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4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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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支队应对本支队和所辖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权限分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在5月1日前书面上报总队,经批准后实施。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4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细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消防备案及其抽查;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五)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核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直通车”的链接。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

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条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于二十日内向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辖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移交并制作移交记录。移交的材

料应包括:该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意见书,总平图、各层平面图的复印件,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的复印件。

第二章职责、权限分工

第七条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

(二)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三)参与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八条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

(四)对举报投诉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本条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划分支队及所辖大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权限,促进审批服务重点下移。有关权限划分报总队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按公安部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第三章窗口受理

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职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许可的建设工程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均应加盖本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受理人员应及时通过消防监督业务系统及时将受理件送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或大队长分办。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网上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应有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业务类别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二)每日检查网上备案登记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复备案、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备案等虚假备案信息;

(三)在五日内通知仅在网上备案的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供至受理窗口。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登记信息经确认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队、大队应在二日内填报建设工程虚假备案信息删除审批表,支队分管领导应在二日内审批完毕;同意删除的,支队、大队进行预删除并报总队备案,总队进行删除。

(二)虚假信息删除后,窗口负责人应于二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此次备案无效;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虚假备案的,应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如实重新申报备案。

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自行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或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息删除并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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