校机构设置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高等职业学校:为认真贯彻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厅[200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总的要求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暂行办法》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文件。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机构和运行机制改革,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规范机构设置,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经省政府批准正式设置(不含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将着重做好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对高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重新核定工作(在校标准生人数,以三年平均在校生人数计算)。
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高等职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学校各类机构的设置、职能的配置、人员编制的核定、领导干部的配备和人员的管理等做出规定,增强机构编制的法制意识,强化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
二、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工作当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高等职业学校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工作。
“三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总额及其各类人员编制核定比例、职位设置及定员、定岗情况;校、系(院)两级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及配备意见;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计费预算形式。
各高等职业学校在“三定”工作中,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学校原有的各类机构进行清理,尤其要重视各类机构的职能界定。
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学校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机构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设置,精简高效;2. 按需设岗,权责明确;3. 动态调整,持续优化;4. 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学校机构设置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合理设置学校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机构设置分为校级机构、中层机构和基层机构。
1. 校级机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
2. 中层机构:年级组、教研组、团委、学生会等。
3. 基层机构:班级、教研室、实验室等。
第六条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1. 机构设置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2. 机构设置要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3. 机构设置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4.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学校内部管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学校岗位设置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1. 管理岗位: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等。
2. 专业技术岗位:教师、教辅人员、行政人员等。
3. 工勤岗位:工人、清洁工、食堂工作人员等。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要求:1. 岗位设置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2. 岗位设置要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3. 岗位设置要遵循按需设岗、权责明确的原则;4. 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校内部管理。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十条学校编制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编制规模。
第十一条学校编制分为事业编制和自筹编制。
1. 事业编制:根据国家规定,由财政全额拨款保障的编制。
2. 自筹编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由学校自筹资金保障的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编制规模要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2. 编制使用要遵循按需设岗、权责明确的原则;3. 编制调整要适应学校发展需要;4. 编制管理要严格审批程序。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办法安徽省⾼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本省⾼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各类全⽇制普通⾼等学校(不含联合⼤学、成⼈⾼校和民办普通⾼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制⾼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在校学⽣在2000⼈以下的,不超过10个;(⼆)在校学⽣在3000⼈以下的,不超过12个;(三)在校学⽣在4000⼈以下的,不超过14个;(四)在校学⽣在5000⼈以下的,不超过16个;(五)在校学⽣在6000⼈以下的,不超过17个;(六)在校学⽣在7000⼈以下的,不超过18个;(七)在校学⽣在8000⼈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求精⼲,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在校学⽣应在360⼈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在校⽣应在240⼈左右。
省属重点⼤学可根据需要成⽴⼆级学院。
⼆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计算机中⼼、实习⼯⼚(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事业法⼈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员⼯⽣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堂、卫⽣绿化、⽔电服务等机构。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皖教发[2012]4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2〕46号)厅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之中,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以下简称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概算,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监督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厅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厅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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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
(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
(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
(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
(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
(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
(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
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八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附属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出版社等机构。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人员编制和附属机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
制。
学校人员编制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工科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农场)、专职科研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用于学校附属机构。
函授、夜大等成人教育机构人员编制按省有关编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学校类型和学校规模及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等因素确定,教职工与标准生比例最低不低于1:3.4(具体比例见附件)。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生的比例分别为,博士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为1:3,硕士研究生、留学本专科生为1:2,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进修生为1:1.5,本科生、专科生为1:1。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学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0%以上。
第十五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专职科研机构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其编制应占学校人员编制的5%左右(专科学校不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人员编制主要配备在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以及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8%左右。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编制不超过学校编制的15%。
党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按2.5:6.5:1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在校医务室、食堂、水电和卫生绿化等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其编制可占学校编制的12%左右。
第十九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另行核定。
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及其他特殊办学需要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单独核编。
第二十条学校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有关机构编制标准和规定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标准核定。
(一)校领导职数,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配4—5名,学生在3000人以上的配5—6名;
(二)系(院)领导职数2学生在400人以上的按4名配备(含专职或兼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400人之间的按3名配备(含专职党总支书记),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名配备<党总支书记实行兼职);
(三)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科研等机构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量具体核定。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3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不含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职科研机构和附属中小学校人员编制列为全额预算。
第二十四条从事开发性研究的学校专职科研机构、实习工厂(农场)、医务室人员编制列为差额预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并逐步社会化,经费由财政供给向自收自支过渡。
学校招待所、印刷厂和出版社等人员编制列为自收自支。
第二十六条校办企业人员不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企业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
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人员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但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由省编制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省属高等学校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属高等学校由地市编制主管部门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超限额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
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非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附件:
安徽省各类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注:学校编制=日在校标准生人数×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例:某财经院校标准生3580人,则学校编制Y为:Y=2000÷3.7+(3000-2000)÷3.8+(3580-3000)÷3.9≈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